农村家庭中有成员死亡的,其土地经营权应该部分被收回吗?
农村土地确权之后,土地的承包关系将会保持长久不变,让农民能够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虽然土地确权了,不过依然有着许多农民由于对政策不太了解,常常会问道各种各有的问题,最近就有农民朋友在咨询,家里去世了,农村其土地经营权部分是不是会被收回呢?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在第26条、第37条中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调整农民承包的土地;并且如今农村土地承包是依照家庭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就算家里有人去世之后,其土地承包权还是在该家庭之中,不会被收回,土地也不会被调整。
虽然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土地承包期内土地不会被回收,也不会进行调整,但在实际的情况还是有例外:
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导致户口消亡:农村土地承包是按照家庭户口为单位,如果家庭成员其中一人或者几人死亡,但只有户口中还有其他成员土地就不会被收回,不过如果家庭成员全部死亡,那么其家庭户口也将会被注销,这一部分土地将会被收回。
土地确权之前进城落户的农民:《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仅限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如果在土地确权之前农民将全家的户口迁入到城市,这部分农民的土地爷将会被收回。
农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随着现阶段推动农民进城落户政策的开展,进城农民自愿退出农村土地,能够享受到许多的补贴,但交回的土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这些情况下农村土地还是会进行调整:
1、农民由于受到自然灾害,比如:泥石流、山体垮塌等等导致承包的土地严重损坏,不能够进行农业种植,这部分农民的土地会进行适当调整。
2、由于部分地区人地矛盾突出,以及异地搬迁,也将会进行土地调整。
3、由于农村土地征收等原因导致农民土地减少,也将会给于补贴或者进行土地调整的方式解决。
农村家庭中有成员死亡的,其土地经营权应该部分被收回吗?
【问答原创】土地确权在前二年全国基本结束,它的确权给农民朋友们吃了颗定心丸,也更加激活了农民兄弟姐妹们对土地的爱护之情,农民有了土地,心里就不会慌,我们对未来才有希望。
政府对土地承色三十年不变的基础上,全面对土地确权登记,统一发证,这些政策性的措施给我们农民吃了颗定心丸。一点也不错,实施″生不添,死不减″的原则,所以对在确权期间,按属地户口所确定。如果他是户主,所有的土地确权在他的名下,但近年因故死亡,所确权的土地还是合法的,可以去村委会进行户主变更,对土地归属权无异议。反之确权后新结新添的新生儿没有土地,其规定也是按照有关土地法律法规来确定的,真所谓″生不添,死不减″的原则。所以对于死亡和婚迁等其他原因减少人口的家庭,对已经确权的土地有效。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它需要广大农民朋友去爱护土地,去耕耘好土地,踏踏实实为十四亿多人民的口粮去努力去奋斗,因为我们是土地的主人。
农村家庭中有成员死亡的,其土地经营权应该部分被收回吗?
土地包产到户几十年,至今没有实行生添死减的政策,一直是生不添死不减延续到现在,因为土地分得很零碎,生添死减一动百摇不容易,它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曾记得第一次分土地我也参与了,我们这里每人只有几分田,几分田还分在七个地点,这么零碎的土地,无疑增加了耕种成本,这怎么种怎么收。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集中起来统一流转出去了,我们没有土地了,各奔前程,该做啥的就做啥!
农村家庭中有成员死亡的,其土地经营权应该部分被收回吗?
由于95年划分承包地时,讲明是“以家庭为单位”,比如说某家庭原来10口人,即将这10口人看做是一个整体来承包了10亩耕地。刚开始知道这中间人口会变化,讲明2年一重新划分。但后来,考虑到农村农业的稳定性,确定承包耕地30年不变,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也就是说,象这个10口之家,承包了10亩地,这30年之内,不管生老病死,婚丧嫁娶,这10口人那怕变成了20口人,或者减少成1人,所承包这10亩地不变。后又延长30年,至2055年不变。
现在问农村家庭中有成员死亡的,其土地经营权应部分被收回吗?既然有言在先,那就不应当被收回。但有一点要讲明,假如某家庭由于死亡,或将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该家庭农村户口归零,其承包耕地原则上应被村集体收回。
为什么原则上应被收回?因为有时孤独老人去世了,其承包耕地了了,收回分给村民又无法分,总不能放在那里,所以采取灵活方式,让地邻某个人来继续承包。
农村家庭中有成员死亡的,其土地经营权应该部分被收回吗?
农村的这种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允许收回,应该顺应家庭成员共同继承。
这是国家土地经营权制度的大政方针,政府已经三令五申,要长期保证这样的经营形式不变,最少这种土地经营形式要固定到2057年。这期间不允许对农民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坚持减人不减地,添人不添地这一原则不动摇,使土地承包经营者大胆的对土地进行长期投入,消除土地投入的短期行为。给农业承包者吃了一颗定心丸。
这样:有利于中国农业的发展,有利于中国三农的提升,有利于中国农业赶超世界之林,有利于中国人的饭碗中永远盛满自己生产的食物,有利于农民的增收与富裕。
农村家庭中有成员死亡的,其土地经营权应该部分被收回吗?
农村家庭成员不论是死亡或者考上大学、乃至公务人员,其中包括嫁出去的姑娘。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当地政府最后一次土地分配以后,虽然人的户口都已外迁,而且长期不在村里生活,但土地经营权至今还在自己手里。
从理论上讲,地方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在不影响农民积极性的情况下,应该收回。收回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耕种,尤其是合理的分配给那些新增人口的家庭,让新生宝宝得到一点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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