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期再延30年,去世老人难道永久都享有承包地?

农村土地在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是国策,是为了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一个较长时间的固定,这一国策对中国农业的一枝独秀,赶超世界粮食强国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它保证了14亿人的饭碗中,永远盛着我们中国人自己生产的食物,这些食物既安全又优质。

去世的农民不会也不能永久拥有承包土地,30年到期后,中国农村的土地必然会进行再次重新调整。

到那时,根据当时的土地承包调整政策

,一定会进行一次大的调整,使“去人的去地”“添人的添地”。

总之,一定会保证“人人有地种”“人人有饭吃”。

农村土地承包期再延30年,去世老人难道永久都享有承包地?

其实很多人对这个问题都有一定的误解,农村土地承包再延长30年,说到根本上就是为了稳定现有的承包关系,而现有的承包关系历经二轮土地承包至今,经营使用的现状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所以国家通过土地确权这项工作理顺了土地现状,并发放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确权证书。

本人就做过土地确权工作,那么我就结合工作中的各种实际,给大家说说为什么去世人口享有土地份额。

与去世人口永久享有承包地,相对应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新增人口”该不该及时分地,某种程度上讲的话,这两者是有一定的对应关系。

注:为什么用“新增人口”而不是新生人口?因为新增人口的概念更广泛,包括这个家庭所有新增加的人口,比如娶进来的儿媳妇儿、入赘的姑爷等等,而如果用新生人口的话,会容易理解为孩子。

为什么去世人口永久享有承包地?

其实法律有明确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核心是什么?是强调家庭这个概念,也就是说承包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具体到每个家庭内部时,再按彼时的人口数量进行分配承包地,这是承包地分配到户的原始状态,所以这里的去世人口属于原始的分配承包地人口,而对应其“名下”的承包地,实际上属于整个家庭而不属于他个人,与其是否去世无关。

再站在家庭内部人口增减变化角度看,实际上去世人口的土地还有一定的调节作用。

比如一户四口人,均属于原始的分配人口,但后期该家庭内部有一个人口去世,同时又新增两个人口,那么去世的那个人口的土地就该相当于对应给其中一个新增人口,这也是很多村集体最普遍的做法。

大家为什么特别关注去世人口的承包地呢?说白了就是人地矛盾太突出了,就是有的家庭人口逐渐成减少的趋势,可能两口人占着四口人的地,也有的家庭人口增加比较迅速,导致八口人可能实际才占有三口人的地,也正是因为这个问题,所以大家觉得去世人口土地应该被收回而不该永久占有。

总结一句话就是,去世人口的承包地严格说不是永久享有,至少是长期享有的,这也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但是从我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村集体对于土地再分配的问题,也不尽然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出现了跟多集体内部典型的做法:

①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这与法律规定的三十年承包期不变的做法有差异,但现实却是有很多存在的。

②统一收回去世人口地、转非人口地、外嫁女土地等进行再分配。

是否合理在这里我不过多评价,只是具体到每个村的实际情况时,如果“政策”能够公平对待,一把尺子量到底,大家都能统一接受,某种程度上说也未尝不可。

关于承包地的种种问题,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随时在线解答!

农村土地承包期再延30年,去世老人难道永久都享有承包地?

本轮土地承包期尚未结束,但中央已明确发文,"在本轮土地承包期满后,原土地承包合同,将再延续30年"。这已经是铁定的事实,当然这也就意味着,一些去世的老人,在未来的30年里,他们(的家人)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而现在没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在以后30年的时间内,也将无法获得属于自己的承包地。

可能绝大多数的人都会认为,这样会很不公平。不过这也没有办法的,因为从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开始后,就已经实行了"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的土地承包原则"。不过我认为,这是很公平的,也是践行了土地承包合同的精神。

因为我国农村土地的承包,是实行的家庭承包。即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承包给农户家庭经营。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承包合同是针对家庭的,而不是针对个人。只不过家庭承包土地的数量,是由承包时的家庭人口来决定的。不过,既然合同已经订立,那么肯定不会因为家庭人口的增减,而对该家庭的土地进行调整。

举个简单的例子吧,如果两个公司之间签订了某个合同。但肯定不会因为某个公司扩大或者是变小了,合同就不被认可、或者要进行更改吧。当然要更改也行,除非双方都愿意。

因此只要土地承包户,这个户口尚还存在,那么该户以前承包的土地,肯定就不会因为人口的变化,被部分收回,这是符合合同精神的。而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权,也是可以继承的。那么去世老人的土地经营权,被其后人继承,也是合理合法的。说白了,按现行法律规定,老人去世后,根本就不用退出他的承包地。

当然,去世后的老人,肯定不会永久享有土地承包权。比如,该老人所在的户口上的人,全部消失(或迁出)后,其土地承包权,肯定就会被村集体组织收回。而且土地政策,肯定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也许随着社会的发展,说不定再隔30年以后,土地就收回去集体经营了。那么人们的这些困惑,也就随之烟消云散了。

农村土地承包期再延30年,去世老人难道永久都享有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去世老人难道永久都享有承包地?

题主,你好!

你提出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死人到底有没有土地承包权的尖锐问题,的确值得地方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和基层组织高度重视,值得深入研究。

我在这里就事论事提一点自己的看法,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农村土地实行二轮承包后,国家为了鼓励农民种好田,产好粮,又将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可以说,国家在稳定农村家庭承包制,煞费苦心。可是,像题主提出的问题来了,就目前农村大部分在家务农的人多半是五六十岁,六七十岁的老人,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对于现在的老人来说,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因为,人总是要死的,这些老人甚至几年、十几年后就做古了,难道还要把他们从坟墓里挖出来继续种地吗?显然不行!难道死去的人还能拥有承包地吗?不行!

人没死的时候要吃、要喝、要穿,当然要种地,当然有土地承包权,当然拥有承包地。那么,人死了,一切都不复存在,那么死亡的人的土地承包权就自动失效,村民委员会有权收回重新发包,并且考虑二轮土地承包后出生人员无地的实际情况,将收回的土地发包给他们才比较合理。

以上是我个人一点看法,仅供你参考。

农村土地承包期再延30年,去世老人难道永久都享有承包地?

谢谢邀请:我谈谈个人的看法,根据添人不添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来看、也合呼情理,因为老人去世了,由子女继承,子女的孩子也不添地,正好爷爷奶奶的地给他的孙子补上,也有一定的说服力,这样有利于农民投入肥料,也减少了年年动地的麻烦。如果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话,(到二零二七年)那么就没有意义了。因为种地的老人在后三十年内还有没有呢?就是有的话,也都八九十岁了,所以我认为不会再延长三十年了。

农村土地承包期再延30年,去世老人难道永久都享有承包地?

是应该的。二轮承包地开始也就是98年分地时所有的中国农民无论男女大人小孩全都分得到了承包地,国家规定三轮承包期在二轮承包到期后,继续执行二轮承包时生不填死不去的原则,以二轮土地承包为基础继续执行生不填死不去30不变。也是合理的,家家都有98年也就是二轮土地承包后出生的没有分着地,无论是儿子女儿孙子孙女或下下一代,只是出生的时间不同,这是共性不是吗?百年后儿子继承父母的承包地孙子继承爷爷奶奶的承包地,这不是共性吗?只是继承的时间不同,乃个人没有爷爷奶奶父母所生,所以说国家制定三期土地承包政策是有道理的,如果三轮土地承包打乱从分劳民伤财,分不分是一回事为什么要劳民伤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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