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两处宅基地,一处是继承的一处是自己的,怎样确权?
农村宅基地目前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政策,但并不等于一户人家拥有两处宅基地就会被强行收回一块,而是要根据形成的历史原因进行合理地确权登记。
在现有情况下,农村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都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因为现在只要达到一户一宅基本要求的农民,都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即使原宅基地不达标要申请新的宅基地,也必须签订建新拆旧协议,在新房建成后将旧房拆除,由村委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所以,正像题主说的,本身拥有一处宅基地,而父母去世后,父母的房屋依法由子女继承,而房子下的宅基地根据地随房走的政策,自然有继承人使用。这样就造成了一户两处宅基地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这两处宅基地使用权的拥有,都是合法取得的。所以在农村宅基地确权时,是要尊重历史的,都要给予确权,不会收回一处的。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年限,通常分为永久和长期两种。农民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其使用权是永久的,也就是说相当于没有期限。而一户一宅以外,又通过继承、转让、赠予等行为合法取得的,其使用权是长期的,这种房屋只要维修使用不可以翻建,到房屋不能再用时,宅基地使用权便结束了。
但是,在这次的农村宅基地确定中,这两种房屋都可以确权,在使用其一栏,都是空着的,因为国家规定对没有明确期限的期限不予登记。所以,在这些确权中,农村人口拥有了一处宅基地,又继承了父母的房产,两处房屋都可以依确权登记,在宅基地使用年限上也都是空白。不过,在农村内部的掌握上有所不同。超出一户一宅范围内再继承来的房产,如果再想申请翻建,是不能获得批准的,这就是基本的差别。
对于两处宅基地,一处是继承的一处是自己的,怎样确权?
只能确权一处,现在正在整顿一户一宅,一户多宅都要收回,这是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
对于两处宅基地,一处是继承的一处是自己的,怎样确权?
对于两处宅基地,一处是继承的一处是自己的,怎样确权?
关于农村宅基地问题,乡鉴还是比较了解,这个问题可以回答一下。
在我国,耕地和宅基地是两类农民很关注的问题,农村的这些土地的所有权都是归集体所有,而农民承包的耕地、使用的宅基地,其本质上都不是农民自己的。就宅基地来说,它不是农房,而是用于修建农房的一种建设用地,它是国家为解决农民住房而给农民免费提供的一种“福利性质”的土地,农民对其仅有使用的权利。
既然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归农民,也就意味着它不是农民的私有财产。一般来说,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那么,现实生活中,常听一些人说,他们继承了农村父母的宅基地。这又是什么意思呢?
其实,严格意义上说,继承的不是农村的宅基地,而是宅基地上面的房屋。由于宅基地在农村有明确的规定,只有是村组织成员,且未有宅基地的,才有权申请;对于非农户口、一户多宅等情况,是不能申请宅基地的。但是,因为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所以为了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利,出现了宅基地“地随房走”原则。也就是说,不管继承人是不是农村户口、一户多宅等,只要通过继承房屋,也就自动获得了房屋下面宅基地的使用权利,可按规定登记办证。只不过会在《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记事栏注有“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字样。
既然能登记办证,也就自然就能对其确权。因为按照程序来说,应该先确权登记,然后再发放宅基地使用权证。至于如何确权,这与农村土地确权是一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可以自行网上查询,在这里就不细说了。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法呢?欢迎留言交流!
对于两处宅基地,一处是继承的一处是自己的,怎样确权?
农民有两处宅基地,在农村也比较常见。比如以前房子破旧,然后儿子重新在别处又建新房,这就等于有两处宅基地。哪么是否可以确权吗!按照国家政策是一户一宅,但对于农村来说还没有得到落实。像我们老家就有几户都有两处宅基地,如果他自己不盖房还可以出卖,本村有需要盖房的可根他协商,在价钱合理的情况下双方签下合同就可以了。但在我这边目前很普遍,以后是不是会得到落实就很难说了。其他地方是怎么样呢?谢各友友留下精彩妙笔!
对于两处宅基地,一处是继承的一处是自己的,怎样确权?
回答,对于两处宅基地,一处是继承一处是自已的,怎样确权?
一,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农村宅基地只能一户一宅,但是,他有两份宅基地,无法确权,一份是他的宅基可以确权,第二份宅基只有他的使用和管理权,不许从上面建永久性和半永久性附属物,宅基确权不予办理。
二,根据他家的人口判断,若有父母,有两儿一女孩,大孩已结婚,又生子一孩,二男孩已订婚,女儿没有出嫁,哪么这户可以自我申请,向村级组织报告,要求分户,可以解决宅基地,对于这样的户可以妥善解决。
三,特别是农村,不同样的类别太多,人口有多有少,还有的全家十几口人不分户,宅基一份,这样户非常特,公公婆婆,两儿两媳,孙子和孙女,已经四辈人了,还有重孙,一大家,吃刷洗都在一块,他们全家团团圆圆,家和万事兴,和诣美好就是他家的未来,事实证明他们没有分户,响了国家的号召,他们就一户一宅,住六间骑脊房,四间付房,共十间,十四口人,这户是本村人,情况最属实。
对于两处宅基地,一处是继承的一处是自己的,怎样确权?
在农村,一户人家有多处宅基地的现象很多,很多都是历史遗留,新建了住房,老房子没有拆出,还有一部分是通过继承、赠与房产的合法途径取得。
根据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我国预计在2020年完成农村宅基地的确权颁证工作。目前我国只有少部分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试点,普遍农村宅基地是还没有开始确权登记的,也没有具体的宅基地确权办法。
根据甘肃省部分农村地区宅基地确权的试点,一户农民有多处宅基地的,原则上只能选择其中一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通过合法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多处宅基地,如果继承人要求确权的,应当予以确权,但必须在确权登记证备注栏注明“继承取得”等备注,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也就是说,一户多宅的宅基地,即使确权了,也不能将确权的多处宅基地推倒重建,可以有偿转让,也可以确权在子女户头上,用于子女婚后使用。
根据最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也就是说,以前因历史遗留原因,有老房子又修建了新房子形成的一户多宅现象,原则上只能选择其中一处宅基地确权,多余的宅基地确不确权都一样,即使确权,也不能推倒重建,但有多个子女的,可以确权在子女的户头上,用于子女结婚后使用。
不能确权或者没有获得确权的多处宅基地,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不影响居住使用的,也不影响有偿转让和出租的,不愿转让的,直到宅基地上房屋自然垮塌不能居住为止,当危房拆除恢复成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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