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被歹徒强奸了,父亲打死了歹徒,法院会怎么判呢?

13岁的女孩玲玲,在遭遇歹徒强 奸时,女孩的父亲王某看到后将歹徒打死。原本很多人以为王某属于故意杀人罪,会被法院判处死刑,可是让所有人没有想到的事,法院的判决结果完全出乎人的意料。

一.真实案例回顾

13岁的玲玲,因为父亲和母亲离异后,自己一直跟着乡下的奶奶在一起生活,而他的父亲王某一直在外地工作。

暑假的时候,王某觉得平时陪女儿的时间很少,于是便将玲玲接到了自己的身边, 这样父女俩在一起的时间也比较多。

玲玲也比较乖,虽然年纪不大,但是非常懂事。平时他一个人在家写作业,看书,累了就看一会儿电视,晚上静静地等待父亲王某回来,从来不到处乱跑。

这样父亲王某也觉得很省心。

虽然说玲玲才13岁,但是比成年人要高很多,长相也特别漂亮。

某日,正好是王某的生日,但王某工作一直比较忙,所以到了晚上八点多的时候,还没有到家。

玲玲因为觉得父亲比较辛苦,所以自己在网上专门学了一些厨艺,做了一些骨头汤。她看到父亲还没有回来,于是用打包盒打包好骨头汤,想着送到父亲单位去,这样的话也给父亲王某一个惊喜。

因为王某的工作单位离家也不远,玲玲简单地收拾了一下,便出了门。

而当她路过一片小树林的时候,男子李某和他擦肩而过。

李某见玲玲十分漂亮,一时间起了色意。于是他一路跟踪玲玲,发现玲玲是一个人,这时候他环顾了一下四周,在确定没有人后,迅速地从后面冲了过去,一把抱住了玲玲,把玲玲吓了一跳。

看到有人想对自己实施侵犯,出入本能,玲玲大声喊叫起来。

但此时的李某,却不顾宁宁的意愿,将宁宁推倒,强行与玲玲发生性关系。

玲玲因为年龄小,反抗了几下,发现根本不是李某的对手,而且李某威胁玲玲,要是再敢反抗,就要了玲玲的小命。

无奈之下,玲玲只好放弃了反抗。

而此时的王某,正在焦急地等待着女儿的到来。毕竟从家走到单位,也就15分钟的时间。但是玲玲的电话一直打不通,而且早已经过了时间点。

王某着急地从单位开始往家赶,当他路过小树林的时候,突然间听到了有小孩求救的声音,但他跑过去一看,结果发现李某正在欺负自己的女儿。

那一刻,王某像疯了一样,他直接冲上去,将李某一把拽过来,将拳头狠狠地打在李某身上。

王某听到女儿的哭泣声,非常地难过和懊悔,这时候的李某被打倒在地上,王某看到旁边有个石头,一气之下,直接用石头砸到李某的脑袋上,当时李某的头部就流血了。

李某挣扎了几下,就没有了动静。

看到李某这个样子,王某似乎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过激了,于是他赶紧掏出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热线,向警方自首。

救护车到达以后,迅速地将李某送到当地的医院,但由于失血过多,送到医院没有多久,李某便停止了呼吸。

李某的家属在得知这个消息以后,认为李某既然是被王某打的,那么王某要负主要责任。

于是李某的家属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处王某故意杀人罪,执行死刑。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也对本起案件做了详细的调查。

最终,经过法院对于此次案件的梳理和调查,也有了相应的判决。

二.法院认为,在这起案件当中,李某犯有强奸罪。

虽然说李某是受害者,但李某也是施暴者。在案件中,李某因为觉得王某的女儿玲玲长相好看,而且又是晚上走夜路,身边没有大人陪同, 于是在起了色心之后,对一个13岁的女孩进行施暴。

并且玲玲也进行了反抗,但最终李某都没有放过她,在违背玲玲意愿的情况下,强行与玲玲发生不正当关系,这样的行为属于强奸罪行。

所谓的强奸罪,有的是在违背女性意愿的情况下,通过暴力,恐吓等方式对女性实施性关系,这样的行为属于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犯有强奸罪者,将被判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如果受害的对象为未成年儿童,那么加重判刑。

如果李某还活着,那么至少会被判刑五年。

但是李某在后来与王某的冲突当中,失去了生命。

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三.王某在看到女儿受到侵犯时,将李某打死,王某到底是否要承担故意杀人罪了?

这件事案发以后,迅速的引起了人们的重视。而对于王某的行为,大家也有着不同的看法。

有一部分人认为:非常同情玲玲的遭遇,也能够理解王某冲动之下做出的行为。

但毕竟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侵害生命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惩罚。

作为玲玲的父亲,在当时应该将李某拉开,并且迅速地进行报警,这样既可以解决李某对于女儿的侵犯,又能够通过法律的层面将李某绳之以法。

但如今,王某却造成了他人死亡的情况,所以应该承担故意杀人罪。

但是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就在那么紧急关要的时刻,正常的人哪里能够想到那么多,如果是自己的女儿,相信换作任何人,都会冲上去,和歹徒扭打起来。所以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终,法院的判决下来了,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任何的刑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任何的经济赔偿。

事实陈述一下:

1.玲玲作为未成年儿童,不具备反抗成年人李某的能力,而王某作为玲玲的监护人,出于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保护当事人不再受到伤害,因此出现与李某扭打的行为,是属正当的行为。

2.王某是在寻找女儿的过程中,无意间发现李某对女儿实施侵害,因此与李某发生冲突。整个案件当中,王某并没有事先准备任何的作案工具,由此可以看出来,王某并没有想要治李某于死地的作案动机,因此王某的行为并不存在故意杀人意向。

3.之所以李某出现被打死的情况,其实也是因为人之常情,毕竟作为一个父亲,他应该去保护女儿,当看到女儿受到伤害的时候,出于人性的本能,才会将李某打死。

4.在案发以后,王某选择了第一时间进行报警,并且投案自首,主动交代案发情况,而且还拨打了急救热线,也由此可以看出来,王某将李某伤害的情况,是一时情急之下做出来的。

所以综合考虑之下,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属于违法阻却事由的一种。

应该将王某无罪释放,并且在法律上提供一定的支持,关注王某的女儿玲玲解除心理的伤害。

法院的判决结果出来以后,真的是让所有的人都觉得大快人心,认为法官判得很好。

写在最后: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对于女性或者是孩子来说,最好不要单独一个人走夜路,只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预防才是最小的伤害,

而在这起案件中,你觉得在这起案件当中,法官这样判,你支持吗?

女儿被歹徒强奸了,父亲打死了歹徒,法院会怎么判呢?

我回答是:女儿被歹徒强奸了,父亲打死了歹徒,属正当防卫,为民除害,不负任何责任。同时,父亲应申报“见义勇为”!只有这样,歹徒才能悬崖勒马。

女儿被歹徒强奸了,父亲打死了歹徒,法院会怎么判呢?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就文字而言,可以从两个大的方面进行理解分析:

一、女儿已经被歹徒强奸了,也就是强奸行为已经完成,歹徒已经离开案发现场或者在离开案发现场的途中,父亲得知后出于义愤,为了打击报复歹徒,父亲打死了歹徒,此种情况下,显然不具有排除非法侵害的故意,其动机应当是损害歹徒身体健康或者剥夺歹徒生命。

依据犯罪构成理论,父亲主观上具有非法伤害或者非法剥夺歹徒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具有伤害或者剥夺歹徒生命的行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至于量刑,法律无外乎天理、国法、人情,歹徒丧尽天良,强奸女性,为人不齿,显然存在重大过错,相应可以对父亲从轻处罚。如果父亲系主动投案或者经电话通知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还可能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合父亲与被害人之间的亲情关系,父亲所作所为完全是出于对女儿的怜悯和对于歹徒的愤恨,实属有情可原,法律当然要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如果父亲没有自首情节,假如是故意伤害,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假如是故意杀人,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如果还存在自首情节,假如是故意伤害,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假如是故意杀人,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虽然歹徒做出如此龌龊之事,涉嫌触犯法律,其危害的不仅是被害人及家庭的利益,还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属于公诉案件范畴,应由国家依法处置,任何人无权私设公堂,更无权对他人施以刑罚,所以父亲的行为涉嫌犯罪无疑,法不容情。

但是,法律又不能不兼顾天理人情,故上述量刑系笔者多年代理案件的经验总结,不一定精准,但是大体如此。

二、女儿正在被歹徒强奸了,也就是强奸行为尚未完成,歹徒就在案发现场施暴,父亲发现后对歹徒进行殴打,此时又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一)父亲为了制止歹徒的暴行,而将其打死,也就是在阻止歹徒施暴的过程中,此时父亲的行为具有排除歹徒的非法侵害,依法维护女儿合法权益的正当性,显然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父亲的行为不仅是出于父亲的本能,而且法律鼓励任何公民对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制止,这是合法的“以暴制暴”,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捍卫公民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

(二)歹徒正在实施强暴行为,面对父亲的强力制止,歹徒束手就擒或者正欲逃跑被父亲阻拦,之后对歹徒进行“施暴”,造成歹徒伤亡,此时歹徒已经无法再继续实施强奸行为,不法侵害已经排除,父亲继续“施暴”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当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20条同时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父亲对正在施暴或者正欲逃离现在的歹徒进行制止或者阻拦,以制止不法侵害或者逃跑为限度,此时歹徒已束手就擒或者失去继续逃跑及作案的潜在威胁,父亲仍然对其进行无节制的使用暴力,明显超过了对抗不法行为及排除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也与法律鼓励公民与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立法宗旨不符,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说到底,歹徒再坏、再恶,也不能私自惩罚,除了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后可以施以刑罚,任何人不能出于打击报复或者发泄不满,而借机对歹徒进行施暴,否则,可能涉嫌犯罪。

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不少。笔者以前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件:阿呆是一个残忍的家伙,好吃懒做,蛇血心肠,为了金钱不择手段,干起了贩卖小孩的勾当。

一次,阿呆在村里窜入一户人家趁机偷走一个不满周岁的婴儿,尚未出村即被村民发现,村民倾村而出、群雄激愤,阿呆持棍抗击抓捕,被村民团团围住,并暴打,阿呆遂扔掉棍子,祈求饶命,但是村民可不管这些,一阵疾风暴雨般的拳打脚踢,导致阿呆一命呜呼。

村民随后报警,结果带头的几个村民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捕。这个案件非常具有代表性,从阿呆偷盗婴儿至持棍拒捕,村民的行为当然具有正当性,而且是与正在实施的不法行为进行斗争,无论造成阿呆何种结果,村民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无疑。

但是,从阿呆扔掉棍子,并祈求饶命开始,阿呆已经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和言语表示说明自己放弃了违法犯罪行为和畏罪逃跑,此刻已经不存在正在实施的不法行为和潜在的威胁,村民的行为当然就会失去正当性,进而演变成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

综合阿呆偷盗婴儿和村民出于义愤及具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村民阿丙等三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个判决充分考虑了前因、后果及被害人存在的重大过错,是一份罪刑相当的判罚,既教育了群众,又体现了法律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以上系笔者愚见,不妥之处,敬请谅解,欢迎批评指正,谢谢谢谢!

女儿被歹徒强奸了,父亲打死了歹徒,法院会怎么判呢?

对于恶性犯罪,建议正当防卫不设置什么界限,无限防卫,就不会出现这种防卫过当只说,法律不能纵容犯罪

女儿被歹徒强奸了,父亲打死了歹徒,法院会怎么判呢?

打死一个社会人渣!政府部门应该奖励,而不是追责!必须严厉惩罚违法者才可以杜绝犯罪!支持中央政府修改法律!当场打死正在实施犯罪分子者应该奖励应受法律保护!打死侵害自己亲人者,看情况而定可以判罚3/5年监禁!拒绝死刑或无期!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入室侵害他人人身安全、食品造假、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的统统死刑!净化社会,人渣必须死!看看哪个还敢去干违法之事!

女儿被歹徒强奸了,父亲打死了歹徒,法院会怎么判呢?

16岁的女孩莉莉,不幸遭遇歹侵犯时,被女孩父亲李某看到之后,直接捡起地上的板砖,将歹徒给打死,当时很多人觉得,女孩儿父亲李某这种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绝对会被判处死刑,没想到等开庭的时候,法院的判决结果,让在场所有的人不敢相信。

一、真实案例回顾:

43岁的李某,因为感情不和,多年前就和妻子离了婚,当时丽丽只有10岁,为了供孩子上学,李某只能将女儿,送到孩子奶奶家里生活,自己独自一人带着行李去外地打工。

虽然当时丽丽的年龄比较小,但是特别懂事,经常帮年迈的奶奶干活,而且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所以李某就觉得亏欠了女儿,没有母爱的女儿不能再缺少了父爱,于是在放寒假的时候,就将女儿接到了自己工作的城市,这样不仅不耽误工作,而且又能陪伴孩子。

李某每天上班的时候,懂事的丽丽就呆在家里看电视,从来不会自己一个人乱跑,有一次,父亲在工作的时候受了伤,丽丽特别心疼,于是就拿着父亲给自己的钱,跑到楼下的超市,买了三斤排骨和玉米,准备煲汤给爸爸补身体。

因为李某上班的地方离出租房特别近,丽丽也跟父亲去过几次,所以汤煲好以后,丽丽直接将肉汤装进了保温盒里,就想着送到父亲工作的地方。

没想到等丽丽走到一个偏僻的公园时,就被后面尾随的中年男子,用手捂住了嘴巴,直接拖进了公园里,导致丽丽手里的保温盒也掉到了地上。

歹徒王某,不顾草丛里丽丽的反抗,想与其发生关系,没想到丽丽大声呼喊救命,害怕被行走的路人听到,于是王某恶狠狠地说:你要再敢喊救命出声的话,别怪我对你不客气。

看着王某恶狠狠的样子,自己又没有任何反抗能力,丽丽只能放弃反抗。

没想到丽丽的爸爸李某,今天突然下了一个早班,在路过公园的时候,突然看见地上的保温盒和排骨,一眼就认出这是自己家的。

当听到公园里面发出孩子的哭声时,李某红着眼睛拼命地狂奔,看到自己的女儿被歹徒欺负,李某直接拿起地上的板砖,狠狠地砸在王某的后脑勺上,当时就流了很多血,王某便倒在了地上,没有了动静。

身为父亲的李某赶紧抱起女儿,边安慰着女儿,看着地上没有动静的王某,李某直接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

没想到,送到医院的王某因为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而李某被当地警方,控制了起来,当时王某的家属非常气愤,觉得王某就是被李某打死的,不仅要索赔50万,而且还要要求判处李某死刑。

于是王某的家属直接将李某告上了法院,当时认识李某的同事和朋友,都觉得李某打死了王某,肯定会被判处死刑,没想到法院最后的判决,让很多人都不敢相信。

二、本次案件中,王某构成什么犯罪呢?

受害者丽丽16岁属于未成年,歹徒王某看到丽丽长相可爱,心生歹念之后,趁着丽丽独自一人,强行用暴力的手段,把丽丽拖进公园进行施暴。

过程中,丽丽奋力反抗,王某并没有放过她,因为自己弱小又被恐吓的情况下,王某强行的与丽丽发生了关系,违背丽丽意愿的情况下,王某已经构成强 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违背妇女意愿,暴力威胁的手段发生关系,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且丽丽只有16岁,属于未成年人,像这种情况最起码要被判五年以上。

但是王某已经失去了生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突然死亡,是不追究任何刑事责任的,已经追究刑事责任,失去生命的犯罪嫌疑人,将撤销案件,宣告无罪。

也就是说,王某已经构成强奸罪,如果还活着,肯定要被判刑,但是失去生命的王某,就无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只能撤销案件。

三、李某看到自己女儿被歹徒侵犯时,将王某给打死,那么李某会被判死刑吗?法院又该怎么判呢?

有些人觉得,虽然王某有罪,但是罪不至死,因为女孩父亲李某的行为失去了生命,就应该受到惩罚, 属于故意杀人罪。

而有些人觉得,看到自己没有反抗能力的女儿被欺负,按做成任何的一位父亲,都会毫不犹豫地冲上去,所以觉得李某的做法属于正当防卫。

当时法院判的结果,女孩父亲李某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主要也是因为以下的几点:

1:16岁的莉莉属于未成年,该面对39岁的王某时,根本没有任何反抗的能力,而李某又是丽丽的监护人,有权利保护自己孩子的人身安全和利益,当发现孩子被欺负的时候,作为监护人和歹徒殴打,属于正当防卫。

2:李某在下班的时候发现,家里的保温盒掉在了路上,又听到女儿的惨叫声,保护自己孩子的情况下,才与对方方发起了冲突,当时并没有想要对方的性命,也没有提前准备任何的作案工具,所以从这一点上来看,于某的行为不存在任何故意杀人的意向。

3:对于任何一个父亲来说,如果看到自己的女儿被别人这样欺负,作为一个父亲,第一反应就是立马去保护女儿,所以殴打对方也属于正常的人性本能。

4:当王某失去了生命的时候,李某并没有选择逃跑,而是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报警电话,从这一点来看,李某在正当防卫情况下,才打伤了王某,并不是故意杀人,否则就不会选择拨打急救电话,报警电话,这种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写在最后:

当自己和家人被对方不法侵害的时候,是可以采取制止的行为,如果在制止的过程中,给对方造成伤害,是不负任何刑事责任的,这属于正当防卫。

每一个父亲都不愿意这件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所以在平时的时候一定要经常教育自己的孩子,提高个人的安全意识,千万不要独自一人出门,特别是在夜晚,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伤害发生。

特别是现在,每一个孩子都有手机,很容易被坏人给迷惑,所以身为父母要多花一份心思在自己孩子身上。

而本次案件中的李某,虽然让对方失去了生命,出于正当防卫,不负任何的刑事责任,对于这样的判决方法,你们觉得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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