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误把小偷当丈夫发生了关系,小偷是否构成了犯罪?
女子误将小偷当丈夫并发生了关系,听起来匪夷所思,然而生活中确实出现这样的事情,到底小偷是否构成犯罪呢?
案件回顾:2005年,张某和李某在与朋友一起吃夜宵的时候偶然相遇,两人一见钟情,彼此留下了联系电话,经过几个月的恋爱,终于喜结连理。婚后的日子曾经甜蜜过一段时间,丈夫张某处处迁就妻子李某,然而,生活的琐屑还是让两人不时出现争吵。
一年后,夫妻两人因为生活压力大,两人跟着老乡一起外出打工,他们在打工的城市租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与众多老乡住在了一起,成了邻里关系。
一次下班回家,妻子李某让张某顺路买菜回来,可当老公一进家门,妻子发现哪里有菜,他买的是一瓶白酒,她气不打一处来,因此骂了老公。老公工作上遇到了一些事,回家被妻子大骂,心情糟透,两人大吵了起来。
一气之下,丈夫把出租屋的大门踹倒,邻居听到吵架声,赶忙上前劝架,丈夫气愤难当,转身离开,妻子独自留在家中,想起一年多的经历,悲从中来,看到桌子上的白酒,越想越生气,一把捉起白酒就喝了起来。
平时不喝酒的妻子不胜酒力,喝了几两之后,开始感觉头晕脑胀,很快就醉倒了,趴在床上昏昏大睡。到了晚上,丈夫张某回来,看到熟睡的李某并没有打扰她。
他把踹坏的门扶起来拦在门上,然后就到隔壁房间睡觉。当天晚上,一个鬼鬼祟祟的人影出现在他家附近,这个人发现他们家的门虚掩着,于是起了偷盗的念头。
小偷轻而易举就到了张某家中,他看到了客厅桌子上的钱包和手机,顺手放进了裤兜里,见屋里静悄悄的,他继续寻找有没有值钱的财物。当他进入李某睡觉的房间时,看到趴在床上睡得死沉的李某,顿时起了歹意。
他躺到李某的身旁,开始动手动脚,正在睡梦中的李某以为是丈夫想要用亲热来缓解两人的关系,于是,没有反抗。两人亲热到了一半,李某似乎感觉不对劲,但由于酒意没退去,于是配合完成。
事后,小偷悄悄离开。第二天早上醒来,妻子酒意已退,发现丈夫不在身边,有些诧异,但也没多想,主动做好早餐,最后在另一个房间找到了丈夫,丈夫还在气头上,说话带着火气,妻子更是郁闷,心里想,昨天晚上不是已经和好了吗?怎么还是这个态度?
吃完早饭,丈夫想要去上班,这才发现桌子上的钱包和手机不见了,夫妻俩一下惊呆了,赶忙在家里翻了个遍,还是没有找到,他们认为屋里已经进贼了,于是打电话报警。
警方很快立案,没过多久就将小偷覃某抓获,覃某是个惯犯,因为多次盗窃教不改,最后被判了有期徒刑三年。
原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没想到一个月后,妻子李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妻子心中存在疑虑,但是当她跟丈夫提起自己怀孕的事,看到丈夫喜悦的神情,她也就不再提。
一年后,张某的儿子出生了。孩子的出生让夫妻俩的关系缓和了许多。只是随着孩子的长大,周围的亲友发现这个孩子跟丈夫张某长得不像,夫妻俩都是单眼皮,而儿子小张却是双眼皮。
亲友们不止一次跟张某开玩笑说起这回事,刚开始丈夫还不在意,亲友说多了,他心里就存着怀疑,越看儿子越不像自己。2016年的一天晚上,夫妻俩又因为生活的琐事吵了起来,气头之上,张某飚出了一句:儿子是不是我的还不一定呢?反正他不像我。
妻子一听便大哭起来,张某赶紧道歉,他说会不会是出生的时候在医院抱错孩子了?妻子静下心来仔细一想,也觉察到儿子跟丈夫的不同,于是夫妻两人一起去当年生儿子的医院询问。
医院否定了夫妻两人的怀疑,让他们去做亲子鉴定,鉴定的结果果真就如张某怀疑那样,儿子小张跟他在生物学上没有任何关系。张某的心彻底凉了,于是他悄悄拿着妻子的一根头发去做鉴定,没想到鉴定的结果是小张跟妻子有血缘关系,但是跟他没有血缘关系。
这样的结果让张某接受不了,可是妻子却信誓旦旦说自己没有做过对不起他的事,就在两人吵到快要离婚的时候,妻子突然想起了十年前家里遇到小偷的事情。妻子把当年的事跟丈夫求证一下,没想到丈夫说自己那天晚上并没有跟她亲热。
这下,夫妻俩蒙了,赶忙跑到派出所报警,民警翻出了陈年旧卷,看到了当年的案卷,他们相信张某夫妻的说法,并为他们立了案。经过几个月的侦查追寻,终于在一家工地找到了当年的小偷覃某。
当民警询问张某十年前是否对李某实施了强 奸,覃某矢口否认,民警盘问了一番没有什么结果,最后要了覃某的一根头发就离开了。
随后,民警拿覃某的头发跟小张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的结果是小张跟覃某存在着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覃某只得交代了当年的所为。最后,覃某依法被逮捕了。
在这起案件中,覃某的所作所为是否构成了犯罪?1、覃某当年盗窃了钱包和手机,为何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盗窃罪有一定的量刑标准分别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标准为:盗窃财物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六个月;盗窃财物在2500元到4000元之间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盗窃金额在4000元以上到7000元之间的处一年到两年有期徒刑,盗窃数额在7000元到一万元之间的处有期徒刑两年到三年。
按照这个标准,当年覃某入室盗窃张某的钱包手机,数额一定没有超过一万元,按理说不应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然而,最终,覃某却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是因为事出有因。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覃某是一个惯犯,多次入室盗窃并屡教不改,这次入室盗窃,虽然数额不是很大,但因为他屡教不改,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覃某趁机与妻子李某发生的关系,是否构成了犯罪?
从表面上看,覃某趁李某熟睡的时候与她亲热,这过程李某并没有反抗,甚至还配合了覃某的行为,表面看起来是你情我愿的事,不应该被判有罪,然而,事实的结果确实他确实犯了强 奸 罪。
这时我们就要必要了解什么是强奸罪了。根据刑法的规定,这罪行是指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也就是说,女人从本意上不愿意彼此发生关系,而对方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不当关系的行为。
在这个规定中,有两个突出的优点,一是这个主体往往是男子,受害人是女人。二最突出的客观表现为男人违背女人的意愿,强行与之发生关系。
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违背妇女真实意愿。在本案中,如何判断覃某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李某的意愿呢?这要根据当时的情况来判定,当时李某正处于喝醉状态,她误认为覃某是自己的丈夫,所以才配合对方的行为,与之发生不当关系。
要是李某处于清醒状态,知道对方并不是自己的丈夫,她一定不会跟他发生关系,也就是说,从本意上讲,李某并不愿意跟陌生人覃某发生不当关系,因此,可以判定为违背李某的意愿。
2、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在这个案件中,确实看不出有暴力的行为,覃某跟李某发生关系时十分顺利,这是因为对方误认自己是丈夫,因此,才没有遭到反抗,既然没有反抗,也就不存在暴力行为。
但是这样的情况能否说对方是自愿的呢?肯定不能,因为当时的李某正处于喝醉状态,覃某的行为正是采用了其他手段与之发生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采用除了暴力胁迫以外的,使受害妇女无法反抗的手段进行犯罪行为,比如以治病为由与女子发生关系,比如趁女子熟睡之时,与之发生关系,或者把女子灌醉麻醉之后与之发生关系。
覃某正是趁李某熟睡喝醉之时,与之发生了不当关系,这样就是采用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因此,属于强奸罪。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强奸罪的视情节的严重性,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如果实施强奸的对象是不满18周岁的妇女,将视为情节严重,会被严惩。
3、案件的发生超过十年,还能对秦某追诉吗?
有的人认为,此案已经发生超过了十年,过了追诉期,法律无法判处覃某罪行。
确实,根据刑法规定:犯罪过了一定期限就不再追随。如果法定判定最高期限不满五年的有期徒刑,经过五年后不再被追诉;法定最高判刑五年到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将不被追诉;法定最高量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将不被追诉;法定最高期限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将不被追诉。
不过大家放心,强奸罪的最高量刑标准是死刑,追诉期可以为20年,案件虽然发生了十年,依然可以给覃某定罪。只是事隔多年,一般案件要找到当年的证据,还原案发现场很难。
不过这件案子很特殊,可以通过亲子鉴定来立下铁证,覃某始终很难洗脱自己的罪名。
写在最后: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不管是谁,总要安分守己,不能逞一时之快,做了违法的事,否则很难逃脱法律的惩罚。不要心存侥幸,因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女子误把小偷当丈夫发生了关系,小偷是否构成了犯罪?
1、这个问题荒唐,这个问题说的这个事荒诞,这个误把小偷当丈夫的女子荒芜,这个把小偷当丈夫的还发生了关系的事情,是在荒芜的土地上发生的荒唐情、荒诞事,这个女子完全就是荒废掉了;
2、试想想,女子如果不是被灌了迷魂药、安眠药、春药什么的,至于连抱着自己睡觉还有剧烈运动的男子是不是自己的丈夫都不知道?丈夫的相貌、体型、声音、气味完全跟这小偷一模一样?可能吗?
3、还有,都说做贼心虚、做坏事的人都是魂不守舍、胆战心惊的,这个小偷的胆子能有这么肥,不但进屋偷盗了,还闯进女主人的卧室、钻进女子的被窝里面了,两个人还做了云雨之事了,天下有这样狂妄的小偷?这女人不是傻子、就是呆子、或者就是个活死人了;
4、如此,在否定一切我们可以想象到的可能性之后,结论只有一个,这个小偷年轻强壮、相貌堂堂、胆大心细、而且生性风流,堪比潘安、宋玉、西门庆、武二郎了;而这个女子定是个闺怨骚妇、浪荡之女,是不是小偷,是不是自己的老公,都不管不顾了,见色起心了,孤男寡女、一拍即合了,只能这么解释的;
5、话说回来,如果这个女的是被迫的,是无意中以为是自己的丈夫,黑暗中让小偷上床的,发现不是自己老公后,已经来不及了,反抗的话,就要受皮肉之苦甚至被灭口的,这样才半推半就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后悔还来得及的,可以告小偷的,小偷就有入室盗窃、抢劫强奸嫌疑罪了,甚至可以数罪并罚的。
女子误把小偷当丈夫发生了关系,小偷是否构成了犯罪?
这种情况听起来虽然荒唐,但在现实生活中,真就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下面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大家可以仔细阅读。
案件回顾:2015年,结婚已经七年的王某和李某因为要孩子和不要孩子这个问题又一次发生争吵,邻居们都来劝说,但两人脾气都很火爆,最后谁也没让谁,丈夫王某一生气离家出走了。
因为他们居住的小区在一个城中村,地形比较复杂,附近经常出现盗窃现象,正在气头上的王某临走前放下狠话,“这婚离定了”。
妻子李某也是摔东西,赶走了王某,就这样,王某穿件外套就走了。
邻居们都走后,气头上的李某拿出冰箱里的啤酒,竟一口气喝了三瓶,不胜酒力的李某不一会就感觉脑袋开始晕。
妻子李某有一个习惯,那就是睡觉习惯裸睡,丈夫曾多次劝说妻子注意影响,但李某觉得这样睡觉舒服,而且对身体也有好处,它们时常也因为这个事情发生争吵。
感觉头晕的李某像往常一样,脱了衣服开始准备睡觉,而不巧的是,丈夫王某在出门时,竟没有把门锁好,而是半掩开着的。
到了深夜1点的时候,一个健硕的黑影突然窜入李某的家里,这个黑影就是小偷宋某,因为常年好吃懒做,一直没有工作,经常以偷窃为生。
宋某一步一挪地在家里开始翻值钱的东西,本以为能偷个几百块钱来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没想到翻了几分钟,只翻到几十元零钱,就当宋某准备出门离开时。
他突然看见躺在床上的李某,据宋某交代,他最开始只是想偷一些钱财来应急,碰到李某裸睡是个意外。
但一时起色心的宋某没有就此离开,而是选择了和李某发生关系。
令宋某很惊讶的是,这个李某竟没有反抗,中间虽然有些推脱,可将就了几下后,就顺从了,这让宋某也放下了戒备心。
而据李某讲述,当时她喝得有些多,以为门是锁的,可能是丈夫觉得对自己发火确实不对,所以半夜回来想通过亲热来缓解夫妻之间的关系,最终也就没有拒绝。
可就在第二天,妻子李某大清早起来,发现丈夫并没有在身边,她以为丈夫去上班了,于是也没放在心上。
当天晚上,李某觉得丈夫也不生气了,于是做了一大桌子菜,等丈夫回来,可等到晚上8点,丈夫还是没有回来。
妻子李某很生气,给丈夫王某打电话质问怎么回事,丈夫根本不知道昨天发生的事情,在他看来,他们现在还在气头上,说话也是没有好语气,最终两人又在电话里发生了争吵。
就在当晚,妻子李某还是像往常一样脱衣服睡觉,就在半夜11点多的时候,一个黑影突然又躺在李某的身旁,李某今天没有喝酒,她隐隐约约觉得有些不习惯。
于是她使劲掐了一下小偷宋某,宋某条件反射,啊的一声,李某一下子打开灯,看见眼前这个猥琐的男人,她害怕得不知所措。
宋某知道自己的犯罪已经不能实施,而且李某也看到了他的样子,于是宋某就决定给李某一点颜色看看,宋某拳打脚踢的开始对李某。
李某害怕地冲到了厨房,随意抽出一个小刀,在撕扯过程中,竟无意间伤到了小偷宋某,宋某疼得嗷嗷乱叫。
李某第一时间打电话报警,丈夫得知后,也是第一时间回到家。
至此,强奸犯和偷盗犯宋某被警方当场抓获。
那么小偷宋某是否构成了犯罪呢?答案一定是构成了犯罪,最开始,宋某的企图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也就是偷李某的钱财,如果当时宋某拿着钱走了,那么他就会构成盗窃罪,如果盗窃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一般就是拘役,管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如果价值超过1万元,一般就是两年到三年,看情节严重在进行量刑。
这是小偷宋某所犯的第一个罪,但他还有第二个罪,那就是强奸罪。
从事情经过可以看出,刚开始妻子李某确实没有反抗,反而还配合,但前提是李某以为宋某是自己的丈夫,所以才没反抗,这个属于不知反抗的特殊情况。在特殊情况下,失去了被害人反抗的前提,依然属于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6条,一般情况下的强奸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得知自己罪行败露后,小偷宋某企图还要杀人灭口,这个罪行属于意图杀人,相比强奸和偷盗要严重的多,虽然最后没有得逞,但宋某在动手时,是有这个动机的,这个意图杀人的量刑最起码是十年以上,直至死刑,所以小偷宋某属于三罪并罚,相信最后一定会受到相应的严惩的。
女子误把小偷当丈夫发生了关系,小偷是否构成了犯罪?
女子误把小偷当丈夫发生了关系,小偷是否构成了犯罪?
第一个问题:盗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小偷入户盗窃,属于盗窃罪的加重情节,无论数额大小,均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个问题:强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小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与女子发生关系,显然已经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个问题:数罪并罚的问题。
本案小偷既属于入户盗窃(一般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构成强奸罪,应当数罪并罚。
假如小偷盗窃罪应当判处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强奸罪应当判处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那么他最终的量刑,应当在两个量刑当中较重的那一个之上(四年六个月以上),两个刑期之和(就是三年六个月+四年六个月=八年)之下,也就是四年六个月之上、八年之下,考虑案情的其他情节予以量刑,例如可以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女子误把小偷当丈夫发生了关系,小偷是否构成了犯罪?
这女的也太粗心了:睡梦中以为是丈夫回家,竟与窃贼发生性关系
这是一个真实的狗血案例,发生在江苏省扬州市某小区内。女主人在睡梦中,将入室盗窃的窃贼误认为是自己的丈夫,非常配合地发生了性关系,直到后来开灯,才发现对方是窃贼,不是自己的丈夫。这种情形是否构成强奸罪?
一、窃贼深夜入室
2018年9月28日晚上23点左右,窃贼李某乘坐出租车到了位于扬州市某小区路口下车,步行到被害人陆某居住的房屋窗前,掰断防盗网到钢条,翻窗进入被害人陆某的家中。
二、睡梦中的女主人以为是丈夫回家
女主人陆某此时已经入睡一段时间,迷迷糊糊感觉有人“回家”,进入房间,房间的灯没有打开。陆某以为是自己的丈夫从上海回家,并未起身查看。
三、以为是丈夫回家,竟与窃贼发生性关系
窃贼李某进入房子后,在多个房间来回走动窥探。在走到卧室房间时候,发现了女主人睡在床上,于是主动上前与女主人发生关系。女主人以为是自己的丈夫,因此没有拒绝,两人非常配合地发生了性关系。
四、开灯后,发现是窃贼
在发生完关系后,房间灯打开,陆某才发现该男子并非自己的丈夫,悔之晚矣。但考虑到自己和家人的安全,为了不让窃贼李某伤害家人,陆某没有大声呼救。窃贼李某还要求添加陆某的微信,女主人陆某无奈只能同意添加微信,后窃贼李某离开。第二天凌晨,女主人陆某报警,警方很快将窃贼李某抓获归案。
五、李某辩解不构成强奸罪
李某辩解说,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性关系的发生是两人自愿的,得到被害人陆某的同意,被害人没有表示拒绝,还非常配合,因此不构成强奸罪。
六、李某的行为算不算强奸?
强奸罪是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窃贼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在于性关系的发生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即女主人和他发生性关系是否出于自愿。
女主人陆某虽然有表面上的“同意”,但同意的是和自己的丈夫发生性关系。窃贼李某以实施掰断被害人家中防盗钢条的手段,非法进入被害人的家中,利用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明显违背女主人的意志,已经构成强奸罪。
七、法院判决,强奸罪成立
在这个案件中,一审判决李某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八、小结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本质判断标准是:性关系的发生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即使没有使用暴力手段,而是使用欺骗手段,获得了妇女错误的“同意”,那么从本质上判断,如性关系的发生违背妇女意志,则被害妇女的同意是无效的,行为人还是构成强奸罪。
女子误把小偷当丈夫发生了关系,小偷是否构成了犯罪?
我看过这么一个案例,在现实中的确有这种事情发生。分析原因一是女子太大意。二是女子开始是认错了,但是中间发现了问题,但是已经发生了。三是事后才发现错了,但是也是发生了。造成的结果很可能让女子终生后悔,也可能由此女子家破人亡,女子夫妻两会很长时间如吃了个苍蝇恶心,给女子造成很大的心理阴影。
关于小偷,他本来就是入室盗窃,首先犯得是盗窃罪。后来见色起意,在女子在昏睡时不清醒的状态下,与女子发生关系,违背了妇女意志,且女子也是误认男子为其丈夫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构成了强奸罪的要件,小偷又犯了强奸罪。小偷原本只是偷点东西,犯罪不重,但是强奸罪就是重罪了,小偷就因为放纵自己而锒铛入狱,为自己的错误付出沉重代价。
在平时我们一定注意家庭自身安全,特别是夏季,入室盗窃和强奸案的高发季节,大家一定要注意安全,保护好自身和家庭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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