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的小女孩成了老赖,到底应该不应该替父还债?

一,案件的来龙去脉

2012年,女孩的父亲将妻子和岳母杀害,分尸。

次日,凶手将夫妻唯一的住房以55万元低价,出售给买家王某,双方签订合同。未办理过户,凶手逃亡。王某当即入住,并出租。由于爷爷没有抚养能力,经过法院协调,孩子交给外公抚养。2015年底法院对该房子进行预查封,但,王某实际控制这个房子,并且出租多年。2017年3月,王某要求解除预查封,判令购房合同有效,被法院驳回。 其后,起诉要求过户。2018年6月,法院对此案宣判,认定王某购买的陈某名下房产为陈某与被害的妻子的共同财产,陈某享有不完全处分权,认定二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王上诉, 2020年法院二审宣判,判令合同无效,由孩子、爷爷,奶奶、外公归还卖房55万元所得。2020年11月,因这些人都没有能力返还55万,法院第二次向所有人,包括9岁小孩发布限制消费令。

二,以案说法

2012年,案发后,女孩不到一岁。其父母相继死亡。其父与王先生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系夫妻共同财产,凶手无权单独处置,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既然《合同》无效房屋过户自然不可能。法院对此的法律裁决是完全正确的。

其后,王先生在房屋过户无望后,尽管仍然实际控制着该房子,但,该房仍然处于法院查封状态,在要求解封被驳回后,提出返还购房款55万的诉求。2020年法院二审判决,由孩子,爷爷,奶奶,外公归还王先生55万元购房款。

这个判决就存在问题了。为什么?首先55万元购房款的去向。根据,凶手大哥的说法,凶手将其中20万交给其大哥作为女孩的抚养费。他交给了孩子的爷爷。爷爷把钱用于自己的手术。另外,35万元在凶手手中,不知去向。由此,55万元中的20万,可以向孩子爷爷要,他如果有能力还钱,而不还的话,可以作为老赖。至于,其他的35万,可以根据遗产继承法将房屋拍卖后,归还。

但,这里面需要明确一个问题。也就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法律权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一规定,是对监护人职权的有效限制,不仅是对被监护人财产权的保护,实际上也保障了被监护人的基本生存权,实现了人身权利的有效保护

目前,女孩只有9岁,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女孩的爷爷由于有病无力抚养,经协商,法院将孩子交给了她的外公抚养。这也叫指定监护人。

目前,女孩没有其他财产,唯一的是父母留下的房子。根据《继承法》第10.11条规定。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也就是,小女孩是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房子就是小女孩的!目前,小女孩还没有满16周岁。其外公,以及其他人都无权处置小女孩的房子!

三,2020年法院二审判决,由孩子,爷爷,奶奶,外公归还王先生55万元购房款。是完全错误的!

由于,孩子9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目前不具备继承条件。她的爷爷,奶奶,外公也不是房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无权继承。他们也不是购房款55万的所有人(处了孩子爷爷20万),因此,现在让孩子,极其外公还钱是错误的。让孩子爷爷奶奶归还20万是应该的。

对于王先生的55万如何处理。实际上王先生自交了房款后,是实际的房屋控制人。无论是自住,还是出租都是房屋的受益者。也就是8年来的没有更名过户的房主。6年后,女孩满16岁就可以独立继承该房子。那时,女孩可以归王先生的55万。用王先生出租该房,实际使用该房的收益,折扣55万利息。然后归还剩余房款。

由此,可见,现在就判决9岁孩子还钱,不还就是老赖,限制高消费,是荒唐可笑的,是错误的!

最后,提醒孩子的外公,孩子很不幸,多亏还有您一个好外公。你要给孩子看好她唯一赖以生存的这套房子。房子升值了,孩子是唯一继承人,6年后,你和孩子就熬过来了!珍惜,保重!

9岁的小女孩成了老赖,到底应该不应该替父还债?

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萨沙说一说自己的观点。

这事其实很复杂。

2012年,女孩的父亲将妻子和岳母杀死,还分尸,就藏在出售这个房子的地下室。

杀死两人后的第二天,女孩的父亲将自己唯一的房子以55万元低价,出售给一个买家王某,双方签订合同。

杀人犯告诉王某第二日再去办理购房合同,之后就带着钱逃离了这个城市。王某发现联系不上对方,立即报警。

王某也很厉害,随后直接入住房内,成为实际使用人。

即便警方已经在盖屋地下室发现尸体,他仍然占据房屋。

大家看着一条:2018年6月,法院对此案宣判,认定王某购买的陈某名下房产为陈某与被陈某杀害的妻子的共同财产,陈某享有不完全处分权,认定二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既然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了,妻子在签合同前一天,就被害甚至被分尸,不可能来签这个字。显然这个合同是无效,也不可能成功过户。

一般认为,这很可能是杀人犯的一个诈骗行为,目的是杀人后筹钱跑路。

杀人犯本来就是赌鬼,欠了一屁股的赌债,因妻子、岳母拒绝继续为他借钱还债,这才杀人分尸。

此时,他并没有跑路的经费,只得以房子作为诱饵骗钱。

随后,杀人犯带着刚满1岁的女儿潜逃,将女儿交给爷爷奶奶照顾。

骗到的55万元,其中35万元自己携带用于跑路,其余20万交给他的大哥,也就是孩子伯父,用于孩子将来的生活费。

大概10个月后,父亲跑路中被捕,后判处死刑,死刑早已执行。

这35万元的去向有很多种说法,总之买家王某是无法拿到的。

而之前,大哥将20万交给自己父亲,也就是实际抚养孩子的爷爷。然而,爷爷突发重病进行了手术,将其中15万元拿来救命。

于是,这20万元也就没了。

由于爷爷没有抚养能力,经过法院协调,孩子交给外公抚养。

而此时那套房子过户失败,作为遗产由孩子、孩子的爷爷奶奶和外公继承。

老人们全部放弃继承权,这样房子就由孩子一个人继承。

2015年底法院对该房子进行预查封,王某始终实际控制这个房子,并且出租多年。

一说这8年内,每年租金有数万元,一共获得租金二三十万元。这也是网上传闻,具体是不是不能确定。

王某期间不断起诉,2017年3月,王某要求解除预查封,判令购房合同有效,被法院驳回。

2018年王某起诉,要求解除房屋转让合同,返还55万购房款。

2020年法院二审宣判,判合令同无效,由孩子、爷爷奶奶、外公归还卖房55万元所得。

2020年11年,因这些人都没有能力返还55万,法院第二次向所有人,包括9岁小孩发布限制消费令。

该案件个人认为是这样。

第一房屋合同根本就是无效的,也就谈不上房子属于谁,房子就是孩子的。

房屋本来就是女孩的父母共同所有,父亲无权单方面将房屋出售,这个合同直接就作废了。

至于杀人犯诈骗55万后跑路,买家王某需要做的,是希望公安机会追回赃款。

其中35万被杀人犯挥霍无法追回,剩下20万交给孩子爷爷做手术用掉,王某理应起诉孩子爷爷,要求归还20万,同孩子没有任何关系。

至于杀人犯挥霍的35万,也可以申请从杀人犯生前财产中获得索赔。

但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王某只能在房款一半,也就是27.5万内申请。

但是,王某这么多年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也是很多的,一说有34万之多。

而现在房屋所有人是孩子,买家王某必须将这么多租金归还孩子。

这是两码事,要分开来说,一码归一码。

如果租金反而高于王某应得的赔偿,还要将多余部分退还给孩子。

王某拒不归还,应该列为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

现在事情全都反过来了。

另外,买家王某如果明知道房屋是杀人犯夫妻双方所有,仍然坚持买房,签订这种无效合同,试图低价买房,也是存在一定过失的。

在判决时,应该根据王某过失,相对减少赔偿的数额。

9岁的小女孩成了老赖,到底应该不应该替父还债?

8年前,陈蔓(化名)的生父杀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被判处死刑。父亲杀妻后准备卖房,但买主王某交了55万元购房款后,房子没能过户。2020年10月,河南郑州中院终审判令合同无效,9岁的陈蔓“替父还债”55万元。无法还钱,陈蔓成了“老赖”,11月25日,法院向她发出限制消费令。这是陈蔓第二次成“老赖”。

这个案件并不是简单的替父还债。这是我们遗产继承中涉及的债务承担问题。按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所以继承人继承了遗产,自然也要因此承担相应的的债务。这个案件便是如此。小女孩因为继承了父亲的房产,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债务。

但是,法院将一个9岁的女童限制高消费,这个确实存在不合理的地方,甚至是我们常见的机械性适用法律情形。这也正是为什么法院的这个措施会引发争议。按规定,我们的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主要是惩戒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情形。特别是对于遗产继承方面,法院经常出现继承人放弃继承,仍然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承担债务。个人认为这种判决是相对荒唐,这就有可能导致继承人成为被执行人,进而被失信或限制消费等情况。如同这起案件,法院直接执行被继承人名下财产即可。法院可以通过拍卖被继承人名下房产,并用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偿债债务即可。对于一个9岁的女孩来说,哪懂得什么拒不履行,直接不管不顾的将其列入失信或限制消费有悖我们的法律精神。

9岁的小女孩成了老赖,到底应该不应该替父还债?

大家好,我是染尘诗人。

九岁的女孩怎么就变成老赖。即便是父债女还的话。也不应该是他这个年纪应该承受的。况且家里面已经出了这么大的变故。我们作为一个成年人,又有谁能够保持一个好的心态?一个九岁的女孩。背负55万的巨额债务。并被限制高额消费。孩子的父亲为什么要杀死自己的妻子和丈母娘?孩子的父亲肯定是要被判处死刑的。这么大一点点的小孩子已经遭受了巨大的不幸。这一笔巨额债务在家他头上,他怎么才能活下去?下面我就有三个疑问。一把孩子陷入高消费黑名单。 第二,该不该对孩子进行限制高消费?第三,这个房子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凭什么那个是就是凶手可以将房子卖给王某,王某应该也照这种情况为什么还会签字?这个合同应该算是无效并且违法的。孩子作为未成年人,不应该被纳入失信人员。况且房子是父亲,母亲留给孩子唯一的遗产。法院如果将房子排秒掉,孩子将面临孤儿。再者无家可归。法治的精神应该是维护公平正义,而不是欺凌弱小。法院不应该拍卖房子。作为社会所有公共大众。应该想办法如何抚平孩子带血的伤口。让这段惨痛的记忆暂时封存。给他一个完满的童年。

9岁的小女孩成了老赖,到底应该不应该替父还债?

  • 这个事件法院限制一个未成年人高消费固然是荒唐的。
  • 但是,两次审判法院对房子归属的判决却是合理的。
  • 重要的是,事件并非杀人父亲遗留55万债务,法院判令一个小女孩“父债女偿”。
  • 这个所谓55万债务是作为女孩法定监护人的外公王维治通过打官司要来的。

从根本上讲,这个外公实在太贪心,尽管我们以善意认为他是在为女孩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但是,争取经济利益应该以合法合理的方法,而不是像现在这样自己耍赖,然后用9岁孤女的噱头来裹挟舆论。

关于这个故事大家已经很熟悉。

简单来说,这个王维治绝对不是什么善茬,多年前为了分房与老婆假离婚。

女儿生孩子后,老婆,即女孩外婆住进女儿家照看孩子。

女孩的父亲,据说是因为欠赌债要卖房还债,妻子和丈母娘千方百计阻拦,并因此激化矛盾而导致的悲剧。

现在问题的一个关键是,女孩父亲与房子买主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是在杀人之前,而不是在杀人之后。

因为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买主在只有一方参与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有瑕疵。

但是,55万元首期购房款已经支付,房子使用权事实上已经发生转移。

双方约定房子过户后补交尾款。

由于后来的事故手续没有走完。

这样,在一审中,法院以房屋转让合同有瑕疵为由判定合同不成立,是正确的。

但是,同时也认为房屋转让合同是存在的,就是承认买主支付的55万元房款。

那么,一审中,对于房子主张权利的有三方,女孩,女孩的祖父母,和买主。

当时法院调节时,女孩的祖父母出于亲情和同情放弃了对房子的继承权,并建议女孩的监护人王维治放弃女孩对房子的继承权,让买主根据估价支付余额,房子归买主,女孩得现金资产。

王维治拒绝了这种建议,坚持女孩对房屋的权利。

这样,法院尽管把房子判给了女孩,同时也判令女孩需要支付买主已经支付的55万房款。

显而易见,这55万所谓的“父债”并非是真正的“父债”,而是法定监护人王维治主动给女孩招揽来的。

由于王维治拒绝支付55万房款,买主才第二次进行诉讼。

二审法院判定解除此前的房屋转让合同,王维治作为女孩法定监护人和代理人代女孩支付55万房款。

这一二审判决生效后,王维治继续拒绝执行,因此买主才申请强制执行,才有了法院限制未成年人高消费的荒唐事。

而且,女孩已经不是第一次因为拒绝支付房款而被限制高消费。

上一次是因为女孩继承外婆,即王维治老婆房子的纠纷。

由于女孩母亲死在外婆前面(尽管是同一次被杀),因而女孩具有对外婆房产的继承权。同样有继承权的是外婆老家中的亲戚,而王维治由于早已离了婚,并没有继承权。

那次官司中,王维治也是主张女孩要房子,法院通过析产判令王维治代女孩支付部分现金。

判决生效后,王维治拒绝执行,而招致法院对女孩(那时年龄更小)限制高消费。

后来,外婆家的亲戚出于亲情和同情放弃了继承权,同时也就完全隔断了亲情(女孩一度被寄养在该亲戚家)。

另外,出事后,女孩原本跟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是外公王维治通过官司把女孩的监护权要到自己手中的。

综上,这个王维治是一个很不安分有极其贪心的官司狂,这一次又以法院作出限制女孩高消费的错误为由裹挟舆论。

但是,不管怎么算计,买主与女孩父亲签署的房屋转让合同是被法律承认的,即使因为认为合同有瑕疵而不承认房屋转让既成事实。

也就是说,女孩如果要房子就必须支付55万房款。

现在,王维治的算盘似乎是,既要房子,又不支付房款。

也就是说,要白白侵吞买主的55万房款。

要知道,买主既不是女孩的爷爷奶奶,也不是外婆家的亲戚,与女孩并没有任何亲情和其他让买主放弃房款的理由。

王维治这一次的贪心无论如何不可能获得法律支持。

因为,事件的法律事实实在太简单明了了嘛。

9岁的小女孩成了老赖,到底应该不应该替父还债?

在8年前,9岁小女孩的父亲因为赌博将其母亲和外婆杀害,随后将房屋进行了出售,买房的王某在付了55万后没能过户,而后小女孩的父亲被抓后枪毙,房子就归了小女孩,毕竟小女孩是第一继承人。

按照正常的继承法律来看,继承了财产,那么就有义务去承担相应的债务,这一点毛病没有,但是大家是不是忽略了一个重点,那就是在这之前,房子是9岁小女孩父母的共同财产,按照正常的逻辑,其母亲去世,那么父亲作为配偶,就是第一继承人。

但是此事正常吗?不正常,9岁小女孩的父亲因为赌博,肯定是欠了不少赌债,为了还债,想要卖房子,但是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小女孩的母亲不同意的话,他是没有权利处置的,估计是因为这个原因才杀害了小女孩的母亲的。

那么一方杀害了另外一方,那么其实他应该是没有权利去继承这套房子的,在他杀害了他的妻子的那一刻,这套房子的母亲的那一份继承权其实已经落到了小女孩的身上,按理说小女孩的监护权应该变更为其爷爷奶奶等人,如果他们不同意,小女孩的父亲应该属于违规卖房,法律应该判无效的,他与王某所签的合同应该是无效的,既然无效,那么何来的55万元的债务呢?

但是毕竟买房的王某是真金白银付了55万元,既然小女孩的父亲被枪毙,那么这个债务应该由小女孩父亲名下的财产去还,这个房子有一部分是其父亲的,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按照市价对房子进行估算,一分为三,看看是否合适,如果不合适的话,可以拒绝继承父亲的那一份,那么债务也就落不到她的头上,而这一份也可以用来偿还王某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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