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0月份以前参加工作视为同视工龄是国家规定还是各省市规定?
谢邀!
应当是各省市的规定!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991年6月,《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下发,揭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序幕。
二、各地区视同缴费时间不同
全国各地区从1992年开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就是开始实施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制度。
但是,全国各地区实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并不相同,工作进度也不平衡,直至1996年才完成全面改革,各地区的具体改革实施时间,就是当地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
三、政策依据
1995年《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下发,其附件二,对视同缴费作出明确规定。
附件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二
……。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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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0月份以前参加工作视为同视工龄是国家规定还是各省市规定?
1992年10月份以前参加工作,视为视同缴费年限。是国家规定还是各省市规定?
首先应纠正的题中应称“视同缴费年限”不是视同工龄。因为养老金是以缴费年限来计算养老金的不是以工龄计算养老金的。比如养老金制度改革后,如果你有工龄但单位与个人都不向社保局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也就是没有缴费年限,那么社保局是不会计算对应工龄的养老金的。因此养老金计算公式里只有缴费年限这个指数没有工龄指数。那么对于养老金制度改革之前参加工作,改革之后退休的职工是否存在不合理?因为他们改革前工作了,创造的利润除少量以工资形式发放给个人外,大头收入收归国有了,怎么办?比如说1992年10月为改革之日,1993年10退休人员,只交了一年养老保险费用,40几年工龄没有缴费,也就没有缴费年限,那只计算1/40的养老金行吗?当然不行!所以改革前的工龄沒有缴费要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没有缴费怎么确定缴费指数呢?缴费指数=个人缴费基数(个人工资基数)/社平工资得到的。那么就用“视同缴费指数”代替缴费指数来进行计算过渡性养金和基础养老金。因此视同缴费指数高低的确定至关重要,目前我国只有企业没按职称级别确定“视同缴费指数”并且由各地(省市)确定一个标准,大部分规定为1,而机关事业单位“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是以职称、职务、级别定高低的。例如中级(科级)1.3、副高(副处)1.76、正高(正处)1.9878,差距很大啊…。
那么枧同年限怎么确定呢?国家文件规定:企业以养老金制度改革后当地建立个人账户之日为节点(养老金改革并开始缴费了但没建立个人账户的,以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为节点),之前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可计算养老金,之后的工龄只有缴费了的年限才能作为缴费年限计算养老金。
那么题主提问中的1992年10月,可能是你当地养老金改革建立个人账户之日,适用你当地省市,此前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由于全国企业养老金改革建立个人账户时间各地是不统一的,所以全国企业没有统一时间,大都在9O年代前后几年,因为初次改革只是摸索不统一情有可原,比如湖北和有些地方就是1996年元月。而后来的事业单位改革节点为2014年10月1日,那才是全国统一规定了的,而且很多规定都相对企业合理些,规定也不相同。
1992年10月份以前参加工作视为同视工龄是国家规定还是各省市规定?
👸视同工龄是国家的统一规定。至于开始执行的时间,是以各地成立社保局、或社保局履行职责开始实施。因为,从某地方搞试点,组建成立社保局起,到全国各地普及社保工作,在时间上会有一定的差异。但对视同工龄的计算,具有一定的统一性。
👧比如说:在社保局成立以前,凡是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复员军人、退伍军人、转业军人……的工龄,均为视同缴费工龄。亦视同工龄与参加社保后的缴费工龄,一并加计为参保缴费人的缴费年限,计算退休金。即:其中体现有视同缴费工龄年限(数)。
👦视同缴费工龄的依据,或具体解释权,属于当地社保局。譬如:
✍①、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新中国成立后参加清匪、反霸等,革命工作的时间、……,以及离休与退休的界定等。
✍②、复员军人、退伍军人、转业军人…,安置在农村或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时间。后来又被招工、调回城镇,或参加工作之前,断续的待业时间等。应如何界定或认定。这些具体细节问题,及当时政策精神,如何对应均以社保局的解答为准。
✍③、参保人的视同缴费,仍然是凭有效依据执行的。比如:参加工作时的劳动局、人事局文件、主管局文件、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文件、入伍通知、退出现役的军人证书……等。并非是凭空纳入视同工龄的范围。
👮简言之,这些是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亦各地方根据相关政策精神,与实际情况对应执行。
1992年10月份以前参加工作视为同视工龄是国家规定还是各省市规定?
1992年10月份以前参加工作,国家规定的是视同缴费工龄,因为1992年10月份之前国家没有统一社保缴费,也就是说之前你参加工作多少年就等于你缴费多少年。
1992年10月份以前参加工作视为同视工龄是国家规定还是各省市规定?
1992年10月份以参加工作视同缴费工龄(叫缴费年限),是国家规定还是各省市规定?
我国工人(含机关干部)的退休制度是从51年就开始建立,企业职工退休金是从企业生产成本中提留(叫劳保基金),在企业生产费用中列支,职工退休金就是从劳保提留基金中支付的。一直到1969年,财政部下发文件,要求企业停止劳保基金提留,以后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由所在企业支付,列入生产费用。
1992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当年没有实行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法律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职工合法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所应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买单。
《社保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可见,职工92年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是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就是国家规定,不是各省市自行规定。
视同缴费年限为什么定在92年前(而不是90年前,或99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这是因为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改革的文件要求从1992年起全面实行缴费养老保险制度,大多数省地区也都从1992年开始实行。所以,这个时间节点就定在92年。
但全国各省市实行的时间有先有后,最迟的在96年才实行,这样各定的时间就有差别,有的是以92年10月前为准,有的省可能是定在96年10月前都算。这样一来,就有人误认为,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是由各省市规定的,其实这是误解,事实上是国家统一规定,各省落地时间有差别而己。
1992年10月份以前参加工作视为同视工龄是国家规定还是各省市规定?
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由地方制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界定也要按照各省的规定。有的地方以开始个人缴费以前为视同缴费年限,有的地方以建立个人账户以前为视同缴费年限。1991年国发33号文开始提出个人缴费,北京是92年10月开始个人缴费,98年7月1日建立个人账户,98年6月30日以前为视同缴费年限。北京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是92年10月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以退休时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一年发给1%;92年10月至98年6月30日的实际缴费年限以退休时上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乘以平均缴费指数,每一年发给1%。北京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即体现了公平,又照顾了缴费基数高的,我认为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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