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确权的土地,由于家中老人去世,被村里收回,包给别人合法吗?

我来交流一下!承包确权的土地,由于老人去世,被村里收回,包给别人合不合法?有个前提条件就是,什么情况下的老人、是鳏寡孤独老人还是有子女的老人,或是子女不在农村。

一、农村孤寡孤独老人

这类老人通常都作为“五保户”,享受有国家政府的生活补贴照顾的。当老人去世后,承包确权的土地村委会集体可以收回,再重新发包给别人的,这个没什么问题。

二、有子女的老人去世的

老人有子女的,子女或在农村、或女儿出嫁外村的、或子女都在城里、或外地、国外等情况的。这样的情况下,村委会要先征得老人子女的意见后再做决定。村里是无权擅自做主处理老人已确权的土地的。

因为有国家政策为依据,土地承包法的精神,第一轮承包期为30年,后调整再延续30年不变,没有特殊情况的土地不做重新调整。

就是说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实行的联产责任承包制后,添人不添地,去人不去地。老人去世后,土地由子女继承使用权。村委会无权干涉。

对于老人去世后的土地,子女有继承使用权,也可以流转承包出去、委托他人代管或赠与他人管理。因自己工作原因不便耕种土地的,可以主动交回给村集体。

以上是个人看法,如有不妥之处,欢迎各位答友批评斧正,交流探讨!

承包确权的土地,由于家中老人去世,被村里收回,包给别人合法吗?

问:承包确权的土地,由于家中老人去世,被村里收回,包给别人合法吗?

土地承包最初是一九八一年,最初三年是一年一重分,一年一重分不利于种植计划,到一九八四年,有的地方就实行了十年不变或十五年不变,在若干年不变的期间,就增人不增地和减人不减地了。十年或十五年调整土地时,就按实际人口分地了。

重新调整土地后,又延长到三十年不变了,这次的调整到三十年不变,到现在还不到三十年的期限,应该仍是增人不增地和减人不减地。

如果村里统一调整土地,把全村所有人的土地全部收回,重新分地,那老人去世再分地时就不会再分给你了,但是,当初分地是应该立有字据或合同,上面应该写着多少年不变,如果你能拿出字据或合同,他也是不能收回重分的。

如果村里并沒有重新分地,只把你家去世老人的土地收回包给别人,那肯定是不合理的,通过上级府一定会管的。

承包确权的土地,由于家中老人去世,被村里收回,包给别人合法吗?

是不是合法,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家中老人去世;

2、家里已经没有人了,也就是农村俗话“绝户”;

3、剩下的家庭成员主动签字确认放弃承包地,或者撂荒;

4、经过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全体村民会议表决通过。

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村里可以收回承包地并另外发包,否则都属于违法。

承包确权的土地,由于家中老人去世,被村里收回,包给别人合法吗?

谢邀,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弄清楚的是,我国老百姓、村集体和土地之间的关系,简单来说,我国土地二元制下,农村的非国家所有的土地,都是归集体所有的,老百姓和村集体之间通过土地承包流转获得相应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但不包括所有权。

其次,村上收回土地,需要以户口来看,如果家中老人的户口是独立的,符合承包合同中明确的村集体可以收回的相应内容,那么村集体在家中老人死亡后回收对应土地的使用权等,是合法合规的。

但是,如果家庭承包的林地在承包期内,“家中老人”有合法的继承人,对应的承包经营权是可以继承的;如果是其他方式承包,承包期内,也可以继承,所以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同样,如果是涉及宅基地的问题,可以参照我们以前的回答内容:https://wukong.toutiao.com/answer/7070737574805733663/

宅基地地上房屋的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

承包确权的土地,由于家中老人去世,被村里收回,包给别人合法吗?

土地承包证第一次发放是1978年;第二次是在1984年发放的,15年不变,1993年中央又提出延长15年共30年。土地承包的准则是:增人不增地 减人不减地其目的是承包关系的长久稳定。村委会没有权力取地,公民的权力任何机构与组织都不能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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