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成植物人妻子起诉离婚,公婆替儿子上法庭表示愿意「放手」,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事件?
俗话说离婚不易,尤其是闹上法庭的离婚,常常是吵得不可开交。但是南通如东法院岔河法庭审理的这起离婚案却并非如此。
叶某的丈夫多年前出车祸变成植物人,多年后她不堪重负想要离婚,公婆也不忍儿媳继续受苦,愿意“放手”。今天(9月21日),记者从如东法院对这起特殊的离婚案进行了审理。
叶某和丈夫曹某2013年在工作时相识,不久相恋并结婚,2015年生育儿子小乐。2018年7月曹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严重,被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外伤、颅底骨折、原发性脑肝损伤等,经极力抢救后虽保住了生命,但一直处于植物生存状态,需要持续治疗。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瞬间坠入黑暗的深渊。
雪上加霜的是,由于曹某系单方事故,没有赔偿金,为了曹某的治疗,全家人耗尽积蓄,又向亲朋好友举债度日。为了缓解家庭经济的压力,叶某外出打工,曹某则由在家的老两口照料。除了照顾瘫痪在床没有意识的儿子,老两口还照顾着上小学的孙子,生活十分艰辛。
数年后,曹某依然没有好转。独自在外打工赚钱的叶某身心疲惫,她渐渐萌生了离婚的念头。叶某惴惴不安地向公婆说出了自己的想法,本以为会迎来一场暴风骤雨般的责难,没想到善良豁达的公婆竟然没有反对。他们虽舍不得,但也不忍心让年轻的儿媳苦苦守候一辈子。由于曹某伤情严重,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故叶某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老两口表示不反对儿媳提出的离婚请求,但也不忍代替没有意识的儿子表示同意,希望由法院依法判决;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老两口并未提出任何要求,但希望孙子由他们代为照顾。儿媳叶某则主动表示,愿意每月给付老两口扶助费,并且同意儿子小乐由其爷爷奶奶照顾,乐乐的全部抚养费由叶某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因交通事故致重伤,现一直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夫妻之间无法交流,夫妻生活名存实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应予准许。关于原告叶某对被告曹某的夫妻扶助问题及原、被告之子小乐的抚养问题,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父母经过协商达成了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丈夫成植物人妻子起诉离婚,公婆替儿子上法庭表示愿意“放手”
完全支持离婚,植物人经医疗专家会诊确无康复的可能,由父母及妻子商议放弃不必要的治疗,把主要精力用在培养儿子身上,也能减轻活着的痛苦。
丈夫成植物人妻子起诉离婚,公婆替儿子上法庭表示愿意「放手」,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事件?
我认为法院判令二人离婚是符合法律规定与人之常情的,法律并未禁止夫妻一方民事行为能力受限不能离婚,且女方主动承担扶助费及孩子抚养费,让男方生活有基本保障,公婆作为男方监护人也同意离婚,这种情况下当然是可以判决离婚的。从情理上来讲,女方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
丈夫成植物人妻子起诉离婚,公婆替儿子上法庭表示愿意「放手」,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事件?
符合感情破裂条件
丈夫成植物人妻子起诉离婚,公婆替儿子上法庭表示愿意「放手」,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事件?
从法律角度,妻子起诉植物人丈夫离婚,是很正常的,因为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只有妻子承担一定困难补助或治疗费就行。结婚是法律形式,离婚自然也是。夫妻没性生活,那也失去了意义,妻子可再寻找自己的婚姻幸福。丈夫父母作归监护人,出庭表示放手,这也情有可原,适合法律程序。
丈夫成植物人妻子起诉离婚,公婆替儿子上法庭表示愿意「放手」,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事件?
从婚姻法角度来看,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男方已经丧失行为能力,父母亲年迈,儿子年幼,这个时候妻子提岀离婚,虽然法律不禁止,但实际上女方准备抛夫弃子,从法律上无可奈,何,实际无比悲哀,与谋杀无异,现实就是之样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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