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工伤去世,妻子打掉5个月的孩子,公婆应该把儿子去世的赔偿款给儿媳吗?

丈夫工伤以外去世,妻子将丈夫五个多月的遗腹子打掉,公婆知道后拒绝给儿媳妇儿子的赔偿款,儿媳妇直接将公婆告上法庭……公婆应不应该给?

从这个问题可以看出,这个女人对他老公没有什么爱,既然两人有了爱的结晶,小生命都有了5个月了,为什么就打了?说明老老公的爱是假的,这样的女人不仅按法律的规定还要领取丈夫因工死亡的抚恤金或赔偿金,她如果是个有爱心、有良心的女人,连这笔抚恤金或赔偿金都不好意思领取,还怎么好意思接受公婆给予补偿?公婆还应该从儿子死亡所获得的补偿金或抚恤金中大大方方领取属于儿子赡养自己的一部分。

丈夫工伤去世,妻子打掉5个月的孩子,公婆应该把儿子去世的赔偿款给儿媳吗?

正在怀孕的妻子,丈夫因工伤死亡后,妻子打掉腹中5个月的孩子,公婆知道后,拒绝不把儿子的赔偿金分给儿媳妇,公婆这样处理是不对的。

话分两方面讲:

一是关于丈夫工伤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丈夫因工伤死亡得到了赔偿金 ,是因丈夫工伤死亡依法赔给其合法亲属的款项,包括伤亡赔偿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统称为赔偿金,下同)。在分割上,应现考虑老年父母和未成年的子女。由于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的具体分法,目前一般参照继承法进行分割。首先是按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分割,即配偶,儿子,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人只有三个人的情况下,遵照老年父母、未成年子女从先从优的原则进行分割。亲人內协商分割,配偶有权取得自己的应得的分额。如果公婆不给,配偶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二是丈夫死后,儿媳妇将腹中5个多月的胎儿打掉,有些过份和残忍,5个多月都是大月都胎儿了。假如公婆家就一个独生儿子,儿子死了,白发人送黑发人,本来就是很悲痛的事情,在这个时候又不顾公婆失子的悲伤,又把他们唯一希望也灭掉,断了他们的香火。设身处地的想一想,是有点过分,冷酷,无情,还有点自私,必竟公婆媳一场。如果事先与公婆商量一下,最好是留住孩子,把孩子生下来,自己不抚养,交由公婆抚养,自己年轻,再嫁也不难。是,生不生孩子是儿媳妇的权利,但丈夫在世的时候,你们双方是同意生孩子的,否则就不会怀孕了。做人不能专门从自己的利益考虑,也要考虑他人的利益。这个儿媳妇做得很绝情,不道德,连与公婆商量的机会都没有。

另外,妻子不打掉腹中孩子,把他(她)生下来,不仅能多继承一份赔偿金,公婆有可能放弃赔偿金的继承权,留给孙子和前儿媳妇,也就不会发生后来的遗产争端。打掉孩子后,不仅是赔偿金的继承问题,儿子的所有遗产父母都有继承的份额。

丈夫工伤去世,妻子打掉5个月的孩子,公婆应该把儿子去世的赔偿款给儿媳吗?

不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但我觉得先要搞明白赔偿款受益人是谁,应该是妻子、孩子、父母……,但妻子打掉腹中胎儿,明显损害了丈夫利益,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妻子应当减少收益份额。

丈夫工伤去世,妻子打掉5个月的孩子,公婆应该把儿子去世的赔偿款给儿媳吗?

对公婆来说,无论如何都是悲剧,打掉孩子更是在伤口上补刀,痛上加痛,公婆不给儿媳妇赔偿款完全可以理解,儿媳妇不能要这笔费用另嫁他人,感觉伤天理,花这钱心理会有阴影,最好别要了,赶紧离开嫁他人,所有人尽快从痛苦中走出!

丈夫工伤去世,妻子打掉5个月的孩子,公婆应该把儿子去世的赔偿款给儿媳吗?

赔偿款与儿媳生育权没有联系

丈夫工伤去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其中供养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虽无规定,也应参照抚恤金的比例。

领了结婚证的儿媳是死去丈夫的配偶,理应得到上述补偿。

丧偶的儿媳鉴于丈夫死亡,打掉5个月的胎儿,这是儿媳的生育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生育自由和生殖健康,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公婆无权干涉丧偶儿媳打胎的权利。公婆以儿媳打胎断了后代为由不给儿媳补偿款,是对儿媳的侵权,违法的。

公婆应把儿媳应得的补偿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分不少地给儿媳,不得截留,侵占。

如果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儿媳报警,公婆涉嫌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丈夫工伤去世,妻子打掉5个月的孩子,公婆应该把儿子去世的赔偿款给儿媳吗?

打胎与工伤赔偿款是两码事。第一,作为女方,是享有生育自由的权利;第二,如果赔偿款里面包含有胎儿的利益份额,收回这部分赔偿款的权利也在用人单位,而非公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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