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嫖娼后逃单,失足妇女伙同他人向其暴力索要嫖资应如何定性?

两个人都违法,男的嫖资不用付了,女的也讨不成嫖资了,两个人都要接受法律严惩。

男子嫖娼后逃单,失足妇女伙同他人向其暴力索要嫖资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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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男子嫖娼后逃单,失足妇女伙同他人向其暴力索要嫖资应如何定性?

答:应以暴力控制(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抢夺他人财物定性。卖淫嫖娼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公安机关一般对卖淫嫖娼的男女采取罚款和行政拘留的方式进行处罚。本案这起本来就是一起普通的治安行政案件,由于嫖娼人逃单,失足女纠集他人采取非法的暴力绑架控制嫖娼人员,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以暴力的方式索取钱财(嫖资)而转变为刑事违法犯罪活动案件。

嫖娼男人虽然在本案中属于被害者但不值得同情,也应受到行政治安罚款和拘留的处罚;而失足女在这起案件中不旦要受治安行政处罚,还要受刑法的处罚;帮助失足女绑架控制嫖娼人人身自由,其用暴力方法协助失足女向嫖娼人索取嫖资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按刑法和刑诉法依法处罚。

男子嫖娼后逃单,失足妇女伙同他人向其暴力索要嫖资应如何定性?

这个事情是这样子的。

事情发生在湖北黄石,李某通过网上招嫖,和失足女袁某谈好价格3000元,包夜。见面之后,双方对如何支付嫖资达成了一致:李某先付了500元,剩下的2500元在第二天早上再付。

到了凌晨两点的时候,李某说要下楼借充电宝,但一去不复返,还把袁某拉黑了。

袁某后来又和石某约嫖,没想到却怀了孕。袁某找石某要钱去做人流,但石某说只有300元。这时候,袁某想起李某还欠自己2500元,就和石某商量好,把李某约出来,找李某要钱。

两人把李某约到宾馆后,就将李某压在床上,并且用打火机灼烧李某的左手,威胁李某支付2500元。在反抗过程中,李某拨打了110报警,袁某和石某逃之夭夭。

最终,三人都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袁某因为怀有身孕,没有被执行拘留。

接下来展开说说这件事涉及的两个法律问题。

袁某和李某谈好价格,李某却逃单,是否属于违约,袁某要求李某支付剩余2500元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从表面上看,袁某和李某已经就交易项目、交易价格以及款项的支付方式等内容达成了一致,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已经成立。

一般来说,合同成立之后就生效了。但是,合同要生效,除了合同主体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之外,对合同内容也有要求。那就是,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在我国,卖淫嫖娼是被禁止的行为,因此,袁某和李某所达成的“合同”是无效的。既然合同无效,那就意味着,李某的行为并不属于“违约”,同时也意味着,袁某没有权利要求李某支付剩余的2500元。

对袁某、李某、石某三人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是值得商榷的。

我们前面已经说了,袁某无权要求李某支付剩余的2500元,也就是说,袁某向李某索要2500元,说明她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占有这笔钱的权利基础)。

从客观行为上来看,袁某和石某使用暴力将李某压在床上,并且用打火机灼烧李某的左手,很明显是为了从李某身上强行劫取财物,这种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仅予以行政拘留,显然属于定性错误。

袁某和石某并没有从李某身上抢到钱,是不是就不构成抢劫罪了呢?

显然不是。

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也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就构成抢劫罪,是否取得财物,并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因为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也侵害 被害人的人身权),只与既遂或者未遂有关。

抢劫罪的既遂有两个标志:一是实际取得了财物(至于财物价值的大小,在所不问);二是对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伤害,也就意味着,只给被害人造成轻伤,就算没有抢到钱,也属于抢劫罪既遂。

所以,袁某和石某虽然没有在李某身上抢到钱,但仍然构成抢劫罪。只不过,从报道内容来看,袁某和石某应该是属于抢劫罪(未遂)。

也就是说,警方最终只对袁某和石某处以行政拘留,是值得商榷的,应当以抢劫罪立案侦查。

男子嫖娼后逃单,失足妇女伙同他人向其暴力索要嫖资应如何定性?

涉嫌非法债务罪

卖淫嫖娼是以不特定人为对象的性与钱交易的行为,是社会丑恶现象,公安机关重点打击黄赌毒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嫖客逍魂后逃单,自以为占了便宜,洋洋自得,没想到是引火烧身。卖淫女自以为让嫖客白占了便宜,自己吃亏,欲追回嫖资。

嫖资属于什么性质?是劳动报酬吗?不是,劳动报酬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出产品或完成一项工作,而取得的工资或劳务收入。嫖资显然不是劳动报酬。嫖资是卖淫女出卖肉体的非法所得,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嫖客逃单,就是嫖客完成嫖娼过程后,没有按照事先约定,这种约定不是合法合同,向卖淫女支付嫖资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见不得阳光的。

而卖淫女索要嫖资实际上是属于非法债务。所说非法债务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债务或者是违法的债务。

卖淫女不仅是自己索要,而且是伙同他人,暴力索要嫖资。《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我认为这条不局限于催收高利放贷而产生的非法债务。卖淫女索要嫖资,如果数额较大,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情节严重的,是因卖淫嫖娼而产生的非法债务,她及伙同他人涉嫌非法债务罪。她们犯罪的特征符合非法债务罪的特征。定性为非法债务罪是合适的,以非法债务罪追究卖淫女及同伙人的刑事责任。

男子嫖娼后逃单,失足妇女伙同他人向其暴力索要嫖资应如何定性?

男子嫖娼不管逃羊与否,都是社会丑恶现象,被公安民警抓到:都面临着行政拘留和罚款,男子嫖后逃单更遭道德谴责叫做钱没有,色又好。被嫖女子对男子逃单行为采取暴行动,限制人身自由,强行勒取嫖男钱财,涉嫌触犯法纪,少不了追究刑事处罚。

男子嫖娼后逃单,失足妇女伙同他人向其暴力索要嫖资应如何定性?

这两种情况都是见不得阳光的事。

男子与失足女达成口头协议,谈好嫖资。进行卖淫嫖娼的违法话动。

做为男方,既达个人私欲目的后,逃单走人。

这时,失足女伙同其保护人,打手对实施男进行殴打,以索取嫖资为目的。

鉴于这种情况,受害方可拨打报警电话。由警察出面予以制止事态的发生。

针对男子及失足女的卖淫嫖娼行为应于治安处罚或行政枸留。进行批评教育,以达从新做人之目的。

对男子嫖娼后逃单,失足女伙同他人暴力索取嫖资这一行为应定性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安全罪予以处罚。

无论嫖娼男还是失足女这一卖淫嫖娼行为及伙同他人暴力索要嫖资都是一种犯罪行为。

具体处罚力度按治安管理法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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