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女子遗弃女婴3年多后,法院判其支付福利院7万多元抚养费?

因遗弃子女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父母仍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社会公益机构因履行监护教育职责,有权向孩子生父母追偿抚养费吗?
看到这则新闻,我的内心是愤怒的,这样的人不配为人母,迟早有一天老天会惩罚她的。

现在的很多年轻人,喜欢乱搞男女关系,这种行为的后果对女性的伤害往往很大,怀孕就是一种比较危险的结果,我国还是一个传统社会,未婚先孕这种行为会被贴上伤风败俗的标签,遭到社会大众的斥责,不少年轻女性因为害怕舆论的巨大压力,多会选择流产,如果时间久了,错过了最佳时机,只能把孩子生下来,题目中的这位妈妈应该是后者。这位妈妈选择了遗弃自己的孩子,说明她本身就是一个孩子,是一个未长大的“巨婴”。这种行为的本质是将自己本应承担的后果转移到了孩子身上。通过逃脱对孩子应尽的养育责任,来逃避自身所面对的各种压力,不管她遭遇了什么样的不幸,孩子却是无辜的,每一个来到世上的生命都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这位妈妈的行为让人失望,令人不耻。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作为一个正常的社会人,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是每一个人应尽的责任,法律的目的是惩罚坏人,这位妈妈给我们做了一个很坏的榜样,7万元只是她应该付出的小小代价,如果她能幡然悔悟,法律会宽恕她,社会大众也会原谅她,如果她执迷不悟,达摩克斯利剑将长悬于她的头顶,这个社会也再难有她的立足之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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