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和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双方均属自愿,能认定为强奸罪吗?
和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双方均属自愿,是否构成强奸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一,什么是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明知妇女患有精神病,或者是痴呆患者时,还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管是采取什么手段,都应该以强奸罪论处。
但是,与间歇性神经病患者在精神正常时发生性关系,又经本人同意,则不构成强奸罪。
如果是违背妇女意愿,即便是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强行发生性关系,也应定为强奸罪。认定强奸罪,不能以妇女是否反抗为依据,应具体、仔细区分。
强奸行为,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属于犯罪行为。
二,怎样甄别强奸罪?
主要要看妇女本人意愿。
判断是否构成强奸罪,要结合当时的时间、地点、环境、妇女体质和性格等因素综合分析。从表面上看,有的妇女没有反抗,是因为受到胁迫而害怕,不敢反抗。甚至失去反抗能力的,这也是违背妇女真实意愿。
和没有责任能力的妇女(精神病、呆傻等患者)发生性关系,因为这几种妇女无法表达自己的真正意愿,无论是否“同意”,都属于强奸罪。
1,采取暴力手段
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通过殴打、强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造成妇女无法抗拒的。
2,采取胁迫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对妇女实施恐吓、威胁等手段迫使妇女就范,或者使得妇女不敢反抗。比如吓唬被害人家属的安全不能保证,揭发被害人隐私等等等。
3,采取其他手段
采用那些迫使妇女不知道反抗,或者无法反抗的手段,比如用酒灌醉、熟睡、假冒医生看病等办法对妇女发生性关系的。
综上所述,与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是看是否采取了上面的几个手段而强行发生。如果是在受害者清醒状态,并且本意同意,就不构成强奸罪。所以要根据具体情况,仔细甄别。
男子和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双方均属自愿,能认定为强奸罪吗?
有一种说法叫“不告不发”,意思是没人告发你,就什么事都没有,一旦被她家属举报,强奸罪按在你头上跑都跑不掉。
邻居有一女,长的标致有形,遗憾的是傻傻的,读了六年的一年级,连自己的名字都不认识,别说写了。人渐长高,智力不发育,身体发育倒是正常,薄薄的衣衫已难掩胸前的隆起,父母也不好意思让她再读了,养在家里。
有一个流浪汉,在村子里东一家西一家地蹭饭吃,其实也不算蹭饭,他也不惜气力,谁叫他帮忙干活他都答应,工钱不要,给碗饭吃就行,平常就住在村口那只有三面墙的土地庙里,一张破席子,一床乌漆麻黑的破棉被,常常可看见野狗也在那歇着。
邻居也经常叫他帮忙干活,邻居的女儿一看见他就眼睛直勾勾的嘻嘻发笑,流浪汉看着她不由自主地咽了几口口水。
终于有一天出事了,邻居女儿裤裆上全是血迹。村人们把流浪汉围住,他也承认对傻妹下手了,还说是她自愿的,傻妹一直嘻嘻地笑,见流浪汉跪着,她竟也上前并排跪着,大概是觉着好玩吧?
村人们摇摇头,问邻居怎么办?邻居说,告他又有什么用?女儿都被沾污了,就让他留在我家干活吧,以后谁要叫他干活,得付给我工钱。听他这话的意思是要把他招为上门女婿了。
从此流浪汉就住在邻居家里,像条老黄牛似地干农活。
过了两年,流浪汉去赶集后就没再回来,又不知上哪流浪去了。
邻家妹子18岁那年,被一外乡人娶走了,据说花了5000块。现在还有来往,奇怪的是这傻姑一直没生孩子。
男子和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双方均属自愿,能认定为强奸罪吗?
如果男女双方都有正常民事能力,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
题中,男子和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双方均属自愿,能不能认定为强奸?
精神病患者分间歇性和持续性。也就是说,有的精神病患者是间歇发病,不发病的时候有正常意识,也有民事能力,发病的时候就处于无意识状况,称为间歇性精神病;有的精神病患者长期处于无意识状态,称为持续性精神病患者。
如果该男子和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发生关系时,该名精神病患者正处于发病期间,虽然有自愿的意思表达,那也是一种无效的表达,该男子构成强奸。反之,如果发生性关系时,精神病病患者处于正常状态,有自愿的意思表达,则不构成强奸。
如果该男子和持续性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精神病患者虽然有愿意的意思表达,该男子的行为同样可以认定为强奸。
男子和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双方均属自愿,能认定为强奸罪吗?
可以肯定地说100%的强奸。
小时候生活在偏僻乡村,那里有很多水田,也有很多水牛,邻居八岁的小女孩阿媚爬到水牛🐮背上玩耍,这在当地很平常,因为水牛很温顺,它们好像很喜欢驮着人来回走动。
突然不远处的坟地有人上坟放炮,轰轰的炮声惊吓了水牛🐮,水牛一路狂奔,阿媚被突如其来的狂奔惊吓,一个拐弯阿媚从水牛背上摔下来,头部磕地,虽然没有什么外伤,但是从此阿媚就少言寡语,精神也不正常了。
囿于当时的经济条件,阿媚父母带着她到镇上一家门诊就医,医生说被吓着了,精神刺激所致,医生简单开了一些缓解神经紧张😰的药品草草了事,因此阿媚病情未见好转,仍然是疯疯颠颠的状态,从此村里的人都知道阿媚是一个疯子。
十多年后,阿媚长成了一个大姑娘,但是依旧不歆事世,着实让人心疼。阿媚父母在家的时候,经常照看她、保护她,没有人敢欺负她。
事世变迁,村里越来越多的人都出门到北上广深打工挣钱了,阿媚的父母也不能例外,为了家庭的生活和子女的未来,父母告别阿媚,踏上了南下广东打工的“大军”,把阿媚留给了爷爷奶奶照看。
爷爷奶奶年纪大了,根本没有太多精力去关爱阿媚,也只是给她做做饭、洗洗衣服,保障她的温饱而已,平时阿媚基本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
这就给了村里居心叵测之人可乘之机,导致了悲剧的发生。邻居阿丙好吃懒做,因为家里穷,加之好吃懒做,三十多岁了还光棍一根,平时尽干些偷鸡摸狗的勾当,村里人送外号“白日鼠”。
这个阿丙除了小偷小摸,闲暇之余就瞄上了精神不正常的阿媚,一有机会就接近她,还给她一些零食吃,一来二去,阿丙就乘人不备把阿媚领回家中多次发生性关系。
四五个月后,阿媚的肚子越来越大,还叫嚷着肚子疼,奶奶将阿媚带到医院治疗,结果医生说阿媚怀孕三个月了,奶奶当场差点晕倒。之后阿媚奶奶报案,很快通过对阿媚多次问话,侦查人员锁定了嫌犯阿丙。
面对铁的事实,阿丙虽然百般抵赖,但是通过对流产胎儿的鉴定,确认了胎儿是阿丙与阿媚的生物学孩子,阿丙不得不如实供述了自己诱骗阿媚,并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同时,经鉴定,阿媚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明显削弱,不具有性防御能力。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丙明知被害人系精神病人,仍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已构成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多行不义必自毙,任何人违法犯罪都无法逃脱法律制裁,唯有心存敬畏,遵纪守法,方能平安健康,幸福久远。
男子和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双方均属自愿,能认定为强奸罪吗?
这要看具体情况。若女方属间歇性精神病,且与男方发生关系时意识清醒,是真实意愿的表示,可不定为强奸罪。若女方与男方发生关系时,意识朦胧,不能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受男方引诱而与其发生关系,可定为强奸罪。
男子和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双方均属自愿,能认定为强奸罪吗?
当然可以认定为强奸罪。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而对其强行奸污的行为。但是对于特定的人,比如十四岁以下幼女、精神病人等,她们的心智不成熟或者不正常,不具备自我保护的行为责任能力,所以说尽管她们愿意,也应认定为强奸。另外,具有一定从属关系的男女双方发生性行为,比如男上司和女下级,男医生和女病人等,即使女方同意,也要认真分析情节,确定是否真正违背妇女意志,客观定性罪与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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