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河豚鱼被王大妈偷了后,煮给孙子吃,孙子被毒死,我有责任吗?
王大妈偷了你的河豚鱼,把自己的孙子中毒死了,你是有责任的,因为王大妈孙子的死,和你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你不要以为你不承认就没事了,如果王大妈告诉警察,这些鱼是从你的车把手上拿走的,你就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你不承认没用,警察有100个办法,会叫你亲口承认这些鱼就是你买的。
我国的《水产品管理办法》就有明确规定 : “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
卫生部早在2015年就发布了安全预警公告,公告要求各地水产品销售商加强鱼种鉴别,严禁出售鲜河豚鱼,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水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发现违法销售河豚鱼行为要依法严厉处罚。
根据上述条款,最后必然还要追究卖鱼的法律责任,因为河豚鱼是不准在市面上出售的,卖这种河豚鱼本身就违法。你明知道这种河豚鱼不能买卖,你还买了,买了还造成有人死亡,你自己想想,有没有责任?
就如同毒品买卖,买卖双方都属于犯法,买卖河豚鱼也和买卖毒品类似。当然,你的责任比卖鱼的要小一些。
本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尽早去派出所自首,说不定可以从宽处理,少判几年,毕竟一条幼小的生命没有了。通过你的揭发,尽早制止河豚鱼继续买卖,少害几条人命,你可能还会“立功”。
出狱以后,记住教训,再也不要买河豚鱼了。
这不是吓唬你。
买了河豚鱼被王大妈偷了后,煮给孙子吃,孙子被毒死,我有责任吗?
别瞎说,你丢你的河豚,王大妈炖她自己的鱼,她的鱼和你的河豚有啥关系?别诬陷大妈偷你河豚啊,至于你的河豚,要么没丢被你吃了,要么别人拿走了,反正不是王大妈偷的,你河豚上又没写名字,怎么证明王大妈炖的是你的河豚?没有的事
买了河豚鱼被王大妈偷了后,煮给孙子吃,孙子被毒死,我有责任吗?
有个王大妈是典型的老大妈,她平时不仅爱跳广场舞,而且还爱占小便宜。平时看到谁家的东西好,她都顺手牵羊想拿回去几个。比如,当桃子成熟的时候,王大妈借着上公共厕所的机会,等回过头来,她衣兜里就会多出来几只桃子来。
像她这样的手脚不干净的王大妈,因为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别人也奈何不了她。有时候见她偷摘别人的东西,别人看到后说了她两句。她要么笑笑说是看看、尝尝甜不甜?要么生气的地嘲笑别人:太小气了、太抠了,东西太金贵了等等。反正偷拿别人的东西都是她的理,她无论干什么事情都是对的。“处处占便宜,事事占上风”,这是她的行为准则。
这天,王大妈见有人买了一条河豚鱼挂在自行车把上,王大妈不认识河豚鱼,更不知道河豚鱼有毒。她只知道这个活蹦乱跳的鲜鱼一定非常好吃,于是就趁别人不注意的时候,将挂在车把上的河豚鱼偷偷地拿走了。
拿走之后,王大妈就回家将河豚鱼进行宰杀。
到底是红烧或者清炖?她拿不定主意了。最后看到河豚鱼那么鲜美,就觉得清炖是最好不过的了。
王大妈在清炖河豚鱼的过程中,听到外面失主高喊:“谁偷走我的鱼了?那是河豚鱼有毒,千万不要生吃!”
王大妈听了失主这么喊,她把鱼藏得更加严实了。又尝了一小口鱼汤,感觉到真是太鲜美了,于是她暗道:这么鲜美的鱼汤,怎么会有毒?别人拿走了你就喊有毒,你自己吃的时候,怎么不说有毒了?哼,是不是欺负我读书少,骗鬼呀?反正我的鱼都给炖上了,你就是找到锅里有鱼,我也不承认。脱了马甲你就不认识了,谁知道是不是你的鱼呀?
王大妈这么一想,她也就心安理得了。经过长达两个小时,炖了一小碗河豚鱼汤。王大妈舍不得喝,都给自己的宝贝孙子喝了。
哪知她的宝贝孙子喝了之后,出现了中毒症状。一开始王大妈还以为是鱼刺卡的,后来看到情况越来越严重,就紧急送孙子去医院,但是尽管经过医生的全力抢救。因为其孙子中毒太深,还是回天乏术。
王大妈是哭天抢地、后悔不迭,她声称是有人故意下毒,因此要告丢失鱼的人赔偿。
那么就像这样的情况,丢失鱼的人有没有责任呢?
首先,应当先确定受害人的死因
受害人是因为中毒死亡的,那么到底是如何中毒的?又是什么东西致使其死亡的?这就需要有相关的病毒检验报告和中毒分析了。最好有相关的法医鉴定能够证实,被害人是因为食用河豚中毒身亡的。
查清了受害人的死因,然后再找具体的下毒行为人。在本案中,受害人的奶奶就是行为人,虽然不能说其是下毒,但是至少可以说是因为她的行为,致使受害人中毒身亡的。
这种行为也许是太爱自己的孙子了,如果她不爱自己的孙子,那么就不会给自己的孙子喝鱼汤的。有可能她自己一个人独享美味,一下把河豚汤喝完的,那样也不会出现孙子中毒的后果了。这件事情对于王大妈来说该是如何面对呀?想必王大妈此时想死的心思都有。
其次,王大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1、王大妈偷盗别人的河豚鱼,这种行为就属于一种小偷小摸的行为。虽然偷盗一条河豚鱼构不成犯罪,但是对于这种盗窃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可以对其进行警告或者罚款。
又因为是一起小小的盗窃行为,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虽然王大妈有偷盗行为,但是有关部门可怜王大妈的遭遇,也不会对其进行追究的。
2、王大妈不知道河豚鱼有毒,这是她的失误的地方。如果她有一点常识,或者是经过正常途径买卖得到的河豚鱼,那么她就不会轻易将河豚鱼炖汤给自己的孙子吃了。因为她买河豚鱼的时候,贩卖河豚鱼的人一定会告诉她河豚鱼是有毒的,制作河豚鱼是应当有一定方法的。
但是问题关键就是王大妈不是买的河豚鱼,而是偷别人的河豚鱼。在偷的时候他也不知道是不是河豚鱼?更不会问人家挂在车把上的鱼有毒没有毒的?
这就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3、王大妈将有毒的河豚鱼炖汤给自己的孙子喝,导致孙子中毒身亡。
因为王大妈是疼爱自己的孙子,主观上没有伤害孙子的故意,更不会故意下毒的,所以王大妈的行为构不成投毒罪,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是因为王大妈的行为给孙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那么王大妈按说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使其儿子或者儿媳妇不追究她的赔偿责任,但是相信王大妈一辈子心里也是难安的。
这种心情,比赔偿几个钱或者是被打一顿都难受。恶有恶报,自作自受。
最后,失主是否有责任?
在这个事件中,失主是没有任何过错的,不应当承担责任。
1、失主虽然是河豚鱼的主人,但是河豚鱼被别人偷走后。失主对于河豚鱼就失去了控制权,河豚鱼能否给别人造成损害?作为失主,也是无能为力。
2、失主发现自己的河豚鱼被偷后,应当预感到问题的危险性和严重性。因此作为失主应当想办法消除这一危险,就像本案中的失主那样,到处幺喊河豚鱼的危害。别人听不听那是另一回事,但是自己也应当做到相应的义务。
最好的方式,还是报警处理,求助于警方,以免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后果。
3、不过,还有一种情况例外,即失主明知道王大妈爱占小便宜,因此故意将有毒的河豚鱼挂到车把上,引诱王大妈偷盗,继而发生王大妈的孙子喝鱼汤被毒死的事件。那么作为失主来说,真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有可能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样,失主的行为性质就发生了变化。那么,其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也并无不当。
当然,在一般情况下,失主没有犯罪的故意,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挂在车把上的河豚鱼被人别人偷走,以至于造成其他人误食身亡的后果。作为失主,没有任何过错和过失,因此失主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我是这么认为的,不知道大家怎么看?
买了河豚鱼被王大妈偷了后,煮给孙子吃,孙子被毒死,我有责任吗?
肯定你有责任得赔偿,你不买河豚就没这事了。不仅你,卖河豚和捕河豚的都有责任,包括卖锅铲的都有责任,估计这孙子他妈妈也有责任,当初不生这个孙子就不存在被毒死了。。。。。
买了河豚鱼被王大妈偷了后,煮给孙子吃,孙子被毒死,我有责任吗?
要是在从前,我会毫不犹豫的说肯定没责任。但后来,网络上流传甚广的小偷偷水果从树上摔下来受伤,树农赔钱。小偷偷电动车,被电死,车主赔款入刑,婆婆偷水仙当大蒜给孙子吃,孙子死,水仙主人赔款。。。。等等,很多很多,我不禁犹豫了,我真的回答不了你。
买了河豚鱼被王大妈偷了后,煮给孙子吃,孙子被毒死,我有责任吗?
看了大家的评论,多为戏谑,哈哈一笑后面是对法律部分条款的鞭挞。当法条违背社会公理,拿一些极端事例作为依据,便是恶法。
河豚鱼挂在自行车龙头上,被人偷走导致人员死亡,卖者是有责任的,因为你应该考虑到鱼可能被偷走。
但若鱼晾在自家五层楼的阳台上,遭人偷走导致人命,卖者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按照常理,他不可能预见鱼被偷走。
假如,法律仍定为卖者有罪,这就违反了社会的基本认知,从客观讲,该法将开出一朵恶之花!
凝视
文/南京古巷
坐在小板凳上,
我凝视着一堆垃圾。
它们的前世今生,
它们的窃窃私语。
残缺的肉体,
互相倾轧,
团在狭小的空间。
朝阳一出,
它们快乐走向终点,
脸上布满沟壑
清洁工,
用裂口和老茧,
甩出一声响亮的“哐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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