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退休时有的人按全工龄计算,有的要减10年计算?

怎样认定工龄

退休养老金由视同缴费与实际交费二部分组成,一般19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工龄被看成为视同缴费,以自己个人档案为准。

之后的均为实际交费,缴纳一年计算一年,缴纳一月计算一月,缴纳养老费年限15年以上,又符合规定年龄,就可办理退休手续,在计算年头时,经常发现不少人有漏交养老费的现象,现在政策又不让其补交,这样就产生实际交费年数与自己认为的工资不相符的情况。

题主所说的退休时有的人工龄要减10年计算,这不难理解,此人不知何故,是单位原因还是个人因素,总之存在断续或者连续漏缴养老费十年问题,而有的人实打实年年缴费就该按实际缴费计算"工龄"……

为什么退休时有的人按全工龄计算,有的要减10年计算?

从来没听说过这样说法,工龄是指劳动者全部工作的年限,在实行养老保险缴费之前,叫工龄,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之后,就没有工龄了,全部叫作缴费年限。而不再称工龄,工龄是以前的叫法。

在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国企和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他们的工作年限,称之为工龄,现在已经改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实行养老保险缴费之后,以实际缴费为准,缴费12个月为一年,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是职工的全部缴费年限,从未有扣除10年的说法。

在视同缴费年限中,有的职工因为受过劳教,受过开除处分,被判刑的,因病长期休息,有过领取疾病救济费经历的,或者中途辞职的,中断的年限要扣除。

所以你说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为什么退休时有的人按全工龄计算,有的要减10年计算?

目前,养老保险制度已覆盖了所有在职人员,机关事业人员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论机关事业还是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计算养老金时都和工龄没有直接关系了,计算养老金是缴费年限密切相关,这就涉及到了工龄和缴费年限之间如何转换及如何认定的问题。

现实中,退休时减10年的减的也并不算多,减20年的也有的是。这主要是三方面原因造成的。

一是身份原因。

身份不同,在办理退休时怎样把工龄认定为缴费年限,执行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比如,机关事业身份的人员,80年1月参加工作,2014年10月才启动养老保险制度,那么机关事业身份的人员,只要2014年10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符合规定的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也就是说,退休时按全工龄计算。

如果是企业职工,80年1月参加工作,你从2014年10月开始缴费,不管你是固定工还是合同制,只能算你2014年10月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也就是说从80年1月至2014年9月共34年9个月的工龄,在办理退休计算养老金时要减去。

临时工不论工龄有多长时间,在计算养老金时只算实际缴费年限,除了实际缴费年限,其他工龄都要减去。

二是与身份相对应的可视同缴费年限时间段的原因。

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不同的身份,规定了不同的可视同缴费年限时间段。

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而言,固定工92年1月之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合同制86年10月之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临时工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编制人员,2014年10月之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因为可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段不同,所以在认定时是按身份对照可视同的时间段来判定的,不是统一的标准。

比如企业固定工是参加工作之月至91年12月,这段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临时工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假如这两个身份的人同时八几年参加工作,退休计算养老金时,固定工按全工龄,临时工只是缴费以后的工龄才算。

三是按规定时间参保缴费的原因。

既使身份相同,不按规定时间参保缴费,也会出现退休计算养老金时“工龄扣10年"或20年的情况。比如同是两个固定工,同是80年1月参加工作,一个按规定时间于92年1月正式参保缴费,一个于98年才开始缴费。这种情况下,两个人办理退休时,92年1月就缴费的按全工龄计算,98年缴费的从98年以后算,98年之前15年的工龄会减去。

不过,对于这种情况,各地充许未按规定时间缴费的职工补缴92年1月之后至开始缴费之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后按全工龄算。

如果不补缴的话,只能是减去工龄计算养老金。

为什么退休时有的人按全工龄计算,有的要减10年计算?

对于题主问题中一些人的遭遇,我本人就是这种问题的经历者之一,因为在一个同窗群体中比对,就有人拿到全工龄,而我则被砍掉了一段时间多达七年的工龄,名曰按政策执行。

早几年前,我们这些当年参加国家首次高考被录取读书毕业统一分配的人都陆陆续续到了退休年纪,所以在同学微信群中,或多或少都互相了解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由于大家当年毕业分配时都是国家工程技术人员,都是所谓的国家干部。后来才阴差阳错有的成了国家行政事业公务员,有的成了国企管理干部,有的改制后成了下岗失业的灵就人员,但比起熬不到退休的同学,我们活着也还算是幸运的人。

可以这样说,在七七年参加首次国家高考被录取的人中,年龄跨度很大,不少都是参加工作多年后又重新走进教室当上学生,我也是其中的一员。我高中毕业后不久被县教育局聘为民办教师,后到师专培训后一直担任初中民办教师至离岗去读书。读书三年毕业分配到国企担任工程技术人员,并按读书前就参加工作所以毕业的首月工资就是定级工资,没有实习期,档案中一直从民办教师起算工龄领取工龄补贴和技术津贴,这在社保的【养老保险缴费手册】中对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及年限值填写得一清二楚。

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窗口发现我的个人档案中有民办教龄,就让我回原籍档案馆复印当年的民办教师任命文件和教师工资花名册,以便确认民办教龄。然而到了报送社保所审批时,社保直接砍掉几年的民办教龄,仅从毕业分配始起算参加工作时间,理由是民办教师考上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都一视同仁可以无话可说,但在同学群中,同窗三年的同学虽是同样的类型,但从行政事业领导岗位退休的人,他们也和我一样读书前担任民办教师,毕业后也没有再从事教育,但民办教龄和读书三年都计入总工龄,社保也问我同类人中有谁拿到工龄,但我确实又找不出这个“同类”,因为体制不同,人家公务员的退休金是财政划拨,而我们企退人员的养老金是缴纳养老保险由社保计发。

活了几十年也悟了几十年,有一个颠覆不破的真理,人有三六九等,也分贫富贵贱。退休金与养老金有双轨制,连工龄在体制上还被咬掉一截,除了无奈,你任何办法都没有,归根结底这一切都是自己的“身份“惹的祸。

为什么退休时有的人按全工龄计算,有的要减10年计算?

退休时,工龄和缴费年限的转换是一个大问题。有的人总是不明白,为什么有的工龄算缴费年限,而有的工龄补算呢?

1951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保险条例》,正是建立了养老制度,不过当时的名字叫做退职养老。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中,国家对于工龄的作出了明确规定。工龄指的是职工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者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当时的工龄,又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

1957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又提出了“连续工龄”的概念。所谓的连续工龄指的就是“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计算本企业工龄的规定。

当时由于没有实施现在的养老保险制度,当时的职工本人是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应的退休待遇,也并不是所谓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而是直接跟退休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向挂钩,至于如何确定比例,主要就是依据本企业工龄或连续工龄的长短。这种模式,实际上是属于原苏联的国家保险制度

1991年我国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了职工本人也需要缴费的养老保险机制,这实际上是属于社会保险体系。为了实现之前的工龄制度和养老保险的缴费制度相衔接,国家明确规定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

《社会保险法》明确,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社会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同时,国家还明确当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政府财政予以补贴。所以,我们可以不用担心养老保险基金会因为老龄化而破产。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是以职工档案为准,主要包括这样四类情况:第一,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第二,知青的上山下乡时间;第三,需要安置工作的城镇退伍兵的军龄;第四,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

下面这是几种情况,可就不能视同缴费了。

(1)我们由于职工档案缺失,导致连续工龄认定不上,这种情况下就只能吃亏了。这种情况,最好还是沿着有关本人档案的历史轨迹仔细查找,毕竟自己的档案对于他人无用。

(2)工龄属于临时工,后期并没有转正,这些也不属于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

(3)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没有缴费的年限。如果企业破产逃逸,无人补缴保险,一样无法认定为缴费年限。

所以说,有些情况总是比较特殊的,并不一定自己工作了,就一定算工龄或者缴费年限。#理财大赛第三季#

为什么退休时有的人按全工龄计算,有的要减10年计算?

题主,你说的情况不会存在。因为退休时,退休人的工龄是有一算一的,有多少年就是多少年,谁也不敢,谁也不会去给你减10年工龄,但是若是你没有那么多工龄,不在国家政策范围内,谁也不敢多给你加一年,谁也不会给你多加一年。

你说的情况,若属实,只有一种可能,这人的档案弄错了,填写档案时,这人的档案错了十年,这样在他退休时,肯定要减掉十年。我说的这些,也不知能不能解掉你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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