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病人遭男医生多次抚摸,受害者可以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吗?
四川曾发生了一件“奇案”,一男子去男科医院做私处环切手术时不仅遭到男医生多次抚摸,单身已久的男医生还以检查身体为由把该男子给强奸了,事后该男子跑到派出所报警,警察的做法让人非常意外。
性侵害和性骚扰一直是个让人颇为沉重的话题,因为受到侵犯的基本上都是女性居多。女性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深受法律的保护,如果不幸遭遇性侵,不管对错,法律更多时候也会着重考虑女性的感受,也更偏向于女性。
而在绝大多数人的认知里,像强奸罪、猥亵罪、迷奸罪都是男性对女性做出的事情,但是如果发生了一件男性强奸男性或男性性骚扰男性的新闻,不光会让人觉得难以置信,更会引起人们的激烈讨论。
因为在我国法律中,强奸罪的主体是男性以各种暴力手段强迫女性发生性关系,从我国目前的刑法来看,犯罪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没有将与男性强行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
或许正因为法律上对“男性遭到强奸”这块儿还存在一定的漏洞,所以就造成了近些年来新闻上经常曝出男性频繁遭遇性骚扰和强奸的案件,特别是那些长相帅气、阴柔美的男性,屡次成为受害者,而对他们施暴的除了同性外,还不乏一些异性。
在2015年时,江西九江市庐山区就发生了一件人神共愤的事情,一名看守果园的53岁老大爷在深夜遭到一名男子的强暴,这个新闻当时被媒体曝出来后,瞬间引发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和热议。
据当时九江当地媒体报道,这名53岁受害者,是海会镇年丰果园的一名守园门卫,在2015年7月29日晚上7点时,一名陌生男子来到了果园,主动上前与老大爷进行攀谈,对方表示自己不是来偷东西的,就是想来果园这里转转,散散心。
在当天晚上11点时,这名男子骑着摩托车再次来到了果园,之后直奔老大爷住的看护住棚,老大爷看到这名男子又来果园了,心里觉得特别好奇于是询问该男子为何大晚上的还要来果园?
但是这名男子却一句话不说,就站在住棚旁边不停地抽烟,老大爷想着白天见过这名男子,而且通过白天的交流知道这名男子并不是来偷果子的也就没有当回事,返回住棚准备休息。
哪知道在半夜12点左右,这名男子突然闯入老大爷的住棚里,一把掐住他的脖子,并用皮带将老大爷捆绑起来,随后这名男子将老大爷扒个精光,把老大爷给侵犯了。
事后该男子还给老大爷道歉,表示自己是一名同性恋,只喜欢男人。
这名事情当时被报道出来后,在九江当地是引起了轩然大波,不少网友纷纷指责该男子“不是东西,连老人都不放过”,这名男子后来被警方抓获,但是针对他犯下的罪行,法律该如何审判他,却让人发了难。
毕竟在我国刑法里,成年男性“强奸”成年男性的行为挑战了法律空白,无法以强奸罪来判决,在受害者没有受到身体伤害的情况下无法立案,只能双方私下协商处理。
而在前段时间,四川也发生了这么一件让人非常无语的“奇葩案件”,受害者和加害者都是男性,这件事情被曝光后,再次让不少男性同胞们觉得“心灵受到了严重打击”。
其实开篇也说了,生活中其实像男性性侵害或性骚扰男性的事件新闻中也曾报道过,而四川这起案件之所以这么“火爆”,也是因为警方对这起案件的处理结果让人非常意外。
一、案件回顾:男子去男科医院做环切手术,却被好色男医生暴力性侵。2022年4月,家住四川武侯区的王某嫌弃自己身体隐私部位有些“缺陷”,于是到当地一家私立男科医院,想要做环切手术。
在手术前,泌尿科的一位医生助理李某与王某聊得特别愉快,不仅耐心地与王某介绍关于环切手术的事项,更是在事后主动把联系方式给王某,嘱咐王某有什么事情可以直接电话联系,他可以帮王某开“绿色通道”。
看着李某如此负责,王某也打消了心里对私立医院的一些顾虑,当天晚上跟李某预约好了环切手术时间。
在手术前一天,李某打电话告知王某手术前需要先做个基本的体格检查,主要是针对男性私密部位的检查,以此来判断是否真正适合做手术,以确保手术的效果,如果在检查时发现私密部位存在一些问题,那么手术就无法正常开展。
之后李某表示,这些检查通常情况下都是需要在手术前做的,而且这个检查费用私立医院的价位也不便宜,除了体格检查外还有一些抽血检查,整体下来需要花费400-500元左右。如今彼此已经认识,不希望王某多花冤枉钱,建议只在私立医院做抽血检查,体格检查没必要去医院做。
随后李某给王某发来一个定位,表示自己就是科室里负责做体格检查的医生,让王某直接去他家里,他私下帮王某把这个体格检查直接做了,到时候直接帮王某打一个报告单就行,这样能帮王某节省100-200元。
王某一听能省钱特别高兴,没有多加考虑就同意了李某的建议,驱车前往李某的住所。
达到李某家后,李某领着王某来到一间卧室,卧室里确实摆着一张医疗床,旁边也放着一些医疗器械,李某让王某把裤子全脱了,然后躺到医疗床上。
刚开始,李某给王某做检查时,王某还有些害臊,后来想着对方是医生,身体检查是很正常的事情,也就忍着不适仍由李某操作,但随后王某就发觉有些不太对劲。
李某不仅用医用绷带把他捆住,更是多次抚摸他的身体和私密部位,随后王某就遭到了人生的奇耻大辱。
在被羞辱过程中,王某一直挣扎并反抗,但更多的是难以置信,因为他长这么大从来没有经历过这种事情。
事后,李某向王某表示自己是同性恋,看王某长得帅气,情不自禁对他产生了好感,想和王某做朋友,希望王某不要报警,这次王某的环切手术,李某会动用自己在医院的关系,尽全力帮王某做到最好。
离开前,李某觉得心中有愧,拿出3000元现金给王某予以补偿,却遭到了王某的拒绝。
从李某家离开后,王某看着自己一身狼狈的模样,越想越气愤,觉得人格和身体都受到了极大的侮辱,羞愤之下,王某顾不上回家清洗,直接跑到附近的派出所报案,报案理由是:遭到了强奸。
派出所民警们也是有些吃惊,平时来报案的绝大多数都是女性受害者,从来没有听说过男性被侵犯,王某的遭遇可谓是头一遭。
在民警的询问下,王某终于忍不住哭了起来,声泪俱下地给民警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听完王某的口供,民警立刻出警前往李某家,把李某当场抓获。
对于自己性侵了王某,李某供认不讳,表示自己虽然是同性恋,但自己是真心喜欢王某的,在给王某做身体检查时情不自禁对王某做出了那些事情,并非故意强奸,而且自己事后也有给王某金钱补偿,是王某自己没有要。
二、这起案件中,李某到底会受到什么惩罚?在我们国家强奸罪算是重罪,一经被抓基本上都是三年起步的有期徒刑,同时还伴有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可能还会判死刑。
但是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关于“男性强奸男性”的罪,而且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保护对象是女性而不是男性,就当所有人认为民警会把李某无罪释放时,没想到民警反手把李某刑事拘留了,并给出了以下理由:
1、虽然刑法中强奸罪是针对“男性强迫女性”来的,李某对王某做出的事情不能以强奸罪而论,但是李某借用身体检查的旗号在王某极力反抗之下仍与之强行发生关系,这种行为可以算作是强制猥亵。
2、强制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或女性的意志,强制猥亵侮辱男性或女性,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3、涉嫌强制猥亵犯罪的,一般会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这起案件中李某虽不会被判强奸罪,但仍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三、当男性受到同性骚扰或侵犯时,可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吗?
首先提醒所有的男性朋友,当自己人身安全受到侵犯时,无论最后能否将对方绳之以法,都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勇敢的向警察说出自己的遭遇。
很多男性在遭到同性侵犯和骚扰时,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或者刚走出校园的年轻男孩,第一反应肯定是恐惧和不安的,会觉得受到了奇耻大辱,对于一个取向正常的男性来说,遭到了同行的骚扰,内心肯定会觉得非常恶心,事后也羞于对他人诉说。
其实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如果沉默忍受或不敢吱声,这只会主张对方嚣张的气焰,甚至还会给对方一个错觉:“他是自愿的”、“他跟我一样,都是同类人”。
不少男性在遭到同性骚扰后一直过不去心里那道坎儿,慢慢地患上了抑郁症,最后受伤的还是自己,而对方却仍然逍遥法外。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时,到底能否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呢?
答案:可以。
2011年北京就发生过一起类似的案件,这也是我国内地法院首次受理的“强奸男性者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案例。
42岁的李某是吉林人,在北京一家保安公司当保洁员,后来被公司派遣到朝阳区一家冰上运动中心执勤。
在2010年5月9日半夜11点时,李某在报案宿舍内对18岁的男同事陈军(化名)实施猥亵,导致陈军受到轻伤。
事后,陈军报案,李某被警方控制住。
2011年8月份时,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因为这起案件性质比较特殊,且又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朝阳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庭审期间,经过法院主持调解,李某赔偿陈军经济损失2万元。
后法院认为,李某故意将他人致伤,且造成了陈军轻伤后果,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但鉴于他积极地做出了经济赔偿,并得到了受害人陈军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故对他酌情轻判,判刑1年。
其实在我国1979年的《刑法》中,流氓罪中的“其他流氓活动”中曾包含了“同性性侵害”行为,后来《刑法》改革,在1997年制定颁布的新《刑法》中取消了流氓罪,“同性性侵害”行为就再也没有相关法规了。
虽然没有法规的约束,但不代表就不能将对方绳之以法,不以强奸罪来定罪,但可以有其他罪行,只要体现了被害人对性意愿的违背,在实施猥亵行为时被害人难以反抗,受到了暴力胁迫,那么这种情形下的猥亵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强制猥亵罪,就能去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而且如果在这个过程中,自己受了伤,事后可以去医院验明伤情,特别是如果检查出被感染了某些传染性疾病的,那么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经济损失。
写到最后。生活中,有陌生男性对自己称兄道弟的,主要与自己交朋友,并非自己人缘好受欢迎,搞不好等待自己的就是一场奇耻大辱。
对于男性来说,出门在外也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特别是深夜独自回家,或处于醉酒状态,最好是找一个靠谱的朋友护送自己回家,如果受到侵害,不要选择沉默,一定要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男病人遭男医生多次抚摸,受害者可以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吗?
如果男医生确实多次抚摸不该抚摸的性敏感区,比如身体和脖子等等敏感的地方,容易引起不适的地方,如果是为了检查必须要抚摸,那么也没什么,即使你有了生理反应,医生也会理解,而不是会去取笑你或者玩弄你。这种抚摸是因为医生为了给你治病而为之,所以你应该配合,而不是琢磨着追究责任,还是刑事责任。
既然你提到受害者,那么医生可能对你做了尽管是同性也不该随便摸的地方,与医治无关的抚摸就是猥亵,说白了就是吃你豆腐,占你便宜。那么你可以提醒医生不要那么做,如果他不听你的话,一意孤行,那么你也可以取证去告对方侵犯猥亵了你,来追究他的责任,至于是不是刑事责任也不是你说了算的,法律应该会定性。
其实许多时候,男医生对男病人根本没什么想法,甚至对女病人也是如此,病人在医生面前只是病人罢了。有时只是病人自己想多了,不要以为自己多优秀,以为人家喜欢你看上你,有许多时候都是自作多情从而自讨没趣罢了。
男病人遭男医生多次抚摸,受害者可以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吗?
作为医生检查病人是正常的,多次抚摸你没有反抗说明你是允许的,怎么可以责怪医生,事后说这些有什么用呢,如果病人都往歪里想,以后还有哪位医生敢检查。当兵体检的时候,必须把衣服脱光,检查肛门,用手翻生殖器包皮,摸两个蛋,这不很正常吗,何必自作多情呢,好象男人就你有那个,其实大家都有,都一样。
男病人遭男医生多次抚摸,受害者可以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吗?
是否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在于对抚摸行为进行定性,若是正常的诊断行为,则是无则,反之,就需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具体而言:
一是男医生如果出于正常的医疗诊断需要而进行的身体接触,则属于正常的医疗行为。在通常情况下,诊断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身体接触,像中医所说的“望闻问切”,但超过必要的诊疗所需则要另当别论。
二是可能涉嫌猥亵。男性的性权利也得到法律的保障,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扩大了猥亵罪的犯罪对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猥亵男性也涉嫌犯罪。
当然,利用医生身份进行猥亵违法犯罪行为也偶有发生,例如2020年7月,陕西王某(男)因头晕前往医院就医,急诊科医生却触碰王某下体,主动帮助其手淫,抚摸胸腹等部位,后来才意识到自己被猥亵。
像上述情形属于典型的对男性性权利的侵害,可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往往出于羞耻,难以启齿而默默承受,导致许多类似事件并未被报道和被追责。因此,男性同胞若遇到猥亵事件,也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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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病人遭男医生多次抚摸,受害者可以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吗?
你这个人过于敏感、自作多情,那是作为医生的正常检查,你是不是日夜都在想帅哥想疯了,就来拿男医生作为撒气筒又何必呐!人家远日跟你无仇近日跟你无冤的,其实你长得特别安全,你倒贴钱都没有人愿意愿意的,醒醒吧!不要伤害到别人。
男病人遭男医生多次抚摸,受害者可以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吗?
如果病人多事,医生真的难做,曾经有一个熟人婚检,医生摸了几次睾丸怀疑有问题,但是这个熟人就说医生猥亵他,但是后来时间证明了一切,婚后几年一直没有生育,排除他老婆的问题,经过专科医院检查确诊,就是他的问题,医生告诉他如果当初发现有问题就治疗的话,早就治疗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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