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结果女方反过来说男方强奸她,这样构成强奸罪吗?为什么?
38岁的已婚女子先后勾引了30多名男性到家中,男女双方自愿发生不正当关系,但事后女子却反告他们强 奸。而此案最后的审判结果更是让人咋舌。
一提到强 奸一词,很多人肯定会觉得受害者是女性,这样的案件100%是男性强迫女性发生的,但谁又能想到这类案件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也可以被判罪。
在2005年时,江苏某地就发生了这么一件让人挺震惊的犯罪案件,参与涉案人员高达30余人,而作为本案的唯一受害者,她的身份有些特殊,是一名“花痴女”。
这起案件在当时也引起了很大的舆论,因为这30多名男性在被抓后都不承认自己涉嫌强 奸,甚至有绝大部分男性始终认为自己跟这名已婚女子是“情侣关系”,情侣之间发生关系属于你情我愿的自愿行为,怎么可以当做强 奸?就在大家以为这是一场“闹剧”时,司法机关揭开了这名女子的真实身份,这也让此案最终审判结果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我国法律上,强 奸罪的量刑是非常严重的,它属于刑事重案,只要是女性报案表示自己遭到了侵犯,刑事侦查机关会立刻立案调查,并以最快的时间把涉案人员带走讯问。一旦被判基本上都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情节严重者可能还会面临无期徒刑和死刑。
或许很多男性朋友会觉得不公平:如果我和女朋友在恋爱期间自愿发生X关系,但事后女朋友跟我发生了矛盾,突然报警告我强 奸她,难道就要判我强 奸罪吗?法律讲究公平公正,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自辩?
毕竟生活中像这样的情侣很多,甚至还经常发生在熟人之间,明明是自愿发生关系,女方却事后咬定男方强迫,这样是否构成强 奸罪呢?
今天借着这个问答题目,我们一起来探讨下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果你正处于情侣热恋期间,那么一定要好好看下面的文章。
案情回顾:花痴女子设局主动勾引30余位男性到家中发生不正当关系,事后却“反咬一口”。2005年,一位年龄38岁的女子(张某)跑到公安局报案,表示自己遭到了强 奸,在询问过程中,张某表示侵犯她的不仅一人,一共有30多位男性。
张某的话立刻引起了办案民警的高度重视,随即展开了调查,陆续把与张某发生过不正当关系的涉案人员全部带回警局进行询问。
但是在询问的过程中,民警们却发现了一个问题:在这30多名男子中,绝大部分人都表示跟张某是情侣关系或者熟人关系,并表示两人发生关系属于你情我愿,并非强迫。对于张某表述的遭到了强 奸,很多男子觉得非常可笑,因为在这个过程中,都是张某主动地“勾引”。
民警们随即又对张某重新进行询问,并严肃的提醒张某:“这个过程到底是不是你情我愿,报假案是要坐牢的!”
最后张某终于承认,是自己主动勾引这些男子上门的,也是自己主动向他们提出要发生关系的,自己愿意承担主要责任。
看着这名女子前言不搭后语的表述,后民警对张某申请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张某属于“花疯子”,患有“花痴”型精神病。
花痴是中医的一种病名,放在现代医医学上就是“X欲亢进”,发病时的主要表现行为就是话多,喜欢接触异性,X欲旺盛,F事时间延长,远远超过了正常人所能接受的水平。
患有这种精神疾病的患者对X行为虽然辨认能力较好,但控制力基本丧失。
这30多位男性中有的人情节十分恶劣,在已经清楚这个女子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仍然与其多次发生了不正当关系;有的则是在过程中,突然发现这个女子精神异常,但是却没有停止过程,仍然与之发生了关系;还有一部分人并不清楚这个女子有精神病,但是在女子的强烈诱惑勾引下,意志力薄弱与之发生了关系等。
那么,该如何看待这30多名男子的行为呢?是否构成强 奸呢?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下:在法律上对强 奸罪的定义是什么?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用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猥亵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强 奸罪在我国刑法上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相同,都属于暴力犯罪,情节恶劣,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所以,一旦有人向公安局报案表示自己被人强 奸,警察们都会在第一时间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
由此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女性的尊重和保护。
那么,这30多名男性对这名女性所作所为是否构成了强 奸呢?我们来详细分析看看。1、因为此次案件较以往的强 奸案比情节特殊,再加上涉案人数较多,所以不能直接都已强 奸罪来定罪,只能根据他们不同的情况来区别对待。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3、在这30多名男性中,对于那些意志力特别薄弱,在女子强烈的诱惑和勾引下,两人半推半就后自愿发生关系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
4、在这个关系过程中,男方不清楚自愿跟自己发生关系的妇女是花痴型精神病的,也不以强奸罪论处。
5、在这个关系过程中,明明知道该女子是精神病患者,且该女子的主动勾引是因为“精神病发作”,但仍然与其多次发生了关系,情节恶劣的,应以强 奸罪论处。
6、在这个过程中,南方突然感觉女子精神异常,可仍然继续发生关系的可按强 奸罪治罪,但可从宽处罚。
因此,在这起情节比较特殊,受害者是花痴型精神病人,这类型的病人在发病时常人很难分辨,往往会被人误解为这人过于热情,行为开放。所以当男方表示两人是自愿发生了关系,就不能一概认定为强 奸罪,而要进行客观的调查。
男女朋友间自愿发生性关系后,事后女方与男方发生了矛盾,女方报警反告男方强奸,此时男方该如何自辩?年轻情侣间因为一些小事发生争吵很正常,但有些情侣在争吵后可能会以“分手”作为解决矛盾的办法,很多情侣在分手后会“互相伤害”,在网络上控诉对方的不对。
甚至有些女性在分手后,心里咽不下去这口气或看到男朋友交往了新女朋友后,心里怨恨,于是出于报复心理,去警局报案表示自己遭到了男朋友的强 奸。
上文中也提到了,强 奸罪在我国刑法上是重罪,性质其实跟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同,一经被判罪,都是3年起步的刑罚。
所以只要女性去派出所报案,表示自己遭到了侵犯,无论是否真实,民警们都会第一时刻先把涉案人员带回派出所询问。
此时可能有男性朋友表示抗议:“如果两人自愿发生关系,但是事后自己不小心惹女朋友生气了,女朋友告自己强 奸 怎么办?作为男方如何自救?”
生活中这样的情况是常有的,前段时间湖南长沙坡子街派出所就接到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长沙女子报警称被强 奸两次,警方立马出动,嫌疑人却说:她是自愿的。2019年夏天,一位红衣女子急匆匆的跑到坡子街派出所报警,该女子表示,自己原本在某网吧上网,在上网期间被一位男子搭讪,随后被男子带到某宾馆内实施了强 奸。
办案民警们听完后立刻出动前往该网吧进行抓捕犯罪嫌疑人,嫌疑人正在上网,当警察找上他时,嫌疑人还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张口就问:“这是什么情况啊!为什么抓我?”
随后嫌疑人被带回了警局,在审讯时,该男子表示这名女子是自愿的,是她自己主动的。
在审讯室里,该男子表现得特别镇定,没有丝毫慌张。该男子表示当天他在网吧上网时,这名女子从旁边经过,男子觉得这个女子长的特别漂亮,于是主动上前搭讪,双方互加了微信,女子也没有拒绝男子的示好。
该男子看两人聊得火热,于是在微信上提出去宾馆的想法。
该子女对此想法没有提出拒绝意见,于是两人就手牵手去了宾馆,到宾馆后,这名女子自己把包放下,然后主动脱了衣服。接着说两人在发生一次关系后第二次还是这名女子主动要求的。
审讯民警听完男子的表述后,随即前往宾馆进行取证,在得到宾馆老板娘的描述和宾馆视频后,民警们心里似乎也有了一个大致的判断。
从事后民警勘测后得到的证据显示,这次案件不是强 奸,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从民警在宾馆里调出的监控视频可看到,该女子和男子前往宾馆开房时,两人十分亲密,且整个过程女子没有发出任何呼救声。
2、两人身上的衣服十分完整,没有任何撕扯或者损坏的痕迹,女子身上也没有任何伤痕。(经过医院验伤)
3、在发生过一次关系后,男子去卫生间洗了半个小时的澡,如果是真的强奸,那么该女子完全可以报警或者逃跑,但她都没有选择这样做。
之后,民警重新约谈了这名报警女子,面对一条条证据,女子终于承认自己并没有遭到强 奸,两人发生关系都是自愿的,她之所以报警是因为第二天给这名男子发微信,迟迟没有得到回复,该女子觉得自己的感情被玩弄了,有些不甘心,所以才报警。
事后,民警对该女子和男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由此可见,遇到类似这种情况时,男方也不用担心,是否被判断为强 奸,不是单靠女方一面之词就能断定的。
警方们在调查强 奸案件时,首先要判断的是男方是否对女方采用了暴力胁迫手段,除此之外,还会采集男方JY、体液、毛发、皮屑等证据,并对女方进行验伤,查看女方身上是否有反抗性伤痕。
因为强 奸多发生于私密空间里,因为没有目击证人,男方如果想要立正自己的清白,就需要多方面的向民警们自证。1、比如双方如果是男女朋友,那就需要拿出平时的聊天记录或照片,证明和女方是正常男女朋友关系,最好能提供案发当天的相关证据,比如当天两人说过什么话,有过什么动作,都要一并告诉民警。
2、最好找身边的亲朋好友来一起证明你们两人属于正常的男女朋友关系。
3、一般如果女方被强 奸,民警会带她去医院进行验伤。如果女方身上没有被暴力伤害的伤痕,那么她很可能会说男方通过语言威胁了自己。而男方能提供当时的录音当然最好,如果没有的话,可以如实陈述双方的对话,警方会根据各方面的证据来判断真假。女方如果坚持说假话,最终会露馅的。
结语。法律不会放过任何坏人,也不会冤枉好人,警察办案也是讲究证据的。
最后也建议广大男性女性生活中自尊自爱,洁身自好,只有自己爱惜自己,才能得到别人的尊重。
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结果女方反过来说男方强奸她,这样构成强奸罪吗?为什么?
法律讲求的是证据,既然做了,那就是事实,是否构成强奸罪,那还真不好说!
如果说得清,那就是小事,治安处罚一下就行了,当然别让你家人知道。那怎么说得清呢?你俩的约炮聊天记录,在宾馆通道的视频监控等等,当然要是有视频佐证就更直接了,不过这是不可能的。
如果说不清道不明,那就是大事。毕竟也成事实,留下了许多物证,女的再把房间弄得乱翻翻,痛心的把造型改变一下,你纵有十口也难诉清。但如今这种情况极少,毕竟女的也要面子,除非是有目的的陷害。现在各行各业都讲究职业操守,即使专门从事这方面的女的也是比较遵守行规的。
无事别生非,不然会引火烧身,那就不值得了!
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结果女方反过来说男方强奸她,这样构成强奸罪吗?为什么?
在电影《消失的爱人》当中,女主角年轻时曾经因为对一个男人怀恨在心而设计了一个堪称天衣无缝的圈套,使得男人被“强奸罪”的罪名压制于身,不单单受了十年的牢狱之灾,更是在出狱以后依然承受着这项罪行带来的名誉危机。
事实上,当年男女主角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但是谁也想不到,女主角事后故意将现场布置成了一个“强奸案”的犯罪现场,如此逼真,即便男人苦苦为自己开脱也是徒劳。
那么回到我们的问题当中来,如果男女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而且都是成年人,那么完全不存在“强奸”的罪名,但假若女方“反过来说男方强奸她”,情况就不一样了。
如果男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这次性关系确实出于双方你情我愿,那么自然不构成罪行。
所以女方也要能够自圆其说,结合一些证据表明被强奸的事实具有说服力。
因为法律是理性的,任何人单方面的言辞都不足以作为强有力的证据,也就是说,某个人说被强奸,或者某个人说你情我愿,这都是不足以成立的。
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结果女方反过来说男方强奸她,这样构成强奸罪吗?为什么?
对于这个问题,必须要明确的是,任何法律的定罪,必须是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之上才能够进行定罪,不是你说被强奸就会认定为强奸的!否则男女双方谈着好好的恋爱,因为一言不合分手,难道都要以强奸罪进行论处吗?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首先如果女方是不满14周岁的女性,那么不论她是否是自愿,男方都会以强奸罪论处,这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所以男方在找女朋友的时候一定先了解清楚,因为现在很多14岁的女孩子打扮的都很成熟,如果不看身份证真的有的以为是24岁。
如果是超过14岁的女性,要想主张自己是被强奸了,肯定要提供相关的证据。通常情况下,如果真的是被强奸,肯定是在违背自己意思的情况之下所发生的。那么这时候必然会有一些争执或者反抗,身上很有可能会留下一些伤痕。而且如果真的是被强奸一般都会尽快进行报案,而且最好不要洗澡,因为身上有可能会留下一些污物,这样可以做一些鉴定。
如果是正常的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之间一般不会发生争执,身上也难免会留下伤痕,而且现在监控录像有很多,如果男女双方一开始手拉手很正常的进入房间,那么很难说一方是被强奸的这种情况。所以要想认定强奸,不是受害人一方的说辞就能认定的,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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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三个真实故事,看了你们你就能明白这问题
1.数年前,某青年半夜开面包车经过桥头看到一穿短裙女子,遂搭讪,女子上车后,男子手脚不老实,看到女子没反抗,直接把车开到附近山上一个亭子,办完事后女子索要200元,男子拒绝后撇下女子直接开车下山,女子无奈报警叙述被带上山强奸。男子被抓后辩解女子不穿内裤,以证明女子随便,但被驳回,三年免费午餐吃完!
2.本市一男女经社交软件认识后开房,同样办完事后女子索要误工费,渣男直接逃离现场,女报警,渣男被刑拘,警察查询完宾馆监控发现,女子亲了男子一下,因此渣男逃过一劫
2.也是多年前,没有微信时代,一湖南男的,看上一沙场煮饭女,会趁女子老公上白班时跑去女子宿舍来一炮。河边走久了,因为沙场宿舍简陋,被人从窗户看进来,女子同样看到有人偷看,遂大喊强奸,最后湖南大汉被闻讯赶来的沙场员工控制,听说最后也是3年免费午餐
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结果女方反过来说男方强奸她,这样构成强奸罪吗?为什么?
感谢邀请。
面对这个问题,着实有些尴尬,主要在于目前存在的司法困境极容易导致男方身陷囹圄的境地,接下来以案说法。
一,男子通过社交网站与女子相约,二人在饭店饮食、小酌,之后到酒店房间,进入酒店前,女子“假装”醉酒由男子搀扶进入房间。在房间内女子清醒状态下与男子发生关系,事后女子报警主张男子强奸。
本案对男子不利的证据在于:有关视频显示女子进入酒店前处于醉酒状态,男子如无法证明双方发生关系时处于清醒状态,将面临被动局面。
二,男子通过社交网站与女子相约,二人之后到酒店房间,并在房间内发生关系,事后女子报警主张男子强奸。
本案对男子虽然较为有利,但如果酒店床单物品上有女子血迹、女子身上有淤青、掐痕等有关证据,则男子同样会面临被动局面。
三,男子通过社交网站与女子相约,二人之后到酒店房间,并在房间内发生关系,事后女子报警主张男子强奸。
事后查明,女子未满14周岁,则男子同样会面临被动局面。
何为强奸,实务中主要体现两种,:一是针对成年女性,比如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强迫行为;二是针对欠缺意识要件的女性,比如未满14周岁的女性、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等,即便自愿亦属于强奸。目前,已有部分案例显示,所谓的“事前自愿、事后反悔”的伎俩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当事人财产损失。
在此,善意提醒:
约茶约饭尚可为,非分之想多慎重。
一时冲动铸成错,追悔莫及难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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