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学校安全条例》出台,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你怎么看?

欢迎来到“老穆说语文”问答领地,老穆将用最大的热忱和最好的回答回馈您!

老穆有话说 9月28日,《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 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明确了教师教育惩戒权,如下:

规定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惩戒措施。

老穆忽然想起了前几天广东发布的新闻。

9月2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有如下重要内容。

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

再早以前,教育部也明确,将抓紧修订《教师法》,归还教师教育惩戒权。

更早以前,四川大竹县第二小学,就实行了“让戒尺进课堂”活动,效果显著,学校的校风、学风得到较大改善。

综上所述,教育惩戒权迫在眉睫……

归还教师教育惩戒权,老师还敢不敢用?如何才能让老师敢管。

就目前而言,有不少老师是不敢惩戒学生的,倘若惩戒了,学生家长会跟老师“理论”的,有的甚至还会校闹!

前段时间,有一老师罚学生抄作业,就被家长怒怼,如下图:

老穆认为,光明确教师惩戒权,作用还不能发挥到最大,还要做好以下几件事:

【1】明确学生在犯何种错误时,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老师处罚学生时,应该注意什么?

【3】教师惩戒后,又该如何安抚学生?

【4】倘若有家长找来,谁来保护好老师?

我想,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教育惩戒权才能发挥到最大效果,你们觉得呢?

如果您觉得不错,记得关注“老穆说语文”,并点个赞哦!

河北《学校安全条例》出台,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你怎么看?

学校安全条例需要更多的实际操作层面的措施——河北《学校安全条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还有许多亟待厘清的问题三水三心问答出品,必属精品。欢迎关注三水三心的头条,与三水三心一起探讨教育问题。

继广东9月24日开始审议《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之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率先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该条例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下图为发布会现场)

据媒体报道,《条例》实施后,将为学校安全提供法制保障,并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师生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毫无疑问,在国家《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出台之后,河北成了第一个“吃螃蟹”的省份(广东省大张旗鼓地进行着探讨,但最终第一,被河北夺取)。

任何具有开创性的意见,我们都应该持有鼓励和赞赏的态度——因为,这可能成为一个里程碑,可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我们绝大多数人,关注到的是教师的惩戒权问题,这没有错,因为,当前的法律和风气背景下,教育惩戒,早已由不是问题成为了问题,这本身就是一个大问题。而关注教育惩戒,科学合理地、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教育惩戒,才是学生的未来之所在,教育的希望之所在,国家民族发展的根本之所在。(我有多篇文章谈论教育惩戒,欢迎朋友们关注我的头条号)。

但我们不能一叶障目,只看到一点。而要从更全面的角度,来看待。三水三心关注到,这次河北的《学校安全条例》,分为总则、安全管理职责、校内安全管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共六十九条,按照不同区域、不同环节、不同层级等分别提出了法律要求。

但读完了这个条例,三水三心以为,还有些地方,语焉不详,在实际的操作层面,会留下许多空间,而这些空间,就会成为新的问题。

第一,职责如何分工,如何落实,亟待出台有关实施细则

三水三心看到,在条例中,有“联合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出台相关贯彻落实措施,健全完善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完善体制机制”的表述。这种表述,没有问题,但我们仔细思考的话,却又感到,明显是属于分工协作机制上存在问题。

我们知道,社会就像一个人,人体的各个器官,都有明确的职能分工,肝脏负责什么,肾脏负责什么,都是清楚明确的。学校安全,其实是一个道理。学校负责校内的教育和一般的安全责任(一旦发生治安或者刑事案件,才由公安机关介入),而公安机关和街道、社区负责校外——校园周边安全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什么权力介入呢?

三水三心在学校工作的时候,就因为教育学生不能在校外购买“三无食品”,而被摊贩辱骂甚至威胁,说“管球得宽”。

那么,这个时候,相关的社会管理部门呢?

所以,条例中的分工,并不明确,依然把社会管理责任,强加到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头上。

个人认为,学校主内9(校内),其他社会管理部门,各司其职,负责校外。有关法规出台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责,要求所有各部门依法履责,然后要依法追责。

可以说,不明去职责,不建立职责追究体系,最后,再好的条例,都会成为一纸空文!

第二,概念如何界定,如何运用,亟待出台相关的术语解释

任何事情,都需要讲究一个名正的问题,也就是说,很多概念,必须要解释清楚,否则,个人的认识不同,理解有差异,最后导致结果大相径庭。

比如,究竟什么是教育惩戒,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究竟是什么关系?什么是欺凌,什么是校园暴力?

我敢说,目前,一千个人有一千个看法!

有些词语,在词典中,有解释,倒也好勉强说得过去。但有些所谓的术语,词典中都没有收集,比如“变相体罚”,你就是把目前全国最权威的专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就不举例了)找出来,他都说不清楚!

我有一个朋友,非常焦急的找到我,说孩子遭到了校园欺凌。我问了情况,原来,他孩子的同桌,课后总要拉着他,一起到操场踢球,但这个还自由不想踢球,回家就向家长哭诉。

再说了,读过书的人,特别是男孩子,有几个没有和同学打过架,吵过架的?我不崇尚暴力,但一个连架都没打过的人,你还期望他将来在国家民族有难的时候,拿起武器去保卫?

难道,这都是校园欺凌?那些长期的几个人欺负一个人,或者在毫无反抗的前提下,采取殴打等方式,我们很好界定,但一般的孩子之间的纠纷,有是否算是欺凌呢?

所以,在这次的《条例》中,将防范欺凌、暴力作为学校公共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概念都没界定清楚,又如何防范?

第三,“校闹”如何认定,如何处罚,亟待出台具体的罚则

这次的条例,对于“校闹”的处理,是一大亮点。

我们知道,由于一些人从“闹”中得到了好处,以至于有“大闹大得,小闹小得,不闹不得”的秘诀。但正是如此,学校这一方教育的净土,就受到了玷污,处理偶发事件引发的“校闹”,就成了很多学校的大事情。

《条例》规定,共有八种行为均属“校闹”,有违反者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但我们必须要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一旦发生意外伤害,家长的情绪如何疏导,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如何争取的区分家长的维权诉求与“校闹”——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因为要维护一方的权益而损害另一方的权益!

而对于那些具有讹诈、敲诈性质的校闹,我们的处理,还是要与一般的发泄情绪的处理,不一样。比如,三水三心就曾处理过一起典型的带有敲诈性质的“校闹”:两个学生打架,造成了另一个学生受伤,家长要求赔偿190万,还要学校先出钱垫付!而事实上,治疗费用加上其他杂七杂八的费用,总共不超过1万元。但家长说可能引发后续比如什么生育问题,这又没有任何医学根据——你说,这不是敲诈吗?

对于这类问题,就不能仅仅是治安,而是涉嫌刑事犯罪。所以,对于校闹,既要保护家长的合法权益,还要根据不同的性质和情节,制定出具体的罚则。

总之,河北省出台的《学校安全条例》,具有一定的划时代的意义,但职责的分工落实,以及一些问题的界定,一些处理方式,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我想,这才具有真正的实践操作意义。

河北《学校安全条例》出台,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你怎么看?

河北《学校安全条例》出台,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对关于教师惩戒权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定,也让老师能够依法执教,让老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处理违纪学生时进退两难的问题得到解决,这也是为老师教育违纪学生撑了腰!《条例》在依法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还明确了教师教育的惩戒权。规定指出学校老师可以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惩戒措施。

虽然有了权力,但这个权力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然是难以把控的。我们不否认老师需要这个权利,因为老师在教育学生过程中也需要树立威信、维护尊严,以期有些方面的教育能达到杀鸡儆猴的效果。但具体实施起来难上加难。

首先是对于违纪学生都可以采取那些比较具体的惩戒措施,这点是比较模糊的。

但《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中,有一些比较具体的规定。比如《草案》中指出对中小学生在上课时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教育惩罚措施,这算是走在教育改革的前列了。但这些对于一些屡教屡犯、屡教不改的学生,那简直是隔靴搔痒,解决不了根本的问题。

其次在行使惩戒权的同时,这个度应该怎么把握?

如果没有规范,教师就没有办法正确地行使教育惩戒权。由于没有规范,有些学校的老师就出现了过度惩戒的问题,而引起了家长和学校老师的比较大的矛盾,甚至有时候使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也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五莲二中的杨守梅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

再次是体罚和惩戒界限不明显。

所以有的老师稍不留神就会越界,给自己带来了无尽的麻烦,其结果就是老师不敢管也不愿管,因此老师对顽劣学生的管理常常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这反而更麻烦。因为,家长和社会上的人反而认为老师没有责任心,而对老师的意见非常大。所以老师有时候真的是左右为难,管了会落不是,不管吧,也会引来非议。

老师在惩戒学生过程中,会碰到有些家长的过度参与。

这也是老师放不开手脚去管理学生的原因之一。教育学生过程中,家长如果能很好的配合,那对孩子的教育成长是非常好的,但如果家长不配合,对老师的教育指手画脚,这些都会影响老师对学生的教育效果。

教师的惩戒权必须要有,但一定要明确具体,也应该有对家长的一些要求。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不可能不犯错,而犯错的代价就应该是受到惩戒,应该让他们通过惩戒长记性、长教训,从而更好的约束自己的行为。

河北《学校安全条例》出台,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你怎么看?

今年7月份,我国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意见》中首次提出,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并将尽快修改《教师法》,依法明确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权的同时,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随后,各地区相继出台学校安全条例,一方面强调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另一方面也明确的老师实施教育惩戒权的重要性。前些日子,广东率先将老师实施惩戒权的内容、范以及程度等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办求让老师依法做到惩戒有度。

9月28日《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填补了河北学校安全法制建设的空白。该条例从以下几方面保障学校安全:

一、对负责学校安全的各个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形成系统的防控与处置学校安全风险的责任体系。

这样一来,学校安全责任将得到社会各部门的支持,学校安全更有保障,也减轻了学校和老师的管控压力。

二、重点防范学校欺凌、暴力行为。

面对校园欺凌、暴力行为,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要依法保护学生,教职工合法权益。

三、明确了教师教育惩戒权,规定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这生,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心要惩戒措施。四、整治校内外安全隐患。五、八种校闹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如下图所示:

作为河北的一名人民教师,看到河北立法允许老师依法惩戒学生的法律条例,心里感慨万千:

一、老师惩戒权的真正回归,应该根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上。

没有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学生和老师一发生矛盾,就处罚老师,以求息事宁人,像“五莲二中”曾经被双重重罚的杨守梅老师,像铜陵不堪受辱,跳江自杀的周安员老师一样,面对学生和家长无理取闹,自己正常管理教育学生的行为,都被当作要挟老师,惩办老师的筹码,那么相信没有一个老师敢要这个惩戒权。

二、教师惩戒权的回归,必须建立在制止家长对教师教育权的侵犯上。

老师应该怎样教育学生?学生违反了哪些校规校纪要受怎样的处罚,细节一定要明确到位,让家长没有伸手干涉教学正常秩序的权利,这样老师才不会因管教学生而受到家长的非议,这样的惩戒权老师才敢去实施。

前此日子,一老师将几名长期不完全作业,在教室外罚站的学生拍照发到班级群,经果遭到家长一连3个“为什么要罚站?“还说自己孩子很聪明,不是问题学生,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自己教不好,不要怪学生。而老师面对这种情况,竟然无言以对。因为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老师可以在学生作业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可以罚站,因此面对家长的质疑,他们只能道歉,所以没有明确惩戒权的实施细则的惩戒权,老师们不敢要?

总之,在学生地位空前高涨、在家长对学校教育可以指手划脚,随意质疑的今天,将教育惩戒权还给老师,不能只是一句空话,要像广东那样制定出一系列细则来,才有实施依法实施的可能性,不然,老师们还是不敢用这迟来的惩戒权。

河北《学校安全条例》出台,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你怎么看?

河北出台的《学校安全重要条例》明确提到教育惩戒权是一个进步,但是真正要落实教育惩戒权,靠《学校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是不行的,必须有专门的法规。

就在国庆节前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学校安全条例》,其中明确提出: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这是一个进步,因为在省级的相关法规中这还是首次提出了学校具有教育惩戒权。但是如果对条例中这一规定,抱有太大的希望,则是不现实的。因为,这是一个学校安全条例,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学校安全的,其中涉及了对违规学生的惩戒问题,便并没有给出教育惩戒权实施的具体内容。实际上,要在一个学校安全条例中明确这些内容也是不可能的。

关于教育惩戒权的问题,这一次河北省虽然提出了这一个概念,但是已经不再是新鲜内容了。其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已经明确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这就是说,教师应该享有教育惩戒权,已经是一个不需要再讨论的问题了,国家已经有了明确的态度。所以,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中对教育惩戒权的提法,实际上是根据这一精神的强调而已。

虽然,国家已经明确了教师有教育惩戒权,社会上对这个问题原则上也有基本的共识,但是在具体问题上,还是有许多的分歧。如何界定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边界,如何具体实行,要想有一个统一的看法,还是有很大难度的。因为有些问题,也确实不好界定,比如教育惩戒权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界限,就很难分得清楚。变相体罚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要给变相体罚一个明确的标准,恐怕还真是说不清楚。所以教育惩戒权的提出并不困难,但真正实行起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正因为如此,咂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这就是说,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必须有专门的法规条例,是不能靠一个学校安全条例来解决的。这样一个实施细则的出台,需要符合教育的规律,需要对学生的教育有利,还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同。所以,这样一个细则的出台绝非一件容易的事情。同时,这样的细则,要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不容随便置疑和取代,否则就等同于虚设。

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如何保证教师能够有效地行使教育惩戒权,相关细则不但要规定教师进行惩戒教育的边界,教师不能越界。同时,也要保证教师依规进行惩戒的权益得到保障,这是能保证教育惩戒权能够正常实行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将戒尺还给教师不是目的,要让教师能够使用好戒尺,不但要有对老师的制约,还要有对老师的保护。相信相关的细则中一定会有对教师行为的许多约束条件,社会上也会用严格检视这些条件。

然而,对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保护,就不一定那么受到重视了。对于这个问题,必须有法律上的严格规定,绝不能让教师因为行使教育惩戒权而权益受到侵犯,甚至受到身心伤害。这并不是危言耸听,就在前不久发生在铜陵的,周安员老师跳江事件,还历历在目。周老师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当前学校和警方的面,被要求赔付学生的检查费用,这都到了荒诞不经的地步,可是周老师没有得到任何保护,终于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由此可见,即便是将戒尺给了老师,不但防止老师滥用是个大问题,老师敢不敢用也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大问题。

关注教育事件、分享个人观点,拙木侃教育,感谢您的关注、阅读、评论和分享

河北《学校安全条例》出台,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你怎么看?

《条例》真的明确教师有哪些惩戒权了吗?现在,作为教师,你知道怎么惩戒了吗?

我仔细阅读了河北省2019年9月28日的《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是学校门口摆摊设点、校园欺凌、明厨亮灶的问题。看下图:

而对于教师惩戒权的事情仅仅只是一小段文字,一笔带过而已!请看下图:

大家仔细分析分析看,里面说了一些什么内容。对于学生“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就这几句话,大家看懂了吗?

我从中并没有看出来:

  1. 具体的惩戒措施有哪些?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又是怎么规定的?
  3. “必要的惩戒措施”,包括哪些措施?哪些是必要的?哪些不是必要的?
  4. “不遵守校规校纪”,达到什么程度的才能实行惩戒措施?
  5. “等不良行为”,是指哪些不良行为?
  6. 什么样的行为是“欺凌,暴力”行为?
以上这些疑问,《条例》中并没有详细清楚地展示出来。如果单丛这个《条例》出发实行惩戒措施的话,很可能让人无从下手。就是说《条例》的可操作性并不是很高。换句话说,就是说《条例》并没有详细明确规定教师的惩戒权有具体哪些,哪些不良行为可以执行惩戒,哪些不能。

既然是这样的话,作为教师,那是很难把握具体的情况而实行惩戒措施的。

要知道,学生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有视其为掌上明珠的父母与爷爷奶奶的保护,同时也有其自我保护的强烈意识。

前不久,某校学生课间休息时,学生之间活动时,手上蹭破了点皮。家长就来到学校要求教师和校长给一个说法,并且,在另一个学生家长愿意给治疗时,还是不依不饶,得寸进尺地要求学校给予一个说法。

就是破了一点点皮,非得要有说法。看看吧,教师们,咱们谁愿意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采取那些可有可无的,并不是必要的惩戒措施呢?弄不好的话,是不是像戳了马蜂窝?

我反反复复地看了好几遍,我的心里始终没有底气。还是悠着点吧!

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