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正在学校门口砍孩子的罪犯当场打死,属于防卫过当吗?
在老百姓眼里,这是大快人心,见义勇为的义士;但从法律的角度,却又是另一种评判。
是否防卫过当?先讲一个真实的案例:老丈人“三锄头”解决正在犯罪的女婿,最后认定为正当防卫。
01王某和潘某是一对夫妻,育有一对儿女,在外界看来,儿女双全,妥妥一个幸福的四口之家,然而两人的感情并不一帆风顺。
潘某脾气暴躁,喜欢动粗,多次对自己的老婆王某实施家暴,王某最后实在没有办法,只能提出离婚,2016年1月12日,两人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双方约定男方抚养儿子,女方抚养女儿。
两人短暂离开一年后,期间因为孩子经常见面,再加上又经他人撮合,两人又在一起同居,可能双方还有些顾虑,两人并没有去民政局办理复婚手续。
2019年7月,两个人先后去外地打工赚钱,2020年春节前夕,王某先打工回家,去了自己的娘家居住,随后潘某也回来了,因为两人是同居过日子,潘某过来接女儿回家。
当时女儿正在上网课,并不愿意跟潘某回家,潘某以为是王某的娘家人在从中作梗,前后两次来到王某家里寻衅滋事。
2020年3月21日下午4点,潘某骑着摩托车,带着儿子来到了王某家中,向王某提出了要带女儿回去,女儿不肯回家,王某和潘某两人你一言我一语,随后发生了激烈争吵,王某怕潘某再次胡来,打电话报警。
民警过来之后,给双方做了细致的工作,经过磋商,潘某随后带着儿子骑摩托离开了。
第2天下午4点,潘某再次骑摩托车来到王某家中,见门口没人,二话不说进入了王某弟媳的房间,想要抱起刚满月的婴儿,随后王某赶来劝说。
潘某离开婴儿房间,又抱起熟睡的女儿,想要离开王某家,此时女儿也醒了,大哭大叫,两人又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潘某手里拿着随身携带的刀具,光刀刃长95厘米,在王某拦住潘某,求其放下女儿的时候,潘某情急之下用匕.首在王某的左腰和头部各戳了一刀,王某的面部瞬间鲜血直流,疼痛地大声地喊起来。
此时,正在门外收拾柴火的王某父亲听到叫喊后,知道出事了,随手拿起一把锄头跑到大门内,只见王某头部满脸是血,孙女还在潘某手里大哭,女儿女婿两人还缠打在一起,女婿潘某手里还有匕.首。
王某的父亲见状,直接用锄头猛击了一下潘某的后脑勺,直接把潘某打翻在地,匕.首也掉了,然而就在此时,潘某捡起地上的匕.首,正准备爬起来的时候。
王某的父亲又用锄头猛击潘某的头部,一下子来了个双击,最后潘某倒地不起,王某的父亲看见血从潘某头部开始流了出来,随即打了110和120急救电话。
半个小时之后急救车到达了现场,然而潘某已经死亡,此时的潘某手里仍紧握着匕.首。
2020年3月23号,王某的父亲以故意伤害罪被立案调查,3月30日被批准逮捕,在检察院审查的时候,有些同志发现诸多疑问。
王某的父亲是为了保护家人免受侵害,而进行的防卫,此防卫符合了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经过讨论研究,当天把王某的父亲放了,公安局随后也对王某的父亲撤销了案件。
02:在此案中,王某的父亲,为什么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用负法律责任。我们再来回顾一下当时发生了什么:第一,潘某已经用匕.首刺伤了王某,双方还在缠打,孙女还在潘某手里,潘某手里还有一把刀。
这说明,王某的人身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并且威胁还没有解除,此时王某的父亲瞧准时机,拿起锄头就是一下,打在潘某的头部,这次的出手肯定是正当防卫。
第二,再来看王某父亲第二次击打潘某头部,当时是什么情形。倒地之后潘某,捡起刚才摔打而掉落的匕.首,说明现实的威胁仍没有解除,王某父亲再次用锄头猛击潘某头部两下。
既然当时潘某已经拿起了匕.首,说明危险仍然存在,鉴于当时的事发突然,王某的父亲此时的情绪也很紧张,不能正确地选择反击部位和判定事态发展。
对处于精神紧张的王某父亲,不能过多苛刻要求,当时的情景来不及过多考虑,所以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不予追究。
03:“打死砍孩子的罪犯,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我国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的定义:
对正在进行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害生命安全的犯罪时,采取的防卫造成不法侵害者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再来看砍伤学生这起案件,什么时候是正当防卫?什么时候是防卫过当?
我们先做几个大胆的猜想:
①在学校的门口,嫌疑人拿着刀在跟学生比划的时候,这时虽然手里拿着刀,但这把刀并没有对学生形成威胁,又或者只是吓唬、开玩笑。
此时去打死这个拿刀的嫌疑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反而自己会成为故意伤害的罪人。
②如果嫌疑人拿刀已经在追着学生跑,此时的学生的人身安全非常危险,这时候出手打伤或打死拿刀的嫌疑人是不是正当防卫呢?
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1种情况,勇士继续跟拿刀嫌疑人搏斗,只要手里的刀不离手,说明危险紧迫一直存在,这时或是一招致命,又或是多次攻击把嫌疑人打死了,这种都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嫌疑人手里有刀,威胁一直存在。
第2种情况,嫌疑人被打了一下,明显感到实力悬殊,丢下刀具或者跪地求饶恕,又或是逃跑,此时就不应该继续追赶或者继续殴打伤害嫌疑人,因为嫌疑人手里没刀,构成不了威胁的紧迫性,如果还刻意打伤打死嫌疑人,这就属于防卫过当了,甚至会被起诉故意伤害罪。
04:我们再来对比一下,正当防卫的例子,为何王某父亲两次出手都是属于正当防卫,其根本的原因:第1次潘某拿着刀,已经对王某和王某女儿构成了人身威胁,并且王某已经腰部和脸部已经受伤了,说明当时的情况非常危险,此时的防卫就是正当防卫。
第2次,潘某的刀掉在地上,他把刀捡了起来,那说明危险紧迫又开始发生了,此时王某父亲又出手了,用锄头将潘某打死了,并且刀一直在潘某手里。
所以这二种情况,都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潘某没有逃跑,没有求饶,没有放下匕.首停止犯罪。
05:我们再来看一下正当防卫的几个条件:①起因条件,危害社会或者人身安全非常紧迫时,并且这个威胁正在进行中。
当然,这种威胁也仅仅限于犯罪行为。如果对方只是拿的拳头在你面前晃悠,你却拿一把刀子伤害了别人,自己反而是防卫过当了。
再者这种危险紧迫感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自己幻想出来的。
②时间条件。防卫必须是正在进行,防卫前(别人刚拿出刀子,并没有伤害动机)和防卫后(丢了匕.首、认怂、逃跑)再去实施防卫,很容易会判定防卫过当,甚至会判定为故意伤害罪。
③要有正确的防卫对象,比如有一个团伙作案,但是这个团伙只有一个人在实施犯罪,你不能对团伙的其他人进行攻击,这不属于正当防卫。
④主观条件,正当防卫,是防守,是被动形式,是在别人主动来攻击你的时候,而不是你以言语挑衅、或引诱使对方加害你。
⑤正当防卫的限度,你的正当防卫,不能大大超出对方给你的杀伤力,比如说他拿个拳头打你一拳,你用刀子刺他一下,这种伤害限度和后果是不对等的,所以也不认为是正当防卫。
综上所述:打死“砍杀学生”的罪犯,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受到很多条件的制约,并非一句话就能判定。还需要考虑双方实力对比,双方动机,威胁的厉害程度等。
最后说两点:一是威胁已经发生,二是砍杀行为正在进行中(砍杀终止,威胁也就终止了)。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算是正当防卫。
如果把正在学校门口砍孩子的罪犯当场打死,属于防卫过当吗?
第一刀属于正当防卫,后面砍的属于故意伤害致死!所以你可要看准了再下刀子,要做到一击必杀![灵光一闪]
如果把正在学校门口砍孩子的罪犯当场打死,属于防卫过当吗?
你可以让罪犯先砍你一刀,当然要让他砍的位置要正好,避开要害位置,然后你再反击,切记罪犯的凶器如果在打斗途中掉落,马上停止。必须等人家对你构成威胁后才能战斗
如果把正在学校门口砍孩子的罪犯当场打死,属于防卫过当吗?
估计法官和律师会说,你没有正在受到犯罪嫌疑人的伤害,而打伤犯罪嫌疑人,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伤害。你是故意伤害,要坐牢的。
当然,普通老百姓会把你当英雄!
如果把正在学校门口砍孩子的罪犯当场打死,属于防卫过当吗?
更新:那么多奇葩的回复,这原因呀,那判决呀,能是一个事吗,追小偷,坏蛋调戏你女朋友了或者打你家人了等等你把他打死要负责。
你能不能明白,在学校门口,你遇见正在砍杀幼童,未成年人的反人类暴力犯罪,它带来的深刻影响是超越简单的法律因果判决,它甚至可以上升到,你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面对国土公共安全重大危机正在发生之刻,不顾生命危险,挺身而出,去捍卫这个国家的安全,用血肉之躯去终止暴徒的犯罪,还不是为了你的孩子,是为了国家许多的未来之星,这你还怕,你注定当一辈子蝼蚁吗?
那些再混淆视听的,我再用通俗的语言说下
A:当张三遇见此事,害怕这害怕那,退缩,任凭歹徒暴力砍杀,直到警察干到,这期间会死去多少孩子,张三,你是个人吗,你根本就不是个人,你只是一个法律不好拿你定义的蝼蚁
B:张三的孩子也处于这种危险中,但是现场也都是张三这样的孬种,所以,张三的孩子被危害了,请问,事后,张三得知现场有很多他自己这样具备体力的成年男性,张三会不会从心里骂这些人十八辈?当然可以,不过有个前提,必须对着镜子先看看自己的德行,是不是属于一类人,然后包括在内才开始骂。这就是人的两面性。
我在很多年轻,经历过这个类似事情,当然算小,一男的暴力抢夺一女的包,夏季,女的在地上被拖的伤痕累累,我追上去了,大概1公里,都停下来对持,他手里拿着砖,旁边有个烧饼摊子,我拿起一个尖锐的煤锥,大声说,如果你有攻击我的行为,我将无限防卫,最后,人越来越多,歹徒把砖丢了,警察和受害者到了,我走了,过了几天,那个女同志的通过多方关系找到了我,送了一束花,还有一个卡片,卡片至今还在 上面写着 送给见义勇为的大哥哥...
本文从不是光说不练,这种事情,要从你能对这个社会理解的能力有多强,你就有多强,如果你的智商理解不了,退缩,请问,当你自己的孩子处在这种正在恐怖之下,你又希望现场的别的男人是什么样子,可以是无数个样子,都是,你都不希望哪里出现的人,都是和你一个孬种蝼蚁的样子,这就是中国人的通病,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事关自己,必须他人都是冲锋在前,问题是,你自己都在负能量言论,你又哪里来的脸希望自己的孩子遇见生命危险,都是挺身而出,捍卫安全的男人们呢
我遇见,我会上
我上了,我不死,我会确保自己无事,完毕
中国的法律你要弄清,有原则,也有通融
首先,你有没有资格主体?当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宪法赋予了你可以与任何违法违规的犯罪行为作斗争,何况你不是私利,你是拿自己的性命在捍卫一个特定的敏感地方公共安全,你出手了,你一定是一个英雄,无论是下面那几个可能,包括第三种,你都是英雄!
我说一个事例,摩托车驾驶必须有E证,否则抓到就是包括汽车的C驾驶证都被扣12分甚至更严厉的处罚,交警经常会在社会主要路口抓,摩托车因为灵活还非常难抓,可是在每天早上学校的门口,大量的家长驾驶无牌或者报废的小踏板或者弯梁去送孩子上学,交警会在哪里维持持续,你说警察看不到吗,你说他们不知道吗?但是,几乎不会过问,这就是你要熟悉这个社会场景。
同样,我回复楼主的问题,儿童,学校这些字眼对于社会任何人来说,都是极其敏感的安全场所,当你送孩子发现一个反社会人格的人正在砍杀儿童,这个过程正在持续中,会有三种发生
第一 第一时间把歹徒打死,能瞬间最好,终止他继续伤害第二个幼童的命,必须第一时间打死,你会绝对无事,你还会是英雄。
第二 歹徒被你击以后已经丧失进攻的能力,但是呢还有残留的力气在哪挣扎的物理动作,比如挥挥刀的动作,继续把他打死,不会有问题,出现了法律问题,一个三流的律师都能轻易的做出有利于你的判决,还有社会万千的家庭支持你,你依然会是英雄。
第三 歹徒被你击倒以后,没死,趴哪里不动了,也没有物理动作,你停下来看看死去的无辜孩童后,突然悲愤无比,于是你冲动又回过头拿着砖头或者硬物把歹徒打死,这时候你会承担对应的法律惩罚,但是,会因为事情有原因,法庭上法官问你为什么歹徒停止攻击了,你还将他打死,你死咬着不是情绪,告诉法官,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你无法判断他是不是还有具备再杀害幼童的能力,害怕他再起来攻击,你想让歹徒失去彻底的暴力能力,进一步采取的紧急行为,然后闭口,下面交代给律师,法官也会有儿子,也会孙子,他的后代一样会出现在这个区域中,情理不是法理,但是情理是法理存在重要的一部分,会有自己的空间做出有利于你的判决,这种后果承担与特定的人群之间致人死亡有质的区别。如果重判,万万千千的家庭都会出来支持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范畴,任何公民都有义务与不法分子做斗争,这是写入章法里面的,砍杀儿童学生,是最坏的反人类犯罪行为,甚至没有之一,哪怕是敌对国处于战争行为,杀害幼童都是重大的反人类行为,何况和平时期这样的暴力犯罪,保护好自己,第一第二条随意用,法律会谢谢你维持了他的正义,万千老百姓更会谢谢你!
如果把正在学校门口砍孩子的罪犯当场打死,属于防卫过当吗?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根据问题所描述可以确定,存在砍孩子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该行为正在进行中。对该行凶行为,任何人采取防卫行为,即使造成行凶者死亡,也不会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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