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酒后遭侵犯,10天后发现被染性病要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大连发生过类似的案件,女子醉酒后,深夜在旅馆被侵犯,数天后发现身体有异样,遂将欺凌者告上法庭,并最终获得了赔偿。

01

2018年7月的某天晚上,月朗星稀,微风阵阵。

蓝某是大连本地人,晚上跟一群朋友去酒店喝酒,酒喝了一半,李某说头疼,醉酒了,于是蓝某送李某去一家旅店的客房休息,随后蓝某离开房间,又出去跟朋友们继续喝酒。

时间来到了第二天凌晨,喝完酒后的蓝某返回了李某的房间,趁李某还在醉酒无意识的状态下,强行侵犯了李某,在此途中,李某醒来,用挣扎、哀求等方式让对方停下来。

蓝某随后停止了犯罪,穿好衣服出门去了,然而没过多久,蓝某又折返回来,对李某进行了二次侵犯。

十天后,李某发现自己的身体越来越不舒服,于是去了大连某家医院进行了相关的检查和治疗,被诊断为念珠菌感染、疱疹病毒感染。

李某当年只有二十岁,是大连某学校的一名学生,因为自己从来没遇到过这种情况,再加上治病需要花钱,又不能问家里人开口。

于是给蓝某打去电话,要求蓝某支付医药费,蓝某随即拒绝垫付医药费,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李某选择了报警。

随后,蓝某被公安民警带走,他对当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蓝某随后以涉嫌强 奸罪被检察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李某也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要求蓝某赔偿医药费、治疗费等医疗费用等7万余元。

02:蓝某在此案中是否构成了强 奸罪?

强 奸罪是指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发生的犯罪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中,这种行为都是属于犯罪行为。

  • 而在此案中,蓝某在李某醉酒不清醒的情况下,强行发生不齿行为,随后在李某清醒后,停止了侵害,然而出去一会儿,又进行第2次侵犯,整个过程违背了李某个人的意愿。

当然,对于酒后的侵犯行为,还要结合当时的客观因素进行分析,比如客观环境,两人是否认识,双方有没有认知能力,以及受害人的身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最终,根据双方的辩护律师唇枪舌战,案件逐渐明朗,蓝某和李某两人本身就存在一定的暧昧关系,并且当天晚上是李某邀请蓝某去喝酒的,后来在李某醉酒后,才发生了这起案件。

  • 最终,法院认定蓝某违背了妇女意愿属实,并且是两次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鉴于蓝某认罪态度较好,所以对其从轻判罚,最终判处了三年六个月,并赔偿了李某的医疗费损失1万余元。

对于李某来说,自己酒醉后受到了侵害,肯定希望蓝某为此要接受法律的严惩,既要蓝某坐牢也要蓝某赔偿医疗费。

这里涉及了“刑事案件附带民事案件”的条件。

①如果这起案件中,刑事诉讼不成立(强J罪不成立),那么无法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医药费),只能单独提出民事诉讼,这样的话,蓝某就会逃脱刑事责任,这也不是李某愿意看到的。

②在刑事诉讼中要附带民事诉讼,只能是蓝某的犯罪行为让李某有物质方面的损失,而精神方面的损失,一般不予受理。

③蓝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也就是说强J已经进入了刑事诉讼,而李某的疾病又是蓝某犯罪引起的,换句话说是造成了李某身体上的伤害。

综上所述,既要让蓝某坐牢又要赔偿损失,要满足两个条件:强J诉讼成立,原告有物质方面的损失。

所以,这个案件完全符合条件。蓝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半,赔偿李某一万元,于情于理都很合理。

03:虽然这起案件已经结案,但仍能给了我们一些启示。

法院是一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地方,只要在法律的范围之内,并找到相应的证据,就一定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院也一定会支持受害人的正当权益,这一点毋庸置疑。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家的娱乐项目和空闲时间也多了,一些人喜欢相约到酒吧或其他娱乐场所喝酒休闲。

尤其是一些年轻漂亮的女性,法律和防范意识淡薄,醉酒后容易被坏人盯上,受伤最多的往往就是这一类夜间穿着时髦的醉酒女性。

04:说说题外话:女性独自在外面,尽量不要喝酒,实在无法避免,应当注意以下情景。

一、如果要喝酒,尽量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知道自己的酒量不行,那么尽可能避免喝酒,如果喝酒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感觉自己快要醉酒的时候,提前联系家人或比较信任的朋友到指定地点接自己,不要等到自己烂醉如泥的时候,身边又没有熟悉的人,那就非常危险了。

如有家人陪同,就算自己醉酒了,也就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危险了。

二、如果醉酒了,被侵犯的过程中清醒了,应该怎么办?

如果已经意识到被对方侵犯,这种侵犯已经构成了强 奸罪,并且正在进行,这时候的反抗叫做正当防卫。

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十分急迫时,如果受害人有机会进行还击,那么无论用何种方式,都属于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不会被追究任何刑事责任。

2020年11月27日,最高检发布的六大典型的正当防卫,其中有一例:

一农村妇女在田间准备回家的时候,被经过此地醉酒男子强压的田埂上,准备侵犯时,被农妇用农药桶的软管进行反抗,最后勒死了施暴男子。

三、因为醉酒被侵犯结束后,应该怎么做?

很多女性在自己被侵犯之后,由于怕丢人,从而选择了放弃报警,然而这样的行为,非但不会让暴行停止,反而让犯罪人员逍遥法外,更会助长他们的侥幸心理,致使更多的人受害。

更有甚者,利用照片、拍视频相威胁,进行第2次、第3次的侵犯,所以说遇到这样的情景,首先要打电话报警,利用好手中的法律武器,这才是最好的办法。

同时要收集好身边的证据,比如侵犯者的体液,身体部位的抓伤,以及身边挣扎痕迹等,这些都有助于确认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再比如,此案中受害人发现自己因为那个事染病了,可以依法提交民事赔偿的申请。

四、谨防“熟人之间的侵害”

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女性作家戴安娜·罗素,在1978年提出的,她根据本国的大量调查报告发现,大约80%的受害人都或多或少认识侵犯者。

所以,如果遇到双方不太熟悉的人,相约一起出去喝酒,防人之心不可无,女生们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身边没有很熟悉的、值得信任的人,尽量不要喝酒,以免无端惹是生非。

05:很多女性往往被侵害之后,怕丢人而不敢报案,而这样的不作为,反而会强化坏人的无知心态,那么女性被侵犯后,给了我们哪些警示:

01:如果犯罪事实已经形成,我们要勇敢去报案,要让坏人受到应该有的惩罚,有些女性为了名誉隐忍不报案,间接助长了他们的威风,从而继续去祸害其他人。

02:一味地委曲求全,可能会被坏人抓住软肋,以照片、视频相威胁,可能会有第2次、第3次侵害,这无异于伤口上继续撒盐。

03:面对侵害,反抗是必要,但也要有个前提,如果两者之间实力相差太大,无法反抗时,不要强行反抗,一定要把生命放在第一位,没有什么比生命更重要了。

04:遇事一定要冷静,只有冷静才能找到逃脱的办法,反过来想,坏人在犯罪时他也同样很紧张,最好要以智取的方法与之周旋。

05:提高防范意识,深夜尽量不要外出,不要出入偏僻的场所,晚上穿着方面要保守一点,遇到陌生男人开玩笑要强烈反对,表明自己的态度,如果晚上要出门,尽量跟亲人保持联络,喝酒之后一定要提前让亲人或信任的人去指定地点接自己。

06:我们的社会也要对这些受伤害的女性,多了一些包容和理解,一些时候她们选择不报警,最受伤的其实并不是女性的身体,而是周围人的言论和眼光。

这个案件警示:我们每个人都要遵纪守法,出现侵害要及时报案,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也要严格自律,不能存侥幸心理,任何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戒。

最后,对受伤女性说句话:无论发生了什么事,我们都要积极面对,一切向前看,擦干眼泪,抹去雾霾,前途依然光明,这世上没有过不去的坎。

女子酒后遭侵犯,10天后发现被染性病要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当然支持,因为这是发生在大连的真实案例。

95年出生的男子小蓝,与99年出生的女大学生小李是朋友。2018年的一天,小蓝将醉酒的小李带到某客舍房间休息,随后离开和朋友喝酒到第二天凌晨。喝完酒后,小蓝回到房间,趁小李醉酒无意识强行与小李发生关系。小李醒来,用各种方式反抗。小蓝停止,随后外出买食物,不久返回后再次实施了强奸。10天后,小李发现不适就医,被诊断为念珠菌感染、细菌感染、疱疹病毒感染等。小李向小蓝索要医疗费未果,遂报案。最终,小蓝因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半,赔偿小李经济损失1万元。

在这个真实案例里,我们可以看到,涉及两个法律问题。

第一个,趁妇女醉酒之机与妇女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

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最重要的特征是违背妇女的意愿。实践中,除使用暴力以外,对于在胁迫下,或者以其他方式强行发生关系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意愿,是一个难点。

一般主要是看妇女是否存在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情形。

而对于利用妇女醉酒之机、或者熟睡之机发生关系的,一般可以认定妇女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形,行为人属于利用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基本没有争议。

在这个事件中,小蓝就利用了小李醉酒之后,不知反抗,无力反抗时,实施了强奸。而且在过程中,小李还醒来实施了反抗,小蓝构成强奸罪是毋庸置疑的。

二、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在这件事中,小李本来并未报案,只是因无力支付医疗费,向小蓝索要医疗费未果,才报了案。这当然是不对的,对于强奸罪应当第一时间报案,才能刚好地固定证据,让犯罪分子受到严惩。

但也显示这个案件中,小蓝是否应当赔偿损失是一个很重要的争议点。

抛开犯罪本身不谈,小李要求小蓝赔偿就是一个民事侵权案件。

一般侵权案件赔偿的基本原则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事件中,小蓝强奸小李显然是存在过错的,如果因为这个行为造成小李感染性病,造成损失,当然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可能很多人会觉得奇怪,为什么法院最后只判决赔偿了1万元,是不是太少了?

这是因为在这件事中,小蓝的行为构成了刑事犯罪。而一旦构成刑事犯罪,那么由于小蓝已经坐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强奸事件中,小李最重要的损失精神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只能就医疗费要求赔偿,而强奸罪造成的一般性病医疗费,只要是正规医院,应该都不会太高,所以就出现了只获得医疗费1万元赔偿的结果。

总之,这种事件赔偿当然是会得到支持的,但关键是怎么证明感染性病与强奸之间的关系,只要证明了,赔偿是没有问题的。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小常识。

女子酒后遭侵犯,10天后发现被染性病要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我的朋友是一名律师,他告诉我如今女子酒后遭侵犯,发现被感染 性 病或者艾 滋 病 的人不只是一两例。然而有的人起诉侵犯者获得了赔偿,而有的人情况类似,却分文未得,这中间涉及到一些举证问题,朋友举了两个案例告诉我这中间的区别:

几年前,20岁的女孩阿花,在朋友的介绍下到阿文的饭店去帮忙。阿花人长得漂亮,个性活泼,手脚麻利,嘴又很甜,老板阿文第一眼看到她就对她情有独钟。

阿花的到来,老板对她十分热情,不时主动关心她,她干活累了,阿文还给她倒水喝。由于阿花一人在外工作,饭店离家较远,老板阿文主动留阿花在店里住下。

几天的相处,两人对彼此都有好感,四天后的一个晚上,阿文主动来找阿花聊天,见到阿花一副疲倦的样子,便主动提出帮她按摩按摩,阿花没有拒绝。

孤男寡女共处一室,慢慢地两人发生了不当关系。一个月后,阿花感觉身体不适,马上到女子医院检查,检查单上的结果让她一下惊呆了,上面写着她患上了 性 病。

阿花回想这一个月来的经历,想来想去,她只有跟阿文在一起,于是她回到饭店里,强烈要求阿文跟他一起到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的结果是阿文跟她一样患有同样的性病。

由此,阿花认为自己的病是阿文传染的,于是向阿文提出医疗费和给予一定精神抚慰金的赔偿,但阿文断然拒绝了。无奈之下,阿花将阿文告到了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阿花与阿文发生关系一个月后,被确诊患了 性 病,虽然提供了某医院的门诊医疗手册,但是阿文对这家医院的门诊手册的诊断结果不认可,他同时提供了另加一家医院的门诊手册,证实他并没有犯同一类 性 病。由此法官认为这本手册并不能证明阿花所患的疾病就是阿文传染的。

法官认为阿花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对阿花所说的受阿文传染而得 性 病,而要求的医疗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仅仅对阿文进行批评,指出他与异性交往方式的不妥。最后,阿花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朋友说以上的案例中,阿花与异性发生不当关系,被异性感染了 性 病,向其索要医疗费,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她所患的病为阿文传染的,否则很难得到赔偿。

然而事情也有另外一种情况,他说曾经有一名女子酒后被人侵犯,后来染上了性病,之后起诉成功。我们来看看是怎么一回事。

阿兰是一名大学生,她跟小李是好朋友。在一个周末的晚上,她与小李两人一起到酒吧参加朋友的聚会。聚会上阿兰喝了不少的酒,到了晚上11点多,阿兰已经有些醉醺醺了。

小李见状就把她带到附近酒店里休息,安排妥当后,小李离开酒店和朋友继续到酒吧喝酒,一直到凌晨二点。喝了不少酒的小李带着酒意回到了阿兰所在的酒店房间。

那时醉酒的阿兰躺在床上沉沉地睡着,小李推了推阿兰见她没有反应,遂起歹意,强行与阿兰发生不当关系。途中阿兰被折腾醒了,她迅速推开小李,拼命地挣扎反抗,哀求小李不要这样。

小李见状,停止了侵害行为,转身出了房间,出去购买食物。半晌过后,小李又回到阿兰的房间,这次吃饱喝足的小李再不顾阿兰的反对,再次 强 奸 了阿兰。事后阿兰为了自己的名声选择忍气吞声。

可是半个月后,阿兰发现自己的私处奇痒难忍,还流出了异样的分泌物,这在以前是从没发生过的,她马上前往医院检查治疗,医生的诊断结果让她十分震惊,诊断书上写着 疱 疹 病 毒感染、念 珠 菌 感染等。

这就是医生所说的 性 病,阿兰作为一个大学生身上所带的钱不多,治病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几万元的费用。这对阿兰来说都是莫大的压力,随后她跟小李讨要医疗费。

小李却拒绝了,理由是他自己没得病,怎么会传染给她?再说如何证明她的病是自己传染的呢?无奈之下,阿兰只能打电话报警,警方将小李抓获,在审讯过程中,小李对 强 奸 阿兰一事供认不讳。

那么,小李是否涉嫌 强 奸 罪呢?阿兰又能否拿到她想要的医疗赔偿?

强奸罪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子的意愿,强行与她发生不当关系的行为。

从法律的角度上看,每一个女子对自己的性行为都有决定权,她们可以自己决定与谁、在何时、何地,用什么样的方式发生性关系。

只要女子不愿与异性发生性关系,而男子依然采用暴力等方式强行侵犯女子,女子在这过程中不敢反抗、不懂得反抗或者不能反抗,这名男子就犯了 强 奸 罪。

朋友说阿兰处于醉酒状态,当小李第一次强行与她发生关系时,她是处于不知道反抗的状态,随后她醒来激烈挣扎反抗,而小李又采用暴力的手段压制她反抗,特别是第二次侵犯阿兰时,手段更加暴力,让她处于无法反抗的状态,因此,小李的行为已经涉嫌 强 奸 罪。

从犯罪的目的性上看,小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可能得到阿兰的同意,依然强行与她发生关系,这就具备了 强 奸 的故意性,所以他已经侵犯了阿兰性的自主选择权。因此,小李的行为构成 强 奸 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小李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是属于刑事案件,他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那么,阿兰能否跟小李索要医药赔偿费呢?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在法律中有一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说跟小李索要医疗赔偿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根据被害人的申请,对刑事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

这种民事诉讼可以跟刑事案件的审判一起审判,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之后,由法院继续审理民事诉讼部分。当小李被警方捉获之后,警方带小李到医院进行检查,发现小李与阿兰患了同样的性病,在法院判了小李强奸罪之后,法院可以继续审理小兰的民事赔偿,最终小兰得到应有的经济赔偿4万元。

那么为什么阿花与小兰的遭遇相似,小兰可以拿到她想要的赔偿,而阿花不行呢?

朋友说阿花与阿兰两个案件的不同点在于同样都发生了不当的行为,阿花是自愿的,而小兰是不愿意的。也就是说,阿花与阿文的不当行为属于 一 夜 情 行为,不存在强奸的可能,因此,不属于刑事案件,就不能带有民事诉讼赔偿。

其次,阿花拿出的证据与阿文拿出的证据不一样,阿花拿出了医院的诊断书,跟阿文在另一个医院的检查结果不一样,阿文完全可以证明阿花的并不是自己传染的,因此,法院对阿花的诉讼不予支持。

然而,小兰的情况是证据确凿,发病时间短,而她自己是一名大学生,生活相对单纯,后来警方又证实小李确实犯了性病,因此,法院支持阿兰的诉讼。

题主所提的案件,跟阿兰的案件相似,只要女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同时保留了求医的诊疗记录、影像报告、医疗费用单据等,到法院提起诉讼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

那么,是否自愿与他人发生关系而被染上 性 病 或者 艾 滋 病 就不能得到赔偿呢?

其实女子只要在发生不当关系后染上 性 病 或者艾 滋 病,是可以起诉对方给予赔偿的,这样的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关键是受害人一定要注意保存相关有效证据。

根据《民法典》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还要赔偿受害人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在类似的案件中,女子受侵犯后被感染上 性 病 还可以通过一段时间的医疗得以康复,如果男子得了艾 滋 病,侵犯女子,女子受到感染,这样的情况就属于“ 强 奸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根据法律的规定,侵害人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以上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些警示:

1、身为女生尽量不要随意男子外出喝酒。

如今夜生活丰富,总有一些年轻的女子观念前卫,跟好友、同学、朋友一起到酒吧狂欢,女生也跟男生一起喝酒,然而不胜酒力,不少女生喝醉酒出了事故,最常见的是被陌生人或者身边人侵犯,严重的时候,有的还被人杀害。

由此可见,身为女子,当洁身自好,不要随便进出娱乐场所,不要随便跟陌生人喝酒,同时要注意提防身边人,时刻有保护自己的意识。

2、当女子不慎受到侵害,一定要保持冷静

当女子受到侵害时,能反抗的时候尽量反抗,不能一味委曲求全,当然,如果面对双方实力相差太大的,反抗要视情况而定,以保住生命为前提,毕竟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

当侵犯行为还没发生时,先保持冷静,与对方周旋,实在无法改变现状,事后一定要及时报警,保存相关证据,方便以后警方的破案以及法院的诉讼。

3、在法制社会,一定要有法律意识,遵纪守法

如今是法制社会,发生了不法事情不要用蛮力去解决,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当然,法制社会一定要知法懂法,遵纪守法。

所有人都要了解一定的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见色起意对她人造成侵害,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结语:

当今社会,人们的观念改变,男女交往尺度比较模糊,一 夜 情、非法同居等事情不时发生,再加上有些男子缺乏自律意识,缺乏法律知识,做事情不考虑后果,常常会一失足成千古恨。

情感寂寞随意任性为之,可能会给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一定要慎重再慎重!

女子酒后遭侵犯,10天后发现被染性病要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嗨~嗨~嗨,先住院处理一哈,再扯皮:会不会是要法院来换尿不湿吗?酩酊大醉,你不对在先了!一个女生家家滴!喝酒本就对自己不负责,至于身后鸟事,还有啥扯场吗?如果没染上性病了,还大呼小叫吗?欧耶!偷着乐还来不及、忙不赢呢!

何以有“病了”你才咋呼起来?不厚道了吧!不过吗,有证有据,法院会管滴,——倒不是吃素滴:不听一面之词……

啊哦,你病得不轻哪!

第二剂新冠疫苗种上了吗?扫码~验证一哈,再扯烂皮!听话话,乖……

女子酒后遭侵犯,10天后发现被染性病要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40岁的王梅是一名离异的少妇,在房地产公司做一名销售人员,为了离异生活让她心生寂寞于是在网上找了网友聊天。期间她认识了一名网名叫“心目中的男友”的人,二个人在网上聊得十分开心,男网友的幽默风趣多少消平了她内心的寂寞。

后来二人约在某市某咖啡馆见面,见面后王梅发现网友身材强壮,并且长得也帅,王梅心中十分满意,聊天中得知对方叫杨军,39岁,是某公司的市场部经理,平时经常出差,由于聚少离多,所以跟妻子慢慢疏远,然后离婚,所以杨军现在也是过着单身生活。

那天王梅与杨军交谈甚欢,后来他们相互留下了联系方式,准备下次再约再见。第三天的中午,杨军联系了王梅,约她吃饭,王梅欣然接受,见面后王梅心情甚好,吃饭的时候她就在杨军的劝说下喝了一杯白酒,原本王梅就不胜酒力。

王梅酒后觉得身体不适,于是杨军就带她去了他住的一个五星级宾馆,可想而知,一男一女独处一室,当然是该发生的都发生了。此后王梅沉浸在恋爱的喜悦中时,期间他们还约会多次,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她发现身体出现在不适,她的下身长了菜花状的赘物,还有水疱,奇痒难耐。

因为害怕她到医院去检查了妇科,被告知感染了性病,尖锐湿疣。医生告诉她,尽快让她的丈夫来检查,因为这种病是会通过性生活感染。当她得知这是性病后即感到丢人,又无比愤怒,因为她猜测这个病一定是杨军传染给她的。

随后王梅拨通了杨军的电话,在电话中王梅质问杨军是不是有什么病?杨军矢口否认,后来王梅说要见杨军一面,但是杨军却以在外地出差给拒绝了。此后王梅再也联系不上杨军,而她本人也为不洁的性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那如果王梅去法院向杨军索赔,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上述是一起真实的案例,而王梅一气之下向法院提交了赔偿诉讼。要知道民事诉讼中,对于王梅的赔偿诉求是需要王梅自己去举证的,而这里的举证难度有多大可想而知。再加上她与杨军是你情我愿发生性关系的,故而相互之间就当承担发生性关系的后果,包括怀孕与染病

当然如果杨军是明知自己有病,故意隐瞒自己的病史与王梅发生性关系,那么如果有此类证据证实,那么法庭也许会判杨军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这个司法的过程王梅走下去会相当艰辛。而上述案例,最后法院并没有支持王梅的诉求。

如果王梅是酒后遭杨军性侵,后发现染病要求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其实这里涉及二个问题:

  • 第一是王梅受到性侵。这是强奸行为,如果查证属实,杨军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是要被判刑的;
  • 第二是王梅被杨军传染了性病。这是杨军的强奸行为造成的一定后果。

王梅的诉求法院会不会支持其实得看王梅有没有证据实明杨军对她实施了性侵,而经过10天,相信杨军不会承认他性侵了王梅;其次经过10天,王梅也不一定保存有足够的证据,如果无法证明杨军性侵了王梅,那么杨军怎么承担民事责任?

当然有证据证明的话,那杨军当然要赔偿王梅的损失,法院也会支持王梅的诉求,否则是不会支持的。

最后,杨军是否涉嫌传播性病罪?

可能有人会说,我们国家的刑法中规定了传播性病罪,那杨军如果有病还与王梅发生性关系,杨军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传播性病罪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从上述的定义来看,杨军与王梅之间属于一种“网友见面啪”的情况,也就是说是相互自愿的,没有金钱的交易,当然不属于卖淫嫖娼的行为,所以想要追究杨军传播性病罪可能有点难度。

当然有学者认为,其实传播性病也是一种对人体的伤害,所以也有可能是故意伤害罪,关于发生性关系感染了性病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还没有按故意伤害罪判刑的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女子酒后遭侵犯,10天后发现被染性病要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女子酒后遭到侵犯,被染上性病。提出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先说结论:可以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不在少数。

下面说说法律依据。

  • 第一种情况,男子构成强奸罪。可以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第二种情况,男子不构成犯罪。可以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综上所述,如果女子被性侵染上性病,是可以起诉对方予以赔偿的。但是,民事案件是将就谁主张、谁举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等于说强奸罪一般判处三到十年,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十年以上。那么,如果强奸致使被害人染上性病、艾滋病,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呢?

我们以案例来分析。

案例一:行为人明知自己染有性病,强奸致被害人染上性病的,怎么处罚?

案例二:行为人明知自己染有艾滋,强奸致被害人染上艾滋的,怎么处罚?

强奸导致被害人染上性病,是否属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目前无法律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现有司法解释中只有《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提及造成被害人感染性病的,应当从严惩处,也没有说属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所以,强奸导致被害人染上性病的,只能酌情从重处罚,即是说只能在三但十年判处刑。

但是,如强奸导致被害人染上艾滋病的,目前观点比较统一,认为属于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刑。要注意,只是构成强奸的结果加重犯,而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或故意杀人罪。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晰的知道:

案例一的行为人,在三到十年判刑。

案例二的行为人,在十年以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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