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未找到凶手,法院判整栋楼住户赔偿,你怎么看?

这是8月24日四川一法院宣判,因为未找到抛物者,所以事发地段的整栋住户均被判罚每户3000元。

  • 2016年11月11日,遂宁油坊中街,一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李女士推着婴儿车正好经过,球落在女婴的头上,随即女婴满头是血,失去知觉。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抢救,当晚8点抢救无效伤亡。
  • 李女士把作案凶器铁球第一时间收了起来,并进行了报案,警方进行调查,从监控入手,一共查了这栋楼的7户人家,总共16个人,并相应的提取了指纹,奈何铁球上面的信息量太少,最终无法确定谁是真正嫌疑人。

此案件迟迟不能解决,李女士便对整栋楼居民提起诉讼赔偿79万,然而法院并没有按照李女士的需求进行判罚,除了家中确实无人居住的,不管整栋楼高空抛物的可能性是大是小,只要有可能性就有连带责任,所以判处每家均为3000元。

一些看法

1.因为一人犯罪,就让整栋楼承担责任,是否有失公允,因为没查到真凶,让99%的根本没有过错的居民去承担这个错误,去为这个错误买单,是否有不合理性?

2.这是一个开放式的小区,具体是不是这栋楼抛的铁球还不一定,铁球跟别的物品还不一样,它也可以从很远地方扔过来的。

3.此案并没有让物业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认为物业肯定也有一定的责任,没有尽到宣传教育和管理的义务。

4.此案例没有任何借鉴意义,因为没有找到嫌疑人而判成全民有责任,并没有解决根本性的矛盾,建议有条件的物业安装360度全景摄像头。

5.物业的宣传不到位,有很多物业根本就没有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建议物业在每个小区的楼道口或者电梯里张贴宣传图加以安全提醒,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

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未找到凶手,法院判整栋楼住户赔偿,你怎么看?

这是发生在4年前的事情了,2016年11月11日,也是光棍节当天,四川遂宁一名未满周岁的巨婴坐在婴儿车里面被妈妈推着散步,但是没想到祸从天降,一枚健身用的铁球从楼上坠下不偏不倚的正好砸中女婴,最终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小小的生命就定格在这一天。

事件发生后当地警方第一时间介入调查,但是不管是调取监控还是提取指纹都没有找到有价值的线索,受害女婴家长也是呼吁社会人士帮忙提供线索,还自己的女儿一个公道,但是直到现在也没有任何头绪,无奈之下当地法院只能判决整栋楼的居民赔偿,除了事发当日确定家里没有人的住户外,其他住户每户分摊3000元,这其中包括一楼的住户。

判决出来后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有人说这不公平,自己没有犯罪为何要无辜的赔偿3000元?还有人说一楼的住户为何也要赔偿?明显是高空抛物啊,一楼抛物能砸死人吗?

况且高空抛物致人死亡已经是触犯了法律,嫌疑人仍然逍遥法外,而让整栋楼的人替他背锅这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但是个人认为这也是无奈之举,抛物者没有找到,而女婴也不能白白的死亡啊,家长没法接受,作出这样的判罚也是一种法律之外额外的补偿,没人分摊3000元其实不多,其意义也不是赔偿金,应该是抚恤金,我相信大家出于同情心也不会有抵触情绪。

法院虽然作出了这样的判罚,但是并不代表这件事就告一段落了,警方依然会去调查抛物者,因为这已经触犯了法律。

高空抛物一直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殊不知一牧小小的石头从高空抛下就可以致人于死地,但是这样的事情时有发生,无法杜绝,这彰显了有些人道德的缺失,为了图一己方便顺手就把东西抛下去了,这和故意杀人没有分别,对于这种行为必须严惩,以绝后患!

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未找到凶手,法院判整栋楼住户赔偿,你怎么看?

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未找到凶手,法院判整栋楼住户赔偿,你怎么看?

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整栋楼每户赔偿3000元。 8月24日,四川遂宁首个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宣判,因未找到抛物者,事发地整栋住户均被判赔。

被判赔偿的住户肯定会觉得冤枉和不服,相信让谁碰到也都不会服气。我们是应当相信法律,但是关于高空抛物的这条法规定只适用于民事纠纷,而不能用于刑事案件。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问题是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都是民法,用于高空抛物刑事案件一直争议不断,在实际执行中,几乎没有人服判。众所周知,侵权有两种,一是民事侵权,另一是刑事侵权。现实中,汽车轻微刮擦,属于民事侵权,往往在现场双方就协商解决了。如果撞死了人而且逃逸,这就构成了刑事案件。从楼上抛下个烟头,把楼下晒的被子烧了一个洞,这是民事侵权,产生的是民事纠纷;如果烟头点燃了楼下仓库或油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这就是刑事侵权,构成刑事案件。

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是两种不同事性质的侵权,处理的方法和适用的法律都有原则性的区别。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都是民法,其任务是处理民事纠纷和民事案件,不能用来处理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应当通过刑事诉讼和刑事审判依据刑法来定罪量刑,这是常识。

对于高空抛物,首先应区分是民事还是刑事。如何区分?一是要看抛出的是什么?如果抛出的是餐巾纸软抹布水果皮洗脚水之类,这应属于民事侵权;如果抛出的是菜刀砖头手留弹炸药包浓硫酸等具有杀伤性和高度危害性之类物品,包括本案的铁球,谁都会看出是刑事案件,不是故意杀人就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二是要看造成的后果,如果抛出的烟头把烧被子烧了一个洞,这是民事,如果烧了仓库油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那就是刑事案件。

对于两种不同性质的侵权,理所当然应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把刑事案件当成民事纠纷,把不相干的无辜居民当成民事诉讼的被告,判处“可能加害的使用人”支付补偿金,这就从根本上错了,这当然不能让人服气。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如果是民事纠纷,可以适用公平原则,而刑事侵权应当是罪责自负的原则,谁犯罪谁承担后果,不能转嫁也不得株连。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在公安机关侦破之前,法院无权受理,即使无法侦破,也不能转嫁给无辜的“可能加害的使用人”。正如公路上机动车肇事逃逸,如果查不到肇事者不能连带公路上“可能加害的使用人”一样。如果刑事案件无法侦破就让“可能加害的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这可能吗?这等于是让无辜的人承担了刑事犯罪的罪责,而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于情不合,于理不通,于法无据。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是我国刑事法律的原则之一,刑事民事不分,即是是非不分,罪与非罪不分。不查出凶手,不依法惩处犯罪分子,就不能还受害人以公道,就不能申张正义,也不能还社会以公正。所谓“保护弱者,平衡各方利益,彰显公平正义”,从何说起?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定不能用于处分刑事案件,这本是很明白的道理,所以大众普遍不服,业内人士也在不断争论,相信真理会越辩明。

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