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来某去世,丈夫将牢底坐穿,他们的未成年女儿应该由谁抚养?

备受关注的杭州来某失踪案正在调查中,可是来某已经去世,丈夫也将牢底坐穿,他们的未成年女儿依法应该由谁抚养?

许某不是牢底坐穿,而是要判处重刑。

他们的未成年女儿应该由谁抚养?

我来说说我的看法:

首先,由许某那边的亲戚抚养,是不合适的。曾经有一段时间是许某的弟弟提出来抚养小孩,但是遭到了网络的一片反对,因为他毕竟是凶犯的弟弟,不仅是钱财方面不合适,对于伦理方面也不合适。

小女孩一直在杭州生活,他们家就在乡下,一个小女孩从城市里面回到乡下来,她肯定有很多的排斥和不适应。

马上小女孩12岁了,也到了二次发育的阶段,身边至少要有一个像姐姐般的人来照顾她。

其次,来女士那边的亲戚来抚养小女儿是最好的选择,最优选的就是来女士的大女儿,两个人的关系又好,年龄又相差不多,在继承财产方面也没有太多的问题。

这就需要大女儿的丈夫,给出更多的爱和关怀,目前,大女儿的父亲他们一家持反对意见,不肯让大女儿抚养。

那么,除了来女士的大女儿,那就是来女士亲戚一家,有着抚养的权利,因为他们本来就很亲密,又都是受害者,小女儿跟他们会走得更近些,更能体会到家的温暖。

最后,如果他们都不同意的话,那只能交给社会福利院抚养,市民中有愿意抚养的,可以征得相关部门同意之后,以及小女孩的意愿,也是可以进行抚养的。

个人觉得抚养小女孩的问题不大,因为她毕竟继承了父母的那么多财产,在资金方面是不用考虑的。

杭州来某去世,丈夫将牢底坐穿,他们的未成年女儿应该由谁抚养?

杭州来某去世,丈夫将牢底坐穿,他们的未成年女儿应该由谁抚养?

从现在已经查明的案情,许某某涉嫌杀人碎尸,犯罪手段及其残忍,犯罪情节及其恶劣,犯罪后果及其严重,社会影响巨大,将来许某某不是将牢底坐穿的问题,而是很可能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这样面临的问题就是许某某和来某某还有个未成年的女儿(十一岁),由谁抚养的问题。一般来讲,如果他们的女儿还有有抚养能力的近亲属同意抚养,而其女儿也愿意由其抚养,一般可以有这个近亲属进行抚养。当然了,有哪个近亲属抚养,主要考察两个因素,一个是未成年女儿的意愿,二是抚养人的经济状况和抚养能力,是否有不利于抚养的因素(例如有某种不良嗜好,或有刑事犯罪记录)。

如果其近亲属中没有适合抚养的人员,则一般会由当地民政部门指定专门的机构进行抚养,市民当中有抱养意愿,经审查符合抱养条件,并且孩子本人同意的,也可以办理抱养手续进行抱养。

杭州来某去世,丈夫将牢底坐穿,他们的未成年女儿应该由谁抚养?

你这个问题问得有瑕疵,她的丈夫不是将牢底坐穿,而是会被判死刑,也必须是死刑才足以平民愤,那么父母双亡,12岁的小女孩应该由谁抚养呢?

最先爆出来,想要抚养12岁小女孩的是许国利的弟弟,他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说想要扶养小侄女。因为家里也有一个女儿,两个孩子,相差岁数不大,在一起应该可以玩的到一块去,但是这个说法刚被爆出来的时候,许国利的弟弟遭到了几乎全网的谩骂,好多人说他是为了遗产,才愿意抚养小侄女的,然后今天又有媒体爆出来,说许国利的弟弟不打算抚养小侄女了,因为现在来自网络的舆论压力太大了,自己一家实在承受不住了,所以不打算抚养小侄女了。

其实广大网友最希望让其来女士大女儿来抚养其妹妹,因为来女士的遗产基本上将会有她的两个女儿来继承,这样两个人在一起的话也不会太多的,牵扯到遗产,并且都是女的,好照顾一点,然后还有血缘关系。但是这种事情还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大家觉得这个12岁的小女孩让谁来抚养监督最好?

杭州来某去世,丈夫将牢底坐穿,他们的未成年女儿应该由谁抚养?

最近关于来女士的案件提问太多了,其实问出的问题大都大同小异,至于抚养权目前案件还没有定性,所以抚养权也要等案件清晰过后,才能去确定!抚养权肯定也是一个比较棘手的事情!

杭州来某去世,丈夫将牢底坐穿,他们的未成年女儿应该由谁抚养?

世间最可怜的莫过于杀母仇人是自己的监护人!法律上讲,许某仍然是她女儿的法定监护人!许某很大可能会被判死刑,会被剥夺监护权,那么到时来某的未成年女儿可以算是事实孤儿了,对于事实孤儿的抚养收养,我国的民法总则,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已经有相关规定,新颁布的民法典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其中的第五编婚姻家庭编第五章就对收养做了详细的规定。综合现有的规定,来某未成年女儿抚养可考虑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亲属监护抚养。按民法总则规定,兄姐,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都有可能成为监护人,只要孩子愿意,亲属有能力且愿意监护孩子,就可以采取亲属监护抚养的形式。但因为原生家庭和继承的问题,未来可能产生不确定性。

二是家庭寄养,类家庭养育,社会助养等,但这几种对孤儿来说稳定性不强且没有相关制度保障与约束,并不是长久之计。

三是家庭收养。这应该是来某女儿较好的一种选择。这样一方面可以选择有收养意愿且足够经济实力的家庭,确立收养关系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之间相同,克服了亲属监护抚养的弊端。

现阶段,因为来某女儿有11岁,可以在充分尊重她的真实意愿前提下,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在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中确定一名临时监护人,如果有监护资格的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不愿意,可以考虑由被监护人所在居委会或民政部门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避免无人照料造成悲剧。

在确定监护人的时候应该设立监督人,确保监护人履行好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在来某女儿成年前,不得擅自处分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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