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第2天女方改口说男方强奸她,法律该怎么判刑?

法律怎么判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我在监狱遇到一个服刑犯,强奸罪!

首先说明我不是坐牢,我老板在监狱有一个加工厂,其工人就是那些犯人。

后来派我进去维修机器,认识了几个犯人。

有一天犯人指着那个犯人告诉我,他是最倒霉的,坐牢后自杀了一次,后来他自己说自己有多冤枉。

他和一个女的交往了三年,后来同居在一起,有一次为了彩礼和女的吵了起来。

女的说要给十五万给家里,自己一个大姑娘养得这么大不能少十五万。

但是男的没有那么多钱,夫妻两个为了这个事情吵了好几天。

最后女的说我跟了你这么多年,你拿不出彩礼怎么娶我?

男的说等有钱了再娶,女的说那你别碰我,等有钱了再碰。

男女住在一起怎么可能不碰,在吵架后好几天男人没忍住碰了女的。

其实女的当时是同意的,不然也不可能那么顺利,谁知道第二天等男的上班后,女的拿着昨晚的证据报警了?

等警察把男的带到派出所的时候,男的还在懵逼中间,根本就不知道怎么回事?

后来很顺利的因为强奸罪被起诉了,起诉的时候女的还出庭作证了,一口咬定是强奸,是在自己不同意的情况下被男的强制。

还说如果不同意就要杀了她,这女的也够狠心的,男的是百口莫辩,在最直接的证据面前认了罪。

当时这个事情没人知道,因为这个罪在监狱是最让人瞧不起的,犯人总是刁难他。

一个老实人被自己的同居女友给告了强奸罪坐了牢,在监狱里面还被同牢房的欺负,谁都受不了这个打击。

直接在半夜用裤子挂床头想上吊死,还是在抽搐的时候被解救了下来。

后来大家了解到他的情况后也没在为难他,只是觉得这个人太不值了,活生生的被自己女朋友祸害了。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来,只要女的有足够证据,在结婚后告你你都算强奸罪,何况是没有合法的同居情况下呢?

各位男同胞要注意哦,对自己女朋友好的,女人愿意把头放在你旁边安心地睡觉,这是多大的信任啊。

可别把女的惹火了,不然受伤的肯定是你,这个毋庸置疑!

尊重女性从我做起!朋友们你们觉得我说得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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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第2天女方改口说男方强奸她,法律该怎么判刑?

题目中都说了,这对男女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男方并无胁迫之举,当然不能构成强奸犯罪!事实就是事实,女方再怎么说得天花乱坠,再怎么诬陷,仍然不能改变这种事实,黑的不会变成白的,笔者始终坚信这一点!

曾有这么一个案例。一个女的,老公出差在外,寂寞难耐的她在网上认识了一个男子,偷偷跑出去约会。谁曾想,一番云雨之后,老公突然打来电话,问她人在哪里。原来老公提前完成任务,于是就提前回家,本想给老婆一个意外之喜,可是回到家门口,发现钥匙没带,于是敲门,但是没人应声开门。

心虚的这个女子,赶紧穿衣回家,急匆匆回到家时,脸上的红润春意仍未消退。老公见势不妙,一番询问之后,女子为了给自己解围,说是被男网友强奸了,还自告奋勇带着老公去给自己出气。

男子带着女子赶至宾馆并报警,可是令人奇怪的是,这个所谓的“强奸犯”在作案之后不仅没有逃离现场,反而很悠闲自在地躺在床上。看到女子带着警察和老公过来,男网友面红耳赤,一脸尴尬之色。这个细节没有逃过办案人员的眼睛,经过耐心询问,女子终于承认自己为了应付老公的诘问,于是就遍了假话。听到这个结果后,男子气得脸红脖子粗的走了,而女子因为谎报警情,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10日。

如果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第2天女方改口说男方强奸她,法律该怎么判刑?

长治中院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例。

冯某和李某在陌陌上相识。第二天,冯某邀请李某到家里去,两人一起看恐怖电影,看电影过程中,冯某问起李某的三围。李某还让冯某去量她的腰围,一来二去,两人就在客厅沙发上发生了关系。

李某走后十多分钟,就给冯某发了信息,说她不同意发生关系,是冯某强奸她,要报警。冯某问她有没有其他办法可以解决,李某开口要两万元,冯某只愿意给一万,两人没谈拢,李某就报警说冯某强奸她。

一审法院审理的时候认为,两人见面只是为了认识一下,没有说要发生关系,冯某在事后聊天记录中也承认自己当时没控制住,说明发生关系已经违背了李某的意愿,冯某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冯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冯某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李某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李某也只是事后才说自己不愿意,而发生关系的时候并没有呼救,与常理不符。最终认定冯某无罪。

借这个案例,我们来说说如果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第2天女方改口说男方强奸她,法律该怎么判刑?

什么是强奸罪?

《刑法》的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对此,学理上的解释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因此,强奸罪的核心在于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实际上就是性关系的发生没有经过妇女同意,这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不过,仍然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

1、所谓的同意,是指在发生关系之时的同意,只要发生关系之时对方是不同意的,就可能构成强奸罪。

也就是说:

发生关系之前女方同意,但在发生关系之时不同意,行为人仍然可能构成强奸罪

举个例子:张三约了翠花去开房,翠花也同意和张三发生关系,但到了宾馆之后,张三提出不戴TT,翠花不同意,张三仍然强行和翠花发生关系。由于发生关系之时翠花是不同意的,因此,张三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发生关系之时同意,事后反悔说不同意,行为人不构成强奸罪

举个例子:翠花和张三开房发生关系之后,被翠花的老公发现了。翠花为了挽回婚姻,就说自己是被张三强奸的。由于发生关系之时翠花是自愿的,即便其事后反悔,张三也不构成强奸罪。

2、和有些妇女发生关系,即便对方同意,也构成强奸罪

比如说痴呆妇女或者精神病妇女,由于他们没有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能力,因此,不论她们是否有同意的表示,行为人只要和她们发生了关系,都可能构成强奸罪。

再比如说,未满14周岁的幼女,由于她们不具有性处分能力,因此,她们同意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因此,和幼女发生关系,即便她们是自愿的,行为人也可能构成强奸罪。

如何判断性关系的发生是否经过同意?

女性是否同意发生关系,她们的陈述本身自然是非常重要的依据,但由于是否同意只是主观内容,外人很难得知,因此,她们的陈述不能作为是否同意的唯一依据,否则很可能严重降低强奸罪的入罪门槛,与刑法的谦抑性不符。

要判断被害人是否同意,除了她们的陈述之外,还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这主要就是指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陷入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

在这里,就有个很重要的问题了。构成强奸罪,不是要求行为人一定要使用暴力或者胁迫,这两种手段往往是让被害人不能反抗和不敢反抗。除此之外,在被害人不知反抗的情况下与其发生关系,也可能涉嫌强奸罪。

比如说,张三利用翠花喝醉酒(是不是张三将其灌醉,在所不问),与翠花发生性关系,就是趁翠花不知反抗,张三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控方要提出证据证明有强奸行为

这里还有个重要的问题需要说明,在刑事案件当中,控方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在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靠的是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如果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法院就不能认定一个人有罪。作为被告人,是完全没有义务自证清白的。但是,法律并不反对被告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

因此,即便一个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如果检察院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的话,法院也不可以作出有罪判决,这就是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之间的差距。

在强奸罪的场合,尤其是在封闭空间中,一对一的犯罪,往往可能出现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相反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如果检察院没有证据,法院也只能作出无罪判决。

说到这里,题主的问题也就有答案了。

如果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第2天女方改口说男方强奸她,说明发生关系之时两人是自愿的,男方不构成强奸罪

如果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第2天女方改口说男方强奸她,法律该怎么判刑?

查清楚事实判呗,到底是自愿还是强奸,总有各种证据证明,因为强奸是刑事案件,疑罪从无,如果不能找到充分证据证明强奸的事实,就只有无罪释放呗!

具体参考某东案件,虽然这是在美国的案子,但最终处理结果还是有一定可借鉴性,女方咬得死紧,某东又是那边要收拾的对象(大概不是危言耸听,孟女士不也莫名被捕,国外营商环境真的太不友好了,还跟中国谈人权,我就呵呵了),结果还是放了出来,为啥?证据不好呗!

说回我们自己国家的法律。

强奸的定义是违背妇女意愿,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

也就是说,强奸是以违背妇女意愿为前提的,但如何判断是违背妇女意愿呢?毕竟,意愿这种东西,就是心里的一种想法,谁也不是女士们肚里的蛔虫,没办法完全掌握她们的内心世界。

这种情况下,就要以外部表现出来的形式,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也就是是否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暴力的手段好理解,也好取证,如果妇女身上有明显的伤痕,在排除其他原因(比如某些莫名其妙的癖好)的情况下,比较容易认定暴力存在,进而认定违背妇女意愿。

说人话就是,有伤痕就可能认定强奸,但还要进一步审查,伤痕到底怎么来的?事后自己造成的?还是事中正常造成的?属不属于迫使妇女违背意志的暴力手段。

但如果没有暴力手段,没有伤痕,那也不意味着就不是强奸,妇女虽然有可能没有反抗,但如果当时她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仍然是违背其意志的手段,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不能反抗,比如给人饮料里加料,或者利用酒醉等状态趁虚而入

不敢反抗,比如用持刀威胁,或者用揭发隐私等相威胁,这都是胁迫,但那种用伤害自己做威胁的则不构成胁迫,比如好多分手男女,一方威胁另一方,你不如何如何,我就自杀,那就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胁迫。

说这么多,回到题主的问题,男女自愿发生关系,第二天女方改口,怎么判?

首先就要弄清楚自愿是否真的自愿,如果是胁迫等手段,看上去真的像是自愿,比如女方为了不让自己的隐私、负面信息等传播出去,进行了妥协,但随后反省,认为这种妥协是错误的,反过来控诉男方强奸,有没有可能?完全有可能 。

以及那些被加料、灌醉的女性,是自愿吗?显然不是,除非人家清醒之后乐见其成,否则就是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

其次,认定强奸不仅要听女方陈述,还要有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锁链。不可能只听女方一面之辞就认定强奸,如果这都能成立,那某东早把牢底坐穿,定罪是要讲证据的,围绕上面说的犯罪构成各种取证。

再次强调,刑事案件是疑罪从无,而民事案件则是优势证据规则,也就是说要定一个人的罪,需要证据百分百,一个环节缺失,就无法定罪,对证据的要求很高,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不能说大概率觉得强奸了,那就定个强奸罪吧,这肯定是不行的,模棱两可的情况下,就会认定无罪。

所以,像题主说的,头天大家欢欢乐乐你侬我侬,第二天就声泪俱下悲情控诉,真要这么好演,你咋不去报戏剧班呢?警察同志又不是看戏出身,不吃这一套。

最后再说句题外话,疑罪从无是刑事原则,各位吃瓜群众看一些民事纠纷时,求你们别再嚷嚷疑罪从无,很尴尬。

如果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第2天女方改口说男方强奸她,法律该怎么判刑?

假如,双方没有任何聊天记录,就是通过别人介绍的。两个人见面就看对了眼,然后也没有任何金钱交易,就是单纯的发生了关系。刚发生完了,女方就报警了,说自己被强奸了。那么,这个男的可能就比较难洗脱罪名了。但是也不是没有破绽可循的。除了女的被强迫的带到宾馆,然后强迫发生关系,其他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那么只要看监控就知道女的是不是被威胁了。这样就一目了然了。

但是如果说,双方就是在某网络软件上认识的,双方都是互相约定去某某酒店见面,既然约定是酒店,那双方就应该知道什么意思,如果都去了,那就是默许了,大家都知道去做什么。这时候,如果事后女方就翻脸不认人,说男的强奸女的。这就要看情况了。

据悉在很多交友网站上,男女都会p图,把自己的p的你见了真人绝对认不出来的样子,所以很有可能,是双方在酒店见面之后,某一方的容貌并没有照片中的好看。所以反悔了,但是男的已经骑虎难下,这时候侵犯了女子。这种情况,可以说责任大部分在男方,需要重判,但是女子也要负担部分责任。既然在交友网站上草率的决定去见网友,那么就一定要想到后果,因此这是她需要负担的责任。

但是,这样的情况一般不多。除了讹诈钱之外,其他的都是希望很少人知道的,如果报警了,那就等于很多人知道了。所以基本是很少发生的。

如果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第2天女方改口说男方强奸她,法律该怎么判刑?

在古代,如果女方去官府报案声称被强奸,那么百分之八九十县官会认定对方有罪。因为在封建社会,不会有人相信女人能拿自己的清白去诬告他人。

但是现实社会中的确存在很多这样的案例,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主观上要满足违背妇女意志。单从这一点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就很难认定。

司法实践中,通常结合事前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判断两人是否有交集;双方的案发陈述判断哪一方说谎;事后行为,被害人在被侵害后的一系列行为来综合判断。

最后,可以通过恢复手机短信、qq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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