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还是终身制的最高大法官为何如此重要?

美国大法官不但是终身制的,并且待遇还很高,是从美国的现状是考虑的。

首先

美国宪法是资本家相互妥协的产物,法律体系并不严谨,有很多地方在不同人思维里有不同的理解,而在这个时候到底谁对谁错,就需要一个最高的权威,而大法官往往就扮演这个角色。

但是要注意的是,不同大法官作出的解释是不同的,最后谁说的算,需要进行投票。

美国大法官也有9人,当意见不同的时候他们就会投票,人多为准。不过要注意的是同一个矛盾点,在不同时期人的倾向性是不同的,所以这一次投票结果只适用于本次审判,下次如果遇到同样的问题,假如大法官之间意见不同,那么他们再进行投票,不管结果怎么样都用投票结果来处理问题。

其实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来,美国的法律是没有统一标准的,完全看大法官的心情,大法官说你对了就对了,说你错了就错了,在这个层次上,可以说大法官就是美国宪法的标准,更换大法官就是更换美国宪法的标准。

因此得出了第一个结论,大法官终身制可以让美国具有一个长期稳定的法律标准,避难美国频繁出现“法律标准更替”引发社会振动。

其次

由于美国法律不严谨,依赖大法官解释,导致了大法官拥有巨大的操作空间,如何保证大法官永远正义,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要保证大法官正义,就需要保证大法官的独立性,而要保证大法官的独立性,就要做到两点。

第一、不让大法官职位受到任何挑战

很多人认为什么职位都是有竞争才好,但是竞争会给在位者带来压力与危机,一旦在位者感受到挑战的压力与危机,他就需要去应对。

面对这种困境,在位者必然会采取更种方法对挑战者进行狙击,来保护自己的地位,也恰恰在这个时候,会让在位者在履行职责的时候失去了本心,丧失正义。

大法官终止可以很好的避开竞争对他带来的干扰。

第二、给予大法官足够的物质保证,让他不受到物质的诱惑。

人活着世上离不开物质,大法官也是人,他也有物质需求,如果不解决他的物质需求,那么大法官很容易受到物质的诱惑,而丧失正义。

终身制与好待遇,是让大法官保证大法官工作少受干扰,与保持正义的基本条件。

还有一个是终身制能够给大法官的人身安全给予强有力的保护,这个是由于法官工作的特殊性,他们在受理起诉的时候,无论审判结果如何都会对一方产生不利的影响,由此工作职位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再加上美国宪法的可操控性,又加剧了大法官职业风险,而大法官终身制可以提高大法官的承受威胁的能力,也可以获得更妥当的保护。

美国还是终身制的最高大法官为何如此重要?

多谢邀请,其实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之所以重要,原因就在于他们掌握着司法审查权。

当前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

(来源:Wikipedia,下同)

首先,美国没有最高大法官这一职务,提问者问的应该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这一职务。根据美国1869年《司法法》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成员包括一位美国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和八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Associate Justice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

现任美国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

其次,不知道是不是@闲看秋风999 理解的问题,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确是终身制,终身制对应的是任期制。所谓终身制是指一旦被任命,只要表现良好,就能够一直任职下去,甚至可以一直任职到去世。但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终身制并非是只要当了法官就要干到死,而是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选择退休。因此,年龄到了可以选择退休的大法官,仍然是终身制——即使他(她)选择了退休。而美国1787年宪法之所以规定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在内的联邦法院法官的任期是终身制,其原因并非包括联邦法院大法官们的职务并不重要,而是太重要了;是为了保证司法独立,才规定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在内的联邦法官一旦被任命,只要表现良好,就可以任职终身。这样的话,任职终身的法官们就不会因为其审判而可能为立法机构或者行政机构“报复”,将其“撤职”。

现任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在最高法院的任职时长

第三,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之所以重要,就在于最高法院所拥有的司法审查权。而司法审查权,并非出于1787年宪法,而是出于一个案例,即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事实上,在美国1787年宪法的起草和批准过程中,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联邦法院系统和解释宪法的司法当局很少受到关注,就更不要提司法审查权了。甚至都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制宪者们是否考虑过最高法院及其下级法院是否应该拥有司法审查权这一问题。但是美利坚合众国的一个宪政传统就是,司法机构拥有判断国会法律或者行政行为是否非法或者违宪的权力,很多美国开国元勋也都赞同这一概念。所以在《联邦党人文集》中,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就明确表示

事实上,法官必须将宪法视为基本法。因此,确定宪法的涵义,以及确定立法机构通过任何特定法律的涵义的权力属于法官们。如果(宪法于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两者之间恰好出现了不可调和的差异,那么具有优先义务和有效性的(那一个法律)必然应当优先考虑。换句话说,宪法应该优先于(普通)法律和法规。

而最高法院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也坚决的确立了最高法院拥有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的权力,从而完善了贯穿于美国1787年宪法终的权力制衡制度。在这一案件中,时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约翰·马歇尔明确了解释宪法是司法部门独有的的权力,也就是说,司法部门有责任说明法律是什么。马歇尔的这一观点并非是认为最高法院及其下级法院的宪法地位最高,而是认为解释和遵守宪法的规定是司法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的宪法义务。

约翰·马歇尔首席大法官,正是他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的审判确立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正是因为最高法院通过这一案例,获得了司法审查权,再加上最高法院的审判,在美国司法体系中,属于终审,这就使得最高法院的判决,只能通过最高法院之后的判例,以及宪法修正案的方式给予推翻。而这两种方式,都是非常困难的。这就导致了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在美国政治运作中显得非常重要。而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政治理念的倾向,将会决定最高法院进行审判,行使司法审查的结果。所以在美国,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美国政治中,最重要的事务之一。任何一任美国总统,在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时,都特别慎重,原因也正是因为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重要性。

美国还是终身制的最高大法官为何如此重要?

一般来说,成为一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并不需要满足什么正式的资格和条件。理论上讲,任何人只要被总统提名,并得到了参议院多数票的承认,就可以成为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但理论并不是真空,总统也不可能提名一个法律上一窍不通的人担任大法官,从历史上看,大多数的大法官都是法律人出身,虽然早些年有很多大法官不是出身于法学院,但也都曾在读过法律。

学过法律当然只是最基本的,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个敏感的职位,需要兼顾性别、种族、宗教、地域、政治观点,意识形态,甚至职业背景上的多元化。这个平衡度很难拿捏,所以造成了每次提名大法官都是一件十分为难的事情。再加上,最近美国政府内部分歧扩大,国会党争日益严重,最高法院卷入了很多社会议题之争,法院内部的各种意识形态的对立,导致对任何一位大法官的提名都变得很是关键。

这就很容易理解,总统在填补最高法院的空缺时,会从资历背景等方面,进行细致的调查,就是不希望提名过程中遭遇任何意外。但是特朗普提名卡瓦诺的这一次,很显然属于例外,总统提名颁布后,分别有三名女性声称遭到过卡瓦诺的性侵,带着这样的污点,这位提名人如何才能担任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呢?就在任命颁布的当天,还有很多示威群众走上街头,反对特朗普提名卡瓦诺担任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特朗普虽然力排众议,但是很显然,这次最高法院的提名和任命,似乎变成了一场闹剧。

美国还是终身制的最高大法官为何如此重要?

首先纠正一下,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不是终身制,也是可以退休的,现在就有四位仍然健在而且身体也不错的大法官在“发挥余热”。

下面闲看秋风就为您详细介绍大法官由哪一些人组成,他们的年收入通常是25至27万美元。

最高法院目前有六名男性法官和三名女性法官。在九名大法官中,有一名是非裔美国人(托马斯大法官)和一名拉美裔美国人(索托马约尔大法官)。

其中两位大法官的父母至少有一位是移民:阿利托大法官的父母出生在意大利;金斯伯格大法官的父亲出生在俄罗斯。

至少5名法官是罗马天主教徒,3名是犹太人。

目前的每一位大法官都有常春藤联盟的背景。他们分别来自纽约州、加利福尼亚州、新泽西州、乔治亚州、科罗拉多州和马里兰州。

19世纪,每一位法官都是欧洲后裔(通常是北欧人),几乎都是新教徒。多样性关注的重点是地理,以代表国家的所有地区,而不是宗教、种族或性别的多样性。

历史上,大多数法官都是新教徒,包括36位圣公会教徒、19位长老会教徒、10位一神论者、5位卫理公会教徒和3位浸礼会教徒。

1836年,第一位天主教大法官是罗杰·塔尼(Roger Taney),1916年,第一位犹太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被任命为大法官。近年来,历史形势发生了逆转。最近的法官不是天主教徒就是犹太人。

法官的种族、民族和性别多样性在20世纪末开始增加。1967年,瑟古德·马歇尔成为第一位非裔美国大法官。1981年,桑德拉·戴·奥康纳成为第一位女法官。1991年,非裔美国人克拉伦斯·托马斯(Clarence Thomas)继任马歇尔。

1993年露丝·巴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加入奥康纳的行列。奥康纳退休后,金斯伯格于2009年被第一位西班牙裔和拉丁裔大法官索尼娅·索托马约尔(Sonia Sotomayor)任命为大法官,2010年 埃琳娜·卡根(Elena Kagan)成为最高法院历史上四位女大法官。

在最高法院的历史上,有六位在外国出生的大法官:詹姆斯·威尔逊(James Wilson, 1789-1798),出生于苏格兰的卡斯卡迪;詹姆斯·艾瑞德(1790-1799),生于英格兰刘易斯;威廉·帕特森(1793-1806),爱尔兰安特里姆郡人;戴维·布鲁尔(1889-1910),土耳其士麦那人;乔治·萨瑟兰(1922-1939),英国白金汉郡人;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1939-1962),出生于奥地利维也纳。

退了休的大法官:

目前美国最高法院有四位退了休大法官:约翰·保罗·史蒂文斯、桑德拉·戴·奥康纳、安东尼·肯尼迪和大卫·苏特。

作为退休的大法官,他们不再参与最高法院的工作,但可以被临时指派到下级联邦法院,通常是美国上诉法院。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应原讼法庭首席法官的要求,并在退休法官的同意下,正式作出上述委任。

近年来,奥康纳大法官在全国各地的几个上诉法院担任法官,苏特大法官也经常担任第一巡回法院的法官。在加入最高法院之前,他曾短暂地担任第一巡回法院的法官。

退休法官的地位类似于已取得高级地位的巡回法院或地区法院法官,而最高法院法官是否有资格取得退休地位(而不是简单地从法官席上辞职)取决于相同的年龄和服务标准。

近年来,大法官们倾向于在个人、制度、意识形态、党派、有时甚至是政治因素发挥作用的情况下,策略性地规划他们的裁决。

美国还是终身制的最高大法官为何如此重要?

在美国宪法文本中 , 有关大法官的规定非常简单 , 仅有两处 。 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总 统经过咨询参议院并取得同意, 可以任命大法官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 的法官如行为端正 , 得继续任职 , 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服务报酬 , 此项服务报酬在他们继 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 由此可见 , 宪法并没有具体规定最高法院大法官应具备哪些素质 ,也没有限定大法官的出生地 、国籍 、年龄及宗教信仰 , 甚至没有要求大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资历 。因此,从理论上讲 ,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大法官人选。

但是 , 宪法只规定了大法官在职期间的薪酬不得减少 , 却没有规定支付退休金 。由于退休后没有养老金保证,不少大法官只能“活到老 ,干到老”。直到后来美国国会通过了《司法法》,才规定了大法官退休的条件和退休金。

关于大法官的权利:
  • 大法官有九个人,在美国言论自由受到充分保障的环境下,九个来自不同思想观念阵营的老人(大法官一般都是五十多岁以上的人)能达成一致的情况几乎鲜有。
  • 于是九个人之间就形成了相互监督的机制,一起重要案子,很多时候是以5:4的比分通过的。而且结案还不是投个票这么简单,每个大法官都要写下从司法角度促使自己做出这个判断的理由分析和结论,或者在另一位法官发表的判决意见书上签字表示完全赞同附议。这还不算,这些资料全部都要在网上公开发布,记录在案,接受公众的置评和历史的检验。
  • 大法官的终身制也使得他们不必担心因为自己的判决,哪怕和其他所有大法官都不相同,甚至和提名自己的总统或者通过提名的主要政党的纲领彻底相背,甚至极端到和民意主流相背而被政治迫害,撤职甚至陷害。因此这样一来,他们更注重的,是自己个人的政治信念和历史名声了。
  • 当然,终身制并不代表他们就可以胡作非为,不管不顾了。因为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后,国会表决通过才能当选的(当然还必须是最高法有空位子了才行)。所以首先,每个大法官要想获得提名,基本上在前期筛选已经是被反复调查反复权衡,然后才会提交给国会的;提交给国会后,除非国会也对人选十分满意(一般不大会出现),否则还是一通背景调查举证,甚至是查三代四代,才有可能通过审核。有部电影叫Confirmation,讲的就是美国最高法院著名的黑人大法官Justice Clarence Thomas当年获得老布什提名后,经历的国会调查听证会的一个真实事件。看一看就会知道其过程之艰辛和风险之高。当选了以后,除了对案件提交的司法意见要受到公众的评判以外,如果大法官的判例倾向超出了大家认为可接受的范围,或者说其人生活中在作风上和公正性上令人质疑,那么还有可能会招致国会的弹劾,可能最终被撤销大法官职务。美国历史上有过,是建国初期的时候。之后随着政治实践和权利法案的逐步落实,法官们也都逐渐被体制驯服,不会再逾矩违规。比如有位大法官金斯伯格接受采访时,脱口说Trump是个faker,被Trump团队狂轰,也不得不出来道歉,表示自己不该干涉政治竞选,可见大法官依然受到诸多制约,在三权分立的框架里,并不是逾越众人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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