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能以每年灵活就业最低档作最低工资标准呢?

近年来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在不断提升,确实缴费负担越来越重了。

有的人建议,为什么不能以最低工资水平作为缴费基数下限呢

其实,也不是不行的,目前我知道深圳市和厦门市都是以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是比最低工资标准高一些的数值作为缴费基数的下限。

深圳市的目前缴费基数下限为2360元(就是最低工资标准),厦门市的缴费基数下限为2075元(比最低工资高45元)。

大家希望按照最低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下限,根本原因还是为了省钱。但是这种缴费方式会对我们的养老保险基金产生非常大的收支压力。

养老保险待遇的设计,是以社会平均工资和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准,缩小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一种模式,越低缴费越能够受到社会的照顾。

看一下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按照60%基数缴费,每一年可以领取0.8%的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可如果是40%基数缴费,能够领取0.7%的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如果是按照20%基数缴费,能够领取0.6%的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简单点说吧,60%基数缴费是20%基数缴费的三倍,但是基础养老金待遇呢?60%基数仅仅是20%基数的1.33倍。

付出和收获不成正比。在缺乏监管规则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人都会选择最低基数。

退休以后养老金再增加时,缴费基数的作用也微乎其微。每年的养老金调整,主要包括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三种方式进行,挂钩调整仅仅是又包括缴费年限调整和养老金水平调整两种方式。缴费基数在其中的作用很少。

参保人去世以后,我们能够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丧葬补助金是人人相等的,抚恤金待遇是跟缴费年限和领取养老金年限有关。

所以说,按最低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下限不是不可以,只不过会对未来产生极大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在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越来越大的今天,能够政策向有关方向变动的可能性非常低。

除此以外,政策如果向全积蓄的养老保险制度转变,那样最低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也能够实现,但是低缴费人员领取的养老金会变低,人们也会不乐意。

为什么不能以每年灵活就业最低档作最低工资标准呢?

感谢邀请,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为什么,不能够以灵活就业的形式每年最低档次,来做最低工资标准呢?你问的这个问题应该是灵活就业的最低档次,是属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那么也就是说社会平均工资的60%,成为我们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线。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比起现有多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指导线确实是要高出很多来,其实这是并不符合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的要求所需。

举个例子,现在全国最高地区的工资标准指导线是上海市。那么上海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指导线是2570元左右。但是上海市的社会平均工资高达1万元左右,如果按照社保的最低缴费档次60%来参保。就相当于是6000元左右,那么很显然6000元比起2570元要高出不少来。所以说以这样的一个标准,来定我们最低工资标准指导线很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它至少乘两倍以上的增长了,而且每个地区,并不是每一年都会调整最低工资。

我们的最低工资标准,其实多个地区都是低于2000元的。但是很多地区社保的最低缴费指数是按照60%来确定的,当然社会平均工资,有多个地区都是6000块钱以上甚至七八千块钱左右。那么这样一来的话,就意味着我们按照这个标准来定的话,就相当于是3000块钱以上甚至是接近于4000块钱的水平。很显然还是要远远高于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指导线,所以说并不能够打破这样的一个规定,这也是各个地区,考虑自身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的一个综合去项,而不能说改变就改变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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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能以每年灵活就业最低档作最低工资标准呢?

自由职业者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有三个档次,一是按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二是按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三是按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一般情况下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远远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上海、北京等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超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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