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22个月才为职工办理退休,其退休金损失应由谁支付?

单位档案管理失误,造成申报延期,社保规定已申报时间为准,不予补发退休金,单位也不愿意给补偿,这样就造成退休金无法补发,出现损失。请问网友高手此事应咋办为

单位档案管理失误,造成退休申报延期,22个月的养老金不予补发怎么办呢?

办理退休,以职工档案为准。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退休年龄到期前1~2个月去审核一下职工档案,确定办理退休的时间。

由于现在身份证已经深入人心,很多单位都是看职工的身份证号来确定退休年龄的。但实际上退休年龄时间的确定,应当以职工档案为准

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职工档案为准,而且是以职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如果档案记载的退休时间早,那么就应该早办理退休。特别是还有女性工人和干部身份的问题,也会导致早五年办理退休的。

但是,有很多人事人员并不了解有关知识,或者个人选择性的忽视,根本没有审核职工档案。特别是一些单位的职工档案,还托管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单位也懒得去查询。最终导致晚办理退休,也确实是单位的责任。

由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必须是用人单位去办理的。最终的责任还是因为单位的工作失误。单位的工作失误,自然要以单位为整体追究责任。对于个人,没有必要追究档案管理人员和人事人员的责任。因此,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一些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

①晚办理了退休,实际上社保部门会将这一段时间多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予以退回。单位有责任将个人部分返还给职工。

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理论上说单位应当早就终止劳动合同,不应该给职工发放工资了。但是,职工已经提供了劳动,发放的工资是无法追回的。

③职工由于退休时间晚,相应的社平工资高、个人账户积累多,养老金还会更高一些。一定程度上,可能也会占便宜。

职工错过发放的养老金,应当跟单位协商,按照当时的退休金标准赔偿差额。不过,由于一直在单位工作,还领取了工资待遇,真的也不好诉诸法律的。能够各退一步,妥善解决,是最好的选择了。

延期22个月才为职工办理退休,其退休金损失应由谁支付?

你是女同志吧?这事儿社保机构没毛病,你的原单位应负主要责任,你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按理说谁的责任谁负,但想要100%维权很难,退一步也许有商量。

2021年以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单位参保人办理退休,必须由单位发起,将个人材料和单位材料同时提交给社保机构,申办退休。2021年起,已陆续有些地区允许个人发起退休了。

单位或个人向社保机构提交退休申请材料后,社保机构相关部门按规定审核,符合领取养老金政策规定的,予以批准退休。一般都是自通过退休审批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领取养老金的基本条件有两个,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

如果准退休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政策,单位没有按时去社保机构办理退休,是用人单位或员工个人的责任,社保机构以用人单位去社保机构申办,完成提交申请材料时间为准,没有补发养老金之说。

但如果是社保机构内部流程拖延或经办人失误造成审批时间延期,也就是说是社保机构的责,养老金可以补发。

男同志大多不会发生这样的问题,因为男同志正常退休的法定年龄都是60岁。参保人将达到60岁时,社保系统有提示,并且达到60岁时,往往会系统会自动中止续保。

女同志正常退休的法定年龄不统一,女工人是50岁,女干部是55岁。有些女同志到底是工人,还是干部,有弹性处理空间。

如果社保系统里登记的身份是女干部,那么达到50岁时,社保系统并不会提示退休或自动停止续保。

你的情况,很可能并不是很明确的女工人或女干部,可能是以工代干,或中途身份有转换,单位工作疏漏,没有为你以工人身份按时申办退休造成的,应该承担法定和行政责任。

另外,你个人身份有特殊情况,你本人没有及时提醒或要求单位,为你按时申办退休,你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按照政策规定,这种情况社保机构不会给你补发养老金。

如果这22个月,你仍然在原单位工作,且已领取工资,要单位给你参照按时退休的养老金标准进行补偿,很难如愿。劳动关系和退休身份是不能同时成立的,劳动报酬和养老金是相互排斥的。

如果当时原单位为你按时办理了退休,你属于退休返聘人员,和单位建立的就是劳务关系,这个情况下是可以边领养老金,边领劳务报酬的。

但大多数单位退休返聘人员的待遇是不如劳动关系的,很多福利待遇劳务人员也无法享受。

如果当时原单位为你按时办理了退休,你属于退休人员。单位没有反聘你,那么你只能领取养老金,不能领取劳动或劳务报酬。

现在你既想让单位给你补偿养老金,又领取了同一段时间内的劳动报酬,想要依法维权并不容易,难度很大,行政诉讼还有些空间,但成功的概率有限。

建议最好和原单位协商,毕竟这22个月你付出了劳动,白干活不公平,拿劳动报酬顶替养老金,之间的差额未必能够抵消劳务报酬,如果不是低收入劳动者,大概率会吃亏,但如果不是高收入者,也没多少钱。

这件事说到底,单位和你自己都有责任,22个月的劳动报酬和养老金的差额,即使不足以抵消劳务报酬,但差额也比较有限,你心里应该有数。

所以别抱过多的期望,能要一点补偿是一点,求个心理平衡。单位不肯给,也要想得开。搞行政诉讼或法律诉讼,未必如愿,也未必值得。还不如把这事儿放下,好好享受退休生活吧。

延期22个月才为职工办理退休,其退休金损失应由谁支付?

如果您能确定,造成您延期22个月退休的原因,确实是您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因档案管理失误造成,那您晚退休的经济损失,就理应由单位档案管理人员负责补偿。

您可以先与您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协商解决,要求她给予你经济补偿。

如果您与您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协商解决不成,你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通过法院起诉解决。

无论是去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还是去法院起诉解决,您都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才可以解决。

您需要证明您是该单位职工。

您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法院提供您的工资条,因为工资条上是有社保缴费扣款记录的。

如果您能证明您的缴费是经过本单位进行缴费的,那就可以间接证明您是该单位的职工,您的档案理应由该单位保管。

所以您的档案丢失的责任,也就理应由单位负责管理档案的人员负责,而因档案丢失,造成您延迟退休的经济补偿,也就理应由单位负责管理档案的工作人员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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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22个月才为职工办理退休,其退休金损失应由谁支付?

延期22个月才为职工办理退休,其退休金损失应有谁支付?

你说的“延期”22个月办理退休,不知是否仍在单位上班与否?如果在单位上班,单位巳经按月给你劳动报酬;应该经济上无任何损失。要按社保政策规定,在职职工年满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劳资人事科需调取“个人档案”,准备退休申报材料,向所在地人社局递交“个人档案及申报材料”;有人社局审查核准,逐级审核通过,方可批准退休并核算退休养老金;这期间有一至两个月审核过程,养老金核算发放后,在核审过程中的“延误月数养老金”,会在通知打入个人社保卡中,同时给予补发到账户,并不影响你的养老金领取;也就是说:这期间,你并没有少拿养老金。

假如说:你的“个人档案”年龄是2019年10月1日岀生,单位应该在2019年9月到向人社局,提交个人退休申报材料,及时为你办理退休,这才是正确的。可是由于单位科室因工作失误,而未及时上报,直至2021年8月才提交申报材料;造成你“非正常延期退休,而延期22个月退休”,名义上你少领22个月养老金。但是你如果这期间,仍在单位上班,单位也给你按月发工资;并没有给你经济上造成损失。请问:何来22个月的养老金少领?难道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不是钱吗?

再言之:主观单位因工作失误,给你造成延期22个月,才办理退休;请问:这个22个月就是近2年期限,难道你自己是什么时候工作的,身份证年龄是何年何月出生的,你都不知道吗?你应该心里很清楚,为什么在到龄时,主动去单位人事劳资科“提个醒”呢?

造成这种局面的可能,一是你的“个人档案”中,“入职登记表”年龄,与你身份证上显示年龄有误不相符,造成相差22个月;二是工作人员工作失职不仔细,单位在为你申请参加职工社保时,失误造成按“身份证年龄”申请社保缴费;使“个人档案”与“职工社保”,两者之间年龄不相符,造成差错。但是人社局为你办理退休时,必须要先审核个人档案“第一张入职登记表”,是否年龄满足法定年龄要求,方可及时办理退休。虽人社局微机系统录入到龄(身份证上年龄),但是与个人档案不符合,仍然是以档案袋里的出生日期,为你办理退休手续。正常办理退休,没毛病。

假如你是下岗职工,应该与原单位无关紧要;下岗职工下岗后,个人档案已存放人社局,属户口所在地社区管辖区内;个人后期自费缴纳社保,快到龄退休之前,应该本人提前一至两个月,亲自去人社局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不存在单位为你递交申请材料,因为你的人事已经因“下岗”而与单位没有半点关系。

假如因个人到龄,及时去人社局申请办理退休,所耽误的办理退休的年月期限;人社局不予补发;只认准申请之日起“法理退休年月日”为准,这审核日期,在养老金批准下来后,所少发的随第一个月养老金到账,随同补齐,这就是养老金的办理的法理、法规和正常的手续过程。

故此:你所说的情况,不成立。

①:人社局按社保退休政策办理退休,以按批准日发放养老金;不承担“延期22个月”的补发,因无正当理由,也无法规支持你的“无理要求”。

②:假如单位虽有错,造成延期22个月办理退休,使你在单位多工作22个月,如果你已经领取了工资待遇;也不存在再为“延期22个月”,给你补发养老金。只能对单位有关负责人给予失职处分,而你并没有在经济上损失一分钱。

三是你本人也有间接责任,为什么到龄前,自己不主动去单位人事劳资科咨询一下?

延期22个月才为职工办理退休,其退休金损失应由谁支付?

延期22个月才为职工办理退休,其退休金损失应由谁来支付?我认为,这是在办理退休手续业务实践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也是责任取向较为明晰的一个典型案例。

根据题主的陈述,题主的退休手续,只所以被延期22个月,题主认定是所在单位申报延期所导致的。也就是说,与社保经办部门的审批时间无关。题主这个定性如果属实,造成退休手续延期办理22个月的主要责任,应由所在单位负全责,这样的判断与认定靠谱吗?能站得住脚吗?

据此,笔者认为,所在单位提前做好退休手续各项准备工作,这是职责与义务所系,应是责无旁贷的。也就是说,延迟申报退休审批手续的问题,是发生在所在单位的工作准备阶段,也就是说,工作疏漏与出现问题,是发生在向社保经办部门申报手续之前。这个时间节点极为重要,这应是厘清界限,分清责任的一个分水嶺。应该说,本典型案例的责任定性,应该是不难把握的。

在此案例中,社保经办部门是循规蹈矩,按政策规定与惯例做法办事的。也就是以所在单位的申报时间为准,如期办结题主的退休手续的。因此,社保经办部门与延迟22个月申报退休手续,没有半毛钱的关系。不承担,不予补发延期办理期间的养老金,也就是不承担题主22个月的养老金损失,是无可厚非的。

总之,延期22个月才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其退休养老金损失,应由所在单位承担责任,予以补发,这是“责”有应得的,企图转嫁责任,推诿甩责是没有道理的,也是难以摆上政策台面的。也就是说,题主所在单位的责任取向是一清二楚的,是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与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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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22个月才为职工办理退休,其退休金损失应由谁支付?

因为档案丢失延期22个月才办理退休,该不该由单位支付损失,这要看在这22个月当中,个人是处在什么状态下。

在职职工一直工作,单位发放了工资

如果在延误办理退休期间,本人一直正常上班,除了发工资单位还为其缴纳着各项保险,这样的延误就不算延误,只能按延迟退休来对待。

延长了22个月工作时间,增加了22个月缴费年限。在计算退休费时,除了工龄多了22个月,退休金也比预定正常退休多了一部分。

这种情况就没必要让单位赔偿损失,也不必继续纠结,只要办了退休就好。

下岗在家,一直在等待退休

如果是企业职工一直下岗待业,单位只发最低工资、负责缴纳各项保险,因丢失档案延误了自己领取退休金时间,单位就该按差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发退休金与最低工资之间的差额部分。

人事档案管理属于非常严肃的事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丢失职工档案,都应该受到处罚,尤其是因工作失误而影响到职工切身利益的,理应按照相关规定受到处分并赔偿职工经济损失,而不是让受损失者为其过错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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