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交社保,补缴有滞纳金或利息吗?
理论上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了,不会有补缴的情况。
2016年,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很多人可能诧异,为什么灵活就业人员就不可以补缴社会保险呢?实际上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是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群体,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际上,灵活就业人员的群体是自由选择是否参保的,但是这种权力一旦放弃,国家也不会再给其机会了。毕竟我们的社保缴费基数年年在快速增长,如果允许随时补缴的话,这样会对社保基金的现金流造成很大的影响,而且对于每月按时缴费的人群也出现了缴费的不公平(毕竟参保缴费有意外的可能)。
现实生活中企业用工通过有劳动关系,再加上企业的会计凭证等资料,可以证明,而且缴费责任是用人单位承担的,与职工本人无关。所以,规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是一种国家强制性的保障。因为企业的违法行为导致职工社保没有按时缴纳的才可以补缴,而且相应的滞纳金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缴还是有特殊情况的。2020年,由于疫情的影响,很多灵活就业人员收入及其不稳定,因此影响了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国家规定其2020年内随时可以补缴当年的养老保险费或医疗保险费,并不收取任何滞纳金。
2021年,全年也可以对2020年中断缴费的社会保险费申请补缴,不过缴费基数要按照2021年的缴费基数来选择上下限。比如说2020年山东省最低缴费基数是3269元(与2019年一样),2021年最低缴费基数是3746元。
总体来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最好还是按时缴费,不要指望补缴。
灵活就业交社保,补缴有滞纳金或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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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如果要补缴社保会不会有滞纳金或者利息呢?灵活就业人员,本身就是属于个人参加社保的情形。那么个人因素造成社保中断的情形是无法来进行补交的,实际上在2016年以后,由人社部门下发的具体通知,然后由各个地区的社保部门来执行,一直大约到2019年以后,很多地区都是不允许来进行补交的。
所以现在也就是到了2022年,如果说你是属于灵活就业的个人,但是由于你个人原因造成社保中断,那么你想补交是没有办法补交,所以也就不存在任何缴纳滞纳金的费用的问题了。当然有些人他可能觉得可以补交社保,其实这样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现在补缴职工社保的途径只有一种,就是你通过工作单位来进行申报,才能够进行正常的补缴,才能够有效的累积自身的缴费年限。
个人形式一旦出现中断的情形,那么只能够放弃缴费年限,从现在开始进行交费,然后,才能够正常的去累积自己的缴费年限。那么也就意味着我们作为个人参加灵活就业是不能够进行补交社保的,如果说你现在距离法庭退休年龄还有15年以上,从现在开始参保完全没有任何的问题,因为,都能够按照正常的法定退休年龄来办理退休,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如果说不足15年,很有可能面临的结果就是延迟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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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交社保,补缴有滞纳金或利息吗?
说实话,灵活就业人员不会出现社保欠费。我们可以看《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群有四类,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
职工是应当缴纳,按照劳动法规定必须缴纳,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办者,自社会保险费欠缴之日起,每日承担5/10000的滞纳金。也就是说,这种情况只有企业才能构成违法行为。
至于灵活就业人员等其他群体,他们属于可以缴纳没有必须参保的义务。如果没有按时参保,下个月继续缴纳就可以了。因此不需要补缴,也不需要缴纳滞纳金。
2016年人社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文件中非常明确地提出,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如果当地设立特殊的政策,应当按照当地的政策执行,但是一般不需要缴纳滞纳金。比如说天津市即将取消的当地户籍人员补交中断社会保险费的政策,一般都是需要按照现值缴纳,就是说按照缴纳当年的社平缴费基数。
所以,灵活就业人员一般不能够允许补缴社保,也不会产生滞纳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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