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社保断缴,连续工龄认定就要从0开始吗?
工龄实际上是老概念了,跟社保缴费实际上没有关系。
最初的工龄,是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中提出的,主要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本企业工龄主要指的是在这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当然也包括按照组织安排进行转业等特殊情况的工作年限。当时的《劳动保险条例》仅限于100人以上的企业、工厂或者矿场。
工龄的定义,主要指的是职工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者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
195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明确了退休制度将退休的覆盖范围扩大至国有、公私合营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人、职员。国家在文件中明确了连续工龄的说法。连续工龄,计算方式参照本企业工龄。
连续工龄本意指的就是连续的,不能中断。如果是本人被企业开除除名、因判刑中的劳动关系或者本人自动离职,导致工作时间有中断的话,连续工龄都是要从重新就业开始计算。实际上,在过去我们转换岗位都是需要相应的调令。如果没有调令,即使工作时间连续,实际上连续工龄也要从重新就业开始计算。
连续工龄,主要是通过审核职工档案认定。
1986年国营企业就对新入职的职工开始签订劳动合同、实施养老保险个人缴费。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实际上是个人无须缴费,而由企业提取单位工资总额的3%作为劳动保险费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是从1986年10月开始(个别地方有试点,时间更早)。
1991年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国有企业全面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对于国有企业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固定工人的连续工龄,是通过视同缴费年限的方式确认待遇。视同缴费年限,实际上类似于劳动保险条例的做法,由国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费,而不需要个人缴费。
实施养老保险缴费以后,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变为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而不再是过去的跟本人工资的一定水平挂钩,由用人单位承担终身养老责任。养老责任转为养老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法》同时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现在已经实施了养老保险制度,无论中断缴费与否,相应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都会是累积的,而不会清零。
各位,社保断缴,连续工龄认定就要从0开始吗?
首先要了解什么叫作连续工龄,什么叫社保缴费年限,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连续工龄一般是指本单位工作年限,又调入其他单位工作,期间没有间断的,称为连续工龄。
工龄有社保缴费前与社保缴费后之分。社保统筹缴费前的工龄叫做视为缴费年限,统筹后称为实际缴费年限。
社保断缴工龄不能连续计算,指的是视为缴费年限。造成社保断缴的原因很多,连续工龄是否要从零开始,要看断缴的原因是什么。
被判刑开除公职或因为严重违纪律单位开除的,视为缴费年限清零不能连续计算。
刑满释放人员服刑之前的缴费年限可以接续缴纳社保,之前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被开除公职人员重新就业的人员,再接续缴费,以前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被判缓刑,管制,拘役未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单位开除的,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所以社保断缴,并不全是连续工龄要从0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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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社保断缴,连续工龄认定就要从0开始吗?
我们大部分人都是劳动合同制员工,只和“工作年限”“社保缴费年限”有关系,那么“工龄”这个说法,对于我们来说已经没有什么关联了。“工龄”是历史遗留的叫法,是社保双轨制时的产物,也就是以前虽然员工没有缴纳社保,那却视同缴费年限,计算退休金、养老金时要算在内,所以当时的工龄认定非常重要。
和社保相关的是缴费年限,并非工龄!这里不谈之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只谈现在。我们知道社保缴费,有两个东西和我们相关,一个是累计缴费年限,一个是连续缴费年限。
一、累计缴费年限
1、养老保险在到退休年龄前累计缴满15年,就有资格领取养老金。
2、医疗保险在到退休年龄前累计缴满,男性25年,女性20年,退休后就可以享受免费医疗。
3、失业保险,累计缴满12个月以上,就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连续缴费年限
1、医疗保险,一般连续缴费满1个月以上,才可以正常保险。也就是当天缴纳了,必须要等次月才可以使用。
2、生育保险,一般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上(有的地方只需要连续缴费满9个月或10个月)才可以正常使用报销。
3、对于有些城市,买房、买车上牌摇号、小孩上学、落户口等等,都需要有一定的社保连续缴费年限。比如有的地方要求社保至少连续缴费1年以上,才有资格参与摇号。如果中间断交了,就会丧失这些资格。
也就是说,社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更多的是体现在社保缴费和待遇本身,而社保的连续缴费年限,除了和一些社保待遇相关,可能还和其他事项关联上了。
社保断缴,只会影响一些待遇,连续缴费年限从头计算,累计缴费年限一直在我们一定要区分这个概念。只要你缴纳在社保账户里的钱,以及累计的缴费年限,一直都会在,而且会累计计算,不会因为你断交而消失。
但像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这些对于连续缴费年限有要求的,如果断交超过一定时间,则需要再次连续缴费满足条件才可以享受。
综上所述,但凡我们有条件,能够连续缴纳社保的,还是连续缴纳,免得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各位,社保断缴,连续工龄认定就要从0开始吗?
一、社保锻缴后,工龄的认定,不会从0开始。
工龄即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的计算,不是连续计算的,而是累计相加进行计算。
社保的缴费年限(即:工龄),无论是分几段缴纳,最后办理退休时,社保公司都会将其各个年段的缴费年限相加到一起,进行计算缴费年限和退休工资。
二、提示:参保者非必要情况下,尽量不要断缴社保,因为断缴社保,会导致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减少。
断缴社保会导致延迟退休的道理,是大家都知道的,但断缴社保还会导致个人储存额利息的减少,不知道大家想过没有。
因为无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还是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社保,二者所缴纳的社保费,都是一部分记入统筹账户,一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也是有储存利息的。
如果中间断缴保费,断缴部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就会没有了利息。而最后导致的结果就是,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总的金额就会减少,从而导致退休工资也会相对的减少。
所以建议参保者,非必要情况下,不要断缴社保。
各位,社保断缴,连续工龄认定就要从0开始吗?
社保断缴,连续工龄认定就要从零开始吗?我认为,政策法规没有这样的规定,这是毫无疑义的。这种认知与解读不仅是十分片面的,也是完全错误的,是压根上没有任何政策根据的无稽之谈,希望网友朋友们切忌上当受骗,不要人云亦云。
大家知道,社保断缴问题客观存在,时有发生,这是由特定的复杂原因所导致的。参保缴费是职工法定的职责与义务,也是对自已老有所养高度负责的投入。同时,社保缴费是在职人员真银白银的真实付出,它受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必然认可与严格保护,这是毋庸置疑的。
可见,所谓社保断缴后连续工龄,即参保缴费年限就要清零的认知和说法,那是多么的幼稚可笑与不靠谱!而现行国家政策与法律明确规定,职工在职期间的个人缴费,它的根本宗旨与目标指向,是为了老有所养,未雨绸缪,是在职人员劳有所得的一部分,是必要的老有所养权益“投资”,它的法定所有权是自然而然归于参保个人所有的,是受国家政策与法律所严格保护的,那怎么可能被随意清零呢?
总之,按照国家政策和社保法规规定,参保人员因故停保断缴后,继续参保缴费的,不管是在新入职单位,还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断保停缴前后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在内,是应该而且必须累计合并计算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依法依规计算并享受基本养老金的,这是自然而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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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社保断缴,连续工龄认定就要从0开始吗?
这是两个概念,应该正确理解才对!第一,工龄跟缴费年限不是一码事:
这里所谓的工龄,是指一个人参加工作时间,它主要产生在计划经济时期的用工制度之中。那时候所有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劳动或者人事部门的招工批准,企业没有用工自主权。换句话说,所有的招工都必须有主管部门的固定工调配证及审批手续,那时间的工龄是非常重要,而且必须是连续计算,因为工龄是职工享受各种政策待遇的重要依据。那时的退休金,主要是按照工龄结合在岗工资的百分比计算。比方说30年工龄按70%计发,40年工龄按80%。
就连后来实行社保制度之后,国家为了照顾在社保制度实行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人员又把他们的固定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按1.2到1.4的比例参与过渡养老金计算。上边所说的都是连续工龄,因为只有重新参加工作,才能重新计算工龄。比方说很多转成大集体的职工,后来又顶替接班招为全民所有制职工,那么他的前段工龄就只能作废了,因为他已经被安排为集体企业固定工人了,二次招工不能认可前段工龄,实践中,退休审批上有个人档案人社局也不会认同。
那么,实行社保制度之后,工龄在社保的角度就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缴费年限,其中有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但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必须连续计算才生效。换句话讲,你就是工作了30年,你没参保缴费,退不了休一分钱养老金也没有。之所以有时还存在着工龄的印象,主要是因为视同缴费,涉及到社保制度实行前的固定工龄;而且在调整工资是有挂钩调整,容易被人们误解为工龄,实际它是一个过渡的叫法,就是缴费年限。
第二,之所以容易混淆的原因如下:一是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是连续工龄。
也就是说在认定固定工的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时,当事人在社保制度之前的工龄必须是连续的,如果不是连续计算,就将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有人可能说我下乡又当兵了,后来回到工厂,但是你下乡当兵回工厂一连串的时间必须都是连续的,中间不能断档,不然你就认定不了视同为缴费年限。
二是有地方享受待遇的政策断保清零: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指有很多地方规定,要想进入当地户口或者子女就业,购房购车都必须以连续的缴费年限为政策依据。把连续缴费年限与这些优惠标准挂钩,而且一旦中断缴费就会清零。这就非常容易造成人们对中断缴费清零这句话的误解。其实他是指地方优惠政策,如果中断缴费年限,那就要重新计算,跟社保制度规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没有任何关系。
综上所述,我可以明确的告诉你,社保法规定,要想退休领取养老金,必须达到的两个条件:一个是符合法定年龄,另一个就是累计缴费必须达到15年。你记住,是累计缴费,不是连续缴费。因此社保断缴是很平常的事,绝不会把缴费年龄清零重算,我们所缴费用都已经进入个人账户,而缴费的年限都是在累加计算。
另一个角度上讲,缴费年限跟传统意义上的工龄是两个概念,工龄是计划经济时期作为职工享受政策的重要依据。而实行社保制度之后,取而代之的就是缴费年限。只是有的人把实行社保制度之前的连续工龄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以及有的城市规定必须连续缴费达标才能享受落户口及子女上学等优惠政策,一旦断保,就要重新计算搞混淆了。错误的认为断保连续工龄就会清零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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