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退休职工如原单位未足额交社保造成退休金减少的责任由谁负?
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保,一般指的是明明职工应当按照高基数缴费,但是却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的行为。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所以说,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行为主要还是单位的行为,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有什么法律责任呢?“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来说,只要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都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实,根据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滞纳金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转嫁劳动者承担。
所谓的用人单位,不管是国企还是私营单位或者股份责任公司,他们都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是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为责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相对而言,国企除了强调经济效益,也强调社会责任。
如果说出现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保征收机构投诉维权。职工维权经查证属实的话,用人单位都应当将社会保险费补缴。否则会面临处罚,尤其是国有企业。
但是,如果已经退休的人员,经社保部门审核确实无法补缴,造成的退休待遇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法院提起仲裁或者诉讼要求赔偿,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国企退休职工如原单位未足额交社保造成退休金减少的责任由谁负?
那只有由国家来负?不断总结,所以国家一是考虑物价因素,二是对过去政策上的做法有欠缺的地方,每年也在为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如是含今年上涨的话,已是第十七次提升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了,不是吗。
所以许多事情都难说得清楚,国家的行为也是由领导层中人的意识而形成。国企未能按国家当时指定的政策,企业和个人未能按工资总额足额缴足社保金百分比,是国家社保机构考虑到有些国企因效益不好,员工收入低,所以酌情同意有些企业和职工以最低限额缴纳社保基金,真得难道错吗,我想也未必。
如沒有相对低的缴费额正确对待,又有那么多的国企和员工不堪重负,如一律按正常缴费的话,那此情况如何收场,岂不还是国家机构来收这摊子,因此国家也难。
当然好的公司企业如烟草电业高科技行业如实缴纳的也有,势不员工现今差距不都出来了吗。但全部照做也不现实,人的命运就这样,要不你有能力也进烟草行业,哪怕是三班倒。所以俗话说,有些事好比似又要马儿跑得快,又不给它吃(这里指没能力给马喂饱),但企业效益也各有不同,难免。
社会上某些观点也是不成立的,也应认真立足对待当下,不要怪罪谁的责任,随时间推移,国家也会不断改进严格缴纳社保金的措施,退休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心态,开心过好晚年生活,寿命活得长些,什么都有了。以上个人见解。
国企退休职工如原单位未足额交社保造成退休金减少的责任由谁负?
这个问题目前来说一般情况下还得由职工自己负责。
我们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有一个试点、启动、运行、不断完善的过程,真正上升到法律层面上是从《社会保险法》实施才开始的。《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我们的养老保险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了法律保障,但由于一些配套政策跟不上,职责权限划分不清析,为一些单位选择缴费基数缴费提供了可能。
我做为一个老社保工作人员,对此有深深的体会。2013年的时候,我们当地有家小有名气的企业,在参加社会保险时选择性参保,据了解,企业有职工800多人,但只给其中100多人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而且是统一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我们社保局多次组织工作人员到该企业核实情况,核定缴费基数,但企业就是不配合,要么就是给你提供假帐,我们社保局当时既是经办机构又是征缴机构,我们依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查封该企业账户,但银行不配合,理由是银行系统没有明确规定,银行只认公检法。费了半天劲,最后不了了之。
可以说在过去企业未足额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事是比较普遍的,就目前来说也只能是退休职工自己承受了。
现在从国家层面上对社会保险部门职责权限有了明确划分,把社会保险费征收的职能划给了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依法征收,足额征收步入正轨,随着这项制度的不断推进,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今后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将不再可能。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现在的在职人员,如果发现企业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应及时向当地税务部门投诉或反映,千万不要等到退休后再说,退休后再说,费半天精力也不一定能得到解决。
国企退休职工如原单位未足额交社保造成退休金减少的责任由谁负?
只要你是从该企业退休,那么就应该由该企业负责。企业未足额交社保是违法行为,违法必究,当事人应该向社保征缴机构投诉举报企业的违法行为,请求社保征缴机构履行职责,否则复议或起诉社保部门不作为。
国企退休职工如原单位未足额交社保造成退休金减少的责任由谁负?
国企退休职工,如原单位未足额缴社保,造成退休金减少的责任由谁负?你提出的这个问题,和我所在的公司现在的情况太相像了,但是木已成舟,现在可能没有人来负这个责任了,为了回答你的问题,我还是说说我退休前公司的情况吧。
我所在的公司,经历了从混合所有制到国有企业的一个过程,公司到今年已经20年了。从成立之初,国有股份和民营股份各占50%,后来增加管理层持股,最终管理层持股达到20%左右,虽然国有法人股东和民营股东还是各占相同的持股比例,但是加上民营股份,实际上变成了民营控股,但在干部管理、日常的经营管理,统计报表等还是按照国有企业的方式管理,也就是国有股东实际处于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由于公司有部分国有股份,加上国有股东处于实际控制地位,所以公司从一开始,还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缴纳了五险一金,加上公司很多员工来自当初国有股投资的一个整体车间,主要技术管理骨干都是来自于以前的这个车间。但公司的董事长是由民营股东派出的,总经理由国有股东派出。董事长比较强势,几乎大事小事都是由董事长说了算,总经理只相当于一个生产副总,没有什么话语权。
在办理五险一金时,也是由董事长说了算,由于董事长是属于公务员停薪留职身份,所以在决定缴纳五险一金时,全公司都是按照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来作为缴费基数,除了董事长不缴纳五险一金以外,从总经理到公司5000多名员工,都是按照同一个标准缴纳,我记得最高时的住房公积金是每月扣140元。在当时大多数民营企业都没有缴纳五险一金的背景下,我们都觉得公司能为我们缴纳五险一金是非常幸福的了。
由于不懂社保知识,从人力资部到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职工,都没有人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法,都认为自己找到了一个好公司,而且在许多员工的认识中,都认为每月少扣缴五险一金是好事,都希望自己每月多拿一点现金。由于我们公司很多人都具有特殊工种工作岗位,所以不少人在办理退休后,多的每月养老金2500多元,少的只有800元。而在集团总部办理退休的人员,人家每月最少的5000多元,高的1万多元,这时大家才开始觉醒,通过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按照60%的缴费基数是造成我们公司养老金普遍比较低的主要原因。
去年因为公司经营管理困难,加上董事长换人,原来的民营股份全部卖给了国有股东,公司才算100%属于国有企业,公司才开始调整在岗职工的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全部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来作为缴费基数。在岗职工的问题解决了,那么退休人员该怎么办呢?于是有的人开始组织上访,到社保局,社保局说已经过了时效性无法处理,到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认为当年是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无法受理。
就这样因为公司当初没有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导致我们公司大部分休人员,养老金普遍偏低,工龄长的人现在3000多元,工龄短的人每月1000多元,虽然现在在岗的人员已经按照实际工资来缴纳社保,表面上看已经得到了纠正,但是前面还有十多年是按照60%来缴纳的,公司的十多个高管,是由公司拿钱,从进入公司开始进行差额补缴,但如果员工需要全部按照本人实际工资的来补缴差额部分,需要5.4个亿,在公司按时发工资都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员工的差额补缴也就不了了之。
综上所述,即使是国企退休职工,如果退休前公司没有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导致员工退休后养老金普遍偏低的情况,不是涉及到一个两个人,而是涉及到一个群体,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会以已过时效性由于不会受理,即使社保部门允许补缴,由于补缴的金额过大公司也负担不起,所以最终的结果还是由职工个人来承受,包括我自己在内,都属于这种情况。
国企退休职工如原单位未足额交社保造成退休金减少的责任由谁负?
由国家来付,由于改制企业单位不按国家政策交纳保险费造成职工退休金减少,是社保部门的责任,有的单位把管理层的交的很高,而普通职工交的少,造成了领导高,职工少的局面。甚至有的单位有钱也不给交,造成职工意见很大。
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