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复工隔离期间工资怎么算?
这个问题非常复杂,一般来说复工隔离期间工资应当是照付的。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当然我们所说的隔离,一般就是因为密切接触而被强制要求进行14天的隔离,包括自我隔离和强制隔离。
企业职工的工资如何确定呢?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如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在工资周期内安排职工工作的支付工资待遇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各地一般是按照70%到80%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基本生活费或待岗工资,上海市是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疫情是春节期间才日益恶化起来,现在确诊人数和疑似人数增加的速度不断减少,似乎看到了曙光。我们所谓的待岗时间,实际上扣除春节假期以后,至今也就不过一个星期而已。春节假期有国家通知从1月30日延长至2月2日。
现在,除湖北的春节假期要求延长到2月13日以外,其他多数省市已经迎来了复工高峰。很多人从外地赶回务工城市,当然大家在务工期间一定要注意做好病毒防护。
遇到裁员怎么办?实际上,有些网友表示遇上了裁员潮,需要明确的是要想裁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提前30日通知工会或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备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否则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我们还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合同执行的,当然很多劳动者担心被单位为难,多数还是只要求赔偿金的。
如果是按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除了这30日内的工资以外,应当再支付一倍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大家可能比较熟悉。在用人单位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标准按照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工资的月均值计算。
农民工的特殊情况农民工,一般指的是户籍地为乡村,每年进入城镇从事非农产业劳动6个月以上,而且常住地在城区,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劳动者。
农民工的务工形式比较复杂,有的务工形式是跟个人、个体建立的用工关系,也有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如果农民工和相应的用工主体之间构不成劳动关系,那么就不是用上述的有关规定了。劳动关系是判断农民工是否可以享受待岗工资、隔离期间工资报酬的主要标准。比如一些建筑业农民,跟着包工头去到处打工的话,双方是无法构成劳动关系的,因为包工头本身是个人,不是合法的劳动关系用工主体。双方只能是劳务关系,多数劳务关系按照工作量来确定工资报酬的。所以,没有工作量就没有工资。
因此,因疫情和隔离放假对于一些自由职业群体、个体工商户或农民工,收入影响确实比较大的。
希望疫情早日过去,让秩序恢复正常。国家也出台更多的扶助、扶持措施,让人们把损失的收入能够再赚回来。
农民工复工隔离期间工资怎么算?
农民工复工,隔离期间我个人觉得是没有误工费的。因为作为农民工的我们来说,在进入工地之前以及之后,我们没有什么劳动合同,只有口头的一些承诺,就是一天多少钱,几个小时为一天之类的。所以在很多时候我们就是中暑了,都是自掏腰包医冶,还有耽搁的时间和吃饭更是本人承担。所以作为我们农民工来说,最好是自己不要出现什么问题,安安全全出门,安安全全回家,钱找多找少明年可以再挣。
农民工复工隔离期间工资怎么算?
农民工复工隔离期间,待遇应和国企一样的待遇,话又说回来,在疫情这么紧张的情况下最好不要计较这些,相信国家有能力,疫情很快就过去了,一切都会好起来。
农民工复工隔离期间工资怎么算?
谢谢邀请,正常应该是直接可以按照正常的开,新闻上不上说了吗?有这个规定
农民工复工隔离期间工资怎么算?
我想,应该享受国企职工一样性质的政策待遇,付费的企业国家可以给予适当的税务优惠。
农民工复工隔离期间工资怎么算?
大家好,我是@陈平走乡村 ,我是三农领域的创作者,欢迎大家关注我,支持我,谢谢大家!
2020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我国遭受严重的新型冠状病毒的危害,目前疫情防控处于关键的时期,国家要求企业尽量延迟开工时间,那么2020员工被隔离期间有没有工资的?下面与大家一起分析一下!
依据我国出台的相关通知的规定,新型冠状病毒需要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国家相关规定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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