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重庆大巴车坠江,该名乘客和大巴车主会被追责吗?

重庆坠江公交车原因公布,因车一名中等身材、着浅蓝色牛仔衣的女乘客,因错过下车地点与驾驶员发生争吵互殴致车辆失控所致。这件事的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

该名乘客和大巴司机,其实不仅会被追责,而且还涉嫌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攻击公交司机根据案情将涉嫌三个罪名。如果公交车处于停止状态,并未危及公共安全,则将涉嫌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而在行驶过程中,对司机进行暴力干扰,即使没有发生实际损失,也很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大巴车司机只是一味挨打,没有具体动作,是不涉嫌犯罪的。主要是本次事件中司机暴力还击导致大巴车失控。所以,司机也要承担相应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

司机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

所以,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受害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公交公司出于和其他乘客的合同义务先行赔偿了各项损失,最终所有民事责任仍然可以追偿到肇事者身上。

肇事者死去可能会涉及到比较复杂的财产划分问题,但是只要相应人员想追究,还是可以追究下去。

可见,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司乘互殴不仅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甚至死后都要承担巨额民事赔偿,所以,千万不要这种一时冲动,让家人和亲属痛苦一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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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任性,葬送了整车人的生命,你只是坐过了一个站,却把整车人都送到了人生的终点站.....

女乘客识第一责任人,构成侵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毫无疑问,女乘客因为坐过站而扰乱司机正常行驶,甚至用手机砸司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民法上的侵权,以及刑法上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她置整车人的生命于不顾,主观恶性极大,绝对是这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但是目前来看,这位女乘客也为自己愚蠢的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只不过她却让整车人为其陪葬!

那在这种情况下,还有可能追究她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吗?对刑事责任来说,因为她已经死亡,所以即使她构成刑事犯罪,也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了,但是对于民事责任而言,她虽然死亡了,但是如果她有遗产留下来,那继承了她遗产的家属是需要对车上其他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车上其他受害人的家属也有权要求这名乘客的继承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车司机是次责任人,应由公交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车司机在这里面确实挺冤的,但是他对这次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那就是在行驶过程中脱离方向盘与女乘客互殴,如果他忍耐一下,停好车再处理这个女人,可能悲剧就不会发生,因此公交车司机对事故的发生也是要承担责任的,但是由于公交车司机是公交车公司的员工,因此其责任依法应当由公交车公司承担,因此,车上其他受害人的家属也有权要求公交车司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此死者已逝,只愿生者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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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嘛双方都不能忍一忍啊?

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重庆大巴车坠江,该名乘客和大巴车主会被追责吗?

随着重庆坠江大巴车被成功打捞上岸,事故原因也逐步明朗,这是一起因乘客司机互相殴打导致的重大事故。据官方通报,司机冉某驾驶公交车正常行驶,乘客刘某(女,48岁)因坐过站蛮横要求司机停车,当然遭到司机拒绝。于是刘某对着冉某破口大骂,骂得相当难听,冉某忍无可忍就予以回骂。刘某恼羞成怒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紧接着,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事发经过已经还原,那么事故责任应当怎样划分呢?首先乘客刘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她明知道公交车不能随便停车,还强行要求司机停车以弥补自己坐过站的错误。遭到司机拒绝后,她明知道打骂司机会严重危及行车安全,但仍然不顾一切地打骂司机,从而放任危险发生,显然她是整起事件的罪魁祸首。

其次,司机冉某也有过错,虽然他遭受乘客刘某的无理打骂,但他作为公车司机负有保障乘客安全的重要职责,不该冲动地意气用事。他明知道出手反击会影响行车安全,但还是在冲动之下反击刘某,从而放任危险发生,显然也具有部分过错。

因此,司机冉某和乘客刘某共同酿造了这场悲剧,他们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然,我认为绝大部分责任都在刘某身上,司机冉某也是在忍无可忍之下反击的。只是倒霉了其他乘客,由此遭受了命丧黄泉的无妄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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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欧致重庆大巴坠江,该名乘客和大巴车主会被追责吗?

我不是律师难下结论,但要吸取血的教训,一个小小问题都会引发大的问题,可能会连累其他人,所以要深刻吸取教训。司机的位置很重要,定要加强做好防护措施,不能被乘客骚扰正常行车,这样,司机不会受到影响就正常行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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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官方定性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定性是可以的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条罪名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就目前公布的情况来看,我认为可以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不太适合,因为交通肇事罪一般表现为过失,而且这么多无辜乘客也因此而遇难,严重性上也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女乘客和司机分别都构成犯罪,对最终结果的发生都有过错。

个人来说,女乘客是有错在先,对于这种不守规矩的人员,人人得以唾弃。司机的行为也不理想,为了一己得失,罔顾整车的性命。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依据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报案之前死亡的,公安机关不应立案;如果在公安或者检察院侦查阶段死亡的,侦查机关应予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死亡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在法院审判阶段死亡的,则应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所以就该事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虽然构成犯罪,但公检法是不会再立案侦查,审判的。

受害者可以向司机和女乘客的家属在遗产范围内主张民事赔偿,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依据运输服务合同向公交车公司主张赔偿,但不属于交强险范围

虽然不能主张刑事责任,但受害者家属可以主张民事赔偿,一种方式是向犯罪嫌疑人的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主张民事赔偿,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一种方式是依据乘客与公交公司形成的运输服务合同,主张公交公司赔偿。

两种方式只能择一主张。

另外,本事件定性上不是交通事故,而且受害人是车内的人员,交强险是第三者责任保险,车内人员不认定为第三者,所以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被司机撞的女司机可以主张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她的损失

对于女司机被撞这部分,可以定责,由保险公司来赔偿,也是无辜受害者,不仅是财产,在这个事件中心理也是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对于不守公共场所安全的人员,应给与惩处措施,其他乘客不能坐视不管,不然罔顾的是自己的安全

网传的万州之前的报道:

值得学习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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