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居然要分走房东一半的拆迁款,合理吗?
正常来讲,租客要分走房东的一半拆迁款,是天下的大笑话,确实不合理。但是深入了解之后情况确实非常特殊,跟常理不太一样。
经过深入了解,其实一些所谓房东也不是产权所有人,而是承租人。房东是第一顺位承租人,然后当起了二房东将房子又租给了租客。现在房子要拆迁了,会给承租人补偿600万。现在的第二承租人,租客认为自己也有拆迁补偿。
这种情况确实在上海应当非常普遍,因为房东承租的是老公房。
老公房,字面意思为老式的公房,区别于房改(1998年)后的商品房。老公房(公有住房、公产住宅)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住宅。有的已经卖给个人,也有的还是租赁的。
这件事情就是发生在租赁老公房的承租人身上。
如果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确实在收入达到一定水平,或者在外面有其他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就要被收回。一般公共租赁住房不得用于二次转租。这些都是很明确的规定。
但是老公房,由于时间太久,相关规定并不一样。《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同时《租赁条例》还有这样规定:公有居住房屋转租用于居住的,出租人不得从承租人转租收益中获取收益。
我相信,这位出租老公房的第一承租人,顶多会口头告知承租人有关事项,绝对不会有书面的,而且绝对是,从中获取收益。
这种情况下明显是不符合规定的,如果被解除租赁合同,那可就一拍两散。600万补偿款一分都找不到。
所以,现在的承租人才有这样的要求。说到这里真的不好再给这两个人做评判了。第一承租人似乎确实应该给第二承租人一定补偿。
如果是大家会选择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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