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会对其所生产的疫苗怎样定性,是劣药还是假药?

因狂犬病疫苗记录造假而被国家药监局调查的长春长生再曝问题疫苗。长生生物7月20日公告,收到《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因是该公司生产的一批“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检验结果“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 我想知道怎么定性的?劣药还是假药 会不会一字之差,后果不一样?

根据7月29日,长春新区公安分局发布的通报,长春长生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涉嫌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79条规定,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春长生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所以,最终的定性是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的50%到2倍的罚金。

劣药是只依据我国的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属于劣药的药品。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49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另外,也包括以下情形:第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第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第三,超过有效期的。第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第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第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规定。

这次事件主要是国家食药监总局检验成分含量不达标,因此被判定为劣药。

从事生产和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根据目前来看,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并不明显。可能处罚的力度,并不会太重,可能只有三年左右。处罚金额也仅仅是销售金额的50%到2倍。

虽然危害的可能性很大,但是结果不大,也确实让人心塞。希望能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对于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也要进行严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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