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会对其所生产的疫苗怎样定性,是劣药还是假药?
根据7月29日,长春新区公安分局发布的通报,长春长生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涉嫌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79条规定,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春长生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所以,最终的定性是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的50%到2倍的罚金。
劣药是只依据我国的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属于劣药的药品。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49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另外,也包括以下情形:第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第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第三,超过有效期的。第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第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第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规定。
这次事件主要是国家食药监总局检验成分含量不达标,因此被判定为劣药。
从事生产和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根据目前来看,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并不明显。可能处罚的力度,并不会太重,可能只有三年左右。处罚金额也仅仅是销售金额的50%到2倍。
虽然危害的可能性很大,但是结果不大,也确实让人心塞。希望能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对于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也要进行严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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