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生仅被罚款344万,处理是否过轻?你怎么看?

因狂犬病疫苗记录造假而被国家药监局调查的长春长生再曝问题疫苗。长生生物7月20日公告,收到《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因是该公司生产的一批“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检验结果“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深交所发出关注函,要求长生生物说明百白破疫苗停产涉及产品占公司营收的比重、对公司的具体影响,公司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省药监局决定对长春长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库存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5014-01)186支;没收违法所得858840元;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2584047.60元;罚没款总计3442887.60元。

处理当然过轻,违法成本太低,一直是我们不少企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

长春长生原先市值高达300亿。但是企业不思加强监管,只是一味追求利润。导致这次生产20多万劣质疫苗,仅仅被处罚344万。如果是344亿,甚至3440亿,我赞同。殊不知20年前,日本艾滋病疫苗案,被判赔偿390亿美元,涉案全体被起诉。

我们国家就是应当加强有关处罚的法律法规的力度,大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同时加强违法行为人的责任追究力度。这才能够让企业管理者自己警醒自己。

我想主要的做法至少有以下三项:

第一是立法加强处罚力度。处罚力度仅仅是非法收入的三倍,可以扩大到30倍或者300倍。对于相关人员给予利益赔偿。所涉案20多万孩子和家长予以精神损失费赔偿,各种身体检查费用、营养保健、道路交通费赔偿等等。

第二,加强准入制度监管。对于一旦涉事企业直接永久吊销药品资格证书,再也不可准入。

第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关联处罚。根据相关管理人员或者从业者,在此次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给予相应的个人处罚。这样才能够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不找理由自己放松自己。

长春长生仅被罚款344万,处理是否过轻?你怎么看?

绝对过轻!我不知道相关法律是怎么制定的,本人在制造业工作,相比之下,我们的产品对人身安全没有任何影响都能让自己如履薄冰让供应商战战兢兢。首先,我分享几个例子制造业如何处罚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人。

案例一:上汽通用五菱,11年我们工厂作他的供应商,因为一根消声器焊接部位有个大约1毫米直径的小孔,被上汽通用五菱生产员工在线上发现。当天,这名员工直接奖励500元。由于其余的消声器未经过再次确认,生产线停线,停线期间一分钟罚款责任供应商600元人民币。当天下午,所有供应商的消声器被撤回,全部检查,检查过程一一记录。接下来原因分析制定措施前前后后花了一个多月,最后增设了一个岗位全检,连续三个月…后来我们核算质量成本,公司直接损失超过20万。

案例二:泰国valeo,汽车空调压缩机生产线。发现压缩机所用的活塞上有毛边,40万产品全部空运到国内全部返工,停线费用另算(应该大于600元人民币一分钟)最后核算质量成本,出差空运返工停线费用,公司直接损失超过30万。

以上只是汽车行业的两个普通质量事故。对比下来,这种假疫苗的事故处罚力度过轻,根本起不到杀一儆百的效果。

假疫苗造成多大的影响,这就相当于让没有穿防弹衣的孩子活在枪林弹雨中,类似于谋杀!

我认为,赔偿,退市,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从严处理才是正确的处理过程。直接责任人判刑甚至枪毙,间接责任人判刑十年以上!让所有人都知道,伤害孩子们是罪大恶极!必须严惩不贷!

长春长生仅被罚款344万,处理是否过轻?你怎么看?

用假疫苗赚昧心钱,无异于故意杀人,比之地沟油还可恶,比之三聚氰胺兑牛奶还可恨。这种企业的造假,对他的追究,不能停留在工商处罚层面,而是应该让他彻底的从人间消失,既然有魔鬼一般的贪婪,就应该到他该去的地方,从精神到肉身全部下地狱。

狂犬疫苗造假意味着什么?你的家人甚至是儿女,被带狂犬病毒的犬只咬伤,你花了一大堆钱,去注射了疫苗,然后放心的以为,一切噩梦都已经过去。但是你不知道的是,真正的噩梦才刚刚开始……

你将眼睁睁的看着你的亲人在你面前痛苦的死去,而你无论如何抓狂却都无能为力……那个时候,无论你是有钱还是有权,都会让你深深的挫败,呼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无论多么难以割舍,因为他们的假疫苗,生生的将你的亲人置于万劫不复之地。那种痛与恨,没有什么可以代替……

还有百白破疫苗,也是一样的关乎人的生命安全,长春长生能够在这上面造假,岂是罚款几百万能够了结?应该让他们的股东、高管、涉事相关人员,全部倾家荡产,身败名裂。并担负起应有的刑事责任,以儆效尤,警钟长鸣。

为什么总是有不良商家一而再再而三的造假,不惜牺牲人民的生命安全铤而走险?那就是因为没有打到他们的痛处,利益与代价不成正比。他们的违法成本太低,而利益诱惑太大,既然为利违法,就要剥脱他的所有利益,打破富贵险中求的侥幸。

长春长生仅被罚款344万,处理是否过轻?你怎么看?

朋友,我觉得明显处罚过轻,应予以重罚。

我这么看,并不是对长春长生落井下石,而是觉得作为一个生产疫苗的药企有五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不应该没有疫苗生产的技术吧,因为这是一家经过层层审核批准的药企,在生产疫苗技术上应该是成熟的,有能力做到不出现造假疫苗,可为何还是发生了?原因在哪?二是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生产了造假疫苗,为何不主动向药监部门反映要求收回生产的疫苗,还仍然向经营疫苗的厂商销售?其目的何在?

三是如果不是被内部检举揭发,假疫苗还要生产到何时?还将祸害多少人?这样的企业到底属于什么样的企业?四是作为一家专门生产各种疫苗的企业,不仅被曝生产了假狂犬疫苗,又立即发现了“百白破”疫苗造假,这对于企业充分暴露了一个什么样的问题?是不是可理解,还有其他造假疫苗没有被曝光?五是作为一个疫苗生产企业本身获得的利润应该属于“暴利”了,在技术上并不是没有钱投入研发,可为何偏偏仍打起了造假药品的歪主意?

所以,对长春长生仅罚款344万太少了,也太轻了,这不足以促使企业长记性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将来说不定还会重演造假伎俩。所以,应该罚得让该企业关门破产和倾家荡产才行,尤其是对该企业负责生产质检的相关人员的全部财产予以没收,并判处重刑。如此,才能真正平民愤、息民怨!更好地保护下一代,保持中华民族的未来!

长春长生仅被罚款344万,处理是否过轻?你怎么看?

曾记得有一名著名学者说过这样的话:一个社会有三大底线行业。1、教育;2、医疗;3、法律。无论这个社会有多么不堪,只要教育优秀公平,底层就会有上升希望;只要医疗不黑暗堕落,生命就会得到起码尊重;只要法律秉持正义,社会不良现象就能被压缩到最小空间……如果三大底线全部洞穿,这个社会就是地狱!

就长春长生因生产一批“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检验结果“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被罚款344万一事,如果孤立地从中国现行法律规定看,长春长生这次已经被“从重”——百白破疫苗一支才3元+,涉案虽然逾25万支,但货值也就区区85万+元。

而下发处罚决定的吉林食药局,将长春长生此事件中所涉疫苗认定为劣药,该公司这一违法行为被认定为“生产销售劣药”。

咳咳,伤风感冒拉肚子胃痛之类药物,如果仅仅是“劣药”,最多是服用后没效果,尚不至于害命。但疫苗这种“药”是啥概念?那是儿童生命的保护屏障!一旦这屏障被“劣药”撕裂,其行为与谋财害命有何两样?况且,这谋财害命的行为主体,是拥有国家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上市合格证等合法外衣的企业!

这事儿,如果发生在米国,你这企业立马被罚得倾家荡产!如果发生在日本,除了巨额罚金,你这企业负责人和 “劣药”生产线上的关键人,得切腹向国民谢罪!如果发生在朝鲜,你这企业负责人和“劣药”生产的关键人,只有一个下场:炮决!

为什么生产了这种“劣药”在国外普遍会被处以“极刑”?

那是因为,百白破疫苗是预防百日咳、白喉、破伤风最有效手段,接种了“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疫苗的娃娃,就意味着随着年龄增长,不晓得哪一天就会因患百日咳或白喉或破伤风而被夺命!

“效价”是什么鬼?说白了,就是这疫苗对儿童随着年龄增长免得百日咳、白喉、破伤风可能性的大小指标。“效价”不合格,就意味着这疫苗的免疫力弱甚至没有!试想,儿童打了这“劣药”,因生产这疫苗的企业有合法外衣,因而造成他家的产品安全假象,而现实社会又缺乏打了疫苗后的跟踪和检测其保护效果机制,因此这些儿童明里上打了这些百白破疫苗,而实际上很可能对这些病原体免疫早已经失败,而家长们都还被蒙在鼓里!

试想,这不是谋财害命,是啥?

也许,一只疫苗才3元多,太不起眼,企业压根儿就没把它放在“谋财”上,因而这企业生产的这些“劣药”没主观故意,但是,现实的结果就很有可能发生这样的场景:某些个儿童因接种了你 “效价”差的疫苗而无法抵御相应病原体,最后罹患白喉等传染病,甚至被夺去生命!

长春长生仅被罚款344万,处理是否过轻?你怎么看?

财经郎眼20140210期,感兴趣的搜索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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