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女内裤去哪了,谁拿走的,算盗窃吗?

通报成功把资本:酒店,阿里,华联给摘了出去。而且因为时间过久证据缺失,无法把两男的钉死强奸罪。但是如果不追究强奸罪,女方绝对会闹,网络也不会放过,那么第一次办案警察就必须担责。这种情况下,定猥亵罪,给网友,给女方一个交代。

要知道,严重猥亵也是可以判决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为什么说第一次办案不给力。原因就在这条内裤上。当时事情才发生几个小时。你警方无论如何可以逼问内裤去哪儿了?人家总不可能回答时间太久忘了。只要回答地点,警察就能找到。但十天之后,一切都晚了。就算丢在垃圾桶,也早已进入了如山一般的垃圾回收站。

整个通报疑点重重,只能说是妥协的结果。

阿里女内裤去哪了,谁拿走的,算盗窃吗?

应该算盗窃罪和毁灭证据罪。女的说第二天报警被猥亵强奸了,我认为警方应该有权利调查内裤和避孕套的去向,男的不配合的话应该采取措施调查,而不是二十四小时之后就放人,因为这已经涉及刑事犯罪了。不是十多天之后事情闹大了又才“调查取证”,所以这也是现在警方处在风口浪尖压力大原因之一,时间长了更不好找证据啊,当时的话肯定还好找证据点。

当然以上只是个人认为,最后以警方调查为准,期待警方不冤枉一个好人,更不要放过一个坏人!

阿里女内裤去哪了,谁拿走的,算盗窃吗?

从目前已知的情况来看,内裤是王成文拿走的嫌疑最重。其用意和目的不言而喻,就是销毁证据,达到逃避法律制裁。分析如下:

王成文先后四次出入女员工房间,根据常理来推断,第一次可能是试探,看女员工是否烂醉如泥,神志不清。因为当时同行的还有另外一女孩。王成文不可能那么猴急。第二次应该是性侵,从时间二十分钟来看,因女员工醉酒不能反抗,任其摆布,可以说是绰绰有余,从容实施犯罪。第三次应该是清理现场,同时继续兼行猥亵。王成文应该是老手,除了把有可能遗留在房间里、床单上一切不利证据清理一干二净后,极有可能用内裤清理了女员工的下体。因为是戴套所为,私处里面不会有遗留物,拿酒店里的浴巾清理又不太妥,所以最好是用女员工内裤。这一次呆的时间同样是二十多分钟,足见王成文清理得比较仔细认真。第四次应该是来拿走内裤。因为他再三思考,觉得内裤会留下隐患,成为炸死他的定时炸弹。至于王成文为什么不拿走床头柜上的避孕套包装,个人认为这不是疏忽,而是他精心布下的迷魂阵。你想,他四次出入女员工房间,连三岁孩子都会怀疑他心中有鬼,如果不留下一点蛛丝马迹,那反倒是不合逻辑。留下避孕套外包装,万不得已筐瓢的时候,死咬一口对方是自愿的,自己又可成功上岸。8月11日涉事酒店发表的撇清声明,如果警方证实可信,那证明王成文有诸葛亮的先见之明,早就把每一步每一个细节做得稳妥扎实。最终达到女员工不报警也好报警也罢,他王成文都能稳坐钓鱼台,安然无事。

果不其然,王成文凭着自己的阴谋诡计,至今仍未被刑事拘留。只是女员工破釜沉舟,背水一战,先向公司申诉,得不到回应后大闹食堂。王成文才被以有过度亲密行为予以辞退,永不录用。

由此可见,王成文心思缜密,没有他做不到的,只有你想不到的。唯愿济南警方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能够抽丝剥茧,斗智斗勇,还原事实真相,剥掉王成文画皮!

(文原创。图片来自网络,侵权联删)

阿里女内裤去哪了,谁拿走的,算盗窃吗?

阿里曲一事件持续发酵,让阿里以往自以为是的冷处理方式彻底崩塌。这回遇到的受害人刚烈而执着,横幅、标语、申诉、报案,一个接一个,多管齐下,再加上媒体上千万网民的介入关注,即使阿里再牛也难以遮遮掩掩,再续旧约。

阿里女受害人称,酒醉失意之后,次日醒来时,房间避孕套及内裤丢失不见。为什么丢失的不是钱物,而是内裤?

1.相关资料显示,阿里多次发生过高管性侵下属的事件,只是按阿里惯用的冷处理方式把事态消化在集团之内,把法律闲置于一旁,使阿里性侵问题越演越烈,达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

2.摄像头记录显示,曲一多次进出女受害人房间是不争的事实,并一再否认客户或他本人没有对受害人有过侵害行为。当受害人报案,并通过警方询问,曲一才不得不承认了与受害人的性行为,但仍然矢口否认性侵或强奸,曲一前后口述矛盾重重,再加上内裤的丢失,表明曲一机关算尽,但最终只会自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3.受害人内裤丢失,显然不能与简单的盗窃案相提并论。而是与性侵有直接的关联。有人说曲一性侵证据不足,恰恰相反,曲一强迫在台风之时让受害者出差,席间强迫让受害人喝酒至毫无意识的程度,擅自四次进出受害人房间等等,所有事实指向曲一有作案的动机和可能。再加上房内避孕套及受害人的遗失,更说明曲一作贼心虚,销毁证据。

4.本案中还存在一个疑点让人大惑不解。酒店为什么矢口否认受害人住过他们的酒店?但又有摄像头证明受害人住过他们的酒店?酒店为什么将受害人的房卡交给了曲一?

受害人内裤不翼而飞,整个事件始末酒店扮演了什么角色?疑点多多。

阿里女内裤去哪了,谁拿走的,算盗窃吗?

女员工的内裤哪儿去了?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从逻辑判断上我们可以推断,一定是被曲一这个恶魔拿走了。

拿走这个内裤还不算上盗窃罪,因为一件内裤再怎么贵值不了多少钱。对于这些金额很小的东西只能算是盗窃,却算不上盗窃罪。

为什么说女员工的内裤被曲一拿走了呢?从案件的始末我们就可以知道,造成女员工被强奸的过程都是曲一这个女员女的上司一手安排和造成的。

为了扭转阿里的经济下滑的不利局面,为了能和商家签上合同,女员工的上司曲一使用了肮脏的手段强迫自己的下属女员工陪商家喝酒。然后故意将其灌醉,在女员工不省人事的情况下,让商家人员对女下属进行强奸。

商家人员强奸之后,这个恶魔曲一又四次进入女员工的房间对女员工继续进行强奸,最长的一次时间多达20分钟,这些都有录像可查,铁证如山。

重点来了,早晨女员工醒来发现自己被别人扒光了衣服,找遍了整个房间却独独找不到自己的内裤。

内裤会被商家的人员拿走吗?我认为不具备这种可能性。商家人员强奸女员工,曲一是帮凶,是一个“服务者”,是曲一一手安排和造成的,并且曲一也参与了强奸,并做了后续的销毁证据的“工作”。

完事以后,很显然,曲一为了销毁证据,“偷”走了女员工的内衣,并把它“藏”了起来,所以女员工再怎么找也找不到自己的内裤。

大家都知道,女员工的内裤上沾有强奸者的DNA,这是判定强奸罪最有力的证据之一,曲一这个恶魔想的还很周到,为了达到销毁证据的目的,拿走了女员工的内裤并将其弃之,这也是在逻辑推理范围之内,情理之中的事。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曲一这个恶魔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大家说是不是这样呢?可在评论区留言,一起探讨。

阿里女内裤去哪了,谁拿走的,算盗窃吗?

关于阿里女员工的这个案件,似乎变得越来越复杂。由于距离案发时间已经过去十多天,对于证据的收集变得比较困难。

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证据,就是当事女员工案发时所穿的内裤。据她在发文中讲述,第二天醒来后发现自己的内裤不见了,她找遍了房间的每一个角落也没有找到。

这就蹊跷了,她在发文中并没有提到自己丢失什么值钱的东西或者现金之类的钱财,唯独内裤不见了。

从她的描述来看,这条内裤是在她睡觉期间丢失的。

内裤的去向

这条离奇失踪的内裤到底去了哪里,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可能:

1、该女员工自己脱下来后不知放到了哪里,找不到了;

2、该女员工自己把内裤藏起来了;

3、犯罪嫌疑人王某拿走了这条内裤;

4、另有其人进房间拿走了这条内裤。

按照正常的情形来讲,第1条和第2条可能性存在的概率并不大。

如果是她自己乱扔内裤,导致找不到了。那说明这条内裤还在那个房间里,肯定能找到。

假如是她自己把内裤藏起来了,那她这样做的动机是什么?似乎也找不出一个合适的理由去让她藏这条内裤。

再说第4条,该女员工的内裤原本在酒店的房间内,其他人想拿走这条内裤,首先必须进入这个房间。那这个人就必须有这个房间的房卡,但这个房间的房卡不可能随便哪个人都能持有。所以,其他人拿走这条内裤的概率也不大。

那也就只剩下第3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王某拿走了这条内裤。因为他有这个房间的房卡,而且又先后进出该房间4次。无论从哪个角度讲,王某的嫌疑都是最大的。

下面,再简单分析一下拿走这条内裤的性质。

从法律的角度讲,无论是谁拿走了这条内裤,都属于一种盗窃行为。

不过,盗窃又分为两种性质,一种是构成刑事犯罪的盗窃,一种是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盗窃,二者的区别主要取决于被盗窃物品的经济价值有多高。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至3000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的盗窃罪。

现在市面上销售的女式内裤,每条的价钱大多在几十元到几百元之。当然,也有比较昂贵的,每条可以达到四五千元。

但当事女子属于阿里的一个普通员工,按照她的经济收入推断,应该不会穿四五千元一条的奢侈品内裤。她所丢失的那条内裤的价格,应该也就是普通内裤的价位,不会超过1000元。

所以,拿走这条内裤的人应该是没有构成盗窃罪,无需为此而承担刑事责任。这也就是一种普通的盗窃行为,最多会受到治安拘留的处罚。

但由于这条内裤是阿里女员工这则刑事案件的重要证物,所以,如果这系内裤是被犯罪嫌疑人王某拿走、藏匿或者销毁了,那么这属于毁灭证据的一种行为。如果最终被查实的话,王某可能也需要为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从目前的现有信息来看,对于这条内裤的离奇丢失,王某的嫌疑较大。

结束语:

这个案件发展到现在,连内裤这样一个简单的证物都没有找到。无论这条内裤是否还存在,追查起来应该不难。这并不是无法取证的一个案件,只是寻找证据相对比较困难点而已。

大家认为这条内裤去哪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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