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没有通奸罪?

什么是通奸,请问西门庆小潘。自古奸情出人命,不信你问西门庆。通奸影响社会和谐,家庭稳定,可是你要去报官,根本告不赢,因为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是惩罚通奸的。在伊朗等国,通奸是要被石头砸死的。古代女子通奸是要忍受酷刑,比如骑马木驴。通奸违反道德,必须要谴责;可是为什么法律不能制裁他们?因为法不责众。通奸在过去很少,是村官的特权。但是那时候强奸犯很多,张贴的布告,一半强奸犯,女孩都不敢一个人上下班。现在女孩不但敢走夜路,还会在抖音上说“劫财劫色?”由此可见,人们对那些问题看淡了,不算回事,价值观变了。既然是两情相悦,法律取证难,执行难,涉及面太广。罚款他们不在乎,拘留判刑,监狱人满为患,工厂里人去楼空。因此大家只能自律,管好自己的下半s,因为通奸会出人命,我的堂哥就是因为关心他人老婆,弄丢了传宗接代的工具。我侄女公公因为跟小舅媳妇有了友谊,被感谢到了车轮下面,今年已经三周年。同志们,不要只见贼吃肉,不见贼挨打。

为什么没有通奸罪?

合法就是底线,越线就是风险。结了婚的人当场看见伴侣与他人做不轨之事,哪一个不怒发冲冠,哪一位不恨得咬牙切齿,可是查遍法律却找不到一条 通 奸 罪可以治 奸 夫 淫 妇 的罪行,于是公众心里愤愤不平,问:为什么现在没有通 奸 罪?

去年,在广东电白县发生了一起浸猪笼事件。12月20日晚上,在某一间屋子里,一位男子正赤着身与一位女子在床上做不轨之事,深夜时分,房门突然被撞开,进来了好几个年轻人。这些人怒气冲冲,把男子从床上揪起来,对他打骂一阵。

不久,这几名年轻人又拿来了一个竹子编的猪笼,把做不轨之事的男子装进猪笼里,男子痛哭求饶,可那几位年轻人不管不顾,依然把他抬到了村外的小河边,扔到小河中。

同行中有人拍了视频传上网上,据知情者透露,原来是已婚女子与一个男子在家 通 奸,女子的老公是厨师,常年在外,听说老婆经常趁他不在家,多次做不轨之事,厨师老公在家偷偷安装了监控摄像头,通过手机查看,发现这名男子多次侵入家中跟老婆私会。11月20日那天,他偷偷回家,组织村民当场捉 奸。

这则视频引起了警方的注意,此后,警方全力展开侦查,了解了案情的经过,原来是一位有夫之妇与被浸猪笼的男子有不当的关系,她的丈夫对此愤恨在心,做出了过激的行为。随后这几名男子被警方抓获。

那时候人们议论纷纷,浸猪笼这个古老的名词浮出水面,同时也引来了人们对通 奸 罪的议论。

如今把去年的案件发出来,就是想要告诉大家,在现代社会里,确实没有 通 奸 罪,这是古代社会里特有的一种罪名。

什么是 通 奸 罪 呢?

通 奸 是指已婚人士自愿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 性 行为的行为。在古代的法律中,通 奸 是一种犯罪行为,通 奸 也叫和奸。

通奸罪这种说法最早见于《尚书》,书中记载:“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意思就是说男女的相处,如果不符合道义,违反了道德标准,就可以处以宫刑,这是一种生不如死的惩罚。

这种罪名一直从唐朝延续到清朝,只要男女做了不轨的事,就允许用私刑。在《唐律》中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也就是说,如果男女 通 奸,要被判一年半的刑罪。

而到了明朝,则规定:“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就是说男女如果做了不轨的事,两人都要被杖打80下。

到了清朝,法律是允许对 通 奸 者采用私刑的,甚至允许当场杀死 通 奸 男女。

由此可见,在古代社会,人们的道德观念很强,要求女子从一而终,不得与婚外男子做出不义的事。

到了近代,民国时期依然有 通 奸 罪,如果男女犯了罪,要被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在1979年的刑法中,有一个与通 奸 罪 相似的罪名叫流氓罪,但是在1997年的新的刑法中便废除了这个罪名,取而代之的是重婚罪。

在国外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如今还保留这一罪名,比如柬埔寨以及美国的许多州都将这种行为定为犯罪行为,只是在美国,如果有人 通 奸,很少有人被起诉,一旦被起诉,法律是不会容忍的,对于男女双方要处三年以下徒刑。

我国法律为什么没有 通 奸 罪呢?

新中国成立后,对于通 奸 是否定为罪行争议很大,曾经有委员在审议刑法草案时,就坚持应该把这一罪行列入刑法。

可是有关专家通过反复论证研究后发现,这个罪行会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利少于弊。

首先,我国没有把 通 奸 罪 列入刑法,主要是考虑宪法中公民的权利。因为 性 行为是公民的私权利,在具体生活中,婚外不轨行为虽然违背了社会道德,但没有犯法,不违背妇女的意愿,通过民法、婚姻法这些部门的法律就可以起到控制的作用。

再者,道德上的束缚也会让通 奸 双方从心灵上感到不安,让他们的内心备受煎熬,通过其他方面(比如经济、名声)的损失,让他们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从而降低发生率。因此,没有必要通过刑罚的手段来进行严厉的制裁。

其次,从实际效果来看,如果把 通 奸 作为一种罪行,也不能有效地解决婚姻家庭问题。在定罪上,很难对这种行为进行准确地认定,处罚比较轻,对于 婚 外 情 这样行为的遏制缺乏震摄力,以前想要背叛婚姻的人,是那些有一定经济基础和社会地位的人,这样的处罚他们并不害怕。

对于感情上的问题,很难用法律行强制性地约束,从长远来看,这罪名对于维护家庭的稳定作用甚微,对于促进夫妻间的感情影响不大,既然意义不大,就没有设立的必要了。

最后,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国家司法机关的资源有限,公安民警们的精力要放在危害性更大的违法事件上,对于这种不符合道德习俗,但又存在自愿性的行为,监控起来很麻烦,惩罚的力度不够,最终得不偿失。

这样会让那些被 出 轨 的人心有不甘,看着好好的家庭,因为一方的不忠诚而导致自己戴了绿帽子,哪一个人能有好心情容忍。大家都觉得应该让法律严惩这些做不轨之事的人。

如果自己是无过错,有什么办法可以让对方付出代价呢?最好的方法是收集资料,如果夫妻之间感情真的破裂,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提出离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会占有优势。

没有 通 奸 罪 并不等于婚外与他人做不轨的行为是合法的。

虽然法律没有 通 奸 罪,但是有其他的罪名,比如重婚罪,破坏军婚罪,强 奸 罪等。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已婚夫妻中一方有了 通 奸 的行为,那肯定是违反婚姻法的。只是这种违法行为,并没有受到刚性的制裁,只能通过道德进行约束。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虽然没有 通 奸 罪,但并不是可以光明正大的与已婚的男女同居。如果非法同居将构成重婚罪的,要坐牢2年。

哪怕是没有构成重婚罪的,也会有相应的处罚措施,2021年《民法典》中规定,已婚夫妻中一方,如果达到了法律认定的有重大过错行为的,就需要向无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同时在起诉离婚时,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重大过错导致的离婚,不仅包括非法同居、重婚罪,还包括婚内 出 轨 、 嫖 娼 等行为,一旦经法院认定有重大过错行为的,过错方需要向无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无过错方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财产。

破坏军婚罪:如果有一方明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还与之做出不轨行为、同居、结婚的,就构成了破坏军婚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这样的罪行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军人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那些想打军嫂主意的人最好敬而远之,弄不好会有牢狱之灾。

还有一种罪行,叫强奸罪。如果男人在违背妇女的意愿,采用暴力、恐吓、诱骗的手段,强行与她发生不轨行为的,将被判 强 奸 罪,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有 通 奸 行为的,也以 强 奸 罪 论处,会从重处罚,最高的可判死刑。

结语:

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已经结了婚,就应该严守婚姻的承诺,忠诚于彼此,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如果违反了这一制度,在婚外有了不法的行为,是会受到道德的谴责的。

如果发现配偶与他人有不正当的行为,一定不能滥用私刑,像浸猪笼之类的惩罚是不符合法律要求,应当严厉制止。

婚姻是家庭稳定的基础,夫妻双方如果在婚姻生活中出现什么矛盾,一定要互相理解,及时沟通,而不是转而在婚外寻求安慰!

为什么没有通奸罪?

什么是通奸呢,就是在有配偶情况下跟对方发生超出正常关系的行为,比如说性行为等就叫做通奸,正常情况下通奸并不是犯罪,但是在道德上面是不合理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通奸也会涉及到犯罪的,什么样的情况下做这种事情会引起犯罪呢。

首先是强迫妇女,在违背妇女意愿上面的行为,并非对方自愿的情况下形成的,这种情况的通奸就是违法犯罪的,还有就是自身涉及到一些犯罪,比如说刑事犯罪商业犯罪以及滥用职权等,这些情况下发生的通奸行为也是形成犯罪的,在通奸上面什么样的情况最多呢,当然是权利滥用了。

通奸为什么没有直接定罪,为什么没有通奸罪,毕竟通奸是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是背叛了合法婚姻的,受伤害的是家庭是丈夫是孩子,这种行为正常来说就是一种严重的犯错,犯错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毕竟对于婚姻的忠诚才是重要的,但是这种行为并没有相关的规定,让很多人都是完全不理解。

在古代通奸就是犯罪,在唐朝跟明朝就有法律规定,通奸的人要受到牢狱之灾,基本上都要坐一年以上的牢,在外国比如说在美国,其实也是设有通奸罪,但是虽然说有这个罪名,不过在美国却基本上很少会拿出来定罪,因为考虑到的因素太多不好去认定对与错,而且一旦定罪那牢房里面就会人满为患不堪重负。

同样的道理,在过去几十年,正常情况下普通民众思想观念上,基本上都是在婚姻上面遵守道德的,虽然说也有一些,但是绝对非常的少,因为认识的人都是身边的人,相互之间都熟悉,想要做什么其实也容易露馅,所以胆敢如此的人并不多,有一些群体条件比较优越,所以容易做这些,而这些一旦入刑,那是对那些人的形象的破坏。

现在社交更发达了,人与人之间已经不只是局限于自己身边的人,而是可以跟很多离得远的陌生人打交道认识,相互之间加上交通也方便,联系也方便,所以道德上面的问题越来越多,如果说现在制定相关的规定,那出问题的人更多,到时候很多家庭受到冲击,社会问题也会很严重,同时牢房也是人满为患,这些只是一部分原因而已。

为什么没有通奸罪?

贵州省毕节市的老张42岁那年领回个女人,不久这女人的丈夫找上门来,把俩人捉J在床,这个男人说他和这个女人并没有离婚,老张这是犯了通奸罪,还说要去告老张,老张一听就傻眼了。

老张是毕节市一个小村庄里的单身汉,他们家兄弟姐妹七个人,他上面有三个姐姐,三个哥哥,他最小。因为家里穷,父母勉强操办着让老张的姐姐们陆续出嫁,哥哥们也都成家立业,等到老张到了适婚年龄时,父亲去世了,老母亲也没什么能力帮他了,所以老张连个新房子都没有,更没有什么积蓄。几个哥哥姐姐日子过得也是紧紧巴巴,没有能力帮老张,所以老张的婚事就耽搁下来,随着年龄一点点变大,老张成家就更困难了。

正当人们都以为老张会单身一辈子时,老张却领回来一个三十多岁的女人,这女人长得说不上有多漂亮,但是看着挺顺眼。村里好事的人和老张一打听才知道,老张去外地打工,干建筑活,这女人负责在工地上做饭,而且这女人也是单身,时间长了,俩人就慢慢有了感情了。

女人来了之后老张他俩就过起了小日子,这女人也不嫌弃老张的房子破,把各处都收拾得整整齐齐的,大家都说老张找了个好老婆,后半辈子要享福了。

可是好景不长,有一天村里来了个陌生男人,一到村口就打听老张家在哪里,村里的孩子不明所以,带着这男人来到老张家,没想到他一到老张家,就拽着那女人往外走,老张见状,和他扭打在一起。

村里人听到老张家出事了,都赶来帮忙,那男人见势不妙,赶紧从口袋里掏出一本结婚证,说他是这女人的丈夫,俩人是合法夫妻。

在场人一听就都愣住了,大家都看着老张,老张的女人低着头,抿着嘴不说话,老张接过结婚证,仔仔细细地看着,结婚证上面的照片很醒目,上面的两个人真的是他面前的这一男一女,他呆呆地问女人:“这是真的?他真是你丈夫?为什么骗我?”听得出来老张挺绝望的。

那女人哭着说:“我不想骗你,我一直想和他离婚,他成天打我骂我,不把我当人看,所以我才跑出来打工的,我早就不想和他过了,他就是不放过我。我不敢告诉你,我怕你知道后就不要我了!”

这回大家终于明白怎么回事了。大家面面相觑,不知道如何是好,此时那个男人却开始洋洋得意,他愤愤不平地说这事没完,还说老张这是犯了通奸罪,老张得赔偿他经济损失。大家开始窃窃私语,为老张捏了一把汗。

这是一个真实事件,我们同情老张的同时不禁要问:老张到底有没有犯通奸罪呢?

什么是“通奸罪”?

“通奸”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或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相互自愿发生不正当xing关系的行为。

我国是礼仪之邦,通奸在古代属于十恶不赦的丑恶行为,一旦触犯将被处以重刑。

春秋战国时期《尚书》规定:“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意思就是发现通奸行为会处以宫刑。

《史记·始皇本纪》就曾经有记载:“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大致意思就是说对于通奸这种行为人人得而诛之。

秦朝还规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这个规定挺隐晦的,“寄豭”其实就是指跑到别人家传种的公猪,这是一种比喻的说法。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如果丈夫像公猪一样钻进别人的被窝,倘若被人杀死了,杀人者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汉朝也是实行宫刑:“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女人幽闭,次死之刑”。“次死之刑”其实就是说这种刑罚仅次于死刑。但宫刑这个刑罚对于男人而言是奇耻大辱,比死刑还要让人难堪。

唐朝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也就是要把通奸的男女抓起来,监禁一年半。

在元朝,丈夫如果将妻子和他人捉奸在床,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

元朝的律例中,还增加了杖刑。不仅如此,对于犯错的妇女还会处以“去衣刑”,即脱去女人的衣服,对其施以杖刑,以此对其进行羞辱。

明朝也延续了这一做法,“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

到了清代,通奸的女人在受罚后,可由丈夫转卖,但是却不准卖给先前与该妇女通奸之人。

我们在影视剧中经常看到的“浸猪笼”,其实是针对有通奸行为的女子的私刑。在古代如果一个女子对她的未婚夫或丈夫不忠贞,与其他男人有染,她丈夫可以把她妻子抓去浸猪笼,女子会被放在竹子编成的笼子,丢进水里活活淹死。

国外对于通奸罪曾经也是“零容忍”。《汉谟拉比法典》第一二九条规定:“倘自由民之妻与其他男人同寝而被捕,则应捆缚此二人而投之于河。倘妻之主人保存其妻之生命,则国王亦将保存其奴隶之生命。”

可见《汉谟拉比法典》在对待通奸罪时,对于男女双方既严格又公平。

通过以上种种处罚,我们不难发现,古代对于通奸行为处罚都比较重。

“通奸”与“同居”的区别

有些人可能会把“通奸”与“同居”混为一谈,其实二者的区别还是很大的。

同居一般是指异性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在一起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简单来说就是“男未婚、女未嫁”而在一起长期居住,对于这种行为法律并不禁止,当然也不提倡。

目前我国没有通奸罪

其实我国刑法目前没有“通奸罪”这个罪名,因此“通奸”属于违反道德的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性得到极大的解放,“通奸罪”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

现代人对于情感的态度与古代人相比要开放得多,尤其是对于婚姻,在我国古代婚姻讲究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现代讲究的是婚姻自由,婚姻中双方都有了更多自主权,这是一个主张自由的时代,法律也要与时俱进。

其次:“通奸罪”虽然属于对家庭的不忠,但是和“强奸罪”有很大区别。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也就是说“通奸”行为是男女双方的自愿行为,而“强奸”行为却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强迫行为。强迫行为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自愿行为却没有,它违背的其实是当初结婚时达成了契约精神。

第三:以往对于通奸罪的处罚过重,尤其是对于女性而言,经常会含冤遭受私刑。虽然古代男女通奸,双方都会被处罚,但是女性受到的伤害可能更大。所以,没有设置“通奸罪”是出于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也是为了避免许多人遭受过重的处罚。

第四:废除“通奸罪”是许多国家的共识。目前只有少数国家还保留着这一刑罚。2015年2月26日,韩国实行了62年“通奸罪”被废除;2018年印度废除了“通奸罪”,这条沿用158年的陈年律法终于退出了历史舞台。

第五:通奸行为虽然没有被列入法律,但是同样遭受道德的谴责。法律和道德是相辅相成的,道德是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的,它是非强制的,完全依靠传统习惯、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通奸行为违反道德,虽然没有触犯法律,但也将受到社会舆论和内心良知的谴责。

第六:婚姻更多地是要靠情感维系。每一段婚姻关系的建立都是两情相悦的结果,婚姻关系要靠夫妻双方在长期的生活中共同维系,感情“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强扭的瓜毕竟不甜。

但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通奸是一定犯罪行为

虽然,我国没有通奸罪,但在某些情况下,通奸也会构成犯罪。

1.“破坏军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同居的,就构成了“破坏军婚罪”,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与未满14岁的幼女通奸的,即便对方是自愿的,也以强奸论处。

3.“重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已婚人士(自己已婚、或对方已婚、或双方均已婚),和对方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通奸的,算作是事实婚姻,以重婚论。

此外,通奸该可能引发其他问题:

1.导致家庭破裂

通奸行为的当事人必然是违背了自己当初的诺言,背弃了自己的另一半,背弃了自己的婚姻,这样的行为是家庭破裂的导火索。

2.引发纠纷

正所谓“纸包不住火”“没有不透风的墙”,通奸行为一旦被发现可能会引发一些激烈的情感纠纷,甚至有人因此大打出手,酿成惨剧。

3.不利于身心健康

通奸行为存在一定的隐患,有些人可能会因此染病,而且长期过着遮遮掩掩的生活,承受的精神压力也不小。

结束语

婚姻是庄严而神圣的,每一个已婚人士都有责任忠于自己的另一半,忠于自己的婚姻。

通奸行为虽然没有触犯法律,但是却会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它违反了社会道德,必然会受到道德的谴责。

所以,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为什么没有通奸罪?

妻不如妾,妾不如偷,偷不如偷不着,得不到的永远在骚动!

几年前,银行职工邓某趁老公下乡之际和情夫林某在家偷情,没想到,老公中途杀了个回马枪,惊慌失措之下,林某坠楼身亡。后来,邓某除了被口诛笔伐之外,并没有受到什么实质性的惩罚。邓某和丈夫黄某属于自由恋爱,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婚后,两个人也曾过了一段幸福的日子,孩子出生后,两个人的情感更是深厚。自从孩子进了寄宿学校,老公又经常下乡,邓某越来越寂寞难耐,她摇一摇,摇到了一个有同样想法的男子林某,两个人年龄相仿,可谓是一拍即合。一开始,两个人只是偷偷摸摸,后来胆子越来越大,这么说吧,除了当事人的配偶之外,地球人都知道了他们的奸情。

两个人偷偷摸摸的来往,激情澎湃,相见恨晚。几年过去了,女的已经不满足于去酒店开房,她居然让情夫登堂入室,多次趁老公不在家的时候两个人双宿双飞。后来,有人看不过眼了,就悄悄咪咪的告诉了她老公黄某,黄某不愧是久经沙场的老狐狸,他不露声色,假装下乡,最后将不安于室、红杏出墙的老婆捉奸在床。林某在惊慌失措之下,就连裤子都来不及穿,想躲进大衣柜,他个子太高。最后只能蜷缩在阳台上,黄某很恶趣味,他故意在靠近阳台的那间房摔摔打打,做出要去阳台的假象,林某估计吓得不知所措,想翻出阳台逃跑,结果失足掉了下去,大白天在众目睽睽之下摔死了。

中国古代对通奸罪的论处相比较而言,唐朝是最轻的了。这也是为什么盛世大唐万邦来朝的原因,因为唐朝的各种律法已经趋于很现代,很文明。只是到了明清时期,对女性的桎梏加重了砝码,通奸罪才开始从重处理。

历代法律都把通奸行为视为犯罪,在古代,通奸又称“和奸”。通奸最早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翻译过来就是将对通奸者处以宫刑,那可是生不如死的惩罚。清朝的法律继续沿用明元的律法,允许对通奸者处以私刑,比如浸猪笼,沉塘等等。允许当场捉奸,捉奸者可以当场杀死正在通奸的男女而不需要付出任何法律代价。事实上,从先秦到、汉、元、明、清这些个大一统朝代的情况也是大同小异,宋唐时期是最接近的。尤其是唐朝,在对待“私通”的问题上,他们几乎是大事化小出,小事化无,重罪成了轻处。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质的飞跃。唐律规定: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疏议曰:“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意思就是,男女通奸双方只要有一方有配偶,他们就要判一年半到两年的刑期,开明的唐朝在通奸罪上的处理可以说是古代最轻的了。

事实上,古代的通奸罪主要是针对女性这个群体,因为在古代奉行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这样一个把女性永远放在一个从属的地位、极为不公平的待遇

通奸男方要是和被通奸男方,也就是女方丈夫地位相差不大的话,要么赔钱了事,要么可以诡辩自己是被女方诱惑才会这样子,从始至终,女方在这个罪名面前是没有任何申辩和自辩能力的。

在古代,通奸罪实际上是把女性打上了商品化的标签,诸如浸猪笼、骑木驴等等。弱势的通奸男有可能被乱棍打死。强势的通奸男则被冠以风流一词。这双标也是没谁了 。

进入现代文明时代,女性地位水涨船高,男女平等,只要是两厢情愿的事情,如果男未婚、女未嫁,人家叫谈恋爱,如果其中一方有配偶通奸,充其量只能认为他们私德有亏。可以口诛笔伐,可以唾弃,就是不能以通奸罪论处。但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也是让人极为鄙视的。

为什么没有通奸罪?

通奸现象历来有之,这违背伦理道德和令众人切齿的龌龊事,怎么会发生在通奸男女的身上呢?又为什么没有通奸罪呢?

首先分析一下:通奸的现象来源于哪里?

(1)伦理道德低下的家庭;(2)没有夫妻感情的家庭;(3)男人邋遢、女人漂亮或男人标致、女人丑陋的家庭;(3)青梅竹马而不能拥有,各自成婚之后出轨的家庭;(4)为了钱的女人;(5)爱盯别人老婆貌美的男人……等等。

初步列举的这几条,你说哪一条能撞到法律的枪口上?哪一条会冲破法律的底法?审视一下没有吧!

既然没有,那通奸何罪之有?一旦通奸败露,法律权衡之下只定性为,通奸的人越逾了伦理道德的底线,而没有触犯法律;对通奸的人给予批评教育了事。

再说,通奸的男女是在暗中进行,又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即便有人知道男女在通奸,除了背后去戳人家脊梁骨以外,对这种丑行不敢去制止和揭露,生怕自己惹火烧身。

另外,通奸的人万一被抓住,男女一口说定是自愿的。像这种情况,法律如何去定罪、定什么罪?

也正因为法律没有为通奸的人定罪,现实中才会有心怀鬼胎的骚男骚女们,在蠢蠢欲动了,并导致了男女出轨和离婚的现象屡屡发生。

难怪现在的男人,戴“绿帽儿”的人越来越多;甚至通奸的男人同时也在戴“绿帽儿”,还在为通奸的事乐此不彼。这部分人钻了法律的空子,通奸造成了社会乱象。

比如,有夫妻暗底里不去相互制约和揭短,默认了你通你的,我通我的;甚至发展到在一幢房或一个房间里,各自轮换通奸的。恶行演变到如此程度,人的伦理道德上哪里去了?这样的人还有廉耻吗?还是正常人吗?

其次,通奸的现象,不知为多少家庭带来了伤害和痛苦;甚至有的人在通奸的路上命丧黄泉。这种人死有余辜、毫不足惜。但留给人们更多的是深深的思索。

因此,为了营造一个空气清新的社会氛围;为了家庭的和睦共处。呼吁国家尽早为通奸现象立法,来确保家庭的稳定,肃清这股污浊之流水,还社会一片清新之正气!

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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