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举报职业放贷人?已经判决过自己要还款,认定职业放贷人后还用还款吗?
怎么举报职业放贷人?
首先弄清职业放贷人的“界定范围”。
2019年,各省高级法院对“职业放贷人”的判定给出了4项“具体量化”的指标,: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其次针对上述“条款”为参照,看与对方是否有“涉嫌”相关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职业放贷人”的认定,只能由法院作出。
对于确定“职业放贷人”之后涉及的经济案件,应以“调解”为先。
要严格区分“职业放贷人”与性质恶劣的“套路贷”等邪恶行为的界限。
确有充分的把握之后,再向公安机会等举报。
已经判决过自己要还款,认定职业放贷人后还用还款吗?
肯定还是需要还款的!
“职业放贷人”的单纯概念,只是“当事人主体没有资格”,从而在后续具体法律层面的对策是:合同无效。而合同法对于无效合同的通用处理办法是“恢复原状”——也就是说,你借的钱,本金还是要还的。
对于被告已经被认定“职业放贷人”之后的合同中涉及的利息,在一定要符合“法定红线”的幅度内,目前各实际案例中的做法不一,但总体也是本着“庭前调解为主、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去对待“应该支付何冲程度的利息”。

怎么举报职业放贷人?已经判决过自己要还款,认定职业放贷人后还用还款吗?
真的是欠钱的是大爷,借钱的是孙子。以后我也出去借个几千万,也不用还了。这样不是鼓励社会不诚信吗?别人有钱了谁还愿意往外借
怎么举报职业放贷人?已经判决过自己要还款,认定职业放贷人后还用还款吗?
民间借贷在中国历史上的时间太长了,由于银行的借贷条件和框框比较多,一些急需用钱的人还是要通过民间借贷来周转的。
一些有资金和头脑的人,就会以民间借贷为职业,或是以自己的名义,或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利息一般都比较高,甚至顶格执行年息24%的高息。
想举报职业放贷人,得先知道什么是职业放贷人。
一、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之前或许有人有人提到过“职业放贷人”,但并没有在司法层面作出规定。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该纪要的颁布就是为了统一全国法院系统在同一案件中的判决标准,总不能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在这个省是这样判,到另一个省就是另外一个判决了,这样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
《九民纪要》不但对民间借款中的最高利息标准从年息24%降到了LPR的四倍,大约年息15.4%,而且对高利转贷作出了认定标准。
针对大家反映比较多的“职业放贷人”,《九民纪要》53.【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这一条规定传递出了几个信息:
1、职业放贷行为无效
只要是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法人,或者以放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和个人,放贷行为都会被认定为无效。
这样的认定对放贷人是非常不利的,因为一旦被认定为无效,放贷人所要谋取的高利就泡汤了,就等于白白让借款人使用自己的资金,就算打官司后,也是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计算利息。
2、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确定
最高法院认为: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但是考虑到全国各地的经济情况不一样,在好多地方民间借贷非常活跃,比如江浙一带民间借贷本来就非常活跃,比如陕西榆林等地也是民间借贷很活跃,开办的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在街上比小卖部都多,当然了现在倒闭的差不多了。
所以最高法院溜了一个口子,就是让民间借贷活跃的地方的高院、甚至中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3、看看浙江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
浙江是我国经济非常发达的省份,民间借贷也很活跃,特别是温州等地的民间借贷,不但规模大,而且具有很强的代表性,甚至当地有很高的呼声:让民间借贷合法化。
所以浙江当地出台的认定“职业放贷人”的标准,对全国就有很强的指标性。
浙江高院、检察院、公安厅等都是部门2018年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该纪要规定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A、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B、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C、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D、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E、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二、如果能被认定已经生效的判决的原告是“职业放贷人”,则可以申请再审如果能找到证据充分证明已经生效的判决书的原告就是个“职业放贷人”,那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重新作出判决。
这种情况属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的情况。
前面都说了,职业放贷行为是无效的,这种情况下,法院如果原来判决归还利息的,则重新再审后,肯定就没有利息了。
三、借款行为无效,但仍需要还本金按照相关规定,就算借款行为无效,但借款人仍需要归还本金。
一般情况下,借款行为都是双方自愿的,借款人或许明明知道对方就是职业放贷人,或者就知道对方就是个资金贩子,但为了借款仍愿意和对方签订《借款合同》,借到款项,解了自己燃眉之急后,却想着如何赖账?这有点不地道吧?
就算法律上保护借款人的利益,不用归还利息,但本金肯定是需要归还的!
如果本金都不用归还了,那何不干脆借款几个亿,然后找各种理由认定对方是职业放贷人,自己就可以昧下本金了?这样一来社会不是乱套了吗?
所以,题主有点想多了。
怎么举报职业放贷人?已经判决过自己要还款,认定职业放贷人后还用还款吗?
我得感谢放贷人帮我度过最困难的难关,我们为什么要占便宜,借钱是我们求人家,现在说人家有点不好吧。
怎么举报职业放贷人?已经判决过自己要还款,认定职业放贷人后还用还款吗?
即便放贷人是职业放贷人,并不意味着你们之间的借款合同一定是无效的,因为在有些地区,已经对职业放贷人收税,即其以放贷盈利的话,多出来的利息要收取高额的税费,这样他的利润就少了,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后,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中“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将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放贷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目前并未出现一个,你可以举报,但是举报了即便认定了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后果是恢复原状,你还是要把本金还给对方的,否则就成了放贷人借给你钱,放贷人还坐牢的局面,而你拿着借款人的钱逍遥自在,那怎么符合法律的规定呢?
这种想法太可耻,借了钱,不想还还想着把出借款人往刑事处罚上靠,这太过分,当初你借什么钱,出借款人是不是可以告你诈骗?这完全是不想还,具有诈骗的故意。
怎么举报职业放贷人?已经判决过自己要还款,认定职业放贷人后还用还款吗?
看看这就是人生百态,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利率超过24%不受保护,在24%之内的你省省吧,借钱必须的还,放高利贷固然有可恨之人,但是借高利贷不还的也大都不是什么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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