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被精神病患者性侵,只能选择沉默吗?是不是不用负刑事责任?

默不作声是最愚蠢的做法,非但正义得不到伸张,还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无论他是正常人还是精神病人,报警处理才是最恰当的做法。

在我们的传统印象中,精神病人都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群体,即犯罪免于刑事处罚,所以当大家的利益或权利遭到精神病人的侵害、侵犯时,一般会选择沉默,往往会这样自我安慰:“报警又能怎样呢?他是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其实上述认识是偏颇的,并非所有的精神病人都不负刑事责任、并非所有精神病人违法犯罪后都能从轻处理,在有些情况下,精神病人违法犯罪与正常人无异:

首先,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划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划分为三级,即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

如果让你说出两个“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群体,你的回答想必是: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实际上这种说法并不完全正确,《刑法》第十七条中确实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那言外之意就是“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吗”?其实并不是,以年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来说,假设他所犯罪行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强奸、抢劫等罪责,同样应当负刑事责任,只不过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罢了,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会被判处任何刑罚。

与以年龄为界限划分刑事责任能力类似,精神病人也分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三层:

《刑法》第18条第1款、第3款、第2款对精神病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是如下划分的: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

2,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说得直白一些,精神病人在犯下强奸罪行时,应当负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前提是犯罪期间是否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如果是,那么不用负刑事责任;

如果“未完全丧失”,那么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比如本来应该判处7年有期徒刑,鉴于部分丧失或部分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可能判处3年徒刑,总之不能完全免责;

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完全正常的时候实施强奸,那么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不能从轻,与正常人无异。

这也就是为什么在遭到精神病人侵犯时不能“默不作声”的主要原因,如果他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呢?如果他实施侵犯时恰好处在精神正常阶段呢?岂不是放过了一个坏人,纵容了犯罪?

千万别被他“精神病人”的标签所蒙蔽,说不定他就是故意以“精神病人”为幌子,故意实施侵害,如果不报警,那正中他的圈套。

另外,即便他不负刑事责任,也并不意味着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一概放任不管,精神都有自己的监护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可以责令监护人加强监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相关部门给予强制医疗,防止其再次“为非作歹”。

第二,承担刑责与否、从轻与否,要进行司法鉴定

上文我们说到“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那么谁对其“精神状态”说了算呢?这就牵扯到“司法鉴定”:

在实践中,“司法精神病鉴定”是一个严肃的过程,鉴定结果直接决定其是否应当负刑责、是否应当从轻,因此应当由鉴定人资格的相关机构对其犯罪期间的“精神状态”和“控制力”进行严格鉴定。

一旦鉴定结果是“犯罪期间精神状态正常”或者“未完全丧失自控能力”,那么就要依法负刑责,或者负刑责的同时可以从轻;

只有鉴定结果显示“完全丧失”时,才能免于刑事责任。

精神司法鉴定非常严格、严肃、具有科学依据,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坏人。如果任何一方对鉴定结果存在质疑,那么可以提起复检。

写在最后:

综上,被精神病人侵犯后选择“默不作声”是非常愚蠢的行为:

于整个社会,这是纵容犯罪的行为,以后其他无辜的人可能会再次遭到侵犯;于精神病人自己,会给他造成自己完全不用付刑责的错觉,再次违法犯罪的几率会提高;于精神病人监护人,不利于他们加强管理和监护;于被侵害人,自己的权益和利益得不到保障。

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况且并非所有精神病人在所有地点、时间段内都能免于刑责,在法律框架下,应当绳之以法的就不能被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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