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体检查出女方有HIV,法律规定要保护病人隐私,你感觉医生应该暗示男方么?
保护隐私应该在一定的限度内,在携带传染病的患者可能传播的对象中保护隐私等于是漠视他人健康权和生命权。另外这里还设计一个法律规定的主次关系,下面听我慢慢分析一下。
就算我国法律对隐私权有规定,但在生命权和健康权受到威胁时,生命权大于行政权,这个是符合法律精神的,告诉与艾滋病者有性关系的同伴并不违反法律精神。
生命权至上是基本的司法原则,这个事有司法先例的,一个孕妇需要抛宫产手术,但是家属坚决不同意,在医院的医生,甚至110的民警百般劝说下,仍然拒绝手术,并在手术同意书上写下【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产手术,后果自负】结果孕妇和孩子都没有保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里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这个算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但最终结果是医院在面对生命和法规冲突时,拥有特殊的干预权。判定医院有责任。
这个案件对于医院来说真的是太冤枉了,完全遵守法律规定,最后被判有责任,看上去不可理喻,但他充分证明了法律对生命权至上的原则。
其实不用那么费事,这件事用婚姻法就可以完美解决。
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两种:
(一)患麻风病尚未治愈者的人不得结婚;
(二)患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目前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只有这两项。
而第二项是一种笼统的规定。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根据《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委托医疗保健机构提出医学意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这三种疾病。《母婴保健法》第38条对这三种疾病的范围作了限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婚姻法》是基本法,大于其他的行政法规和管理规定,在遇到冲突时,当然《婚姻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应,怎么做根本无需纠结。按照《婚姻法》规定做就对了。婚前检查的目的不就是排除那些不适合结婚的特殊疾病吗?否则做婚前检查还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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