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性出钱和男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算不算“嫖娼”?
从对法律法规的直观理解来说,凡事非婚男女之间,涉及到X关系方面的问题,同时又跟一定的金钱扯上关系的话,就基本上就可以被认定为是卖YP娼行为了。
而一旦被认定为是P娼行为以后,从法律的角度,是并不管这个主角到底是男性还是女性的,男女是一视同仁的。也就是说,这事跟当事人的性别,并没有什么关系。
说清楚这个事情以后,对题主提出的这个问题,就好回答和理解了。
如果那件事情是女方主动发起、提出并实施的,同时,事情结束以后,女方还付给了男方相应的金钱,完成了整个交易过程。那这种情况下,女性的行为当然是P娼行为,同样会受到行政处罚。
这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谁都不应该犯法,谁犯了法,都一样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所以,女性千万不要以为自己在这方面有特殊的性别优势。没有,肯定没有。女性干了这种坏事,跟男性一样,同样会受到处罚,切不可以掉以轻心,更不能以身试法。
如果女性出钱和男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算不算“嫖娼”?
女人出钱给男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也算“嫖娼”。
娼,指娼妓,多指女性。但是也有男的。嫖娼,多数是男嫖女妓,男的付钱找女的。也有女的嫖男妓,或同妓等,女的付钱找男的,找同性。
从嫖娼概念中看出,并没有指定说是男付钱找女,还是女付钱找男。只要是有付钱的行为,或付财物等,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不管男女谁付钱,那就是嫖娼。
所以女人出钱给男人发生关系,也算是嫖娼,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照样拘留、罚款。
别见到男的付钱找女的嫖娼的多,就认为嫖娼是专指男的。女的做出这样的行为,照样可以按此处理。
男的有这样的行为,公布传出去了,工作生活受到可大的影响。要是女的有这样的行为,让人知道了,是不是比男的影响还大?以后怎么生活,怎么见人啊?
还是都洁身自好,别抱有不被抓住的侥幸心理,别去嫖娼的好,让人知道了,丢人啊。
如果女性出钱和男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算不算“嫖娼”?
按我认为这个女人的行为不属于嫖娼,因为从标题上所表达的这个男人并不是专业靠性交易来攒钱,而这个女人也不是纯粹的性交易,请注意出钱和男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也就是说在发生性之前并没有定价也没有先讲价后干事,而是做完之后究竟过了多少时间或多小天这个女人才给钱,所以不存在性交易,比如两个情侣做完之后隔了几天男人给钱女方难道你认为这个钱是嫖娼的钱吗?现在很多不论是情侣还是情人(外遇)严格来讲都是由于同她做了这些事才给钱她养她的,难道你都可以定他嫖娼罪吗?话又再说回来,这个女人的行为其实就是养二老的行为,也就是说(是她的男宠)
如果女性出钱和男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算不算“嫖娼”?
一直以来,由于社会上男女的地位不同,很多误以为嫖娼是男人的专利,其实不然,只要是通过给付金钱、财物甚至其它利益等手段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都是嫖娼行为。女人为了与男人发生性行为,而付钱给男人照样算嫖娼,应该受到处罚。
如果女性出钱和男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算不算“嫖娼”?
这种案例相对较少,但不等于没有,法律介定上只是对男人适用,而没有真对女性量刑标准,理论上讲这种行为已经事实等同嫖娼。为什么如此下结论呢?因为已经具备嫖娼几点要素,一是双方巳经对性交易前的要素谈好价格并具备嫖娼前所有先决条件。二是已经完成整个性交易过程,事前价格商定,之后完成性交易,具备所有嫖娼两大要素。区别只是男女主因与次因角色的互换,也就是说嫖娼主角由男人转变为女人,女人岀钱做为主导者,男方收钱做为服从者满足女方需求,而不是以男性岀钱为主导地位,所以说整个过程中的区别只是一种角色互换。从整体而言,这种性交易全过程完全具备女人嫖娼违法行为,而角色的互换不能改变其违法犯罪事实,所以应该以嫖娼违法犯罪处罚和定性。
如果女性出钱和男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算不算“嫖娼”?
理论上来说算,但在实际执行起来不算。因为,在实践过程中,一般是男的支付嫖资与女方发生关系,才能被称为嫖娼。如果女方出钱,只能说女方“嫖”男的,极为罕见,算不得“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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