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强奸后,以报警相威胁索要60万,女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女子被强奸是一种不幸,若是不懂得采用正确的方法保护自己,很有可能把自己推向违法的深渊,把自己置于不利的境地,因此,了解法律,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显得尤为必要。

现如今强奸案不时发生,各种奇葩的事案件层出不穷,有的案件一目了然,有的案件让法官头疼不已,也有不少案件出现了灰色地带,引发了众人的议论,以下的案件就十分特殊。

相关案例

曾经在北京朝阳区就发生了一起争议比较大的案件。案件的主角是两位年轻人,一位是姓贾的女子,还有一位姓鲍的男士。鲍先生曾经去泰国旅行,在旅途中认识的年轻的女子贾某,异国相遇,两人十分欣喜,于是互留了联系方式。

回国之后,贾女士主动发信息给鲍先生,经常对他嘘寒问暖,鲍先生对贾女士的印象挺不错,因此,主动邀请贾女士一起吃饭。

多次联系之后,有一次饭余,鲍先生把贾女士带到了家中,两个互有好感的年轻人共处一室很容易发生干柴烈火的事,于是,双方自愿发生了关系。几天之后,贾女士就以母亲生病住院需要用钱为由,向鲍先生借两万元。

然而,鲍先生认为双方不是很熟悉,于是拒绝了贾女士的要求,历经此事之后,在两年的时间里,贾女士认为鲍先生是个小气的人,于是不再跟他联系。

直到两年后的一天,贾女士的朋友要结婚了,需要用一辆豪车做婚车,此时她想起了拥有豪车的鲍先生,于是跟他取得了联系,两人在微信里针对此事聊了起来。

最后,鲍先生邀请贾小姐见面,然后一起吃饭、看电影。随后,贾小姐来到鲍先生的家中,两人继续聊天,在这过程,鲍先生提出喝点酒,只喝一点,贾小姐没有反对,于是两人打开了一瓶12.5度的红酒,一起享用。

酒过半巡,贾小姐已经有些醉意朦胧,鲍先生提出跟她发生关系,有点醉意的贾小姐并不愿意跟鲍某发生关系。但鲍先生有意为之,于是要小姐推开他、抓挠他,动作力度不大,鲍先生身上并没有留下伤痕。

最终,鲍先生得逞,他以为两人曾经有过一段暧昧关系,与贾小姐发生关系是合情合法的。事后,贾小姐酒意渐醒,在回家的路上跟朋友李某说起此事,李某给她提出建议,让贾小姐尽快报警。

很快,李某找到了失落的贾小姐,一方安慰之后,跟她一同来到鲍先生家,并向鲍先生索要15万元的赔偿。案件在开庭审理的时候,出现了一些波折。鲍先生和他的辩护人都认为贾小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醉酒,也无法证明当时她做出了反抗,而且两个人有着暧昧的关系,事后,贾小姐又第一时间索要赔偿,于是,鲍某一方认为贾小姐有敲诈勒索的嫌疑,自己应宣告无罪。

对于本案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到底贾小姐是否被强 奸 了?其次,她事后向鲍先生索要钱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两个问题成为了本案的焦点,我们来看看法官最后是怎么判的。

1、贾小姐是自愿还是不愿意与之发生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就属于强 奸 罪。

按照强奸罪的定义,第一要点,必须违背妇女的意志,其次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本案存在的疑点是鲍先生与贾小姐之间的关系是否是情侣关系,两人发生关系时是否你情我愿。

根据两人的聊天记录显示,自从泰国旅行相识之后,起初是贾小姐联系鲍先生,但后来基本上都是鲍先生主动邀请贾小姐,并对她示好,并称呼贾小姐为“宝宝”,贾小姐的某些回复也让人看出两人存在着暧昧关系。

在两年前,她曾自愿和鲍先生发生过一次关系,她说当时也是被迫的,只是那时她与贾某处于男女关系状态,因此没有追究。不过,在随后的交往中,他发现鲍先生不是一个值得托付终身的人,于是态度有所转变,与他逐渐疏远。

特别是当她遇到困难时,跟鲍某借钱,鲍某没有答应之后,贾小姐决然跟他断绝来往,两人之间的联系逐渐变少,偶尔的联络也主要是鲍先生主动搭讪,贾小姐没有回应。

一直到了案发之前,贾小姐向鲍某询问婚车的事才与鲍某再次见面,当时鲍某邀请贾小姐到他的家聊聊,贾小姐强调说,那天晚上她必须回家。那天晚上之所以答应鲍先生喝酒,是因为他提出少喝一点,就去看电影,所以才喝的。

从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再次发生关系的时候,两人不是情侣,不存在暧昧关系,由此可见,贾小姐与鲍先生发生关系并不是自愿的。

2、贾小姐是否处于醉酒状态?

根据强 奸 罪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当事人采用胁迫暴力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犯强 奸 罪的可能性极大,那么,鲍某是否采取的一些强迫性的手段来使贾小姐屈服呢?

根据鲍某的供述,当时贾小姐确实有推开他,用手抓的反抗举动,只是因为力度比较轻,他的身上没有留下明显的痕迹,这跟贾小姐在公安机关提供的笔录基本一致。

不过在开庭的时候,鲍先生辩解说贾小姐之所以开始不同意并做出反抗的行为,是因为他没有带安全套,后来他听从贾小姐的说法,贾小姐就同意了。不过这只是一方之词,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说辞的真实性,因此,不予支持。

而贾小姐说,她当时喝了一些酒,确实出现了恶心、头晕、呕吐等症状,只是当时还不会陷入昏睡状态,有一定的判断力,当鲍先生想要跟她发生关系时,当时不是特别清醒,感觉很难受,于是就做出了反抗的行为。

虽然贾小姐的状态是否处于醉酒状态有待商榷,不过,根据醉酒的一般规律,她的症状基本吻合轻度醉酒,因此,可以认定鲍先生是趁着贾小姐醉酒时与之发生关系。女子处于醉酒状态,男人与之发生关系,就是采用其他手段强行侵犯女子,与强 奸 罪吻合。

由此可见,鲍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 奸 罪,将可能面临着3到10年的有期徒刑,然而,最终法院却判处鲍先生有期徒刑3年6个月,属于量刑较轻的,这是因为事情发生之后,鲍先生的家人积极找贾小姐协商,随后赔了她18万,取得了贾小姐的谅解,因此才从轻发落。

事情发生之后贾小姐跟她的朋友李某到鲍先生家索要15万的赔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进行恐吓、威胁或者要挟,非法占有被害人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贾小姐事后跟朋友到鲍先生家索要赔偿,是因为她们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对方应当有所赔偿,她们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采用恐吓威胁的方法,因为事先已经报了警,现在的做法不过是想要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而已。

假如贾小姐用报警相威胁,向鲍先生索要15万元,用于息事宁人,那么可能存在着敲诈勒索的嫌疑,虽然自己被对方侵犯了权益受到了损伤,然而,并不是可以信口开河,随意漫天要价,赔偿的事情应该通过报警之后交给相关部门审理解决,这样才是合乎法律程序的做法。

因此,贾小姐的行为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再说事情发生之后,鲍先生也曾主动提出支付对方钱款,只是被贾小姐拒绝了,这跟预谋敲诈勒索钱财的逻辑相违背,因此,鲍先生提出的控诉不成立,最终被判处刑罚。

从此案当中可以看出,题主提出的问题跟案件有相似的地方,也有不同之处,相似的都是女子的被他人侵犯,因此,他人犯了强 奸 罪,不同的是,有的人是先报警,后索要赔偿,有的人是以报警相威胁来所有高价钱款,题主所讲到的情况应该属于第二种。

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关键在于所有钱财的人的目的,如果对方是为了讨要精神赔偿,事后,两人进行协商或者经过报警处理了结此事,那不算违法行为。然而,若故意想通过被强 奸 这件事情以报警来威胁对方,并且所有的情况远远超出了正常的赔偿范围,60万可不是小数目,这应当属敲诈勒索无疑了。

写在最后:

法律无小事,看似相似的事情,因为处理方式、处理程序的不同,而有了不同的结果,这警示我们,无论是做人做事,都要依法依规,心存贪念,定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就如那些故意碰瓷的人一样,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无非就是想要占有他人财产,这就是敲诈勒索罪,总而言之,做事要三思而后行,千万不要一失足而成千古恨!

女子被强奸后,以报警相威胁索要60万,女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新的强奸罪的司法解释是可以自己私了的,所以在强奸案中我认为女士索要精神补偿应该属于合理合法的。

强奸罪的被害人可以通过索要精神补偿而得到赔偿,强奸犯也可以通过给被害人精神补偿而得到处罚,至于给多少钱应该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而定。

对于有钱的人六十万并不多,六十万就可以免受牢狱之灾,而对于贫困的人六万元就已经很多了,因为你就是枪毙他他也拿不出钱,所以不应该以钱的多少划线。

女子被强奸要求给予精神补偿应该是正当的合法的诉求,不应该认定是以报案判刑相威胁,索要高额的补偿,因为强奸是你犯罪在先,女士索要精神补偿应该是被强奸以后的无奈之举。

我支持强奸可以通过索赔的方式可以私了,因为这样做双方都可以达到目的,女士得到了补偿男士受到了处罚,这样做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这样做比一定要判刑追究刑事责任要更有人性化。

我支持强奸可以私了,但是不一定所有的强奸案件都可以私了,因为有的女士即便是强奸犯给多少钱也不愿意私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尊重女士的选择,只有尊重女士的选择,才能体会到我国刑法的尊严。

违法犯罪就应该受到惩罚,被害人提出赔偿私了应该得到我国自发的保护,不管要多少钱都是合法的,因为要跟给,要多少给多少都是可以讨价还价的,谈不好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还有一个法律规定,那就是在追究殴打对方致轻伤的司法赔偿规定,轻伤是可以通过双方协商通过补偿对方的损失可以私了的,打人的挨打的谈不拢还可以通过法院开庭来进行调解。

调解成功了,法院可以不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挨打者不同意调解,或是调解不成功的人民法院就应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判刑三年以下的刑期。

我经历过一次这样的一次调解过程,挨打者就是鉴定为轻伤,被打者索要补偿费一百万元,打人者认为高的离谱,但是被打者坚持自己的意见,不同意调解就判刑,我家并不缺少几万元。

最后打人者花了八十万达成和解,我认为打人者花多少钱都应该,你想打人就应该承担打人的责任,打人的责任就是对方的要价,或是国家法律对于你的制裁,两者有你选择这样做很公平。

强奸案也是一样,你强奸犯法就应该接受,被害人提出的赔偿或是国家法律的追究,这两者选一应该是非常的公平公正,至于赔多少,完全看犯罪当事人的身价。有钱的就应该多要否则不能让他受到教育,没钱的索要再多也得不到,只能追究刑事责任判刑。

不要以为多要了几十万几百万就是狮子大开口了,就是不道德了,因为我们人生的尊严是无价之宝。

女子被强奸后,以报警相威胁索要60万,女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女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男子构成强奸罪。众所周知,强奸罪属于侵犯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男子强迫妇女发生关系,已经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虽然妇女在事后表示,给其60万就可以不予报警,但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并不被被害人的意志左右。

只要在案发时,男子违背了女子的意志,均可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规定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男子被判刑是板上钉钉的是事,那么女子以报警相威胁索要60万,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呢?

关于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要构成敲诈勒索罪,就必须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部分人为了和老赖要回钱款,威胁老赖的行为,因为主观上是为了要回自己的合法财产,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但如果是醉酒司机不小心磕碰了被撞司机,被撞司机却狮子大开口,索要巨额赔偿,否则就报警处理的行为,因为索要钱款远远高于车辆受损驾驶,因此可以认定被撞司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就本案而言,强奸罪属于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型犯罪,面对强奸罪,妇女可以实施无限防卫,即在对方实施强奸行为中,误将对方杀死也构成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面对这样的暴力型犯罪,被害女子不仅可以申请必要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可以申请由强奸行为带来的精神损失费。

虽然关于强奸罪的赔偿标准,要具体到个案来谈,但通常情况下,赔偿数额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是可以获得谅解,并从轻处罚的。

女子在被强奸后,向男子索要60万的过程,个人更认为是双方对赔偿数额的一个协商,而不能认定属于非法占有目的,毕竟女子可能因此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所造成的伤害自然也无法用金钱衡量。

敲诈勒索罪要求必须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个人认为女子的行为是为了要必要的补偿,并不具有威胁、恐吓的意思。

强奸罪不等同于普通的敲诈酒驾司机案件,酒驾司机造成的车辆损失是可以定价的,但强奸罪造成的伤害却无法用价格衡量。

况且强奸罪已经对被害女子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如果再对其定敲诈勒索罪,不仅会助长不正之风,也会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寒了被害人的心。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女子被强奸后,以报警相猥亵索要60万,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女子被强奸后,以报警相威胁索要60万,女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女子被强奸,只要女子一报案,公安机关肯定立马立案调查,如果该强奸案证据齐全,公安机关会即时将嫌疑人及调查资料移送检察院,主办检察官在審核所有资料和证据后,会主动把该强奸案移送人民法院开庭審理,那怕被害人要原谅嫌疑人也不行,因为强奸罪属公诉罪。男人犯强奸罪,国家会依法治罪,受害女子依法可随案要求法院判令加害人给予一定的民事赔偿。如果被害女子想利用被强奸而狮子大开口,敲诈勒索加害男子60万元,那就犯了勒索罪,因为数额巨大,既遂时要被判重罪,未遂时也要被判刑的。女子被强奸本来就够倒霉了,如果还想借此发横财而触犯法律,而被判了刑进了牢房,那就算霉上加霉了。

女子被强奸后,以报警相威胁索要60万,女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作为刑辩律师,笔者简要谈谈对于这个问题的拙见。

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征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恫吓要挟或者恐吓威胁的方式方法勒索财物,其目的是通过对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实施精神强制,进而造成心理恐惧,迫使其不得不“主动”交出财物。

笔者先谈谈自己代理的一个真实案例:

阿丙是一个家境殷实的富二代,同时也是一个花花公子,经常出入酒吧、迪厅、夜总会、KTv等娱乐场所猎艳。

一天夜晚,阿丙在一酒吧见邻桌一妖艳女子阿媚独自饮酒,纤纤玉手持拿高脚杯,红扑扑的脸蛋在霓虹灯光映衬下妩媚动人,阿丙眼前一亮,顿时小心脏都要跳出来了。

阿丙径直走到阿媚面前开始自我介绍,阿媚没有意外,酒桌上都是“朋友”,神奇般的二人就开怀痛饮、杯觥交错,自然阿媚很快酩酊大醉、神志不清。

阿丙内心窃喜,自己如意算盘又将实现,遂搀扶阿媚径直坐上自己的豪车,轻车熟路,直奔宾馆。至宾馆,阿丙将阿媚抱入房间,之后先后三次与神志不清的阿媚发生性关系,阿媚犹如麻醉一般,浑然不知。

之后,阿丙离开房间,并在床头柜上放置500元。次日中午,晕晕沉沉的阿媚才苏醒过来,发现自己一丝不挂,床单湿了一大片,床头柜上还有500元。

阿媚似乎逐渐想起什么,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遂即选择报警。民警经过调取监控自然锁定阿丙,但是阿丙辩解双方是卖淫嫖娼,不是强奸。

阿丙的家人得知消息后,急忙通过各种关系找到阿媚,并表示只要阿媚撤案,可以给她60万元,阿媚心动了。

之后,阿媚收到阿丙家人给付的60万元,并按照阿丙家人要求出具了双方系卖淫嫖娼的书面证言。阿丙家人拿着该证言要求公安机关撤案放人。

侦查人员自然不会轻信该证言,毕竟监控清晰显示阿媚当时呈醉酒状态,不能自持,是阿丙抱入房间的。既然是卖淫嫖娼,阿媚为何会报警?这不符合逻辑。

民警对阿媚进行调查核实,并晓明法律利害关系,做虚假陈述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阿媚心虚,只能如实陈述阿丙家人找自己并支付钱款的情况。

自然,阿丙家人的图谋未能得逞,案子没有撤掉,阿丙家人向阿媚索要钱款,但不知为何阿媚称钱款已经挥霍殆尽,阿丙家人就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阿媚涉嫌诈骗,但是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阿丙家人主动交付钱款,并非阿媚主动索要,不具有犯罪动机,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阿丙趁被害人阿媚醉酒之机与之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假设,我是说假设,假设上述案件中,阿媚被强奸后,没有选择报案,而是通过其他途径联系到阿丙,并以报案相威胁索要赔偿60万元,则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目的是通过报案对阿丙产生心理强制,以公安机关可能对阿丙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相威胁,进而逼迫阿丙及其家人就范,并实施敲诈勒索。

强奸系严重的暴力犯罪,不属于自诉案件,不能私了。阿媚没有主动与阿丙联系索要钱款,没有实施威胁、要挟,而是阿丙家人主动上门联系请求阿媚撤案,并愿意付出钱款60万的对价,阿媚为金钱所动,双方一拍即合,属于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

但是,如果阿媚主动而为,事情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由被动接受钱款到主动索取钱款,并以报警实施威胁,非法占有目的和恐吓威胁行为明显,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

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较大的标准是2000-5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是30000-100000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30万-50万元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以上内容系笔者愚见,不妥之处敬请谅解,欢迎批评指正,谢谢谢谢!![作揖][作揖][作揖][作揖][作揖][作揖]

女子被强奸后,以报警相威胁索要60万,女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可不能凭嘴说哟!昨晚,老婆给我吹枕边风:李小妹的案子判啦,牛xx判处有期徒刑12年,附带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30000元,李小妹敲诈勒索罪不成立!不过她要重新找工作啦,原来的公司肯定呆不下去了!

“她是你闺蜜的表妹,多好的美女,又有才华,你帮帮忙,看我们这里大公司有没有空缺!让她早点走出阴影!”“夫子,你也懂得怜香惜玉了……”

听老婆讲,五.一节那天晚宴,公司聚会,作为人力资源部长,老总嘉奖李小妹,去年“挖”来几个高端人才,使公司今年活力勃发,气象一新……于是大家敬酒……这是一喜,更喜的是的她最近找到了心仪的男友,于是多喝了两杯……宴毕主动要求送她回家的是感冒没喝酒的销售科牛xx……

悲剧就此发生!李小妹刚进公司,这牛xx便追之,但被被小妹拒绝,最终娶了个不太如意的老婆……进电梯,当他驾着面如桃花,神志半清的李小妹时,邪念顿生……你当初嫌我是癞蛤蟆,今天老子就要吃你的天鹅肉!我得不到的……哼!

李小妹疼醒,竭力反抗,可怎敌这牛身高体壮……这牛将李小妹“洗劫”两次又拍照,临走随手扯下脖上数万元钻链并发狠话,报警就身败名裂,离开公司……

天明,闺蜜救驾到,见她身上青一片紫一块,惨不忍睹,于是建议先让他付损失费,不成再报警,因为这事闹出去于女的极为不利……

50万,不算多吧,我年薪40万……可是牛xx认为自己抓住李小妹的疼处,竟5000呀50000呀地讨价还价……

反正遭啦,魚死网破,于是闺蜜开车送她去报警……见丈夫被抓,他老婆第二天便带着手机去报案,告李小妹敲诈勒索……

法官判词大意:①牛xx报复强奸,手段恶劣,且又抢夺财物价值数万,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②李xx身体多处为牛xx暴力所伤,且财物被夺,愤怒之下要求牛xx支付50万损失费,但仅言语要求,未有转账记录,故牛xx诉李xx敲诈勒索罪不成立;③牛xx赔偿李xx住院治疗费,三个月心理咨询治疗等费用30000元人民币(有票据可查;④钻链当庭发还!

由此看来,题主所言敲诈勒索罪能否成立,要看具体情况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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