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死刑是怎么处理的?
我的回答可能有区别于别人的回答。我只说权威的事实!
关注我的人有可能看过我写的一篇回答。详细介绍执行注射死刑的情况。这个问题不经历过就没有发言权。书本上的规定与实际经历过是两个概念!
我这么详细的介绍这个问题,是因为我希望能够通过这让人恐惧的执行过程,警醒更多的人。时刻敬畏法律。因为死刑是法律的底线!
我会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回答这问题:
第一个:我国目前为止主要采用何种执行死刑方式;
第二个:执行死刑前的几天时间内会经历什么;
第三个:执行当天是怎么操作的;
第四个:执行后如何安置、处理;
第五个:执行全过程中的所有参与配合单位。
第一个:我国目前为止主要采用何种执行死刑的方式?建国以来,沿袭之前的方式,那就是枪决。但是枪决的现场非常血腥。不要以为是脑袋上穿了一个小孔。其实不是的,是一片或者一大块头骨的脱落。掺杂着脑浆......
随着法制的进步,死刑执行方式的变革也被提上日程。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明文提到了注射等执行死刑方式。不可否认这是法制进程中很大的一个跨越与进步。人道主义、人性化成为了考虑的主要因素!
中国第一例注射死刑是1997年3月28日,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采用注射方法执行的死刑。是一起重大贩毒案件主犯。这是我国借鉴其他国家更加人道主义的执行死刑方法后的第一次施行。
明确答案:我国目前为止,绝大多数地区的死刑执行是注射方式。枪决只有极少数地区仍在使用。
因为更加人性化、便捷、安全、代价小的注射执行,相比较枪决,注射执行有着太多的优势。
第二个:执行死刑前的几天会经历什么?明确答案:
前几天除非是被执行人第六感有感觉。否则执行前的几天内没有丝毫动静。最高院复核批准的批复是绝密资料。除了办案法官。最大的顾虑还是社会影响以及安全。
所有的工作都在执行死刑的前一天。一般是上午,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案法官会前往被执行人关押的看守所。提讯被执行人,并当场宣告最终结果。将结果送达被执行人。并需要询问被执行人有无遗言等特殊事情需要交代!
下午基本上是安排被执行人家属会见。有时候是等待法官宣告结果后,家属继续直接会见。家属是由中院办案法官来通知。根据家属居住地与看守所的远近,确定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家属。预留出路上时间。假如家属距离看守所较近。则不需要提前通知。会在宣告送达结果后再通知!
家属会见是所有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拿到自己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时必须享受的权利。除非是被关押人本人提出不需要家属会见。
家属会见结束后,就是将被执行人带回。可以说从宣告的那一刻起,被执行人的余生进入了倒计时。一分一秒的流逝!
对于看守所来说,家属会见后,就是最紧张关键的时间了。因为在执行前,绝不能允许发生意外。导致执行延误!具体细节我就不介绍了。
第三个:执行当天是怎么操作的?执行当天,时间非常早,中院的法官就会来到看守所。办理相关手续。首先是法官详细询问被执行人姓名等资料。核对验明正身。拍照。然后就是脚镣、手铐、警绳约束。看守所办理处所移交手续。法警把被执行人带走。
执行车通常会一起开过来。也有可能是普通警车。将被执行人带至指定的执行室。因为在执行车内执行或者在指定执行室内执行都是符合规定。
至于为什么在执行当天非常早的原因,接下来我会介绍。
第四个:执行后如何执行,执行后如何安置、处理?执行的过程其实非常简单,就是固定被执行人,然后是依次注射比妥酸盐、肌肉松弛剂和氯化物。执行后由法医检查确认死亡。确认死亡后,直接送殡仪馆火化,将骨灰交给被执行家属。
这个过程没有必要详细描述。因为一般人就能联想到的大概过程。
第五个:执行全过程中的所有参与配合单位?法官、书记员、法警、执行官、法医、检察官、公安干警、武警、殡仪馆。
法官是办案人,必须全程参与。工作职责,没有原因。
书记员详细记录整个过程,形成纸质文字记录。交由参与单位人员签字确认。
法警负责押解被执行人,负责将被执行人带出看守所后车内以及执行场所内部绝对安全。
执行官负责按规定注射。
法医负责执行后是否死亡的检查确认。
检察官是法律执行的监督者,全过程监督执法。
公安干警负责整个执行过程的全部警戒、安保。包括各警种。尤其是交警,负责全过程中沿途经过的临时交通管制。确保整个过程的绝对安全。
武警是驻看守所的武警部队。负责在提押被执行人出所前后看守所大门口附近范围内的绝对安全。
殡仪馆负责在确认被执行人死亡后的遗体火化工作。
整个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在整个执行过程结束后,将相关文字、影像资料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为什么执行当天时间会非常早。因为从法官等人一路出发去看守所,到整个过程结束。需要时间较长。越早执行,对沿路的百姓影响越小。因为一路经过需要进行临时交通管制。
总的来说:死刑是法律规定的最高刑。设定最高刑死刑的罪名,都是一些恶性的暴力案件等。死刑的设定,有不言自威的震慑力。
亲身经历一次以后,对于生命的意义有了一些明悟。人生一辈子,有太多有意义的事情等待我们每一个人去实现。珍惜生命,珍惜当下。
法律是所有规则与道德、伦理等约束以后的保底手段。我们应该将法律设置成我们自己的底线、红线、高压线!
敬畏规则、敬畏法律、敬畏生命!我们才能自由自在的实现着自己的梦想。

注射死刑是怎么处理的?
注射死刑是死刑的执行方式之一,在我们国家现阶段死刑执行的方式主要还是枪决,注射死刑仅仅是作为一种补充的方式存在。当然这是注射死刑的特点所决定的。
一审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必须在七日内交付执行。和死刑执行命令一并送达的,还有最高院统一配发的死刑注射剂。之所以叫死刑注射剂是因为不知道里边到底是什么物质。
需要执行注射死刑的,执行法官会安排法警押上专门的死刑执行车。把被执行人押上车后,让他躺在车里,然后固定住他的四肢。把特定的仪器连接到被执行人的身体上,然后仪器上就会显示被执行人的脑电波。
之后现场只会人员会下达准备注射的命令,收到命令后执行人员会把注射器的针头插入到被执行人的身上。这里并不是一个针头,而是两个,一个是镇静剂一个是真正的致死剂。在接到执行的命令后,执行人员就会摁下注射泵的按钮,然后就会把致死剂和镇静剂注入到被执行人体内。
药物注射完毕以后,两分钟内被执行人首先陷入昏迷状态,然后慢慢的心脏停止跳动,脑电波变成一条直线,代表着被执行人已经死亡,死刑执行完毕。死刑执行后会拍照片,制作死刑执行笔录,然后入卷。以上就是注射死刑的执行全过程,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关注并私信我,我会尽力解答。
注射死刑是怎么处理的?
我国死刑执行时采取的是枪决和注射。注射死刑是我国死刑执行方式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死刑执行制度向文明、人道方向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必然趋势。我国第一例注射死刑是1997年3月28日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这是1997年1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式执行”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第一例。
注射死刑的执行机关是一审法院,执行人员为一审法院法警。使用的药物通常是巴比妥酸盐、肌肉松弛剂、氯化钾混合溶液。药物注射到被执行人身体后会在最多90秒内无痛苦的离开世界。
注射死刑有什么好处?1、被执行人心理压力小。相比枪决,注射可以有效减轻被执行者的心理压力。
2、可以保留全尸。枪决无法保留完整身体,而注射就不存在这样的情况。
注射死刑的流程?在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死刑后,会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适用进行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通过后,会下达执行死刑通知书,一审法院在接到通知后,应该在七日内执行完,并将执行过程记录入卷。
所以,注射死刑已经是我国司法的重大进步,是对被执行人最后的尊重。虽然被执行人都是一些十恶不赦的恶人,但死刑已经是对他最严厉的惩罚,方式也就没有那么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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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死刑是怎么处理的?
注射死刑,目前还是比较奢侈的执行方式,因为现在很多法院在场所和设施上,还达不到执行注射死刑的要求(需要花不少钱进行硬件建设)。
具体死刑的处理,一般是由原审法院执行。
注射死刑并不是简单地打一针就行了,而是使用一套比较复杂的专用设备,依次注射三种药物。
第一种药物是巴比妥酸盐,也就是一种麻醉剂,注射以后,被执行者会在短时间内失去感觉;
第二种药物是巴夫龙,也就是一种肌肉松弛剂,注射以后自主呼吸就会停止;
第三种药物是氯化钾,注射以后会使心脏短时间内停止跳动。
专用的注射设备连着心电脑电监护,使得执行者可以方便地从屏幕上观察到被执行者生理参数的变化,一般来讲,注射开始后,最多几分钟,心电图就成了一条直线,意味着被执行者的生命正式终结了。
注射死刑是怎么处理的?
注射死刑的过程是什么样的呢?好多朋友都不了解,你可能看了直播,但毕竟有些场景,也不会在这个镜头前显示到。这个注射死刑是有规矩的,必须得有一个行刑室,现在有的是行刑车。行刑车是可以流动,哪要注射死刑,就流动到哪儿,当然这个车的花费也比较高。
注射死刑执行过程注射死刑准备行刑时,先要把这个要执行死刑的死刑犯,固定在一张床或者椅子上,把手脚都固定住,然后往他静脉里埋上针头(不是我们想象那样直接往筋脉里打针,把他注射死)。
往静脉埋上针头,然后连着注射泵,执行注射任务的人,会在另外一个屋里,注射泵连着外外面的房间,这屋里只有法医,最后检查犯人到底是不是死亡。外面准备注射的也不是一个人,这个连接有3-4个注射泵,注射只需按一下钮就完成了。准备按钮的人有3-4个,这3-4个人同时按钮,但是只有其中一个注射泵里有药,也就是说这3-4个人,他们并不知道,到底是谁的泵里有药,最后把这犯人给注射死了。
这样就极大地减轻了行刑人的心理负担,因为我们都知道,无论你是处理多么罪大恶极的人,你动手杀一个人,这都是会有心理负担的。这个在枪毙犯人的时代也有,比方说后面八个武警一起拿枪瞄着犯人,其中可能就两个人枪有子弹,一帮人站着开枪,就是为了减轻行刑者的心理负担。注射死刑也是如此。
注射的药物那么给犯人注射的是什么呢?很多人说那是剧毒的药物,还真不是。最开始执行的时候,有氰化钾这样剧毒药物。到后来与时俱进,注射药物也发生变化,往死刑犯身体注射的药物并不是毒药,而是麻醉药。而且不是一针,先注射进去的是什么呢,是使他整个神经陷于瘫痪的药,就是啥感觉都没有了,没有任何痛苦,什么感觉都没有了。然后第二针是深度麻醉药,这个深度麻醉药呢,直接导致死刑犯的脑死亡。
现在大致的过程,也就是30秒到1分钟就完事,然后法医检查这个死刑犯是否确实死亡,这个过程就结束了。总体来说,注射死刑比枪毙犯人执行的过程要短。而且相对来说比较文明,被执行的犯人能无痛苦的死亡。不同这个执行枪毙的过程,首先得押赴刑场,押赴刑场的过程严到你怕出现意外,有大量的人力进行维护,然后到现场有各种各样的防护设施,所以这个注射死刑呢,不仅文明而且相对安全。现在呢,在我国推广得比较快。
为什么有的注射死刑,有的枪毙呢?这也是有不少公众感到疑惑的,既然注射死刑有这么多好处,可为什么有的犯人是注射死刑,有的犯人是枪毙呢?
2013年3月1日,历时一年半,湄公河惨案主犯糯康在昆明伏法,从枪决到注射执行死刑。死刑的执行方式,为何发生如此变化,既美国之后,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二个选择注射执行死刑的国家,这背后又有怎样的意义?
当年马加爵同样是在云南,他怎么没注射死刑,而是枪毙呢?这里是有一定原因的,注册死刑的成本和程序上相对于枪毙来说都不一样,注射的药和整个器皿,不是地方上随便就能拥有的,它有严格的程序。比方说死刑核准确定了,可以注射死刑了,你必须先到最高人民法院取这个药物和注射器,这个药物是保密的。最高院死刑核准,7天以内必须执行死刑,如糯康执行死刑,是2月24号最高院死刑核准下来,3月1号这是第7天,必须得在七天以内执行。所以你要先去取药,取完药还得赶紧回去,药可能没多少钱,大概几百块人民币吧,但是这一来一回飞机票什么的,这成本就高了。
后来集中注射死刑,可以把药拿回去,由当地的法院来保管,所以我们现在,暂时还无法做到所有的都搞注射死刑,只能是注射死刑和枪毙这两个并存。
部分民众不接受死刑执行死刑执行方式的变化,推进了刑罚执行的人道化,然而在民众心中注射死刑还存在一定的争议的.
注射死刑有的民众很难接受。其中有人就提出,说你这注射死刑是挺文明无痛苦,可是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恨不得把他枪毙几十次的,注射死刑不太便宜他了吗?
所以有的人感到说这个事不足以平民愤。也有人提出一些折中的意见,说注射死刑可以和其他方式结合,怎么结合呢?比如说这个死刑犯人,年纪挺大了或者是妇女,或者是犯罪情节不那么暴力的,可以采用注射死刑,这是一种说法。
还有种说法是,这个死刑犯人要如果自愿捐献器官就可以实行注射死刑。就等于你死了还为人类做贡献,但是这些说法,都不足以平息很多人对注射死刑的意见。
很多人觉得这注射死刑,是犯人无痛苦就死了,那可能对犯人起不到威慑作用。有的人从人道主义角度觉得就应该这样,但是有的人觉得,这犯人犯了这么大的过错,无痛苦的死不便宜他了吗?
死刑的意义这个问题我们要搞清楚死刑到底是用来干什么的?死刑作为人类最古老的刑罚,也是刑法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至今已存续了数千年,在奴隶社会时期,无论是我国的五马分尸,凌迟。还是西方国家的鞭,溺,笞,摔等刑种,无不体现出极端的野蛮与残忍,由于军事工业的发展,死刑的执行方式也逐渐演变成相对文明的枪决。1982年12月7日,美国德克萨斯州执行世界上第一例注射死刑,此后这种不会给死刑犯带来生理痛苦的安乐死,便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从枪决到今天的药物注射执行死刑,看上去只是一个死刑执行方式的变革,实际上却是推进刑罚人性化的一个国际趋势。
现在世界范围之内,只有59个国家执行死刑,剩下的国家都废除了死刑,在发达国家里,除了美国以外,只有日本有死刑,日本多数用的是绞刑。有一个数据是亚洲国家占据世界执行死刑人数的90%以上。死刑我国考虑了很长时间,就是存废的问题,根据眼下我国的情况,真不适合废除死刑。
死刑有两个作用,一个作用是体现了司法公平性,你剥夺了别人的生命,那么司法也剥夺你的生命,作为一种惩罚,这种惩罚是对等的,所以死刑第一个特点是体现了司法的对等惩罚原则。
第二个原则是什么?死刑执行过程还有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所以在你用枪毙的方式也好,注射死刑的方式也好,都是用另一种暴力来压服暴力。
所以随着时代的发展,执行死刑的这种威慑作用在一点点降低。就像说这个死刑是对犯罪分子有强大的威慑作用,但随着时代的进步,更多人不忍心看到这种场面。还是那句老话,无论你采用任何一种方式,来剥夺任何一种人的生命,都不是一个值得我们快乐的事情,这个过程往往都很痛苦。因为这是我们不得已而为之,谁也不希望去剥夺一个生命。其实任何事情的改革和进步,都不是一下子解决的,都需要一点一点往前走,包括死刑。
总结:所以我们首先要让行刑的过程变得人道主义。然后一点点,在走向废除死刑。废除死刑可能是世界潮流的一个大方向。让剥夺的生命的过程,尽量的人道一些,因为剥夺生的命过程,如果很残忍的话,这并不利于我们推广和谐人道的理念。
注射死刑是怎么处理的?
法律解析:
在我国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一般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而目前,被大家所熟知的是采取枪决的方式执行死刑和药物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关于其他方式还无法获知。但是,法律确实是规定,一般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关于这个“等”是什么方式,我确实不知道。
而问题中提到的注射死刑,是指注射足以致命剂量的药剂(毒药)使被注射对象瞬间死亡的过程。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执行程序在我国,凡是涉及死刑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根据相关规定显示,被执行死刑的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可以申请会见其近亲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可以申请会见其近亲属。
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对经查找确实无法与罪犯近亲属取得联系的,或者其近亲属拒绝会见的,应当告知罪犯。罪犯提出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通知会见的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另外,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还要办理法律规定的如下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总结:注射死刑,只是执行死刑的一种方式。但是无论那种执行方式,都应该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必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会见近亲属,或者将罪犯的遗言,财产,债务,家事遗嘱等交给其近亲属,通知罪犯家属领取骨灰,并尊重罪犯的民族风俗习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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