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打你,你还手了,警察认定是互殴,为什么不是正当防卫?

互殴是比较客观的,你扪心自问,你还手真的是出于防卫的目的吗?

其实更多是一种报复泄愤的心里。

什么是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法侵害发生;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四、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五、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通常正当防卫是比较难认定的,因为在两个人打架的过程中,很难说谁仅仅是出于防卫的目的。

如果你确实目的是控制对方,不让对方继续对你进行攻击,采取了一些手段,达到控制对方以后就停手,那你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但是,现实中,你更多的还是出于要报复对方的目的,难道不是这样吗?

别人打你,你还手了,警察认定是互殴,为什么不是正当防卫?

如果正当防卫这么容易成立,那这个社会就会乱套。

别以为我是在危言耸听。

你首先要明白,先动手的未必是坏人,被动还手的未必是好人。

如果正当防卫很容易成立,那么就会出现很多利用这个规则的人。

比如我去吃饭,吃了个霸王餐,老板找我要钱,我给老板说,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你是老板你怎么做?打电话报警?

警察出警了,但是过来需要时间,在这过程中我污言秽语的侮辱你,你怎么办?

继续等警察?

算你忍耐功夫好,真的等来了警察,你打算让警察怎么处理那个人?抓起来还是拘留?

撑死把饭钱给你,别人把你骂了,你也就拿回你自己应得的钱财。

你气不气?这还得是你脾气好,跟王八一样忍着才能换回来的结果。

脾气稍微暴躁一点呢,互骂还是动手?

互骂还好,你要是一不小心碰着人家,人家反手就把你打残废。

警察来了后人家一句你先动手的,我是正当防卫,我无罪。

你是什么感受?

别人打你,你还手了,警察认定是互殴,为什么不是正当防卫?

因为你还没有受伤啊,如果你快死了就可以还手了吧?反正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什么时候还手是一门技术活啊!所以我就说还是不要打架好了,打赢了法院,打输了医院。别人打你你就跑,然后报警没毛病,老铁们。

别人打你,你还手了,警察认定是互殴,为什么不是正当防卫?

立即还手肯定是互殴,你要有防御动作,还有警告动作。发生冲突前,先观察地形,选择有监控探头的位置。发生冲突勿必不要还手,双手抱头蹲地护住要害,口喊不要打我,有格挡的动作。被打了可取证追诉赔偿,如被打时间过久起身反杀即可。顶多判个防卫过当。但是做就要做到位,你做不到不是非死即伤的话,还是挨打拿赔偿的好。

别人打你,你还手了,警察认定是互殴,为什么不是正当防卫?

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一幕,对方打了你一巴掌,你立马打对方一拳还回去,警察过来了,很多人然后理直气壮的说:“是他先动手打的我,我还手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遭到对方殴打,可以选择报警、躲避,但是如果还手殴打了对方,造成事态扩大,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别人先动手打你,你还手,通常被认定为互殴行为,斗殴双方都在积极追求非法损害对方的结果,因而根本上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意图,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从现有的司法判例来看,被打后还手造成对方伤亡,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判例少之又少,所谓实施了“正当防卫”行为的当事人大多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被定罪判刑。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重要手段。该出手时就出手,但切记不要乱出手、出重手,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特别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述案例中小王的行为明显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对方殴打的行为不属于明显的暴力行为,且未严重危及到生命安全。其主观上也不是为制止对方。其本人先挑衅摔酒瓶,对案件的发生也有过错责任。两人的行为应属于互相殴斗。因此,两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是互殴各方均有对对方加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行为。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9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9.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别人打你,你还手了,警察认定是互殴,为什么不是正当防卫?

如果被人打而还手,法理上就是正当防卫,把正当防卫当作互殴,是对法律的严重践踏和侮辱。但是,现实中正当防卫很容易超出必要的限度从而造成正当防为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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