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初二男生被15名同学围殴中刺伤3人,法院认定系正当防卫,而检方抗诉?

新闻来源:初二男生被15名同学围殴刺伤3人。法院认定系正当防卫,检方抗诉_蒋华蒋华被迫停课源于一起故意伤害案。2019年5月17日,湖南省吉首二中,不满15岁的初二学生蒋华被数名学生带至厕所,同校的15名同龄学生对其进行围殴。混乱中,蒋华从衣袖拿出事先准备的折叠刀乱舞,刺伤了3人,其中两人为重伤二级,另一人为轻微伤。 2019年8月7日,蒋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后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 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将之定性为一起“以多欺少、以众凌寡的校园暴力案件”,今年7月6日,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蒋华构成正当防卫,公诉机关指控蒋华犯故意伤害罪不成立,判决蒋华无罪。 随后,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向湘西州中院提起抗诉。检察院在初审中进行双方辩论是符合其自身定位的,而进行上诉,是不是又做的过分了

检方抗诉的理由是认为防卫过当了,当时15名同学手中都没有拿凶器,并不一定会对这名男同学造成生命威胁,这位男同学的反应有点过激了。

也就是说这名男生在防卫的时候必须把握好尺度,在保护自己的同时还不要伤到对方。脑补一下当时的场景,15个人打一个人。

挨打的人连还嘴骂人的一句话,都被当成了语言威胁,不知道是不是他们就认为挨打的人必须低头认错,这样的做法才是对的呢。

说的也对,挨打的那位男同学当时认个错,兴许那些人打的就轻点,不至于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很显然那种说法比较荒诞。

检方抗诉的理由比较牵强,不管后果如何,起因就是因为这15名同学殴打那一名同学。仅凭这一点也就够了,即便换做成年人,换做一个懂得功夫的人,也不见得能把还手的力道能把握的那么好,保护自己还不伤到别人,那是得找成龙来才有可能。

如何看待初二男生被15名同学围殴中刺伤3人,法院认定系正当防卫,而检方抗诉?

首先,中国是个法制国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是每个公民的权利,15名同学围殴一个同学,这就是典型的校园霸凌行为,这位同学在15名同学围殴中是否是正当防卫,一切由法院裁决,至于检方提出抗诉,这也是法律赋予检察院的权利,法院的裁决与检察院的抗诉都是“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开展工作的,我们应该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决不放过一个坏人。

有一点必须声明,制止校园欺凌的行为,还校园一片净土,决不能让校园霸凌有一丝生存空间,是每个人的义务与责任,更是司法机关的责任与义务,霸凌与反霸凌的斗争是长期的,必须将校园霸凌行径消灭在荫芽状态,我们要做好拿起法律武器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在校园内做好法制宣传,丝豪不能麻弊大意,否则校园将永无宁日。

如何看待初二男生被15名同学围殴中刺伤3人,法院认定系正当防卫,而检方抗诉?

您好。

检方,让他面对15个人的围殴,看他如何应对,如何做到自己不被对方打死的情况下还能做到正当防卫,检方或许只知道正当防卫,不知道紧急自卫权。

要验证是不是正当防卫,其实非常简单,找15个人围殴他一顿就知道了,让他在围殴的过程中去寻找帮助,让他在面临生命危险的时候,看他怎么做到伤害别人的同时又能保证自己不被打死。

这种情况不单单属于正当防卫,还属于紧急自卫权的范畴,检方居然只知道正当防卫,不知道紧急自卫权,法律普及率是不是太低,连检方都不知道。

紧急自卫权,这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填补了现行法律的空白,夯实了“正当防卫”免责的理论基础。这一点,在我国的刑法中也有体现,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民法典》对“紧急自卫权”的肯定,是为了阻却违法,抵御暴力,因此在面对遭受不法侵害却又无法及时得到国家有关机关保护的危急境遇时,公民可以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避免更大损失的发生。

15个人已经属于严重暴力犯罪,能喊到15个人,社会上肯定认识不少人,甚至刑满释放人员,检方又知道什么,他有可能觉得未成年不可能干这些事情,有什么事情告诉老师,告诉家长,只能说特别无知,如果告诉老师,告诉家长有用就不会发生校园霸凌事件了。

让我想起了香港秀茂坪童党烧尸案,1997年5月14日晚上,当时年仅16岁的少年陆志伟,被一群为数14人的童党带到秀茂坪邨某座第1508室(陈木清居所)内,以不人道方式对待,并向他持续虐打;事主在经过多小时的虐打後,当场死亡。童党在知道弄出人命後,恐怕事件会被揭发,在惊惶失措的情况下便把死者的屍体拖往已划为重建工地的第32座的垃圾房烧毁,毁灭证据。

跟这个案件是不是非常相似,一个是14人,因为不敢反抗结果被混混打死,一个是15人,敢反抗刺伤了三人,结果有可能是故意伤害,童党指的是黑社会少年,性格叛逆,反感管教,无心学习,反抗学校教育,崇尚权利,暴力。

如何看待初二男生被15名同学围殴中刺伤3人,法院认定系正当防卫,而检方抗诉?

先了解一下案件的经过。

2019年5月17日,湖南省吉首二中。不满15岁的初二学生蒋华,在当日上午,与孙某等人发生了三次冲突。

午饭后,孙某等人以有事商量为由,多人胁迫将蒋华带至厕所,此时,蒋华在身上藏了折叠刀。

到厕所之后,双方话不投机。15个男生参与围殴蒋华,蒋华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非管制刀具),重伤二人,轻伤一人。

2019年8月7日,蒋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

2020年7月6日,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将案件定性为一起以多欺少,以众凌寡的校园暴力案件,认定蒋华构成正当防卫,判决无罪释放。

不久,吉首市检方提起抗诉。吉首检方认为,案件发生在学校这一特殊环境内,蒋华并不是独立无助,完全可以寻求老师的帮助,可以向家长反映,甚至可以置之不理,不去厕所。但蒋华没有采取上述正当合法的途径保护自己,反而准备了刀具用于斗殴,被动应约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合理前提

个人认为,检方的起诉太理想化了。蒋华只是一个少年,不可能把事件想的那么周全。同时,在被围殴的时候,已经没有办法再求助了。检方认为蒋华可以置之不理,完全是一种想当然的想法,你置之不理,就可以不去了?靠置之不理,就能制止校园欺凌?开玩笑的吧。

至于准备刀具,被动应约。准备了一把非管制刀具,防备自己受到伤害有问题吗?被动应约也谈不上,蒋华可以不去吗?当时七个男生去找蒋华,八个男生等在厕所。你说不去就不去吗?

检方是靠着事后调查的结果来反推事前理由!最初一群人想要打蒋华,是因为蒋华惹了胡某的女朋友,要求蒋华给买烟。蒋华花了七元钱买的烟,胡某不喜欢,所以要打人。这不是校园欺凌是什么?

最后我很想问一句:15个人围着你打,你准备怎么办?

如何看待初二男生被15名同学围殴中刺伤3人,法院认定系正当防卫,而检方抗诉?

初二男生被15个同学围殴,可预见当时处境是多么的惊慌绝望及危险重重,要是被打倒了,众人就是不踢死也有可能压死他,15人足有一千多斤重压下去,不死即伤;十多个人围殴一个人,声势浩大要致人于死地一般的架势,试问有谁甘心束手待毙?男生生命受到威胁被逼持刀正当防卫伤人,正面警醒世人,校园霸凌行为终极害人害己。题主观点评价男生持刀伤人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未免有失恰当,要是被刀伤的同学是你的儿子及检方儿子都受伤了,对法院的正当防卫判决提出抗诉可以理解,但我还是奉劝一句话:男生这次手下留情,下次再遇到同样围殴的很有可能是对方好几个人无法看到明天的太阳光。珍惜众生生命吧!

支持法院的正当防卫判决,避免更多流血事件,社会上一切围殴及群殴皆违法!

如何看待初二男生被15名同学围殴中刺伤3人,法院认定系正当防卫,而检方抗诉?

检方抗诉的理由就是孩子防卫过当,而且还说他可以求助师长。莫名觉得讽刺,如果孩子不防卫,是什么结果还不知道,据说之前他不是没有求助过师长,只不过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这个孩子做得对,我并不是赞成以暴制暴,然而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在性命攸关之时,很难分清自己下手的程度,要不然让检察机关的检察官示范一下?

我的孩子从上学起,我就给他阐述了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的道理。他上小学的时候,有一个小霸王有事无事的找他麻烦,我孩子趁他不注意,一拳打在他肚子上,疼得他半天站不起来,就这样,太平无事到毕业。

检察机关说男生是约架,什么约架是一对十五?法院判决得很合理,检察机关不知道为什么金句频出,没有实地调查了解就妄下断语,这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我个人觉得,这就是正当防卫,一点都不过当。但抗诉也是检察机关的权利,这个无可厚非,每个人看待事物的本质不一样,对法律的解释理解也有偏差,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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