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工费用,上交给国家的还是村里自用,用途在哪里体现?

在五六十年代,农民出义务工,中央沒有这个政策,是各地方政府的土政策。一般需要多少义务工,由公社下达给各大队任务,再由大队分配到各生产队,由生产队指派具体人员,并给指派人员记相应的工分。

义务工,是对生产队而言,不是对个人,因为被指派的个人是有报酬的,生产队给记的工分就是报酬,而生产队派出了人,则沒有任何报酬,不然,怎么叫义务工。

对于义务工的生活,有几种情况,有的是自带粮食,交到工程处,由工程处负责办集体伙食,有的是自办伙食,适当给一点点生活补贴,有的工程小,时间短,生活完全靠自理。

义务工没有报酬,有报酬就不叫义务工,所以,这个提问不合逻辑,自相矛盾。

农村义务工费用,上交给国家的还是村里自用,用途在哪里体现?

农村的义务工没有什么费用,它只是政府(国家)对农村人的一种合理摊派。

过去农村的义务工,是按人口计算的,每人每年2到3到个集中使用。也就是说,你这个生产大队有1000口人,就要出2000个义务工,出义务工的办法,就是根据政府工程量(主要是兴修水利),有生产大队摊派到生产小队 ,一个生产小队出几个壮劳力,到工地去做义务工。(有些工程政府给口粮,有些工程义务工自带口粮)政府不给任何报酬,只有生产队给记工分。

那时候的政府利用农民的义工,在中国大地上,修了大量的水利工程,大的如13陵水库,小的如农田排水沟渠,全部都是由义务工修建的。

农村义务工费用,上交给国家的还是村里自用,用途在哪里体现?

90年代我还往村里交了600大洋的义务工费呢!也不知道干啥用了![流泪][流泪][流泪][流泪][流泪][流泪]

农村义务工费用,上交给国家的还是村里自用,用途在哪里体现?

农村义务工,是国家赋予农民的责任和义务,农民干义务工是无赏的,国家没有给农民出过义务工费,没有义务工费用这一说。

生产队时,义务工是以生产队为单位分派。农民干义务工,是由生产队抽派社员干,生产队给社员记工分。

分田到户后,义务工是以农户为单位分派,有的农户不愿意干,可以以资代劳。以资代劳的农户把钱款交给村干部,这笔钱具体用到哪里,只有村干部知道。

农村义务工费用,上交给国家的还是村里自用,用途在哪里体现?

可以肯定地说:农村两项义务工,政策上要求以实际投工投劳为主,虽然允许以资代劳,只能由村委会收取的代劳款项数量较小,当然用于支付村内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的费用。什么这样说呢?

早在上世纪的1958年6月,国家就通过正常的立法程序,制定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其经济实质是:根据宪法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之规定,对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税,以增加财政收入。当时规定的农业税以实物征收,基本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大约为1/7。同时,《农业税条例》明确规定:经过省级立法机关的正常立法程序批准,可以随同农业税一起征收地方附加,并规定农业税附加不得超过应纳农业税金额15%

从农业合作化开始到包产到户之前,农业税及其附加都是由当时的生产队或者生产大队统一缴纳,农户并不直接缴税。1980年前后,我国普遍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农业税及其附加只能调整为以土地承包户为单位缴纳。

1991年,国务院制定了《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并开始正式实施。肯定地说:这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实质性的作用就是规范农业税附加的征收行为

显然,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既包括了正税——农业税,又包括了农产品定购(即:购粮)任务,又包括了用于乡、村两级公益事业和村委会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村级三项提留(即: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乡级五项统筹费(即: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抚兵、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还有劳务。最值得特别强调的是,《条例》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向国家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承担前款规定的各项费用和劳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也就是说:完成以上税、费和劳务,是农民身为我国居民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只要是农民就必须遵守,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关于农民承担的劳务,《条例》做了明确而具体的分类,分为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两种。农村义务工的法定用途,是本村范围之内的植树、防汛、维护公路、维修当地的学校。实际上是本村区域之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当然只能由本地的农民来做了,无非就是自己的事情自己办而已。

至于劳动积累工,用途更为明确,只有两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说到底:水利设施建设,种一些树,并且限定在每年10-20天之内

关于劳务的提取和管理,《条例》十分明确地规定,由乡政府同村委会协商提出用工计划,乡人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年终由村委会公布执行结果,接受监督。说到底:一方面,农民所承担的劳务,都用在了本村的范围之内,不过是农民居住、生活、劳动所在村、社的小规模公益事务。毫无疑问:这些事情,理所当然应该而且只能由本村的村民去完成。难道本村的道路冲毁了,等政府派人去修吗?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现实需要,乡、村两级自然就无须提出用工计划,农民当然也无须承担劳务。

毫无疑问,农民承担的劳务,国家规定了非常明确的限额,有明确的相关管理制度,只是在本村范围之内义务性地投工投劳,当然没有付劳动报酬的可能。严格地说:不过是自己的事情自己干,仅此而已。

坦率地说:包产到户之前的农民劳务如何管理、承担,我确实不知道。在此之后的这类事情,我压根儿就没有听说过,估计几乎就没有。至于说在大雨之后,去村头巷尾修桥补路,改一下水路,不过是举手之劳,何足挂齿。或许生活在大江大河旁的农民,如果遇上抢险救灾、紧急防汛等特殊情形,只要有现实需要,无论你是什么人、什么身份,紧急情况下都必须亲自上,这还有什么好说的呢?

至于有些人鼓吹的政府无偿地征调人力,修过国家铁路,建过机场,修过大型水库,至少在八十年之后,这绝对是别有用心的吹牛,为表功而口无遮拦地吹牛。

毫无疑问: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各省、市、自治区的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各省都按照国务院《条例》的原则规定和明确授权,制定了本省的具体实施办法。

关于以资代劳这一具体细节问题,《陕西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在明确地限定了两种劳务的具体数量,规定主要通过出劳完成之外,规定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以资代劳的

而《江苏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以出劳为主,机械化施工程度较高的地方,农民本人自愿,也可以以资代劳,但不得强行要求以资代劳。”另外,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使用情况,要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最后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农村义务工费用,上交给国家的还是村里自用,用途在哪里体现?综上所述,农民承担的义务工,就是以实际投工投劳为主要形式,用于维护本村区域之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和本村之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的无偿劳动,既有明确的数量限制,又有明确的管理制度。从各省的具体政策上看,在取得村民同意的前提之下,均允许以资代劳所收的款项肯定只能交到村委会,用于支付他人劳动或机械施工的报酬。当然没有上交给乡政府及乡级以上政府的政策根据和现实可能。在一村之内,肯定人数十分有限,这种款项的规模当然很小。即使全村都以资代劳,也肯定没有多少钱,只要完成了当年规划的村内基础设施维护,以及村内的水利设施建设、植树造林就行了。

随着2006年国家彻底地取消农业税,附加在农业税之上的费用和劳务也从此失去了法律依据,当然既停止了收取费用,又停止了承担劳务。这是毫无疑问的客观事实。随便我国的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国家逐步开始大规模地补助、补贴农业、农村、农民。在社会保险方面,给所有的城乡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给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给予补助;在社会救助方面,有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在社会福利方面,有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津贴;在扶贫政策方面,有移民整体搬迁、危房改造、产业扶持;在种植业补贴方面,有种粮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大规模投资建设水、暖、电、气、路、网络、通信设施,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这些所有的方面,都需巨额的财政拨款和建设投资。说到底:国家在尽可能地回馈着广大的农民,改善着农村地区的基础条件,以帮助农业获得更好的发展。因此,个人认为:现在还对几十年前的那些小事耿耿于怀,既毫无必要,又毫无意义。

农村义务工费用,上交给国家的还是村里自用,用途在哪里体现?

农村义务工,我所知道的是国家建国初期,百废待兴,一穷二白,只有调动全国人民组织起来办大事。如五、六十年代上河工(每年黄河讯期),农民出义务工防汛,生活自理。兴修大的水利设施、水库,小清河水北水南调等。生活大都是村储备粮供给。七十年代,国家工程农民义务工,生活国家供给,大约到78年左右,去消了一平二调政策,各公社、村自己的事自已办。

我记得1973年,西郊位里津浦铁路复线路基工程,是农民义务工建设的,当时调我去营部(軍事编制,县是团,公社是营),做宣传工作。农民的生活全部国家供给,各连有食堂,吃饭细粮化,每天中午`晚饭有菜,村里给上工农民记工分。

这是我耳闻目睹,经历过的,真实的农民义务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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