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低保的发放和低保办理人子女的收入有关系吗?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题主的问题是:国家低保的发放和低保办理人子女的收入有关系吗?我的理解是这样的:老人申请了低保,他人或许提出了其子女家庭收入好,不能纳入低保的质疑,于是老人就问:我申请低保与子女的收入有关系吗?
首先,谈一下申请低保的两个关键条件。2014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这是国家政策层次的规定,有几个关键词要特别注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实际上,这就是申请低保的两个关键条件: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最核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一款是确定低保标准的原则,第二款就是授权,即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的认定办法,由谁行使的问题,即省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这是非常明确的。
民政部发布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规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这是民政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对三个关键词的含义,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其次,应该怎样正确理解家庭这个概念呢?一般地理论上讲,一个家庭有一对夫妻,上有两个老人,下有几个儿女,还有其他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但这种理解只适合于理想状态之下。随着时间延续,家庭会演化成各种各样的类型,非常地多元化。但从社会管理的角度讲,家庭一般又以户口本上登记的人口为基本依据。这是狭义的家庭概念。
例如:一对夫妇有三个儿女,一女已出嫁,大儿子结婚后分户另过,小儿子同老人一起生活。在此情况下,小儿子与老人组成的家庭,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最根本的特征是长期共同生活,登记在一个户口本上。但这也是可以人为改变的。假如,把两位老人与小儿子一家的户口分开,成为两户人家。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确实屡见不鲜。这样一来,两位老年人一户,两个儿子各一户。尤其是当老人己上了年龄,成了老年人,当老人以身体不好、无劳动能力、没有收入等理由申请低保时,既有故意分户规避政策规定实际在一起生活,或者直接分户、彻底分开各自独立生活这样两种情形况。事实上,还有另一种情况,即:孩子在外地就业并成家,自然彻底地分开生活。大概题主的用意就在这儿。在此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
再次,家庭中的老年人申请低保,与子女的收入有关系吗?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来说:1、毫无疑问:如果老年人与儿女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儿女的收入与老年人有直接的关系。原因很简单:家庭成员之间有互相赡养、抚养的法定义务。2、儿女们都与老人分户生活,但儿女家庭条件很不错,老年人生活十分困难。可以肯定地说:这就是儿女故意不赡养老人,逃避法律规定的儿女对于老年人的赡养义务。这实际上是广义上的家庭概念。目前所能见到的低保政策,对此类问题的规定并不是十分明确。由此导致遇到这一类具体问题,各地民政部门在具体执行中的做法并不一致,有的地方松一些,有的地方紧一些。行政管理工作法无明确授权不可为,这也是无可奈何的事情。对诸如此类的问题,各级、各地的民政部门也是头疼不已。
2020年9月7日,民政部官方网站公布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开对民政部、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在《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之间和其他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先行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这就是法定义务优先原则。
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法律征求意见稿明确地规定:对于申请社会救助的老年人来说,只有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其他具体法定赡养义务的个人,先行履行了法定的赡养义务之后,才可以申请社会救助待遇。更进一步说:在法定赡养义务人有能力履行赡养责任时,当然由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优先履行其法定的赡养义务。只有在所有的法定赡养义务人完全无力履行赡养义务时,才可以申请社会救助待遇。更通俗地说:只有老年人的所有儿女无力赡养老年人时,才可以申请社会救助待遇。更直白地说:大家庭中的老年人,必须首先由其法定的赡养人——就是老年人抚养长大成人的儿女——予以赡养。不能因为已经分家另过,就合法地逃避儿女对于老年人的赡养义务,这其实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实际上,这是目前社会救助政策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一个法律漏洞。长此以往,既要国家财政多掏钱,又形成非常不好的社会政策导向:不依法赡养父母的儿女,反而在经济上负担较轻,占尽便宜。
这里要强调的是:虽然这只是法律征求意见稿,但我相信:肯定能获得国家立法机关的审议和批准。一旦正式实施,谁不孝敬老人,谁就占尽便宜的事情将从此一去不复返。
请朋友们记住:法定义务优先原则,所谓的“法定义务”的法律源头,在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中。从2021年1月1日起,就必须按照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的规定执行。在法定义务——包括法定赡养、法定抚养、法定扶养三个方面——问题上,两部法律的规定基本保持稳定,并没有本质性的区别。
最后,回答题主的问题:国家低保的发放和低保办理人子女的收入有关系吗?综上所述,从严格的法律意义来说,身为父母的老年人申请低保,和做为其法定赡养人的子女的收入当然有关系。原因也非常清楚,《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从法律角度上讲,父母抚养长大的儿女,并不能因已经长大结婚后的分家另过,而彻底放弃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那无异于培养了一代不如畜生的禽兽。可现实是法律就是法律,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如果相互之间衔接不够到位,就会留下比较大的法律漏洞,对不够孝顺的子女无处着手予以制约、制裁,带来比较严重的社会后果。这是无可质疑的事实。
因此,身为老年人的父母亲申请低保,与做为其法定赡养人的子女的收入,肯定有关系,并且是必然的关系。更明确地说:当老年人的儿女收入比较高,完全有能力赡养父母时,就应该由其儿女依法赡养父母,根本就不应该批准老年人享受低保待遇。毫无疑问:这种法定的赡养义务,与子女是否和老年人在一起共同生活毫无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使是在现行法律、法规条件下,在做为父母的老年人申请低保时,民政部门依法核查其儿女的收入状况,肯定是合法、合规的行为,不论任何人,都要积极主动地予以配合,不得故意刁难或设置障碍。
相信在《社会救助法》正式通过后,随着其确定的法定义务优先原则的正式实施,这类似是而非的问题将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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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歉声明】这是我以前所写的回答,因当时并未写完,一直存在草稿箱中。今天无意中打开,在关闭时误点发布按钮,发布出去了。为此,我紧急处置,抓紧写完了全部回答,并重新发布。特向尊敬的读者朋友们和今日头条平台,表示我深深的歉意:对不起!!是我马虎了。🙏🙏
国家低保的发放和低保办理人子女的收入有关系吗?
我是一个乡镇的民政办主任,我来为大家介绍一下低保方面的政策。
这个提问很有问题。应该是这样问:国家低保的发放和低保“申请”人子女的收入有关系吗?而不能是低保“办理”人,低保办理人一般都是理解为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下面我们进入正题。
低保的发放肯定和低保申请人子女的收入有关系。
我们来看一下低保政策的规定:
具有常住地户籍,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可以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这里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一般是指户口本,但也并不单指户口本。
什么意思呢?
一般情况下,不管几个子女,父母都是和共同生活的某个子女在一个户口本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家庭为了钻政策的空子,故意将年老的父母,或者将患病、残疾的家庭成员单独立户,然后去申请低保。这其实也就是我们一直所说的“分户保”。
当然了,随着低保政策的不断完善,这种分户保已经很少了。
在农村办理低保的时候,存在争议最大的就是那些多子女的家庭。
农村和城市不同,尤其是70、80后及以前,农村普遍都是三个以上孩子。孩子分别成家后,父母一般都会跟随最小的那个孩子一起生活,或者是某个情况较差的孩子。因为在过去的农村,能下地干活的父母就是财富,可以帮助最小或者最差的那个孩子。
现在的问题是:这些多子女父母申请低保的时候,其他没在一个户口本,或者没在一起生活的子女的收入该不该考虑?
“一般”情况下,和父母没在一个户口本,也真的没在一起生活的子女的收入是不该考虑。虽然法律层面上讲,每个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主要还是以现实生活为准。
心细的可能注意到了,我给上面的那个“一般”加上了引号,为什么要加这个引号呢?
这个引号的意思就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即使父母没在一个户口本上,也确实没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在父母申请低保的时候,还是要考虑其他子女的收入。
1、其他子女中有的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生活水平。
2、其他子女中有公职人员。
什么叫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生活水平:城里有房有车、子女在贵族学校就读、有一定规模的经营等等。这个相信大家都能理解。
第二个“子女中有公职人员”这一条政策中并无规定。单纯从低保的政策理解,即使是公职人员本人,只要家庭符合条件也可以申请低保。比如妻子无工作、重病等。但是在实际低保工作中,“公职人员”这一条基本可以看做是“一条红线”,包括其父母。
总之,在申请办理低保的时候,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和子女的收入有很大的关系,但也要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以上是我对低保政策的理解,也是我在工作中一直坚持的原则。
国家低保的发放和低保办理人子女的收入有关系吗?
我是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我来为你答疑解惑。
要说清楚国家低保发放与低保办理人子女收入有关系这个问题,我们得先从低保的申请来解释。
符合低保申请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具有常住地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生活保障标准,二是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财产状况规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子女,配偶,父母。一般以户口本为主。曾经出现过为办低保,把父母的户口分出来,申请低保。随着低保政策的完善,当然现在已经不存在这种现象。
人均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
家庭财产状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共同生活的子女如果收入高,家庭比较富裕,又如果子女还有车有房,这种情况下其父母是不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
只有父母本身生活困难,共同生活的子女也生活比较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老人才能申请低保。
另外,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父母有多个孩子,只有一个和父母共同生活,虽然政策强调共同生活这点,但在具体操作中也考虑没有在一起生活的其他子女的收入状况。例如和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家庭比较困难,父母的其他子女收入状况良好并且超出当地一般水平,又或是其他子女中有公职人员,也是不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这一政策的法律依据就是所有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区分是否共同生活及户口是否在一起。赡养费也是老人收入的一项,因此,所有子女的收入状况,也是为老人办理低保时的参考指标。
因此在申请办理低保的时候是否符合低保申请条件和子女收入有直接的关系。
通过以上解释也就回答了题主的问题:国家低保的发放和低保办理人子女的收入有关系。
我是关注三农,服务农村农民的@木槿花常开。欢迎评论交流,我会尽心答复。
国家低保的发放和低保办理人子女的收入有关系吗?
回答:国家为了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能让他们享受最低的生活水平,制定了各种扶持政策。比如:评定贫困户、实行低保兜底政策等。
现在不管是评定贫困户也好,还是评定低保也罢,首先就要符合条件。这是评定的第一基本要素!也就是说,只要实实在在存在着贫困,才能符合评定的基本条件。我们不能否认,在有的地方存在着一些弊端,让贫困家庭和低保家庭有水份;但这样早晚要出事。因为国家为了消除贫困是花了大力气的;要让真正贫困家庭摆脱贫困,实现共同富裕。
现在评定低保户不但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就连自己子女收入和经济情况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如果发现低保家庭中有一定数量的存款、有房有车的话,那绝对是要取消的;而且还要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我们可以细想一下:家庭条件这么好,还吃国家低保?岂不是蒙骗国家?造成资源浪费?让那些真正需要的家庭怎么办?因此,大家都要知道,国家实现低保的目的以及适合的家庭。
在我们生活中,有很多子女帮自己的父母办理了低保;在办理过程中,或许他们由于某些原因使低保顺利通过,然而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国家低保的发放和低保办理的子女收入是有密切联系的。也就是说,子女有存款、家庭条件还可以,怎么可能还吃低保?因此,对于那些家庭条件好的子女们来说,没有必要去帮父母办理低保的;就算暂时蒙骗过关,都会查出来的。所以,还是好好地靠自己善待父母吧!
温馨提示:现在贫困和低保户都是查的很严格的;就算一时过关,但总会查出来。在有的地方,一经查出,还要面临牢狱之灾!因此,大家不要有非份之想,还是把低保让给那些真正需要的家庭吧!
国家低保的发放和低保办理人子女的收入有关系吗?
国家低保的发放和低保办理与收入关系应该有的,如一家人本身就有丰厚的经济收益,他的生活过得很好,超出了贫困人的生活水平。他的生活根本就没有困难,有车有房,家庭装修不错,家具高档,有经济来源,这样的家庭是不应该有低保。应有低保的家庭,如只有旧房,也无法装修,家具破烂,无车,全家人都无工作,无拿工资的人员,无职业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比较困难,才有低保的权利。现在有大数据,全国联网,不由有关系无关系,不能由当地领导和个人说了算。应该由大数据说了算,应该不需要当地批准。现在也全国联网,应该由大数据调查核实,有合格低保的家庭,网络自动生成低保。无条的原有低保应该下掉,重新由大数据严格审核调查核对,重新洗排批保才对,应该每年一次。人穷不一定年年都穷,也不是富就是年年都富。特别是这几年,一夜暴富,如拆迁户,生意,抽奘致富等。一夜之间一泻千里从百万富豪变成身无分文。过去很多平关系,富有家庭成低保户,真正的穷困人家,因为穷才没有关系,反而得不到低保救助。
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希望国家以全国联网,凡是关系人民利益的大事,都应该由中央或省里统一,核对调查审核,由系统自动生成数字来决定。这样就去掉了人情关系,金钱利益关系的腐败现象。
国家低保的发放和低保办理人子女的收入有关系吗?
阿丽是乡村村官,对低保方面的政策比较了解,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在回答题主问题之前,首先我们来明确一点,低保申请的条件:
第一点:就是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二点:就是家庭的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申请标准。
那我们来看这里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家庭收入以及家庭财产是指什么呢?2012年民政部发布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规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明白了低保申请的这些前提条件,我们再回到题主的问题上来:
国家低保的发放和低保办理人子女的收入有关系吗?从以上分析我们知道,肯定是有关系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也包括已经结婚成家的具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如果子女收入可观,家庭比较富裕,如有房有车等,在这种情况下,年老的父母是不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只有父母本身生活困难,共同生活或有赡养义务的子女生活也比较贫困,在这种情况下,老人才能申请低保。
希望以上回答对大家有帮助。我是村官阿丽,在基层工作11年,对基层三农知识比较了解,欢迎大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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