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前从村里买了一个闲置的院子,现在村里说是国家财产要收回,怎么办?
这个问题要看购买的闲置院子是什么情况,还要看购买人的身份,才能说明问题。
首先、购买人的身份问题。1、本村人购买本村人的闲置院子。要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如果自己本身有宅基地,再购买别人的闲置院子,法律是不支持的,但也说不上违法没收,至少房屋财产属于个人,土地不能建房,但任可当成承包地有偿转让,也就是说,本村人购买本村人不能翻建的宅基地在房屋不能居住使用的条件下,宅基地是可以进行合法复垦的,土地的使用权仍然属于受让人。
2、非本村人购买本村人的闲置院子。这是法律禁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城市人购买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不得垮村集体转让。所以,非本村人购买本村人的宅基地,可以这么定意,房屋财产是个人的,土地仍然是村集体的,在房屋有居住使用价值的条件下,村集体无权无偿收回宅基地,但购买人不得翻建、扩建、改建。村集体要收回有房产的宅基地,需要依法补偿购买人房屋拆迁损失。尽管非本村人没有在农村建房子的权利,但非本村人与本村人的财产买卖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购买人买的是房子,不是宅基地,按地随房走,房屋有使用价值的条件下,实际上购买人也可以暂时占用宅基地。
其次、闲置院子的情况。1、购买的是有房子的闲置院子。
这种情况,只要购买人不拆旧建新,村里面是不能无偿收回购买人购买的闲置院子的,无论购买关系合不合法,即使不合法,购买的闲置院子也可以理解成出租关系,即使是长期出租,村里面也无权无偿收回闲置院子。
2、购买的是没有房子的闲置院子。
这种情况实际上购买的是村集体的一片空地,购买人如果合法,可以依法申请建房,如果购买人为非本村人,购买的闲置院子是非法的,不能建房子,不能办理任何过户手续,但购买人购买的空院子村里面同样无权无偿收回,购买人有权将购买的闲置院子依法转让给村子里面的其他村民。
总之,目前农村宅基地性质和买卖关系是非常复杂的,村里面管理土地问题也是非常混乱的,好比农转非的原村民,虽然户口迁走了,但农村的宅基地和土地仍然可以保留,只是不能修房子而已,村里面要收回农转非人员的房屋和土地,就得依法给补偿,不能无偿收回,其实,上面说的非本村人或者说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人违规购买农村的宅基地,性质跟农转非的人口保留的宅基地是一回事的,都不能回村建房子,但这些非本村人在农村的权益应该得到保障,不能说人家户口迁走了就得让人家空手起身,也不能说人家花钱买的房屋私人财产,村里面就可以无偿收回,这样做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如果有村里面强制无偿收回私人财产的,权益人可以依法起诉村委会,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17年前从村里买了一个闲置的院子,现在村里说是国家财产要收回,怎么办?
既然是在17年前购买的,那就意味着是2000年后,国家在1999年后就已经宣布禁止了宅基地的购买,也就是说如果是城里人的话,那就不能进行买卖,不然的话是不符合规定的。不过村里说属于国家财产要收回,这也是不对的。
如果题主是城里人的话,或者户口转到了城市里,那房子可能就要被回收了,毕竟宅基地的流转是在村集体内部,个人是不能进行买卖的,而题主显然已经不符合规定,因此房子被回收也是没办法的事情。不过即便是进行回收,但也要给题主一定的补偿金才行,不能随意的霸占这个闲置的院子,按照当时的交易价格以及今天的溢价,赔偿题主的损失才行,如果当初1万元买回来的,现在最少要5万元赔付。
如果题主是农村户口的话,那也要分情况讨论:
如果题主没有宅基地,可以满足一户一宅的要求,那就可以将宅基地合法的拥有,在购买房子的时候就可以将宅基地转移到自己的名下,但显然题主并没有转到自己的户口下,不然村里也不会要提出回收,也就是说,这个房子要么你没办理证件,要么就是一户多宅的情况。
如果已经有了一处住宅,还想要购买房子的话,法律自然是不会支持并允许的,也就是说题主的交易是不符合法规的,毕竟每个农民只有一套宅基地,多出来的话都不支持,而目前不少地方都在进行闲置宅基地的清理工作,为的就是让其他人可以很好的申请建房。
而题主购买的闲置的院子,现在估计应该还在闲置中,这肯定会被回收,但同样的也要拿到一定的补贴才行,不能轻易的就让人将房子给收走了,这是不符合法规的,要注意了!
17年前从村里买了一个闲置的院子,现在村里说是国家财产要收回,怎么办?
像题主所说的这种情况,农村现实中是存在的。一般来说,在那一时期,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生产队解散后,原来的仓库、饲养房等原本属于村集体的房屋、大院等,都被村里以叫行的形式进行了拍卖,有的被村民叫到手之后,翻建成住房,有的作为自家的仓库等使用。这在当时,是一种非常正常的现象。其实,在这里村集体拍卖的只是该地块上房屋或者是院子的使用权,而非该地块的所有权,因为土地是公有制,其本身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村民通过叫行得到的是房屋的所有权以及该地块的使用权。
而对于题主所描述的情况,是在17年前从村里买的闲置的院子,并没有进一步说明该院子内是否有房屋等附属设施,所以我们要分几种情况来作分析。
购买的院子上有附属设施如果院子内有房屋,那么当初你买到的就是这些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以及该院落下地块的使用权。如今村里说是国家财产需要收回的话,那么就需要对该地块上的附属设施进行作价,然后以目前这些设施的价值对村民进行补偿后,将土地的使用权收回。
如果当初在买卖时,双方签有买卖协议,那就要看协议中是否有年限,如果是标明了年限,若没有到期,也要相应地进行协商以后,给买方以适当的补偿。
购买的院子上没有附属设施如果是购买的院子上没有附属设施,也要看当年在买卖协议中所注明的使用年限,如果超过了合同期,只要依法收回该院子的使用权就行了,根本不用费事。而如果是当年购买时规定的期限还没有到,那就得看看还剩多少年,然后双方进行协商,给予买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后,方能收回。
不管怎么说,当年购买院子,是在双方统一的基础上进行的。为了维护村民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理应在收回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即使是现在认定为当初的合同无效,那村集体也应该返还买方的钱款。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我建议还请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17年前从村里买了一个闲置的院子,现在村里说是国家财产要收回,怎么办?
院子上面的附属物归你所有,土地是集体所有,不是国有土地,这与国家没有关系。现在农村正在进行宅基地整顿,正在落实一户一宅,而且要对宅基地在国家层面进行确权。我估计你这种情况在几年前的宅基地确权登记中你也没有进行登记,这次的宅基地确权上次登记是基础,,如果没有进行豋记,这次是个大麻烦。
现在如果要收回,估计只能这样了,这是因为凡是一户一宅多岀来的宅基地全部要收回,你也不会例外。
17年前从村里买了一个闲置的院子,现在村里说是国家财产要收回,怎么办?
买了不该买,或者说其实没法买的房子了。也就是说,作为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签订的宅基地上房屋的合同,其实是不受法律支持的。
但合同既然签订,且经过十七年,事实上的买卖契约关系是存在的。一般来说,房屋出卖人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对于买受人利益损失的赔偿,应当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
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有明确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找到原来合同签约的卖房,或干脆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吧。
17年前从村里买了一个闲置的院子,现在村里说是国家财产要收回,怎么办?
17年前的那个时候,在农村很多地方都没有实行宅基地管理办法,生产队遗留下来的闲置的院子,也是可以随便买卖的,在这个时候村里说是国家财产要收回,这里一定是有什么问题了?
在那个时候,不管是生产队闲置的院子,还是生产大队闲置的院子,不管当时是谁主张卖的,不管当时是谁买的这个院子,也都是合理的,也不管当时你是花了多少钱买的,当然也是合理的,到了现在,可能你这个院子又值钱了,或者村里的某个领导有了想法,看上你的这个院子了,想占用你的院子了,所以就以国家财产的名义要收回去,是这么回事吧?怎么办?只要这个院子当时不是你强占的,只要这个院子当时你花钱买的,不管你当时花了多少钱买的这个院子,他就是你的,谁也抢不去的!
按道理说,你买这个院子一定也有个手续,也会有个收据协议之类的东西吧,这些东西都找出来准备好,如果没有的话,你也应当去找一找,当时负责卖给你院子的村里或者是生产大队的领导,让他们给你写一个当时卖院子的证明材料也是可以的,等村里找你的时候,或者村里通过法院找你要回这个院子的时候,你可以把这些材料拿出来,这些材料都是有法律效力的,我们还是要把话说回来,如果当时这个院子你没有花钱买,或者你当时与村里或生产大队的领导有暗箱操作的话,你有可能会说不清楚的,那样的话,你可能会遇到些麻烦的!
还有,17年都过去了,难道你们村子里所有的土地都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都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如果你这个院子有你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有你名下的房屋产权证,那就是你的,那也不会有什么问题的!感谢您对从善如刘三农问答的关注和支持,欢迎您的评论留言!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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