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人们对人贩子的处罚有多严厉?
现代的人贩子比起古代,简直不要太“幸福”!
100多年前清代的一份报纸《新闻报》就刊登了一则处罚人贩子的新闻。从内容中可以看出古代人们对人贩子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
这份报纸是在一位叫郭先生的家里发现的,他本身是武汉的一家出版社的编辑,家里收藏了不少不同时期的旧刊物,有一天他在整理家里的报刊收藏品时发现了这一张发表于1900年12月2日的《新闻报》。
他仔细阅读了这份已经泛黄了的报纸,发现里面记载着一条名为《站毙拐犯》的新闻。《站毙拐犯》的大意是:当时福建厦门的人贩子非常猖獗,几乎每天都会发生孩子被拐卖事件,老百姓对人贩子也是深恶痛绝,后来官府和百姓共同发现了一名姓张的人贩子,很快衙役便抓到了他,经官府审讯立案后,下令将张某关进木笼抬到大街上游街示众。
游街示众还不够,当时厦门一共有18保(1保为1000户),犯人被罚到每个保站着示众1天,一共站满18天后才被处以“站木笼”的极刑。
“站木笼”又称站铁笼,是清代刑罚酷刑之一。这种刑罚是把受刑者锁在一个仅够一人直立的狭窄木笼里,脚下垫一些块砖,然后依次抽掉脚下砖块,犯人就会慢慢窒息而亡。
文章落款为“有此严办,此后拐风或可少息焉”。可见清晚期人们对人贩子处罚之严厉。
除清代外,其它各朝代一直都把人口买卖作为重罪处罚并且不断完善,人们通常把使用暴力或诈欺手段剥夺他人自由、使之处于被奴役状态的行为,称为“略人”,将出卖略得人口的行为叫做“略卖人”。秦帝国时期,秦始皇不仅要四处用兵,还要修长城,建宫殿,这些都需要大量人力,所以秦将贩卖人口作为危机帝国统治的严重刑事犯罪,根据秦朝法律的规定,不管是主谋还是胁从犯,只要被官府抓住的人贩子一律处以死刑。
到了汉朝时期,采用的先松后紧的策略,汉朝建立之初,因为连年征战,人口锐减,为了维持国家的稳定,汉高祖刘邦不得不鼓励贫民将孩子卖到蜀地,以求存活。
到了汉朝中后期社会逐渐稳定,尤其是窦太后的弟弟窦广国竟然被人拐卖,汉朝便开始极力打压贩卖人口的犯罪行为,于是规定,拐卖人口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一经抓获,不但将人贩子处死,还要将尸体肢解,并不准收尸 ,家属流放或服苦役。
到了唐朝时,社会发展空前繁荣,也间接给了人贩子发展的机会并且形成了成熟的产业链。但对拐卖人口的刑罚也开始逐渐完善,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
假如一个奴婢参与贩卖人口,那么它的刑罚是绞刑。
如果兵士参与贩卖人口,则流放边疆苦寒之地。
宋朝对人贩子又比较严厉,规定不仅主犯要处以绞刑,家属流放,甚至还会对渎职官员追究责任。
元朝建立前,金国人贩子曾卖给金国的奴隶主,因此拐卖人口的行为痛恨万分。元朝建立后,一旦发现拐卖人口的人贩子,一律死罪。
到明朝时,人们对人贩子的立法更加完善,对不同犯罪处以不同刑罚,根据《大明律》规定,掠卖人口者,杖刑100流放3000里。掠卖人口给他人做妻妾者,杖刑100判处3年徒刑。
对于“采生折耳”的重犯,处以凌迟,
就是拐带儿童折断手脚毁掉面部,做成丑陋恐怖的怪物让人猎奇观赏赚取银钱,让残疾的孩子去街上乞讨,对于这种罪犯处以凌迟之刑罚
在古代封建社会,统治者在政治、思想上采取高压统治,制定的律法、刑罚往往都非常严酷。
现代则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量罚更规范,适应时代进步的要求。
现在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人,刑法典里面有明确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刘德华主演的《失孤》引起强烈反响,人们都希望将人贩子处以重刑,但法律是一个慢慢完善的过程,所以根据犯罪情节处以不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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