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后的战利品如何处理?

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萨沙第8546条回答。

这要看是哪个国家,哪只军队,不同国家不同军队,处理方法是不同。

第一,明抢以后卖掉

这种军队有很多,代表人物是萨达姆的伊拉克军队。

伊拉克军队入侵科威特以后,不但将国库内几十亿美元的黄金、美钞、英镑、钻石之类财富全部搬走,甚至连市面上的东西也不放过。

有个电影叫做《夺金三王》,一些伊拉克逃兵拥有一批顶级的豪车,准备低价变卖。

这些豪车,就是从科威特抢来的。

当时伊拉克人回忆,一瞬间,全国出现了无数旧货市场,大部分是国家经营的。

在这些市场,你可以用非常低廉的价格购买家用电器、古董珠宝、家具车辆、甚至各种高档家庭用品。

有时候价格低到不敢想象的地步,尤其是一些不太值钱的古董,更是半卖半送。

当时驻伊拉克的一些各国外交官和随员,也喜欢逛逛这种市场捡点便宜。

其实,这些都是从科威特富人家里抢的。当时军队攻打过来,科威特很多富人逃到其他国家去了,他们豪宅里的东西都被一扫而光,连家具都被搬走。

这是国家性质的抢夺。

第二,私下偷归个人。

大家看看日军在二战的记录就知道,士兵盗窃是寻常现象。

在当年的日本,日本人是极度厌恶盗窃的。

在日本人逻辑中,小偷是品质最恶劣的家伙,比杀人犯和强奸犯好不了多少。

在那个年代的日本社会,你可以打架闹事、强奸妇女甚至杀人放火,但盗窃是不行的。

然而,二战日军却在所有占领区肆意盗窃。

东史郎日记中,他在攻打南京短短1个多月的战斗中,就盗窃了包括古董画、银元、珠宝在内乱七八糟很多中国人的财物。

如果不是背包太重,邮局又暂时不能邮寄,他一定会偷的更多。

对于这种日本士兵战地找到的战利品,他们可以直接邮寄回国,日本政府是不管的。

这些战利品,最终都归个人所有了。

第三,归集体所有。

众所周知,解放军八大纪律中,就有一条,发现战利品要交公。

1945年9月3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军队纪律坚决执行城市政策的指示》,要求部队进入城市以后,“不准随便没收汉奸财产,除弹药武器等军事资财由军事机关与部队直接处理外,敌人的其他物资如粮食、油、盐、布匹等,由政府接收统一处理。”

确实,战争期间一些士兵小偷小摸是难免的。

况且,解放军很多士兵是俘虏改造而来,有的还是旧军阀部队士兵,甚至伪军。

对于这些人来说,以前干脆是明抢,今天小偷小摸又有什么稀奇。

所以,必须反复强调纪律,进而最终完全制止这种情况。

另外,由于各部队也有自我意识,都愿意让自己部队多得到战利品,出现一些私留现象。

资料这么写:随着人民解放军缴获的物资越来越多,有些部队出现了私自扣留缴获物资的现象,贪污问题由此而生。面对这种情况,人民解放军各个部队对如何处理缴获物资作出了规定。1946年10月,晋冀鲁豫野战军规定一切战利品“作为公物,必须切实爱护,登记保管,呈报上级,以便妥为分配处理,不得有看作个别单位或少数人私有物,而私自隐瞒或任意损害以致变卖等现象。”1948年1月,中央军委要求部队实行三整三查的整军运动,各部队普遍进行了系统的反贪污思想教育,着重强调了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四,直接销毁或者支援别国。

二战美军缴获大量德日武器弹药,随后基本都销毁了,武器则回炉炼钢。

为啥?

战争结束了,这么多武器留着都没有仓库放,只能销毁。

至于苏联则将缴获的德日武器援助盟友,毕竟这比炼钢要好。

第五,原封不动交还。

解放军在中印战争,深入敌人腹地后撤退,并没有带走什么战利品。

甚至被俘印军个人财物,也让他们带走。

这二三十年,除了小国之间战争以外,大国战争多不会肆意掠夺战利品带回国。

毕竟时代不同了,这会导致国际舆论的巨大压力。

战争后的战利品如何处理?

战争的战利品如何处理?

各个时期战争的战利品都不一样,各国军队素质也不一样,所以当他们战争结束后拿到手的战利品,处理方法也不一。

比如我军早年就有铁的纪律,那就是革命军人个个要牢记,一切缴获要归公。当战争结束后对缴获的物质统统交给上级,由上级按需分配给各个作战部队。红军时期大将王树生缴获了几麻袋金条,主动全部上交到红军总部,就是这几麻袋金条支撑了红军两年的费用。

国民党的军队在这方面做的不够好,每当战争结束后,就开始收刮民财、敲诈勒索,他们基本上不缴敌人的枪支弹药,而是先搜一搜有无值钱的金银首饰,一经发现,会你争我抢、先下手为强,谁先得手,财物就归谁。军官讹小兵,特别值钱的宝物,几乎都被大官收藏。

二战结束后,德军的武器装备都让苏军拉回国,改造升级后再卖给华沙组织国家,使他们发了一笔大财。

而美国在太平洋战争中缴获日军的武器装备,大多回炉冶炼成钢。缴获日军的战舰,美国拖回国经过改造升级后再卖给北约的国家。

所以二战后美、苏两国很快崛起,等于发了二战的财。

战争后的战利品如何处理?

《战争法》中对战利品也做过相关的规定。

发生战争,交战国就会认定敌对国家的财产和人民带有敌对性质,对于交战国家的财产,如果是公共财产、不动产(排除领事馆)可以没收或者使用,但是不能贩卖变现,军事性质的财产可以破坏。对于交战国家人民的财产,战争法规定原则上是不可以侵犯的,但是可以对其限制(冻结或者征用)。

战争法其实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战争法中的规定属于国际法,其实际效力要弱于国内法律,战争中的胜利者是否会遵循战争法取决于胜利者自己,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战争法显得有些无力。

战争是冲突最直观的表现,当爆发战争的时候,双方的仇恨让《战争法》更加的苍白无力。而现实中的战利品,也就出现了很多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处理方式:满足自己需要

这种方式是最常见的,战争就是一种消耗,无论是武器装备还是食物都是战争的必需品。早期战争很多时候后援力量不足,缴获的战利品最先就会补充自己的损耗,将可以使用的武器武装到自己的队伍上。

没有枪没有炮,敌人给我们造。

第二种处理方式:上交,按劳分配、按需分配

这是纪律部队的常见方式,战争结束后,并不是参战士兵立刻打扫战场,而是专业的部队进行这项工作。要知道,打扫战场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情。

战利品由打扫战场的部队统一收缴,然后按照功劳和需要进行分配。

第三种处理方式:销毁

一些大型的武器装备,无法携带或者不会操控,会进行及时销毁,不为自己增加负担。

还有就是一些无法拆卸带走的战利品也会进行销毁。

再有就是担心敌人反攻抢夺的战利品也会进行销毁。

第四种处理方式:纪念品

这种方式其实也很常见,很多士兵在胜利之后都会挑选一样战利品作为纪念品,或是为了纪念,或是为了铭记,亦或是为了炫耀。

第五种处理方式:归还

这种方式其实很少见,但也并不是没有,1962年的中印边境自卫反击战,中国取得战争胜利后主动停火、后撤,随后释放了印度3900名被俘士兵,并且归还了缴获的大批武器装备。

第六种处理方式:据为己有

近代战争中西方列强们最常见的一种形式,战争胜利后抢夺的财物归自己所有,没有原则、没有道德,更没有人性。

第七种处理方式:归国家所有

俄罗斯,200年的时间将领土扩充了400倍,战争胜利后,一切归国家所有,包括土地和人民;

英国,英国疯狂的侵略他国,其殖民地总面积是英国本土面积的110倍,战争胜利后,英国在当地进行殖民统治。

战争后的战利品如何处理?

一场战斗下来,胜者为王,取胜的一方押着俘虏,在硝烟弥漫中盘点战果,收缴武器弹药和军需物资,各国军队都会在战斗结束后,对战利品进行清点造册,然后统一进行调配。

在二战中,美军和德军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军事作战装备齐全,后勤运输保障能力非常强大,除好用的战利品留一部分自用,发现尖端武器送到后方研发外,可能对其它战利品不屑一顾,有的战利品被直接就地销毁。

抗日战争中,八路军、新四军的武器弹药均不足,有的连队枪支都配不齐,子弹更是寥寥无几。有的战士只有大刀、红缨枪,有的战士虽有枪支,但子弹袋里就3-5发子弹,其它子弹袋用稻草或麦秆塞满以迷惑敌人,打了胜仗那就必须认真彻底的打扫战场,泥土里的子弹都要一颗颗地找出来。

遇到缴获日军的三八大盖、歪把子机枪、小钢炮等重装备,那高兴劲就甭提了,但基层部队也不能私自截留战利品,一定要报告并上交军、师部,如果缴获罕见的无线电台等高科技装备,那就要报告最高司令部处理,总之“一切缴获要归公”,由高层首长来决定如何分配使用。

战利品中的一些小物件,例如匕首、手表、钢笔、军服被装毛毯等都要集中上交,私藏战利品一经发现肯定是要受到严肃处理和通报批评。

当然,少数的战利品会安排给最需要的人使用。例如:1938年3月,林彪带领115师在吕梁山附近开辟抗日根据地,某天清晨他骑着缴获的日军“东洋大马”,身穿日军呢子大衣遛彎,不慎进入阎锡山的防区,哨兵以为是日军军官进入警戒范围,慌乱中开了一枪,赫赫有名年仅31岁的林彪被击伤,此后花了4年时间到苏联治疗枪伤。

上图:为八路军缴获日军的“王八盒子枪”,电影《沙家浜》里郭建光就是使用这款配枪。

让我们回顾一下《游击队之歌》,可以感受到当年游击队、敌后武工队等抗日武装利用战利品武装自己,最后战胜了日苯侵略者的豪气。

我们都是神枪手

每一颗子弹消灭一个敌人

我们都是飞行军

哪怕那山高水又深

在那密密的树林里

到处都安排同志们的宿营地

在那高高的山岗上

有我们无数的好兄弟

没有吃,没有穿

自有那敌人送上前

没有枪,没有炮

敌人给我们造

……

战争后的战利品如何处理?

古代战争俘虏就全部贬为奴隶,缴获得来的牛马猪羊这些战利品,一般就作为军事所用。俘虏或者其他战利品会奖励给有功的人。

近代战争应该是管控的很严格的 。凡是缴获的战利品都要统一上交。集中起来点验之后再分发到地方部队。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也强调了一切缴获要归公。电视剧应该是出于剧情需要,私自分配战利品了。

我们首先来看古代战争后的战利品如何处理?

举个例子:汉武帝在打败匈奴之后,他缴获的战利品都是怎么处理的呢?

打败匈奴的战利品,无非就是牲畜和人口,也没什么奇珍异宝,就像汉武帝时期,卫青就曾“驱匈奴马牛羊百有余万”,那俘虏一般就是卖了做奴隶,马匹作为骑兵座骑,牛羊等牲畜有的杀了吃了,有的就分发给附近农民,作为他们的食物和劳动工具。

第一:将俘虏贬为奴隶。

在古代,俘虏是没有一丝人权的,特别是这种对外战争。对汉朝来说,匈奴是异族,将他们作为奴隶来用没有丝毫心理压力,更觉得理所当然。

第二:马牛羊分别处理。

马牛羊由于作用不同,处理方式自然不一样。首先是牛,古代是农耕文明,牛是非常重要的资源,所以一旦俘获了大量的牛,便会分配到各个地方去,用作农业生产。而马同样是重要战略资源,一旦俘获大量的马匹,便可以直接补充到军队之中,组建更多骑兵,增强军队的机动性,扩大战果。

至于羊就比较惨了。首先肯定就要杀掉一批用来食物来犒赏三军。随后这些羊会被运回中原,一部分作为军队出征的口粮,一部分赏给自愿或者被自愿前往边塞开发的老百姓,给予他们生活物资,让他们有一定的生活来源。

每个朝代在这些事情上基本都有一定的制度,只要照着制度来做,不违反就行了,不过有些朝代比如宋朝就用不太上了,毕竟宋朝讲究能用钱解决的就用钱解决,打仗什么的就不要了,所以能够缴获这种战利品的机会实在不多。

总之,战场上的战利品真的不用担心怎么分配,攻了你的城,霸了你的地,抢了你的人,古往今来都是如此。

近代战争战利品如何处理?

各国都有不同的方法,中国是“一切缴获要归公”,美国除了具有重要军事价值的一般都自己留着。

一、我国是如何处理的?

所有缴获要归公。

我党从掌握武装力量后就明确规定缴获归公,缴获的物资按照部队的需要进行合理分配,从来没有谁拣到归谁的先例,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第三条就是:一切缴获要归公。

抗日战争时期我国由于很长时间内缺乏后勤支持和装备补充,因此极为需要这些缴获的物资,比如在日军战败后,我军就接收了很多日军装备,直接装备我军使用,很多人看到解放战争时期的解放军照片甚至难以相信,主要就是现实中我军是戴着日式头盔、拿着美式武器,而不是简单的戴着解放帽。

二、其他国家是如何处理的?

首先就是士兵自行持有。战争中很多士兵都会在作战过程中缴获一些战利品,大多数国家的军队都允许士兵持有这些战利品,比如二战中很多美军士兵就以缴获一支敌军的手枪为荣,会将其带回国内作为宝贝珍藏。

而对于强国而言,这些大量的敌军武器装备等战利品处置手段则有很多。首先就是测试研究,为己方的作战提供参考依据,比如二战后美苏等国就测试了很多德军武器。然后就是装备己方使用,不过种情况一般以轻武器、陆战兵器居多,飞机军舰等比较少。

有的封存销毁,像二战美国工业实力很强,自然看不上德国人的毛瑟步枪等武器,大部分都被封存或者销毁掉了。最后就是拉进博物馆收藏或者出售,比如战争纪念馆的展品基本都是缴获的敌军物品,有的战利品则通过拍卖出售的方式补贴国家财政,比如二战后美国就以废钢铁名义拍卖了很多飞机坦克等兵器。

结语

在我军刚成立时,特别是游击战时期,就是采用以战养战,就是靠抢敌人的武器等军需物品,而且一般不用上交。这一点你看很多相关的文学、影视(比如《亮剑》)作品就可以知道。之所以会提出“缴获要交公”这样的口号,就是说明就是有不交公的现象,你说是吗?按照正常情况,缴获战利品应该根据战役的大小河缴获得多少逐级上报到相应的级别单位,团旅或师级。然后会根据需要和功劳统一分配。

战争后的战利品如何处理?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民族,处理战利品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比如,我国古代北方草原部族战利品处理的方式,就分为两种,一种是缴获归个人所有,一种是由集体平均分配两种模式。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由个人逐利不愿演变成为了统一控制、统一分配的模式。这也是最常见的一种处理战利品的方式。

对于军队集体而言,战利品统一分配的方式,更加有利于凝聚和提高战斗力,具有激励意义。同时又避免了为哄抢战利品,而导致的战斗力分散等问题。比如,北魏、辽、金、元、清等朝代,之所以能够强盛一时,均得益于此。

那么,我国古代北方的草原部族,都是怎么样处理的呢?

一、匈奴对待战利品的方式

匈奴是一个古老的民族,主要的活动在我国北方的草原地区。从公元前3世纪开始,匈奴开始逐渐强大起来,成为了秦汉时期的巨大威胁。会经常性的南下入侵中原,掠夺资源。“举事而候星月,月盛壮则攻 战,月亏 则 退兵 。其攻战,斩首虏 赐一卮酒 ,而所得 卤获因以予之,得人以为奴婢 。故其战,人人自为趣利,善为诱兵以冒敌。故其见敌则逐利,如鸟之集,其 困败,则瓦解云散矣。战 而 扶 舆 死 者尽 得 死 者 家 财”。

这是对匈奴战争的一则描述,字数虽少,但是表达的内容却很多,其中对于作战时战利品的处理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如:“所得卤获因以予之 得以为奴婢”,意思就是说,凡是个人所得财物、俘虏均归个人所有。故才有了“人人自为趋利..见敌则逐利,如鸟之集 .”这种悍不畏死的表现。这种个人逐利的方式,在随后很长时间内,都是匈奴及其他北方民族处理战利品的主流方式。直到鲜卑崛起,这种方式才发生了较大的改变。

二 、鲜卑对待战利品的方式

东汉末年,游牧民族的鲜卑族开始崛起,在檀石槐及柯比能的领导下,尽占匈奴故地,成为了新的北方霸主。

到了三国末年,由于中原连年征战,国力虚弱,北方的鲜卑族,再次成为了中原王朝的劲敌。并开始多次南下掠夺。但此时,他们对于战利品处理的方式,却和匈奴时期,出现了巨大的差异。 “每钞略得财物,均平分付,一 决目前,终无所私 ’’ 。这便是他们处理战利品的方式:“均平分付”。战利品不属于个人所有,而是遵循一种类似于“共产”的处理方式,采用平均分配。并将这种理念确定为了国家的政治原则。直到数百年后,鲜卑族依旧按照这种处理战利品的方式在执行。

三、契丹 、女真 、蒙古族 与满族对战利品的处理方式

辽国、金国在建立之时,亦是延续了这种“均平分付”的处理方式。但到了元朝时期,却出现了一定的反复。

元朝建立之前,蒙古族对战利品的处置,并没有遵循鲜卑处理战利品的方式,执行的是匈奴时期的个人所得。直到1202年,蒙古国建立前夕,铁木真才对战利品的处理,做出了一定调整。“若战胜时,不许贪财,既定之后均分物”。

这是铁木真率部讨伐塔塔儿部时,开战前给诸军下达的命令,要求在取得战争胜利之后,不能任意抢占财物 ,所有战利品全部统计之后,由铁木真来均分。在战争中,有一个叫几位将领没有将铁木真的军令没有当回事,结果,铁木真知道后,就派使者全部没收了他们的全部财物。显然此时,正是蒙古对战利品的处理方式,出现转变的一个转折点。

其中,南宋赵珙的《蒙鞑备录》对蒙古汗国的战利品处理方式 ,记录得更为详细。“凡破城守有所得 ,则以分数均之,自上及下,虽多寡每 留一份,为成吉思皇帝献,余物则敷表有差,宰相等在于沙 漠 ,不临戎者亦有数焉。”

作战所获不归于个人 ,而属于全体 ,无论所获的战利品多少,其中必须献给成吉思汗一份,其余的战利品要进行登记上呈,以备查询。而所剩的战利品之中,除了参战的战士外,朝中宰相及重臣等为参战者,亦可以按照一定标准获取一份战利品。虽然废除掉了均分的方式,存在等级差异,但依旧属于统一分配的一种。随后蒙古就一直延续了这个制度。

满蒙时期,对战利品的处理,没有像蒙古那般波折,而是直接采用了统一管理,统一分配的方式。但相比蒙古,却更加严格而细致。“凡人,八分贝勒等临阵时,如七旗败走,而一旗独能迎 战保全七旗者,即以败走七旗所属人员给与,若七旗迎战而一旗败走者,削爵 ,以所属人员分 给七旗 。如一 旗战者半走者半, 即以走者之所属人员给与本旗迎战贝勒,仍霰其战 功另行赏赉。若七旗未及战,而一旗首先迎战,亦按 其功之大小,及所获多寡行赏 ,若两军接战 ,或追击 敌兵 ,不加详审,妄行冲突者,罚所乘马及所获人口入官 。

总而言之,就是对赏与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战胜者赏,战败者罚,并按照军功及贡献进行论功行赏。显然,此时的战利品是不属于个人的,而是全部统一控制,并且也不像元朝那般,先拿一部分给帝王,而是将领导者与集体联系在了一起,充分体现了统一管理,统一分配的原则。同时也反映了满蒙时期高度的中央集权理念。

结束语

人本都存在私心,面对眼前的财富,很少有人不会心动。但是战场上的战利品,却非同一般。不在于他的贵重与否,而在于对于战争,胜利才是根本。在历史上有很多因为战场上士兵抢夺战利品,而坐实歼灭敌人的靓丽,甚至出现溃败的案例。最终是人财皆空,甚至身首异处,这都是对战利品处理不当造成的恶果。

战利品,按照功劳进行统一分配,这是保证军队战斗力最好的方式,也是一支部队强大的根本性原则。在古代如此,近代也是如此。比如,在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中,之所以解放军战斗力如此顽强,这与严格的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缴获归共,并按功分配的原则,是分不开的。是建立一支强军禁旅不可或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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