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坐电梯被同乘女子缠住,遂与其发生关系应该如何定性?
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是不违法的,但是涉及到以下8种情况是违法的,女子强奸男子,虽然不属于强奸罪,但是也属于猥亵罪,如果强奸未成年男子,也是犯法的,建议了解为妙!男子坐电梯被女子缠住发生关系,正常情况下,如果双方是自愿的,没有追究,两个人相安无事。以下几种情况,是女人犯法的案件。
1、女主人强奸小偷。
看新闻,一天晚上,一个小偷进了小区,走到一个楼上,看到一个大门没有关严实,就随手推开,没有听到屋里有人,就走了进去。
这家的主人是一个离异女性,一直处于单身状态,30多岁,身体健壮,经常锻炼身体。
这个时候,女主人刚刚和朋友喝酒约会回来了,看到大门没有关,就奇怪了,进去一看,有一个陌生的男青年在偷东西,这个小偷想跑,但是不是这个女主人的对手,被女主人按倒并且绑住了。
女主人拿起手机准备报警,小偷苦苦地求饶,女主人有点醉意,看到小偷眉目清秀,就起了色心,要求小偷配合她发生关系。
小偷拒绝了,但是女主人要挟小偷,不然就会报警,并且强行和小偷发生关系。
完事以后,女主人警告小偷,不要报警,不然她会反告小偷偷东西。
小偷回家以后,感觉很委屈,没有偷盗东西,还被女主人给强奸了,越想越生气,就报警,告女主人强奸罪。
警察把女主人传讯到公安局,女主人主动承认了,但是警察判定这个女子不属于强奸罪,而是猥亵罪。
小偷不满意,质询警察,警察告诉小偷,我国的强奸罪是针对弱势群体女人设立的,对男人不存在被强奸这个罪名。
《刑法》第236条规定: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行与她们发生性行为的,构成强奸罪。
因此该女子没有犯强奸罪,只是猥亵罪,而小偷偷窃也是犯法的。
2、女子强奸未成年男孩。
看新闻,四川一个农村,李娅,38岁,女,留守家庭的妇女,平常作风不好,丈夫到深圳打工了。
一个邻居家夫妻双方全都到深圳打工,留下家中一个男孩,小明,16岁,初中三年级,平常上学成绩不好,家里没有大人看管。
邻居把儿子托付给李娅照顾。
有一次李娅过生日,这一天恰好是周末,小明也在家里,李娅叫上小明一起过生日。
由于心情比较好,李娅和小明都喝醉了,李娅看着小明眉目清秀,一时兴起,就抱住小明,小明年轻不懂事,以为李娅喝醉了,就把李娅送到卧室,李娅到了床上,抱住小明非礼,小明拒绝,但是在李娅的诱惑下,小明被李娅给强奸了。
小明遇到这种事情,会更加影响学业。
有一次小明爸妈回家,拷问孩子的学业,小明告诉爸妈这件事,爸妈知道以后,找李娅问罪,李娅说是小明自愿的,拒绝承认错误,小明爸妈报警处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警察根据案情,警告李娅已经犯罪了,李娅找到小明爸妈求情,小明爸妈和小明原谅李娅,但是还是受到应有的惩罚。
男人和女人发生关系,无论是否自愿,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也是犯法的。1、深圳一位民警朋友,就曾经碰到过这样的一对网络恋人。
有一个男人王明,他老婆张艳在武汉老家上班,而且还要接送孩子上学,照顾家中的老人,王明在深圳上班。
他们两个是大学同学,毕业之后,张艳留在武汉,王明来到深圳上班,王明在公司表现比较好,几年之后升职主管。
王明在外租房,下班之后,比较无聊,经常上网,有一次碰到一个女网友,聊得比较开心,就这样联系了好几个月,后来还经常视频聊天,双方有好感觉,就约会见面,来解决相思之苦。
女方不知道男方已经结婚,处于恋爱期的热度,就经常到王明的租房约会,而且发生了关系。
就这样两个人经常约会,有一天,一对夫妻到派出所报案,是我朋友接的案件。
他们说女儿被一个网友给强J了,民警根据他们提供的线索,找到这个男人,叫王明,抓到派出所进行审问,王明不承认强J,说是男女朋友关系,可以找女朋友过来作证。
民警传来那个女孩,看年龄大约20岁左右,女孩家长也跟着过来了。
这个女孩承认是男女朋友,也承认是自愿和王明发生关系的。
民警感觉也没有什么,告诉这位家长,不同意女儿和这个男人交朋友,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不能诬告别人强J,这种方式也是犯法的。然后建议他们协商,以和为贵。
家长听到这种话,情绪非常激动,立即拿来女儿的身份证给民警看,民警看到身份证的出生年月,不到14周岁,这才明白。
然后拿着女方的身份证给王明看,不满14周岁,这时王明才知道,他所谓的女友是一个未成年人,只不过长得比较成熟而已,外貌看着已成年。
男女朋友,假如女方是未满14周岁的女孩,而且还与她发生 关系,不管女孩是否是自愿的,一旦发生关系,一律构成强 jian罪。
《刑法》的第236条内容:
强J妇女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奸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J罪论,从重处罚。
奸Y属于情节恶劣的行为,一般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现在一些女孩子普遍早熟,还有个别小女孩子看相貌是个成年人了,可能年龄未满十四周岁,她们自愿,但是也会构成强奸罪,这是保护未成年少女的一种法律措施。
因此,奉劝网恋的朋友,要特别谨慎,一定要清楚了解对方的情况,尤其是有家室的男人,一旦违法,影响家庭其他成员。
2、男女为了吸D,经常约会,触犯法律。
一男一女在出宾馆内吸D,两人被“强戒”。
11月1日晚上大约22:00左右,洛阳市公安局的老城派出所,对辖区内的宾馆例行检查,核查租房登记人员的基本信息,还要查看宾馆的消防、治安等这些情况。
当派出所的民警排查到黄梅路的某个宾馆时,就发现该宾馆一个房间内的人员很可疑,两个人居住,但是只登记了其中一个人的信息。
民警找到宾馆工作人员,在他们的陪同下进行了检查。根据民警介绍,当时敲开门的时候,屋子里有两个人,一男和一女,看着表情有点反常。当时就觉得他们两人的情况很可疑,于是就对这个房间进行例行检查。
不到2分钟,其中一个民警在床头的一个柜子里面,发现了一个小包冰D,还有吸D使用的冰壶、锡纸等这些吸D工具,然后房间内的张某(女)、刘某(男)2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讯问。
根据这2人的供述,当民警检查他们房间的时候,而他们才吸食完D品,而剩下的这一小半包冰D就是他们吸食剩下的。
他们也是通过一次偶然的机会在吸D的时候认识的,男女相互有好感,就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经常约会,其中这个男人已经结婚了,而这个女人由于吸D,老公和她离婚了。
每一次约会,他们轮流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到酒店开房,然后吸食D品。
目前,刘某、朱某已经被警方强制戒D,刘某的爱人也和他协议离婚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吸食毒品、打针成瘾的,除以上处罚外还要强制进行戒除,强制戒除后又吸食的可以进行劳动教育,在劳动教育中进行强制戒除。
3、男女同伙贩毒到酒店开房,发生关系。
贩毒是违法的,一旦被抓到,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与军人的配偶发生性行为。
军婚是受到法律重点保护的,破坏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就会触犯法律。
假如一方知道对方是军人的配偶,还和他们发生关系,影响到家庭婚姻的,就是破坏军人婚姻,触犯法律。
《刑法》第259条规定: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比如我们生活中,经常看到新闻,在酒吧门口,有的女孩喝醉不省人事,被个别男人盯上,把她带到宾馆。
在她们不清醒的状态下,发生关系的,这种也是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迫其发生关系的,触犯法律。
使用暴 力、胁 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行与她们发生性 行为的,构成强 jian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jian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与有精神疾病的妇女发生关系。
我国的法律有明文规定,男人明明知道该妇女有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症状,还故意和她们发生关系的,无论她们是否自愿,都是按照强奸罪处罚的。
看新闻,一个男人把有精神病患者的流浪汉女子带到自己家里,多次和她发生关系,被该女子的家人找到,起诉该男子,按照强奸罪处罚的。
因为精神病患者没有正常的防卫能力,很容易被人欺骗而发生关系,没有能力进行保护自己,也没有能力报警处理。
8、我一个朋友出差到东莞,喝点小酒,闲着无聊,回宾馆,刚刚打开门,有一个小卡片掉到地上。
他处于好奇,捡拉起来,喝点酒,感到寂寞无聊,想找乐子。
然后偷偷打小卡片的电话,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不到半个小时,警察过来查房,抓到他们。
两个人被一起抓去派出所,受到了罚金拘留的处罚。
派出所打电话给他老婆,他老婆接到电话后很生气,为了惩罚他,老婆不愿意去交罚金领人。
他也没办法,只能打电话给一个好朋友。
老婆因为这件事闹到他爸妈那里,搞得家里不安宁。异性男女之间涉 及卖 yin和piao 娼,肯定是违法行为的。
异性男女同住宾馆,涉及到金钱交易,就构成违法,处罚就是拘留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内容:
卖 yin和piao 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如在公共场所拉客招 piao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上这8种情况是违法的,会受到法律惩罚的。
一个深圳派出所的民警朋友 ,碰到有人举报,就去查房,抓到两个人,首先问双方是什么关系。只要双方能熟悉姓名,没有金钱交易,就不是piao 娼,警察不会为难的。
假如有一方证明不是朋友关系,就是piao 娼。
要亲属去派出所领人,但是要交一定的费用,但是这种情况最怕夫妻知道,引起家庭不和谐,通常都是找朋友或者同事帮忙签名领走。
提醒大家,如果遇到警察突击检查,一定要主动配合,不可威胁和暴力方式阻碍检查,这是犯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造成恶劣影响后果的,从重处罚。
写到最后。1、男女自愿发生关系是不违法的,但是如果涉及到以上8种关系是违法的。
2、如果遇到警察突击检查,一定要主动配合,不可威胁和暴力方式阻碍检查,这是犯法的。
3、女子强奸男子,虽然不属于强奸罪,但是也属于猥亵罪,如果强奸未成年男子,也是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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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坐电梯被同乘女子缠住,遂与其发生关系应该如何定性?
这样的“美事”你遇到过吗?你没遇到过,我也没遇到过,但是有人遇到过。最后的结果是,遇到如此“美事”的某男,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
某男,出差入住一家酒店,办完事情退房后,想起自己在房间遗留的一条内裤,便乘坐电梯返回房间去取。刚要关闭电梯门,只见一个女子醉醺醺地钻进了电梯。
女子因为喝多了,站立不稳,就要摔倒,此时,某男见状,立刻扶住了醉酒女子,女子突然将某男紧紧抱住。某男一看,该女子长得很漂亮,身材也好,于是便有了不良想法。下了电梯,就将醉酒女子扶到了自己的房间,发生关系后美滋滋地离开了酒店。
女子酒醒以后,以为是自己的男友将自己送了回来,于是,打电话问男友现在在哪里?不料,该女子的男友说他并不在酒店,也没有遇见过她,既没有将她扶进房间,更没有与其发生关系。于是女子的男友赶紧来到酒店,两个人越说越觉得不对劲,于是便打电话报案。
警察来到了酒店,经过查账,找到了原房间的房客某男,某男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到了派出所,某男子当场承认,确实是与报案女子发生了性关系。但是,这是由于女子紧紧抱住了他,人又长得漂亮,身材也好,于是自己没有经受住“美色诱惑” ,便产生冲动,发生了事情。某男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是强奸。
那么,像某男这种情况,算不算是强奸?为什么被判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呢?
在审理此案时,法官调取了电梯里的监控,经过回放,发现确实是女子主动紧紧抱住了某男,身体相互贴得也很紧。女子解释说,这是因为当时她喝醉了,本意是去酒店找自己的男友。在电梯里当某男扶她的时候,她以为是男友过来接她,所以才抱得紧紧的。
在本案中,某男确实是不知道女子是认错了人,又看到女子长得漂亮,便认为是由于自己长得很帅,被女子看中,想“要”他。而某男也不在意和女子发生一夜情,某男认为,自己没有故意强奸女子的本意。
我国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于强奸罪有明确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解答》也对“其他手段”做了解释 : “其他手段” ,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 : 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方式对妇女进行奸淫。
在这起案件中,女子醉酒并非是因为某男灌醉,但是某男却知道女子醉酒,并且还是在女子醉酒后不清醒的状态下发生了关系。所以,某男不认为自己构成强奸罪。
这个案子的关键,是女子自己如何认为的。女子认为,当时自己是喝醉了,把某男当做了自己的男友。如果她当时知道对方不是男友,也不可能将某男紧紧抱住。更不会同意和对方发生关系。
显然,某男的行为,违背了女子的意愿,侵犯了女子的“性自主权”,因此某男因而构成强奸罪。
不过在本案中,女子本身是自己认错了人,再加上身体接触的动作,导致了某男的犯罪动机,女子本身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对某男的处罚,最终对某男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之,天上不能掉馅饼,电梯里的投怀送抱也不一定就是艳福,把控不住,就是一个大坑。某男子掉进的这个大坑,可不算浅啊!
男子坐电梯被同乘女子缠住,遂与其发生关系应该如何定性?
双方都未婚,叫爱情叫一见钟情叫男欢女爱;
有一方结婚,叫一夜情,若有第二次,没被人逮住叫风流,被人逮住叫通奸;
若女子是失足青年,你又给钱了,被警察叔叔逮住,叫卖淫嫖娼;没被警察叔叔逮住,暂可叫偷腥。
你想要哪种叫法?
男子坐电梯被同乘女子缠住,遂与其发生关系应该如何定性?
能够发生这种事情,必须具两大要素,其一是当事男子乐享其成,二是当事女子人高马大,具备控制男子的能力,才能使双方能够协调达到目的。
这个案例中当事人男子被同乘女子缠住,我们可以分析一下,一个女人如果能够缠住一个男人,这种情况不敢说绝对没有,但是确实很少出现,如果只用缠住,说明这个男子已经心领神会,确切地说默许了这种事,才会有后续故事发生。
二是当事人女子有控制这个男子绝对优势,比如在身体力量上,或者女子以前练过基本功夫等等,否则正常情况下一个女子根本无法缠住一个男人,这是一个人所共知的事情,所以只有女子有能力控制住(缠住)对方,才能延续下一步。
至于如何定性,如果女方没有报警或经济诉求,如何定性已经不重要了,我想说的是,如果一个男人真心不愿意,任何女子都无法实施这种行为,只要女子无报警无敲诈行为,男子又没受到任何伤害,只能算做一次突然偶遇的性行为。
男子坐电梯被同乘女子缠住,遂与其发生关系应该如何定性?
看了很多人的回答,都认为不现实,这是错误的,现实生活中,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因为女性也有性需求,此其一。
其二,也可能是设局敲诈。
男人遇上这种情况,得有一定的定力,不认不识,发生性关系,这是很可怕的事。
很多年前,我去某地开订货会,晚上住宿,我没带身份证(那时还不是很严,出门可以不带),公司的销售经理用他的身份证帮我定了房间。宾馆可能知道我是外地人,并且是小老板,晚上就有失足女进入我的房间抚摸我的身体,吓得我连忙呵斥她,她就悻悻地走了。
既然发生了,那么我们就讨论发生了的问题。
如果根据题主的说法,从理论上讲是对方自愿,没有任何法律责任,只是违背公序良俗,毕竟不是什么爱情,又是公共空间。
但在法律实践中,如果对方告你强奸,你就麻烦了,得有证据是对方主动的,是自愿的。如果没有证据,恐怕百口莫辩。所以自律一点,管住自己,不要图一时之快,惹一生的麻烦。
男子坐电梯被同乘女子缠住,遂与其发生关系应该如何定性?
这问题有点不可思议,一个女人能那么随便缠住陌生人,更可笑的是与其发生关系,那这个女人也不是什么良民,太不检点了。另外一个男子也好不到哪儿去,肯定渣男一枚。
电梯是个人来人往的公用设施,如果定性的话,你情我愿。只能是伤风败俗,受到道德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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